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2条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法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释义,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效力等方面。
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活动。
”这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即只有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特定事项下的具体决定,如批准、许可、处罚等。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即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申请。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申请将不被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条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随时提出听证要求。
”四、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写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并附上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请求和理由需要详细说明,以便于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一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限制。
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09•【文号】国务院令第166号•【施行日期】1994.10.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简称,它是我国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为人们关于行政机关决策不公或对其权益产生侵害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在行政复议法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社会事务所做出的具有规范效力的个别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行政行为通常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时,我们经常会接触到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抗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者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它是在行政诉讼之前,公民和法人在承认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所采用的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复议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来消除行政争议。
三、主体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主体范围,即只有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的本质是人民和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协调,只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提起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
四、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范围,即行政复议只能针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复议,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判断。
五、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复核、协商调解和正式裁决等几个环节。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有义务配合,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共同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2020年编辑)《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则,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受理并且办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得以行政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或者习惯做法,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不少地方也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收费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地方认为,由于地方行政经费的不足,如果不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很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是,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其实现自己的法定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在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
而行政机关由于不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而必须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
从政治上讲,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还有收费的道理吗?所以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正自己错误的活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影响也不好。
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
行政机关行政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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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2条
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前颁布的法律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颁布的有效的法律中,凡就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在本法实施后,都自动失去法律效力,一律按本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在条例实施的之前和之后出台的许多单行的法律中,对有关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复议作出了零散的规定。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专利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都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散落于其中。
这些法律主要是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管辖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如果有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部分,都要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强调这一条规定,主要是因为行政复议的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行政复议法不仅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着眼于建立一种有效的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较完整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八年的基础上,强调立法的出发点一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救济权,一是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强调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许多条文的确定都是从便民原则的角度出发,力求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并穷尽行政救济。
这一思想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由十五日放宽到六十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赋予行政复议机关以限制权的规定,以及将行政复议管辖交由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确定等等。
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出台的许多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例如,《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私营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等等。
行政复议条例至今已经实施八年多了,在此基础上,国家许多部委都相应形成了有关在本系统内部具体实施行政复议的规章,或者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复议的问题规定,例如,《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等;地方人大制定的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中、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大量的规章中也都有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这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层级效力上说,它们的效力自然低于法律,因此其规定中有不同于法律的部分,当然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本法实施时起,《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也就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