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合)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

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范文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一、党费的管理1、实行统一管理。

党费由街道____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会计专账。

党费帐户在财政科单独设立,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单独立户存放。

党费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街道工委应每年至少检查____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街道工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____次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的使用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____、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____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两新”党____实行党费全额返还。

每年____月份,街道党工委按上年度“两新”党____党员实缴党费全额返还,计入“非公领域返还”支出科目。

各“两新”党____使用返还党费时,应向街道工委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

党费返还只能通过正式票据以报帐方式使用,不可使用内部往来收据。

结余的返还党费,不得跨年度使用,由街道工委统筹安排。

5、对违____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____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____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____省____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党员管理制度表格

党员管理制度表格

党员管理制度表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积极性,规范党员行为,推动党组织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和义务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党籍管理第二条入党条件1. 具备入党条件,年满18周岁,认同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而奋斗;2. 具备为党和人民工作的能力和志愿,具有良好的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3. 在党组织的考核下,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入党程序1. 个人申请入党,由党员推荐或支部组织提名;2. 经过入党志愿书申请,党组织接受其申请;3.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为期一年的培养和考察,确定是否合格成为正式党员;4. 入党仪式由党组织组织并进行。

第四条党籍管理1. 党员入党后,应当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的组织,履行党员义务;2. 党员有权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和工作;3. 党员有责任维护党的团结,遵守党的纪律,不得违反党的章程和决议。

第五条党员党费管理1. 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透明公开,接受党员监督;2. 党员如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应及时向党组织说明原因,并主动补交。

第三章党员义务第六条党员遵守党的章程,认同党的基本理论,坚决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尊严;第七条党员应当积极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热爱党组织,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第八条党员应当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思考问题,勇于发表政治观点,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九条党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不得有违反党的章程和决议的行为,不得损害党的利益和形象;第十条党员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言行举止端正,克己奉公,勤勉工作,为人民服务。

第四章党员权利第十一条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民主管理,有权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参加选举权,罢免权等;第十二条党员有权利申请保留党籍,有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党员有权对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监督党的工作和党员的行为;第十四条党员有权根据党的章程和决议行使其党员权利,有权利得到党组织的支持和保护。

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的常规性工作,请问《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

严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的基本内容。

《条例》规定,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停止党籍是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条例》分别对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等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职责,为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提供了便利。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新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监督。

l、党员因工作调动,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外出或临时性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的,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2、办理组织关系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连接部分加盖骑缝章。

3、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及时办理。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期转接组织关系。

4、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新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籍管理制度。

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

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

预备党员也有党籍。

凡是党员自动td、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

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泉州市编外人员党籍管理法则

泉州市编外人员党籍管理法则

泉州市编外人员党籍管理法则XX市X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区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按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专项招聘编外人员和一般编外人员,其中:专项招聘是指区直有关部门因专项工作需要,招聘下派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外人员,如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城市管理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司法协理员、统计员、养老协理员、基层工会专干、残疾人联络员等;一般编外人员是指除专项招聘以外的其他编外人员(不包括保洁、安保等其他购买性服务人员)。

二、符合基本条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XX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遵循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有明文规定和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招聘。

(一)编制限额内编外用工申请用人单位填写《X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委编办确认该单位当前编制使用情况,再送区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区人社局审批。

(二)编制限额外编外用工申请1.编制限额外用工新增: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外需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

2017党籍管理制度

2017党籍管理制度

2017党籍管理制度一、前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威信和形象是党的立足之本,党员是党的中坚力量,党籍管理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7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党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党员党籍管理进行了新的规范和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党的威信和纯洁性,加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本文将围绕2017年新党籍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党籍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它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完成社会主义建设。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党的威信和纯洁性始终是党面临的重要问题。

党员作为党的中坚力量,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原则,以示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党员存在着思想上的动摇、行为上的偏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望。

因此,加强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提高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7年,《党籍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组织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党员党籍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和明确要求。

《党籍管理办法(试行)》不仅为党的党员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还为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三、党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党籍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党员党籍的申请、转入和转出党员党籍的申请、转入和转出将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申请入党,同时接受党的组织安排进行考察。

转入和转出党籍的程序和条件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党员的党籍管理程序合法合规。

2、党员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党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包括维护党的形象和威望、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决定等。

对于违反党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的党员,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正式组织关系是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组织关系是指“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离退休后回原籍的、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其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Q
二、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及程序。

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退休及其他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按如下程序办理Q
(一)调出本发电区的党员,由本人到发电区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办理转出手续。

(三)调入本发电区的党员,必须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开据的介绍信方可接纳。

(四)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开会、学习、考察等,需持党员关系证明信,也叫临时组织关系(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直接办理。

(五)接转组织关系中,保管档案的单位组织部门负责档案的审查和传递。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一、辖区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范围(一)辖区内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范围1.凡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均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辖区所属党组织。

离退休后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可留在原单位。

2.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空挂户的离退休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3.下岗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复转军人、随儿女长期定居的老人等,社区可接收其组织关系。

二次就业的,可转到安置地党组织管理。

(二)辖区内党员转出组织关系范围因搬迁、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空挂户”的党员满半年以上、随儿女定居的退休党员,党组织可协助党员把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

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程序(一)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程序1.必须由本人手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开据接收证明。

2.社区党组织根据是否在本社区居住;退休后是否被原单位反聘,能否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能否按标准交纳党费,审理后在接收证明上注明身份状况,并签属接收意见后盖章。

3.党员应持接收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社区落组织关系。

(二)转出组织关系程序社区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按区委统一发放的介绍信格式开具证明,转出党员携带介绍信到社区统一办理转出手续。

三、接转要求1.社区党组织对转入党员,事先核定好党费月交额,在党组织关系上统一标明,必须严格按此收取。

2.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社区党组织准确掌握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真实情况。

3.手持介绍信延期报到的党员,将视情况而定,对接收者,要将超期部分党费按标准补齐后再将关系转到社区。

4.社区党组织在正式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及时做好党员增加情况登记表,党员减少情况登记表,联系方式除本人宅电外,要留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固定电话,以备查询。

5.本社区党组织与在册党员定期核查,对已病故的党员要及时上报,并在减少党员名单上做好登记,确保在册党员数量统计上的准确性。

出入境党员党籍管理须知

出入境党员党籍管理须知

出入境党员党籍管理须知
一、出境探亲、访友党籍保留手续:
1、党员因私出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一式两份;
2、提交境外亲属好友的邀请书,出境护照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包括信封);
3、保留日期自出境之日算起,具体期限按一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境自费留学或劳务输出保留党籍手续:
1、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通知等用于办理护照的有关复印件一式两份;
2、出境就业或劳务输出,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一式两份;
3、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4、保留日期自出境之日算起,出境留学以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三、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审批手续:
1、党员经批准保留党籍后出境因各种原因需要延长党籍保留期限的,须由本人写申请,写明要求延长的理由和汇报在境外的情况;
2、继续升学的,须提交就读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继续就业的,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的聘用或雇用证明材料;
4、填写延长保留党籍的审批表;
四、党员回国(境}后,须向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作出对党员是否恢复组织生活的决定。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管理办法 党06号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管理办法  党06号

院党字[2008]06号关于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管理办法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和党员档案及入党材料的管理,依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我院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管理办法制定如下:一、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一)转移和接收党组织关系的人员范围及凭证1、学院教职工党员,除在原工作单位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在原单位在职在岗在我院兼职的教师可按本人意愿外,其他均要求将党组织关系转接到学院统一管理(包括流动党员证)。

2、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其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实习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教职工党员在院内调换工作部门,学生党员转系、转专业、毕业,应同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程序1、转入组织关系基本程序是:外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处→所在支部;2、转出组织关系基本程序是:支部→组织人事处→外单位党组织;3、学院内组织关系转移基本程序是:转出支部→组织人事处→接收支部。

(三)毕业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对毕业学生党员,原则上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出。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个别特殊情况选择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支部的,原支部要认真承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按规定交纳党费。

(四)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学院组织人事处、各支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责任人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党员关系“挂空”,确保学院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5则范文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5则范文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5则范文第一篇: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34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党籍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党籍管理办法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政法部
分管领导
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胡可王悦刚王少伟王超郭守国- 2014.9 2015.9









解释
部门
政工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党建综合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党员党籍管理办法
(政工【2014】第4号)
1 目的
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党员党籍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护党员民主权利。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党籍:是党员的资格。

申请入党的人自党组织批准其入党之日起,即有了党籍。

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即失去了党籍。

4 职责
4.1 政工部(工会办)
负责公司本部及直属各党支部党员的党籍管理工作,并督导基层各企业党委加强党员党籍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党委
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员党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
5.1 各级党组织在对党员实施党籍处理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严肃慎重的原则。

5.2 对不合格党员的党籍处理
5.2.1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5.2.2 主要表现
5.2.2.1 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

5.2.2.2 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5.2.2.3 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2.2.4 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5.2.2.5 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5.2.3 对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5.2.3.1 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

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

5.2.3.2 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凡是不合格经教育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

5.2.3.3 自行脱党。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5.2.3.4 除名。

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劝其退党而不退的;凡是不合格经教育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而不退的,党组织应对这样的党员予以除名。

5.2.3.5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可延长预备期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满仍未改正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2.3.6 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凡本人要求退党的,经党组织慎重考察核实,应予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5.2.3.7 不予登记。

在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丧失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5.2.4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程序
5.2.4.1 要对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5.2.4.2 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5.2.4.3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表决形成处理决定。

5.2.4.4 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5.2.4.5 上级党委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行文批复。

5.2.4.6 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传达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决定。

5.2.4.7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党组织对其党籍处理的有关决定的文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5.2.4.8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党支部审查,并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其退党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5.3 党员党籍处置后的管理
5.3.1 不合格党员的管理事项
5.3.1.1 对违纪的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而又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于有一般
违纪行为又确属不合格的党员,应予劝退或除名,一般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3.1.2 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或自行脱党、退党的处置后,审批单位党委应将处置意见填写在其《入党志愿书》中的备考栏内,并加盖公章。

6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6.1 主要风险
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存在不规范情况。

6.2 关键控制
6.2.1 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6.2.2 要如实对问题进行核实,并实事求是地形成综合性的调查资料。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8 附件
8.1 不合格党员处置流程图
8.2 《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籍处理登记表》附件1:不合格党员处置流程图
不合格党员处置流程图
政工部(工会办)
各党(总)支部
公司党组
单位: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人:胡 可
业务主管部门:政工部(工会办)业务参与部门:
流程名称:不合格党员处置流程最后更新时间:2014年8月版本:2014版
开始
形成处理报告
进行谈话
进行谈话
结束
确定有关事宜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形成处理意见处置不合格党员
决议
调查核实
初步处理意见审阅处理意见沟通统一意见
提交处理意见
审批备案
资料归档
处置不合格党员
相关资料
附件2
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籍处理登记表
姓名性别民族籍贯
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
党支部大会决定
党支部书记签字:年月日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
党委盖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