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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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

1、主要职责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

(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

1、主要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

(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

(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联络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召开由全部或部分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部门相应级别的业务相关人员代为出席。

3、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络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假币收缴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围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

三、货币

人民币:纸币和硬币;

外币:在我国境(除港澳台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四、假币

伪造的货币: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五、假币的收缴流程

1、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不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细项。

3、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所拥有的的相关权利。

六、被收缴人相关权利

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假币”专用章

1、印章规格为:长75mm、宽30mm。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省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如标识代码仍不够用,可在代码后附上英文字母。如:中国工商银行分营业部西长安街储蓄所为10201009A。

2、“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

3、“假币”印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四节假币鉴定

一、鉴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二、鉴定流程

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2、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3、收缴单位应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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