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环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1〕31号)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设省厅环境监测处,技术工作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三条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未持证的辅助工作人员,需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管理,促进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与持续改进,保障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气网”)由城市空气监测网、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等组成。
城市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各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气网各监测站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分别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管理。
第五条总站(国家级)组织构建和完善国家网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核查机制,组织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级)负责执行国家统一建立的空气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向国家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在辖区内开展颗粒物的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它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工作。
组织对辖区内各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七条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负责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保证辖区内所有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质量。
定期向省级或上一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开展辖区内各个空气自动子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他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总站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核查。
省级站定期向国家级机构开展量值溯源工作,向辖区内的市级站进行量值传递,并对辖区内市级站开展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核查。
市级站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对空气自动站进行运维与管理,并接受总站、省级站的监督,反馈相关质量信息。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
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
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置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5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3.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3.4技术动力部负责组织对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3.5技术动力部负责按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出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申请,并及时安排维修、更新。
3.6物资供应部部负责监测仪器的采购工作。
3.7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内部采样进行化学分析,封存、报告、处置剩余的样品。
4、监测范围4.1噪音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车间值班室、生产区、居民区等范围。
4.2粉尘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收尘器出口、包装环节、喂料环节、卸料环节等范围。
4.3废水主要检测生活区、循环水、余热发电冷凝水等范围。
5、一般规定5.1安全生产部(车间)在生产设备停机过程中、检修、启机计划中,必须制定好污染临时排放方案,尽量减少排放。
安全生产部职能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5.2有关车间配合监测采样工作。
5.3技术动力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云环通[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13〕41号)各州(市)监测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简称《考核细则》),现将《考核细则》下发给你们。
请各州(市)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开展好持证上岗考核的组织工作。
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下载地址:http:///zwxx/zfwj/yht/201304/t20130407_38171.html (联系人:云南省监测中心站质控室谢海涛联系电话:*************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刘娜联系电话:*************)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略)3.表1: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表2: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统计表表3: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和记录表表4:持证上岗自考认定情况抽查记录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3日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州市(级)及县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环保局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环保局监测人员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局全体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人员配备与选拔1.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相关标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
2. 选拔监测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
3. 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认可的环境监测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2)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3)熟悉国家环境监测法规、标准和规范;(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培训与考核1. 对新入职的监测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知识。
2. 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态度等。
4. 考核不合格的监测人员,应接受补考或培训,直至合格。
五、持证上岗1.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2. 持证上岗的监测人员,应按照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
3.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持证资格的持续有效性。
六、工作纪律1. 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监测对象的商业秘密。
3. 监测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奖惩与晋升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监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监测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3. 监测人员晋升和评优评先,应以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为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维护环境监测活动正常秩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从业人员、环境质量监测布点方案、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环境监测质量督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
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
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
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
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对环境的监管,提高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等工作越来越重视。
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人员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环境监测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监测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没有相应的证书,因此不能很好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此外,一些地方监测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认真,对环境污染的监测不到位,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组成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选拔和培训规定:制定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标准,明确监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能,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2.考试和评估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考试和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工作效率、责任心、技能水平等方面。
3.证书颁发规定:对通过考核的监测人员颁发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获职称、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限、范围等信息。
4.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建立档案记录监测人员的考核成绩、奖惩情况等信息,为有关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持。
5.奖惩制度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对达标的监测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惩罚,以激励他们积极开展监测工作。
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制度体系,包括选拔和培训规定、考试和评估规定、证书颁发规定、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奖惩制度规定等。
2.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监测人员了解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环境监测实验室规章制度
环境监测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测实验室规章制度是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管理准则,适用于实验室内一切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内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定,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内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证明,并定期参加培训,随时更新学术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实验室内的人员应保证实验室的公共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内的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严禁随意更改操作步骤和使用的试剂。
第七条实验室内应定期进行实验室环境检查,保证实验室内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实验室内的实验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人员严禁私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实验室区域,并应遵守实验室的开放时间。
第十条实验室内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措施和安全报警系统。
第三章实验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实验人员应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实验方案。
第十二条实验人员应佩戴实验服、手套和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干净。
第十三条实验人员应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注意安全,严禁饮食、抽烟或使用手机。
第十四条实验人员应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调整或修理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洗实验器材,并将实验废液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第十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并全面监督实验人员的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制定实验室材料和耗材的购买、使用和库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验人员工作表现确定薪酬和奖惩措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制度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考核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形式1. 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类环境监测项目的操作要点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常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进行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校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和报告编写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撰写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
2. 考核形式(1)理论考试: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监测项目知识的考核,以笔试形式进行。
(2)操作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使用监测仪器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的能力。
(3)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与认证1. 考核管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管理需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和实施,以及考核结果的评定等工作。
2. 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和职业资格认证,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和资质。
持证上岗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专业性和可靠性,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制度监督与改进为确保考核制度的公平和科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测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进行检查,以及对考核结果的监控和评估等。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文案大全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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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北方、四川、上海、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测)管理站(所)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
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
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
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
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
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
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