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刘世园(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关于沉默权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
负 。 二 是 被 告 人 有 拒 绝 回 答 问题 的 权 利 。 除 政 体 造 就 了 私 法 的 极 度 不 发 达 , 传 统 伦 理 向 确 规 定 , 即 把 无 罪 推 定 确 立 为 宪 法 原 则 。 正 先 沉 法 定 情 形 外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来 有 “ 社 会 后 个 人 的 整 体 精 神 ” , 孕 育 出 如 陈 瑞 华 教 授 所 言 , “ 默 权 实 际 上 使 被 告 问 或 者 庭 审 过 程 中 有 权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可 以 的 是 以 集 体 本 位 、 国 家 本 位 为 基 本 精 神 , 而 人 和 司 法 机 关 处 于 公 开 对 抗 的 位 置 , 仅 仅 确
f 键 词 】 默 权 制 度 构 建 关 沉
作者 简介 :李佳舫 ( 8 一),女 ,汉族 吉林省 集安市人 ,杭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0 1 71 9 2 ’ 5年 级法学专 业本科 生 ,研究 方向 法学 。
沉 默权概述 缺 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以 专 制 独 裁 为 特 征 的 封 建 疑 人 、 被 告 人 不 负 有 证 明 自 己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 )沉 默 杈 的 内 涵 一 等 级 社 会 是 个 体 权 利 意 识 缺 失 的 政 治 基 础 , 责 任 , 即 控 方 在 没 有 被 追 诉 者 配 合 时 也 应 独 沉 默 权 又 称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是 指 犯 在 这 样 的 思 想 和 现 实 状 况 下 , 个 人 的 权 利 意 立 完 成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责 任 ,被 告 人 不 承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警 察 讯 问 或 出 庭 受 识 逐 渐 淡 化 , 法 律 被 打 上 深 深 的 义 务 烙 印 。 担 证 明 责 任 , 因 而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可能性的再思考
二、 沉默权及我国对沉默权的争论
1. 什么是沉默权。大多数普通中国人对于 “沉默权 ” 的了解大都来 自于英美警匪电影中经典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 ” 这句话, 但对于沉默权 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其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的真实含义可能不甚理解, 沉默权制度是一项被告人的特殊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 接受警察询问或者出庭受审时, 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起源 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 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 “米兰 己的罪行。沉默权从正真意义上被大家所重视, 是源于美国的 “米兰达警告” 。它主要包含的 达” 案件, 以及一直到现在都耳熟能详的 下面三种含义: ( 1 ) 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也不被要求强迫提供证 据。( 2 ) 被告人有权对询问保持沉默, 且法官不得以此来做出对其不利 的裁判。( 3 ) 被告人可以放弃沉默权, 但是, 法官不得以当事人被迫做 “不必自证 出的有罪供诉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认为, 沉默权的核心是 , “人民不用自我控告 ” 。 其罪” 这种原则可追溯至依据著名的英国格言 对于沉默权的出现与发展, 它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它体现着法律对 人类对人格尊严的追求作为人类生存的最大目标, 如 人权的极大保护, 康德所说: 人性中有天生的尊严, 每个人总是把自己看做是目的。 在法 律制度上被明文规定, 体现了法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不管是犯罪嫌疑 人, 还是被告人, 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此基础上, 沉默权的 确立也是对于我们侦查技术进步的一个潜在推动力, 对于我们办案手 段文明化的一个标志。 2. 我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 。在我国近几年, 《公民权利 由于签订了 , 和政治权利公约》 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否推至风口浪尖, 快十年过 去了, 对于沉默权的讨论已久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专家学者们众说纷 纭, 莫衷一是。接下来我将主要介绍关于此项争论的正反双方观点 。 首先, 对于支持沉默权确立的一方, 他们认为: ( 1 ) 确立沉默权是我 们法制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司法逐步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 因为 沉默权代表的是法律在道德上和人道主义观念上对所有人的关心和保 护, 不管是犯罪人还是被冤枉的人, 都应该得到它的保护。 它不仅仅体 现了我国对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保障, 更离线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进步与成就 。( 2 ) 沉默权体现了我国对程序正义的保证, 也是 抑制刑讯逼供的最好途径。沉默权赋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用自 172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 名 自诉 、 公 诉 案 件的 被 告 人 依法 宣 告 无 罪; 二是最
高人民 法院 院长 肖扬 !""( 年 $ 月 )) 日 向十 届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作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工作 报 告 时 说, “ 各 级人 民 法 院切实 加强 刑事 司法领 域的 人权保 障, 严 把案 件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关 和适 用法律 关, 确保 判决 经得 起 历史 的检 验。 坚持 有罪 则判、 无 罪放人 , 人 民法 院 !""# 年 。 ” 这一 串串枯 燥的 数字 , 一 件件
令人很 沉重 的冤 假错案 ,不 得不使 我们 每个 有良 知 的人 去深思 ,为 什么我 们的 法律 设置了 许多 维护 司 法公 正的 制度 , 现 实中却 还是 发生了 这么 多的 冤案呢 ? 究 其根 源悉 知,刑 讯逼 供和对 刑讯 逼供 行为的 纵容 乃 是铸 成冤 案的 首要 原因。 ( 二) 解决问 题的 出路 刑讯逼 供现 象屡禁 不止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比 如把 被告 人的口 供视 为 “证据 之王 ” 的影 响; 有 罪推 定的 流毒 没有 肃清; 对刑 讯逼 供者 处罚偏 轻、 打 击不 力; 重实 体法 ,
[作者简介]谭小辉( 1971 年—), 男, 湖南茶陵人, 法学本科文化, 江苏省如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
总第 13-14 期
达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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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13-14 期
谭小辉 : 关 于中 国对 沉默 权不 应再沉 默的 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江 苏省 如皋 中等 职业 教育 学校 谭 小辉
[内 容摘 要] 沉 默权, 是当 今世 界许多 国家 赋予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享 有的 一项 非常重 要的 诉讼权 利。 然而 , 我国 的法 律对沉 默权 却是讳 莫如 深, 至今 仍没有 走到 法律的 前台 。 基 于沉默 权制 度在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的 人权 方面 具有 它独 特的 科学 性, 针 对当 前刑 事司 法活 动中 存在 的一 些比 较严 重的 问题 , 笔者 力 图通 过 阐述 当前 在 我国 将沉 默 权制 度予以 立法 的迫 切性, 期待 着它 能伴随 下次 刑事 诉讼法 修改 的同时 , 就能 真正 得到 实现 , 为 最终 完善 我国 的司 法 改革 和实现 司法 公正 的目的 起到 程序上 的保 障作用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沉默 权 迫 切性 基本 理念 一、 冤假错 案现 象的频 频发 生令人 触目 惊心 (一 ) 研究 问题 的起因 近 一年 来, 一件 件冤、 假、 错 案的 频频 暴光 , 让 世人 膛 目。!""# 年被 媒体成 为冤 案昭雪 的一 年。综观 近年 来比 较典 型颇 具 影响 的 杜培 武案 、 李久 明 案 、 聂树 斌 案、 佘祥 林案… …都 深刻 地暴露 出: 这些冤 案无 不是 因 为刑 讯逼 供、 屈 打成 招 的, “疑 罪 从无 ” 、 “无 罪 推定 ” 的 刑 法基 本 原则 在 “疑罪 从有 ” 、 “有罪 推定 ” 的现 实 做法 面前 黯然 失色 。事实 上, 刑事 司法实 践中 远远 不止 于那 几起 冤案 。 这里 ,有两 组权 威数字 在笔 者的脑 海 中留 下了 很深 的影 响, 一 是最 高 人民 法院 在 !""$ 年 、 !""% 年 的 工作 报告 中 都明确 总结 到, 各级 人民法 院严 把办 案质 量关 , 积 极加 强 司 法领 域 的 人 权 保 障 , 分别 对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名 、 轻程 序法的 办案 思想等 一系 例因素 。 因 而, 这些 现象 的发 生带 给我们 更多 的思考 是, 如何来 完善 对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理 性设计 ? 透 过这 些数字 信息 的传 递, 也充分 说明 了在 提倡 民主与 法治 、 注 重人权 保障 的今 天,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 征程 中, 禁止 刑讯逼 供, 积 极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或 减少刑 讯逼 供现象 发生 的重 要性和 紧迫 性。 因此, 如 何遏 制刑讯 逼供 就成了 刑事 诉讼 制度 急需 解决 的一 大课 题。笔 者认 为, 我们 要力克 刑讯 逼供 这股 顽疾 , 就必 须转 变观 念 , 开 阔 视野 , 以世 界 的眼 光 研究 中 国的 问 题, 充分 注重 诉讼发 展的 一般规 律和 国际 上的 普遍 做法 ,并 将其 以适 应我国 具体 国情 的方式 引入 我国 ,积 极建 立和 完善 符合 我国国 情的 刑事 诉讼制 度, 相应 地重 点加 强禁 止刑 讯逼 供的立 法设 计也 应成为 今后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内 容的 重中 之重。 二、 沉默 权特有 的价 值功能 ( 一) 沉默 权的 人权 价值 人权一 词, 是当今 世界 政治 用语 中使 用率 最高 的词 汇之 一。资 本主 义国家 讲人 权, 社会 主义 国家 也讲 人权 。 也就 是说 , 人 权已经 成为 一种普 遍性 的权 利。 而沉默 权就 属于 人权 的一种 范畴 。 赋 予公民 沉默 权, 实际 上赋予 了公 民在 刑事 诉讼程 序中 维护自 己的 人格 和尊 严的 权利 。沉 默权 对所 有公民 的人 权保障 ,在 刑事 程序 中就 能转 化为 对具 体的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权 保障 。 沉默 权的确 立, 承认 了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 讼主 体地 位,使 他们 在刑 事诉讼 中有 了一 种在 保持 沉默 与作 出供 述之 间进行 选择 的自 由,从 而免 除了 如实 回答 义务 对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人身 强制 , 在 一定 程度 上维 护了 他们 最起 码的做 人的 权利 和尊严 。 即 在刑 事诉讼 中, 这项 权利 是不 能够以 任何 理由 加以剥 夺的 。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墨四—l筮:竺型里!!!f叁垒!圭垒叠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詹欣鸿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立法环境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一、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o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
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
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
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何庆德学籍批次200402学习中心桂林奥鹏中心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党校专科毕业生)指导教师阎铁毅论文成绩中文摘要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在中国正处于鼎盛时期,各种文章专著不断涌现,众说纷纭,有主张确立沉默权,因为确立沉默权可以为消除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为“肯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对立法上规定沉默权,主张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义务,此为“否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不利于遏止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此为“折衷说”;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1)(一)起源 (1)(二)现状 (1)二、沉默权的含义 (1)三、沉默权立法的利与弊 (2)(一)沉默权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和例外 (2)1.“米兰达规则”和它的弊端 (2)2.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修改 (2)(二)我国对沉默权的利弊之争 (2)1.赞成派。
赞成我国实行沉默权的主要理由有三: (2)2.反对派。
反对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主要观点也有三: (3)3.折中派。
折中派对沉默权的价值持肯定态度 (4)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4)(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4)1.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有机统一 (4)2.实现权力与权利力度趋于平衡 (4)(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确立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4)2.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3.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5)4.是使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 (5)5.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证实 犯罪嫌 疑人在 侦查 阶段 是否 出于 自愿 , 以防止和 减少 因被追 ( ) 三 法庭 审理 阶段 沉默权 的确 立 , 使法庭 审 理 阶段 的程序 有所 变动 。首先 , 在 检察机 关宣读 起诉 书之后 , 由审判 长告诉 被 告人享有沉 默权及 其
任 何一个 公 民都享有 人格 尊严和 自由, 人格尊 严能 否在 刑 事 放 弃或 行使真 正具 有 明智和 自愿 性 。 诉讼 中得到 承认 和保 障 , 决于 刑事 诉讼 的文 明程度 , 取 同时 也取 决于 刑 事诉 讼程序 对 人性 的尊重 程度 。 中 国确 立沉 默 权 , 在 有助 息等 基本 生理需求 ; 夜 间讯 问, 禁止 确属 需要 夜 问讯 问的 , 也应 当 于减 少各 种 司法 专横现 象 , 宪 法所 保障 的 “ 民 的人格 尊 严不 在手 续和 程序 上予 以严格 控 制 。 使 公 受侵 犯 ” 的权 利得 到进 一步 的落 实 。 ( ) 二 审查起 诉 阶段 在我 国 , 问犯 罪嫌 疑人 是 审查起 诉 阶段 必经程 序之 一 。 讯 它 沉 默权 本质 上属 于 言论 自由的范 畴 。言 论 自由的最 基本 含 也 义就 是 公 民有 说 与不 说 的 自由。 映到 刑事 诉讼 中 , 是 说 当事 不仅 是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 诉 的手段 , 是嫌疑 人行使辩 护权 的重 反 就 人有 陈述 和 沉默 的 自由。沉 默权 是最 基本 的 言论 自由。 要程 序 。 ( ) 默权是 实现 诉讼 价值 的 需要 二 沉 在确立 了沉 默权 以后 , 民检 察 院此阶段 至少应 当讯 问犯罪 人 根据 无罪推 定 原则 , 何公 民未经法 定 的能够 为其 辩护所 需 嫌疑 人一 次 , 任 以保证 其有机 会 申述 辩解 意 见; 如果 犯罪 嫌疑人 拒 要之 一切权 利提 供保 障 的公开 的审判程 序证 明其有 罪之 前 , 均应 绝 回答 问题 , 民检 察 院应 当终止 讯 问 。在 此 阶段 , 察 院必须 人 检 被假 定 为无 罪 。犯罪 嫌 疑人 面对 控方 的讯 问有陈 述与 沉 默 的 自 的逻 辑 必然性 。 在 司法实践 中大 量存在 的刑 讯逼供 的现 象 , 不是 完全 由于 并
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题都是值得我们去研 究和探 索的 。
关 键 词 : 默 权 ;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司 法机 关 ;口供 沉 犯
中图分类号 : 94 4 D 2.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3—64 (0 6 0 10 64 2 0 )3—06 0 0 5— 3
一
、
沉默权 的概 念和 渊源
陈述 ” 【 美 国联邦最 高法 院所解 释的依正 当程 。2
序应遵循 的七 条原则性 规 范第 3条 规定 : 在 刑 “ 事程序 中, 被告人不得被 自证其罪 ” 【 此规定说 。3 明了沉默权 在不 同国家 的司法程 序上 都具有 其
相 同含 义 , 即把 沉 默 权 与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联 系
在美 国沉 默 权 最 明确 的表 现 就 是 “ 兰 达 规 米
义 : 、 被强迫 自证其 罪 ;、 1不 2 有权拒绝陈述 ; 、 3 不 因拒绝 陈述而 被作 出不利 于 已的法 律推定 。而
英 国证 据 法 上 也 规 定 : 被 告 人 享 有 保 持 沉 默 的 “ 权 利 , 称 为不 被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的 特 权 。其 基 本 又
N . o3
Jn 2 o u .0 6
我 国设立 沉 默权 制度 的思 考
●张菲菲
( 州省 社会 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 所 ,贵 州 贵 阳 500 ) 贵 502
摘 要: 沉默权是一个 古老 的话题 , 在今 天 高度 民主 、文明的社 会里 它显得更 加的重要 。它在许 多国家都得 到 了确立 , 那么正在走 向法治化 的我 国沉默 权 又作 了哪 些规定呢 ?“ 沉默权 ” 的起 源是 怎样 的?我 国 “ 沉默权” 的现状如何 ?我 国是 否也 确立 了“ 沉默权 ” 制度 ?究竟我 国是否要设 立 “ 默权” 沉 制度 等问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引进沉默权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本研究对此考虑不够全面, 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移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以及与现有 法律的协调问题。
感谢您的观看
T际情况,提出引进 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 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提供参考。
02
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 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 司法公正的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
符合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促进刑事和解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可以减少对抗情绪,促进刑事和解。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改 革和完善。
分析引进沉默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应对策 略。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和案例 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制度的 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 础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西方国家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了解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 思考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 结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辩护机会。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保护嫌疑人的权利,确保司法程序公正、透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3. 适应国际潮流: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提高,沉默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法律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沉默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无法充分行使沉默权。
3. 公众认知: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及保障措施,为嫌疑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司法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充分行使沉默权。
3. 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媒体、法律宣传等途径,提高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程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 借鉴国外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五、结论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关于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理性思考
关 键词 : 默权 : 沉 诉讼 价 值 ; 功利 主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52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9 2 1 ) 4 0 5 — 2 1 7 -1 9 ( 0 0 — 0 8 0 1
作者 简介 : 田雨松 (9 5 , 河12 0 5 ( )0 9级 硕士研 究 生, 究方 向为 形势政 策。 6 研 收稿 日期 :0 0 1 7 2 1 —1 —2
也 应 当有 一 个 明 确 的 认 识 。
刑 事沉 默 权( eR g t oSlne, 指 刑事 司法 t ih i c) h T e 是
程 序 中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所 享 有 的 , 以 对 包 括 可
( ) 二 沉默 权的 法律诉 讼价值 1 面贯彻 无罪推 定原 则。 . 全 无罪 推定 原则是 指任 何公 民未 经法 院判决 ,不 能够确 定其 有罪还 是无 罪 。
出对 其 不 利 的 推 论 。 三 是 被 告 人 、 罪 嫌 疑 人 有 权 就 犯 该 案 件 的 一 些 事 实 情 况 作 出 对 自 己 有 利 或 者 不 利 的 陈 述 ,但 是 这 些 陈 述 须 出 于 自己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并 且 是 在 意 识 到 其 行 为 后 果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的 。 院 也 不 法 能 够 把 并 非 由 于 自 己 意 愿 的 而 迫 于 外 部 的 强 压 之 下
关于 我 国 引进 沉 默 权 制 度 的理 性 思 考
田 雨 松
摘 要 : 罪嫌疑 人 和被 告 人 所 享 有 的沉 默 权 被 认 为是 现 代 西 方 各 国 的刑 事 司法 的 一 项基 本 诉 讼 权 利 和 重要 的人 权 保 障 犯
关于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过 的美 国宪法 修 正案 ( 称 《 利法 案 》 也 吸 收 了 又 权 ) 这 一 内容 。该 法第 五 条规定 , 任何 人在 任何 刑 事案 件 中不得 强迫 被 告 人 自证 其 罪 。最 初 它 只适 用 于
审 判阶段 , 是在 米 兰达一 案 后被 扩 大到 任何机 构 但
并最终 被送 上 法 庭 。 虽然 米 兰 达 的辩 护 律 师 提 出 反对 意见 , 亚利 桑那 州 刑事 审 判法庭 陪 审 团仍 裁 定
实 , 拒 绝作 “ 并 如实 供述 ” 宣誓 和 回答 可能 导致 其 自 我 归罪 的讯 问 , 同时要 求与控 告 者 当面对 质 。具体
自 19 9 8年 我 国签署 了联 合 国《 民权 利 与政 公 治权利 国际公 约》 以来 , 于 我 国 的刑 事诉 讼 中是 关 否应 当引进沉 默权 制度 的 问题 , 受到 了 法学界 和社 会 各界 的广 泛关 注 。2 0 0 0年 8月 辽 宁抚 顺 。在 执 行鞭 笞 的过 程 中 , 0 李 尔 本 向围观人 群痛 斥 审判 的不 公 和不 人道 , 得 民 赢 众 的广 泛同情 和支 持 。 14 6 1年议 会 掌 权后 宣 布李 尔 本一案 的判 决违 法 , 以撤 销 , 除 了 星座法 庭 , 予 废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5期 20 0 6年 9月
喀 什 师 范 学 院学 报
J un l fKah a a h r olg o r a O s g rTec esC l e e
VO . 7 N O. 12 5 Se p.20 06
、
关 于 沉 默权 的 内涵 及 其 产 生 和 发 展
沉 默权 , 是指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对 于 司 法人 被 员 的讯 问有权保 持 沉 默 , 不被 强 迫 自证 其 罪 , 并且 不 因拒绝 陈述 而 被 司法 机 关 作 出对 其 不 利 的 法律 推定 的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起 源 于 1 7世 纪 的 英 国 , 13 6 7年 英 国星 座法庭 指控 李 尔本 贩运 煽 动性 书籍 进入英 国 , 审 判 中李 尔 本 否 认 所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在
关于中国沉默权的思考
N o 9Ge e a 0 4 . nr l N . 5
哲 理
Ph l s p y i o h o
21 第 9 00年 期
N0l
杨卓 磊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3 ) 0 0 8
=、 国外刑事诉讼法 中沉默权或者 叫做 不得强迫 自证其 罪原则的现状 :
在英 国,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 , 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但是 19 94年《 国刑事审判与公共秩 序法 》 沉默权做 了一定 的限 英 对 制。 在美 国, 美国有著名的米 兰达规则来保 证犯罪嫌疑 人的沉 默权 。同时规定了公共安全例外 和抢救例外 两个例外 的情况 。 但是 , 在现今的美国社会米兰达规则不断地遭到质疑。 在加拿大 , 加拿大的法律 也规定 了沉 默权。但是在 反恐法 中规定 , 法官如果认为有合理 的证据支持存在恐怖 活动, 被告人
一
、
沉 默 权 或 者 叫做 不 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的 渊 源 :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有一个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故 事 。 英 国 的法 院 在 1 9 审 理 约翰 ・ 尔 本 一 案 时 , 迫李 尔 6 3年 李 强 本宣誓作证 , 李尔本拒绝道 :任 何人都不 得发誓折磨 自己的 良 “ 心 , 回答那些将使 自己陷入刑事追诉 的提问 , 来 哪怕是装模作样 也不行 。在李 尔本 予 以拒绝 后判 定其 罪名 成立 并处 以刑罚 。 ” 1 4 , 尔 本 在 被 释 放 后 向 国会 呼 吁通 过 法 律 确 立 反 对 强 迫 60年 李 自证其罪 的规则并得到国会的支持 , 从而使 该规则在英 国率先 确立。
的沉 默 权 就 将 改 变 。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冷静思考
践 中更是 没有得 到 切实 的遵 循 。 第三 ,沉 默权 制 度 的确立 将 增加 侦查 机关 侦破 案件 的直 接成 本, 而我 国司 法机 关 的财 政投 入 有 限。 默权 制度 的确立 将给 某些 沉 疑难 案件 的侦破 带 来 困难 , 可能 使一 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外 , 很 尤其 是在共 同犯 罪 中 。沉 默权 的这种 缺 陷在 国外 可 以有其他 的制 度得 到 弥补 , 辩诉 交易 制度 ”证 人 的” 证豁 免制 度” 。 如” 、 作 ① 第 四 , 默权 制度难 以得到 普通 民众 的认 可 。 国以来人 们 形 沉 建
我 国是否 引入 沉默 权在 学 术界 已经 争论 了很 多年 。有 关沉 默 权 的争议 焦 点集 中在 引入 沉默权 的必要 性和 可行 性 上 。笔者 也愿 在此 谈一下 自己的 认识和 看法 , 大家 探讨 。 供 沉 默权 在西 方存 在 的制度 和 文化环境 西方 国家 的沉 默权 制度 之 所 以能产 生并 有效 地 发挥其 积极 作 用 , 着深 刻 的文化 和制 度背 景 , 有 主要 体现在 : 第一 , 默权 以无罪推 定 原则 为前提 , 沉 以尊 重被 指控 人作 为人 的基 本尊严 和 意志 自由为基础 。 西方 个人 主义 ( 以尊 重个 人的 自主 选择 、 意志 自由为核 心) 的历 史传 统和 人权 观念 的普 遍承认 是这 一 制度 存在最根 本 的理论 和文化 基础 , 即使是 被指控 的犯 罪嫌疑 人都 应该 享有 基本 的人 权和 人 格尊 严这 一 观念得 到人 们 普遍 的接 受和
一
、
认可 。
第 二, 西方 国家 的沉 默权制 度 的有 效运 行 是在其 比较完善 的法 治环 境下 才发挥 作 用 的 。 体来 说主 要是 司法 独立 原则 的确立 、 具 国 家对 司法活 动的庞 大 的财政投 入 , 以及刑 事诉讼 中当事 人主义 的对 抗制 诉讼模 式的 确立 , 被指 控人 的包括 辩护权 在 内的各种程 序性 对 权利 都进 行 了较好 的保 障 , 使控 辩平 等对抗 得 以有效 实现 。 第三 , 对沉 默权 的消极 影响 有相 关制度 进行 补救 。 默权 保护 沉 了所 有被指 控人 , 但是 并不 能排除 所保护 的被指 控人 是实 际犯 罪人 的情 况 , 能使 一部 分犯 罪 分子逃 脱法 律 的制裁 , 可 因为在 一些 类型 的案 件 中 , 被指 控人 的陈 述往 往是 案件 得 以侦破 的关键 , 如果 嫌疑 人 行使 沉默 权一 即保持 沉 默 , 案件可 能 无法侦 破 , 这是沉 默权 的一 大 缺 陷。 为了克 服这 种缺 陷 , 英 国立法 对沉 默权 的行 使做 出 了一 在 定 的限 制 , 美 国则 主要 依靠 ” 诉 交易” 在 辩 制度 , 以及 污 点证 人 的” 作 证 豁免 ” 度 、 辩双 方 的证据 开示 制度 等 。 制 控 二 、 国引入 沉默 权制 度 的制约 因素 我 笔 者认 为 , 国 引入沉 默权 制度 有 以下一 些制 约 因素: 我 第 一 , 于侦查 技术落 后 、 囿 传统等 因素 所形成 的对 口供 的依赖 。 我国 目前刑事侦 查技 术落 后 的状 况在 大城市 、 东部 省份 已经得到较 大的改 观, 指纹 鉴定 、 血样 分析等 先进手 段 已被广泛 采用 , 在 中西 但 部省 份、 中小 城市 这种 状况 仍然 存在 , 案件 的侦破 往往 依靠 公安机 关抓捕 犯罪嫌 疑人 后获得 口供 为首要 途径 ; 古代更 是 以 口供为定 案 的根据 , 刑讯 逼供 合法 化 , 种传 统影 响在 我 国现 代社 会仍 然广泛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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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是关于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原则,根据这种原则,政府由于拥有各种必要的资源,必须独立地证明自己对公民个人的指控,而不能指望被追诉者的协助:因为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如果强制被追诉者作为控方证据的来源,就违反了这样的原则。
因此,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二)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在依法治国,建设富强、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道路上,在经济全球化、国际事务日益增多、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在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将沉默权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条中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的主体是我国公民,相应的,作为我国公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自主自愿发表言论的言论自由权,通俗点来说就是想说就说,不想说就不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应当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享有自愿自主地选择进行供述与否的自由,也享有不发表任何言论的自由。
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沉默权,即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
而要想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享有这项宪法的基本权利,在立法上确立沉默权是十分必要的。
2.确立沉默权是抑制刑讯逼供、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效手段:目前刑讯逼供等现象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人员过于依赖凭借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解决案件。
一旦确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自主自愿供述,一切违背其自主意志获得口供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刑讯逼供,这使刑讯逼供的界定更加清晰,也就更能得到有效的抑制。
3.确立沉默权是履行应尽国际义务的要求:我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14条作出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同时,我国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缔约国,该规则的第一部分第7条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我国作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没有提出条约的保留,应该遵守条约,适用条约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特别是我国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其中之一,更应当为世界各国作出表率。
二、我国目前构建沉默权法律存在的障碍(一)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义务和拒答权利界限不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一规定显然直接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上是享有沉默权的,但是这一说法很难解释得通。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划定某一问题是否与案件有关的解释权的归属,事实上只能由审讯人员来解释,这样一来,只要是审讯人员问到的问题,就都认为与案件有关,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如实回答。
这一规定也使侦查机关通过“口供突破”查明案情的“由供到案”型侦查模式合法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存在,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开口”上。
一旦犯罪嫌疑人不合作,侦查人员就会以其有“如实陈述义务”为借口,采用高压手段迫使其“开口”,这就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刑讯逼供。
(二)证人制度缺乏保障我国传统的对人证调查制度与沉默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不相容,中国古代即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乡土传统,造成我国长期以来的取证制度,是犯罪嫌疑人有作证义务,而证人责任则十分松弛,尤其对法庭作证,民众普遍有一种畏惧心理且缺乏法律义务感。
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却往往是证人不出庭,使这项权利形同虚设。
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到3℅,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而司法机关对此又无能为力。
许多国家建立了包括隐蔽作证、远程作证、作证后改变姓名或居住地等措施的证人保护制度。
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也没有落实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
论文格式控方有时也不愿意让证人出庭,因为同一个证人,控方和辩方去取证获得的证言相互矛盾,甚至完全相反,如果证人出庭,他们就有可能推翻控方提供的证言,这就会导致控方提供的证言不能被法庭采信。
现在这些证人不出庭,就无法判断他们提供的证言孰真孰假。
目前的状态是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在法庭上宣读的都是侦查阶段形成的一些材料,侦查阶段一旦弄错了,审判程序也跟着错下去,这对沉默权的实行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三、在我国构建沉默权的思考与建议(一)明确界限,建立控辩协商制度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确立沉默权的同时配套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其实,“沉默权”的确立并非必然导致口供的丧失,关键在于要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在一些实行“沉默权”的国家,口供仍然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控方与被告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控方以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体现早已深入人心。
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给犯罪嫌疑人留了一条悔罪的出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但因为现代的刑事诉讼,只有法院才有定罪权,才能决定“宽”与“严”,在此之前,任何机关、任何人都无权推断甚至妄言量刑的轻重。
否则就视为一种违反权限的许诺,这种许诺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所以“坦白从宽”的兑现情况不是很好,其实,“坦白从宽”和辩诉交易的功能异曲同工。
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双方地位平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作出选择,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悔罪。
它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符合沉默权的精神。
但“抗拒从严”和沉默权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它的内涵是强迫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如果保持沉默的话,会因抗拒从严而加重处罚,在精神上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强大的精神压迫感。
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他才能和控诉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
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同时引进辩诉交易,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
但在对国外辩诉交易等法律制度移植时,既要考虑到法律体系中各项制度的关联性,也要考虑它所需要的社会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让“坦白从宽”政策落到实处。
1.使“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
在《刑法》中明确坦白作为法定而不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进而形成坦白、自首、立功从轻到重的从宽处理体系。
同时取消“抗拒从严”,因为它不仅与沉默权的精神相违背,而且在实践中易于导致把正当的辩护当作抗拒,从而侵犯被追诉者的辩护权。
2.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没有辩诉交易而只有沉默权的人权保障是畸形的,它至少忽略了社会控制犯罪的需要和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没有沉默权而只有辩诉交易的人权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没有沉默权的坚固屏障,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出现就如同洪水猛兽一般,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带来不可想象的践踏和蹂躏。
辩诉交易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低于甚至大大低于其应得刑罚的处罚,但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毕竟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处罚,比起重刑可能逃避惩罚的一线希望而使犯罪分子顽抗到底更能起到刑罚的预防作用;它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效益价值,大大节省了司法机关的人力和物力,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有其重要意义。
其与“坦白从宽”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据报道,在日本被告人认罪率高达92%,在美国以被起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辩诉交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
究其原因,在于通过制度引导,使犯罪嫌疑人打破沉默,开口说话。
这一成功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对有组织犯罪、特定范围内的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的共同犯罪,允许检察官经过特定的审批手续对部分罪行较轻的人给予“罪行豁免”或“证据使用豁免”,以便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重罪者进行重点追诉。
沉默权并不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更不是禁止其说话,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种权利,让他在保持沉默和如实陈述之间作出选择。
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二)完善相关证人保障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证人证言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重要证据,如果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质询,有关的案情就有就有可能得到澄清。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证人应当尽可能出庭,不出庭应该是一个例外。
沉默权制度实行后,口供减少了,对证人证言的依赖性将大大提高。
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
要在侦查阶段适用沉默权,就必须扭转目前证人作证松弛的现状。
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确立“证人必须出庭”,证人应该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以贯彻交叉询问和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参与权和质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