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制度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二、去向登记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半小时以上,一天以内,必须到办公室登记。
2、登记时注明外出时间,事由,预计返岗时间,批假领导签字。
3、外出返岗后,要到办公室登记返岗时间。
三、请销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要到办公室填写假条。
2、1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请假,2个工作日向副镇长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向镇长请假,批假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方为有效。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不能正常坚持上岗工作,病事假一年累计超过90天的,予以辞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游戏、
打扑克、织毛衣等活动。
3、不得利用工作机会和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4、办公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可大声喧哗、吵闹,接打电话时语音柔和,音量适中。
5、工作中提倡使用语言规范、文明,不讲粗话、脏话,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办理,需要上级办理的业务,要准确无误地告诉办理业务的部门。
6、服从管理,听从领导指挥安排,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端庄。
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效率,保障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益性岗位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公益性岗位的特点进行设置。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二)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四)接受单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解聘;(二)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员工无法适应的,予以解聘;(三)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程序:(一)单位提出解聘意见;(二)与员工进行沟通,说明解聘原因;(三)员工对解聘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四)单位根据申诉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镇公益岗位管理,提高公益岗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和完善城镇公益岗位制度,促进城镇公益岗位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和街道、村(社区)公益岗位的管理。
公益岗位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为解决社会公共性需求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服务性岗位。
三、管理原则1. 合理需求:公益岗位设置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供给的关系确定,避免设置过多或过少的公益岗位。
2. 公平公正:公益岗位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3. 充分发挥:公益岗位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公益服务者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4. 绩效考核:建立公益岗位绩效考核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评估公益岗位服务效果和工作表现。
5. 监督管理:建立公益岗位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多管齐下的管理体制,确保公益岗位有序运行。
四、公益岗位管理1.设置机制(1)社会需求:政府及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供给情况,确定公益岗位的设置范围和数量。
(2)设置标准:公益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原则,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公共领域,如教育、卫生、环保、文化、扶贫、老年关爱等。
(3)管理规定:公益岗位设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设置公益岗位。
2.招聘机制(1)招聘依据:公益岗位招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招聘。
(2)招聘程序:公益岗位招聘应当依据程序公开、程序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招聘程序应符合招聘规定。
(3)招聘公告:公益岗位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公告,公益岗位的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应当明确。
3.培训机制(1)培训内容: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相关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技能、服务理念、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时间:公益岗位人员应在任职前接受岗位培训,并定期接受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培训机构:政府及社会组织应建立公益岗位培训机构,为公益岗位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街道_公益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公益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益岗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辖区内所有公益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益岗人员。
第三条公益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公益岗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2. 负责街道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3. 积极参与街道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4. 对工作区域内的居民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5. 接受街道领导的指导和监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公益岗人员的权限:1. 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2. 对环境卫生问题进行监督和报告;3. 向街道领导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4. 参与街道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岗人员的招聘:1. 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合适人员;2. 招聘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3. 招聘过程应严格保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
第七条公益岗人员的培训:1. 新聘用人员需参加街道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2. 定期组织公益岗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公益岗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第九条公益岗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第十条公益岗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第十一条公益岗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第十二条公益岗人员应妥善保管工作用品,爱护公共设施。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益岗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水平、工作成果等;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岗人员评优评先、晋升和辞退的依据;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岗人员,街道将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制度范文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公益岗位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公益岗位的服务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镇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无偿服务岗位,旨在满足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城镇公益岗位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保障岗位承担者的权益与义务。
第四条城镇公益岗位管理分为岗位设置、招募、培训、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城镇公益岗位的设置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城镇公益岗位的设置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确定城镇公益岗位的设施和配备标准,并根据岗位的性质、要求制定相关操作手册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按照具体岗位的需求,确定招募人员的专业背景、能力要求等,并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三章招募和选聘第八条城镇公益岗位的招募工作应当充分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在招募过程中,要求招募人员提供详细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等,确保人员的招募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条在招募过程中,可以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筛选,确保选聘合适的人员担任岗位。
第十一条招募后,要对岗位承担者进行合同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培训和提升第十二条担任城镇公益岗位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提升,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培训和提升工作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培训和提升工作应当根据岗位的需求进行,培养岗位承担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培训和提升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岗位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对城镇公益岗位的承担者,应当进行监督和考核,以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监督和考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对于岗位承担者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可以进行奖励或惩罚措施,激励其积极性,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城镇公益岗工作制度范本
城镇公益岗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公益岗位(以下简称公益岗)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岗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岗是指政府为解决特定群体就业困难,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性岗位。
公益岗主要用于吸纳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从事城镇公共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益岗工作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薪酬。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岗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体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公益岗发挥实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负责公益岗的招聘、管理、考核和薪酬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公益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招聘与选拔第七条公益岗的招聘对象为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八条公益岗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聘对象符合公益岗的要求。
第十条面试环节应当注重考察招聘对象的综合素质、岗位适应能力和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招聘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纪律要求等。
第十三条公益岗人员应当按时到岗,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公益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益岗人员薪酬、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四、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公益岗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公益岗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公益岗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位的社会效能,保障公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服务单位聘请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4. 维护单位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权利:1.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2. 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接受单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五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1. 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招聘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3. 招聘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能够胜任公益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岗位人员的培训: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2. 单位应组织公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3. 单位应鼓励公益岗位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第七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勤:1. 公益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2. 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对公益岗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考核;3. 公益岗位人员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公益岗位人员晋升、调岗、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工作岗位。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 岗位设置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岗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岗位申请与招聘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招聘程序进行选拔。
招聘过程应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3. 岗位培训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技能等。
4. 岗位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薪酬发放和奖励惩罚的依据。
5. 岗位薪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
薪酬发放应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
6. 岗位调整与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进行岗位调整或退出。
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晋升机会。
7. 岗位监督公益性岗位的运行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岗位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对于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 岗位信息公开公益性岗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岗位设置、招聘信息、考核结果等,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9. 岗位合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岗位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以便于岗位管理和人员流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志愿者、义工、社工等人员。
他们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选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个人申请等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入岗前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益性工作知识、职业礼仪、沟通技巧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保障:1.薪资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同时,应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2.法律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雇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遵守岗位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公益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2.保护机构利益: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公益机构的一份子,应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不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保护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激励:1.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的依据。
2.激励:对于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如表彰、晋升等,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1.合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退出公益岗位,双方要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项目执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益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保守政策机密,不得泄露工作内容、项目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六条公益项目负责人有权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如餐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维护公益项目形象,不得损害公益项目的声誉。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公益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工作日志,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私自办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公益项目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项目负责人可给予嘉奖;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照不同情况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规定,损害公益项目利益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报警处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确保公益岗位的效能和公平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应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3. 情形恶劣,不宜继续工作的;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考勤与考核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到岗,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签到、指纹打卡、人脸识别等。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待遇、续签合同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培训时间和条件。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位的社会效益,促进公益岗位人员的职业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领域等。
三、岗位职责(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招聘与录用(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者予以录用。
五、考勤与待遇(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六、培训与发展(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用人单位应关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和条件。
七、考核与奖惩(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二)对考核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八、管理与监督(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九、附则(一)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十、其他(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市民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二、从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妥善保管工具,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工具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五、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六、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八、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或机构制定的一套统一的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以保证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
1、职位设置:根据公益性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设置职位和职责,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并制定详细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2、人员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严格招聘考核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以便于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执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
4、工作考核: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
5、激励措施:给予工作人员适当的激励措施,使其在工作中有更大的动力,更好地为公益性岗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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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X 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按时上岗,定时巡查,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调岗。
(二)爱岗敬业,上岗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五)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
就业人员的工作情况。
对不按照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管理办法X 督察室要每月对公益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X 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 日或年累计30 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可报县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各中队负责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
加班、值班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者为迟到。
凡迟到
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
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五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分管领导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六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X 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X 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
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 年8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