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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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卓纳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佐娜(以下简称甲方)与美利坚合众国天美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8月1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中美)卓纳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23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佐娜
法定地址为: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23号。
乙方:美国天美时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为:美国新罕布什尔州高仕镇高山街2号
法定代表姓名:珍妮巴首,职务:总裁,国籍:美国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本着加强文化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和新技术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雕塑、壁画、室内装潢、时装艺术、珠宝首饰、文体用品等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加工、制作及展销:广告展览策划、CI设计制作、影版印务、画廊经营、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开发、现代办公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合营公司根据国内、国外市场实际需求、满足提供各种文化艺术品。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0万元。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1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5%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5%
(注:第十条、第十一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公司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公司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2名,乙方委派董事1名,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出有因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l、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营公司的资产抵抵押;
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除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