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境内上市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2.05
【实施日期】2004.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2004年12月5日)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以下简称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
持续报价是指主交易商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
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申报买入基金份额。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