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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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精选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案例二李某某毒品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洗钱手法
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在网络上认识贩毒人员李某,并多次在其手中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李某某在明知李某为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应李某要求,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用于毒品贩卖收付款使用,以协助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
案例三陈某受贿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受贿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15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洗钱手法
1.利用银行账户、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