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

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的交易规则。

一、市场框架和组织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交易所设立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股票市场主要交易普通股等股票,债券市场主要交易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创业板市场主要交易初创企业股票。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债券市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三、证券品种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均允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专门交易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股票,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对于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方式、报价方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成交方式和清算结算等。

四、交易费用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所以及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证券清算费、交易所服务费等。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不同品种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同。

交易规则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市场诚信交易。

五、交易风险防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规定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市场风险监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

交易所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交易所将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1、[选择题]2000年10月8日,()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此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A.中国银监会B.基金业协会C.国务院财政部D.中国证监会【答案】D【解析】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此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2、[选择题]公司型基金依据()设立并营运。

A.公司法B.公司章程C.基金法D.基金合同【答案】B【解析】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3、[选择题]基金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或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并考虑客户信息不包括()。

A.投资经验B.风险承受能力C.保证收益率D.流动性要求【答案】C【解析】常识题。

4、以下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特点的是( )。

A.组合投资、分散风险B.集合理财、专业管理C.独立托管、保障安全D.投入较少、回报较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5、[选择题]()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众多,受众范围广。

A.代销B.直销C.包销D.承销【答案】A【解析】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众多,受众范围广。

6、[选择题]私募基金经理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投资者应当签订的文件不包括()。

A.投资者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B.风险说明书C.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承诺函D.投资说明书【答案】D【解析】选项D不包括在内: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选项A符合),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选项C符合);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选项B符合),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7、[选择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合规管理部门要保持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因此要与其他部门之间保持绝对的独立B.管理人要将合规考核工资和高管人竞聘考核相结合C.合规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合规理念贯穿到每一业务操作环节和所办理的每笔业务做到全自参与,各负其责D.公司领导是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传达者,应当明确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答案】A【解析】合规管理部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但并不是说与其他部门之间保持绝对的独立,A错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有效的融资途径。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基础资产、证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应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如租赁合同、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证券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应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其中优先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低,次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高。

4.信息披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池的构成、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1.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平台,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流通的服务。

2.制定和修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和指引,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和交易。

3.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转让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ETF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二)ETF投资管理系统;(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深证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交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地从事基金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第四条:深交所将建立健全跨市场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监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深交所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业务报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深交所将对上市的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审核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基金,深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提示。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基金分红、基金投资组合、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按照规定的披露频率和格式,向公众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充分了解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四章原则与义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秉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行为的公平性,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目录第1章前言 (1)1.1 本指南的范围 (1)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1)第2章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2)2.1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2)2.2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2)2.3 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3)2.4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3)2.5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3)第3章席位业务指南 (4)3.1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4)3.2 席位新增 (4)3.3 席位转让 (5)3.3.1席位出让 (5)3.3.2席位受让 (7)第4章交易单元业务指南 (9)4.1 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9)4.2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9)4.3 交易单元中止 (10)4.4 交易单元过户 (11)4.4.1交易单元出让 (12)4.4.2交易单元受让 (13)4.5 交易单元更名 (16)4.6 交易单元配置模式举例 (18)4.6.1每个营业部配置独立交易单元的模式 (18)4.6.2其他交易单元配置模式 (18)第5章网关业务指南 (19)5.1 网关定义及一般规定 (19)5.2 网关开通 (19)5.3 网关配置变更 (22)5.4 网关转让 (24)5.4.1网关出让 (24)5.4.2网关受让 (25)5.5 网关撤销 (28)5.6 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30)5.6.1网关参考配置表 (30)5.6.2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的配置 (30)5.6.3灾备网关的配置 (30)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 32第1章前言1.1 本指南的范围本指南涉及以下业务项目:◆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席位新增、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增/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过户◆网关开通、网关配置变更、网关转让、网关撤销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方法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成功提交后,可通过“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查询”菜单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18•【文号】深证会〔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4〕1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鼓励市场创新,规范服务流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18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基金产品开发,鼓励基金产品创新,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发在本所挂牌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发基金产品,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服务第四条申请开发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的人员配置、技术系统以及相应的业务制度;(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运营风险事件;(三)已开发本所基金产品的,产品运营情况良好;(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定位清晰,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前景良好;(二)产品运作不存在申购赎回、交易、登记结算、会计估值、投资等方面的重大障碍;(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品风险可以有效监测、防范和化解;(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开发申请;(二)市场分析和销售计划;(三)产品方案;(四)基金合同(草案);(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

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设立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的相关内容。

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早盘、午盘、闭市集合竞价和收市五个阶段。

具体时间为开市前竞价时间为9:15-9:25,早盘交易时间为9:30-11:30,午盘交易时间为13:00-15:00,闭市竞价时间为15:00-15:10。

2. 交易品种:深交所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其中,股票是深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A股、B股和创业板股票。

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基金主要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ETF基金等。

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卖标的资产。

3. 交易机制:深交所采取了T+0和T+1两种交易机制。

其中,T+0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并且资金可以立即到账。

T+1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需要持有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这两种机制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来选择使用。

4. 涨跌幅限制:深交所对股票的涨跌幅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的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对于创业板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0%。

当股票涨跌幅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停牌。

5. 交易费用:深交所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是交易量的一定比例,由股票经纪人或交易员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印花税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买入和卖出分别征收。

6. 信息披露:在深交所内,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布,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也有利于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7. 风险提示:深交所对交易风险进行了详细提示,告诫投资者谨慎交易、分散投资、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深证上〔2021〕37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深证上〔2021〕3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8〕5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境内上市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2.05
【实施日期】2004.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2004年12月5日)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

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以下简称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

持续报价是指主交易商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
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申报买入基金份额。

第三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