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法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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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案(⼀)、公安机关的⽴案范围管辖⼀般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可以⽤书⾯或者⼝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案得,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案权利救济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

⼆侦查(⼀)侦查过程1、讯问犯罪嫌疑⼈。

(1)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犯罪嫌疑⼈的权利1、犯罪嫌疑⼈对侦查⼈员提问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搜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进⾏。

刑事案件建议走法律程序(3篇)

刑事案件建议走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刑事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刑事案件中,走法律程序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法庭辩论、判决执行等环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走法律程序,可以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案件办理过程,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遵循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公开、透明的案件审理过程,能够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信任,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4. 增强法治观念刑事案件走法律程序,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通过案件审理,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法律程序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法律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的关键。

在刑事案件中,走法律程序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法庭辩论的公平性、判决的公正性,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程序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提出证据、参与辩论等。

遵循法律程序,可以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遵循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法律程序框架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有序地进行案件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提高案件办理速度。

4.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程序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如何确保刑事案件走法律程序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是确保刑事案件走法律程序的基础。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1)

刑事诉讼法(1)

Case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

专门机构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的确定及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的提起条件、赔偿范围,附带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生效问题。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刑事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审理中遵循全面审理的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本案涉及死刑判决问题,应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知识点。

归纳起来,本案重点考查刑事诉讼法一下知识点:一是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三是辩护与代理问题;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是二审审理原则;六是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王霞,女,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与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重大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

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消耗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在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

当高波进入邱朝晖所有的房屋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朝晖房间的张明丽(暮年27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

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头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使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董事长为李某,总经理为张某。

2010年,甲公司因涉及一宗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导致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

然而,甲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因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

3. 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1)李某、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属于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2)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的行为已达到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张某的行为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符合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目的。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案件反映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行为。

这警示企业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 此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刑事法律程序案例(3篇)

刑事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5岁,某公司职员)在下班途中,被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甲、乙)抢劫,陈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现金人民币20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陈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二、侦查阶段1.立案侦查接到报警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3.调查走访专案组对案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走访,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同时调取案发时段周边的监控录像,寻找嫌疑人踪迹。

4.技术侦查专案组利用技术手段,对监控录像进行筛查,发现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确定其身份。

5.抓捕嫌疑人在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后,专案组迅速开展抓捕工作,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甲、乙抓获。

三、起诉阶段1.侦查终结专案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被告人甲、乙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1.公开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甲、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出示证据,质证,并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甲、乙分别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5.判决经过审理,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涉及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以下是本案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的分析:1.侦查阶段(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获取案件线索、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专案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为了应对社会的案件的更好归类办理,相关司法机构对于法律的修改补充一直都在进行。

那么最新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呢。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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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分为以下章节: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分论)

刑事诉讼法(分论)

刑事诉讼法(分论)刑事诉讼法(分论)⼀、⽴案(⼀)概述1、⽴案的概念(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职能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注意:这⾥讲的“⽴案”是指⽴案程序,其与⽴案决定的“⽴案”不同。

⽴案决定是在⽴案程序中,对有关犯罪材料进⾏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案条件,从⽽做出的刑事案件成⽴----即予以⽴案,并将案件交付侦查的最终处理结论,它标志着⽴案程序的结束及侦查程序的开始,但⽴案决定仅是⽴案程序的⼀部分,⼆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包含关系,不能混同。

(特点)?⽴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特有的权⼒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都⽆⽴案权。

⽴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个独⽴、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其独⽴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和⽅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必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案阶段。

2、⽴案的任务控制犯罪和保障⼈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根本任务。

也即是通过对主动获取的线索或接受的有关材料进⾏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作出⽴案与否的决定。

只有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案决定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段和措施。

3、⽴案的意义准确⽴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法侵犯,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及时⽴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客观⽴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法律与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4、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专门⼿续,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定的⼿续,但并未将其作为⼀个独⽴的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第⼀节⽴案和撤案考点⼀⽴案⽴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

初查过程考点⼆撤案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为。

撤案的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

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B.拐卖⾏为发⽣在甲县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A.①④⑤⑥⑧B.②④⑤⑥⑧C.①④⑤⑦⑧D.②③⑤⑦⑧3.(多选)2018 年 7 ⽉ 5 ⽇,潘某⽹约⼩丽来⾃⼰家见⾯,诱使⼩丽与其发⽣了性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判断题: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案件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3.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7.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8.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10.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11.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13.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4.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1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17.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18.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19.公安机关只管接报案,没有告知举报人、控告人诬告的义务。

(×)20.公安机关没有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2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22.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1)

刑事诉讼法(1)

一、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三个特点弹劾式诉讼:1.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实行不告不理原则2.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和结局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控审分离)4.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二、审判机关的性质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治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治原则
对于刑事诉诚信在线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建立能够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司法方面,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执行和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程序法治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作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各国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法治原则对于实现诉讼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和在诉讼中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受几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程序法治的观念还比较薄弱。因此,加强程序
程序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旨在将刑事诉讼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权力或曰法定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所明确授权的范围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越此界限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法治原则实际上是基于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权力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公共福利,但权力时刻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Friedrich Meinecke)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二、各国关于程序法治原则的规定
对于程序法治原则,部分国家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而大多数国家虽然在刑事诉讼
法典中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却体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字里行间,或者体现在基本法、人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办理刑事案件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4. 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办理刑事案件还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4)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5)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三、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依法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规范的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程序意识淡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等现象。

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影响司法公正。

2. 程序违法现象普遍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辩护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也存在问题,导致程序运行不畅。

4.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导致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措施1. 提高法律程序意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使司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2. 加强程序监督建立健全程序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完善程序保障机制(1)保障辩护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防止律师受到不当干扰。

(2)保障上诉权:简化上诉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上诉权。

对上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3)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程序运行顺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商丘市人 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 诉。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 赵振晌。 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 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 少,基本上没有答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 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但在 省法院二审时又撤诉。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 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赵作海被押往开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30日,“遇害”的赵振晌因患偏瘫,无钱治病回 乡。当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 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 2010年5月1日,赵振晌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 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赵作海 2.杜金惠(甘花) 3.赵小齐 4.公诉人郑磊
1.简述 2.时间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公安机关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2.检察院 3.法院 四、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1.实体性法律后果 2.程序性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纪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在睢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披露了刑讯逼 供细节。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 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 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 轮上,公安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 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 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罗明珠 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王松林、周明 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 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 赵作海。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二、立案1.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程序(1)报案、控告、举报: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犯罪行为。

(2)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决定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提供证据的活动。

2. 侦查机关(1)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

3. 侦查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获取口供。

(2)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3)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证、书证等。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2. 起诉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刑事诉讼程序是我国处理刑事案件时要经过的程序和步骤。

刑事诉讼程序用于处理刑事案件,因此大部分人对刑事诉讼程序都不是很了解。

今天小编向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什么?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概述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和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

它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一、侦查阶段1. 立案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措施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检查、鉴定;- 通缉;- 技术侦查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侦查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

二、起诉阶段1. 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起诉方式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 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证据、诉讼请求等内容。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应诉。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评议。

- 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法庭评议: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3.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作出判决。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四、执行阶段1. 执行机关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2. 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包括:- 罚金、没收财产;- 禁止令;- 罚款;-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3.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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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程序法律责任(一)“摘要”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仰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遵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程序违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其原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

缺乏程序法律责任对国家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导致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设置的虚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程序违法;程序责任“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1〕程序改革作为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程序的重塑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作为一条改革进路在理论研究者和法制工作者中已经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赖以产生、发展、消亡的根据和运行变化的轨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性和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意志的法律表现和反映,具有法律性、规律性和目的性等特征。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法律程序,在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S.加斯帕尔指出:“作为对抗犯罪之回应手段,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需要满足对效能的要求,同样,它在民主法律制度的实现中占据核心位置,并积极有效地参与法治国的建造。

”〔2〕刑事诉讼程序之于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性要求程序必须得到国家司法机关、当事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公众的尊重和遵循。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吹响了以重建诉讼程序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司法改革的号角,正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在诉讼价值理念上开始有了程序价值的独立地位,在制度上确立了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个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

在理论研究领域中,众多的学者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意义、诉讼程序的价值、程序正义、程序的正当性等角度对诉讼程序理论进行了构建和阐释。

这些理论建构和实践剖析所关照的主题都无一例外地强调程序(或者说正当程序)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特别是之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的重要性。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却是在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下的程序违法现实,国家司法机关在诉讼效率需求的推动下,视程序为羁绊,或规避程序,或践踏程序,其后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侵害;公民个人诉讼程序观念淡漠,无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不能自觉地履行其所应尽之程序义务,如众多的证人拒证现象,其后果是本应由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推动的诉讼程序失去了应有的进展之力。

对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比比皆在的程序违法现象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全面和深刻的剖析,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基础、法治历程与法治实践、制度缺陷与个体素质、法治理想与现实需求等角度分析了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原因,也各据自己分析就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转换、正当刑事诉讼程序之构建等问题建言献策,这其中不乏具有启蒙意义的真知灼见。

综观众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原因之分析,其核心大都归结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构造上的缺陷,陈瑞华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缺少一种程序性裁判机制,使得大量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审判前阶段)的争端无法按照诉讼的模式加以解决。

……很明显,我国刑事审判前阶段缺少的不是名义上的‘司法机关’,而是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利益无涉的司法裁判机构,换言之,缺少一种超然于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因此,发生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自行审批、自行制约活动,并不足以有效发现或纠正其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名义实施的审查活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督促警察的作用,但是不足以有效制止警察以刑事追诉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3〕如何有效地制止警察(及其他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者们大多主张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与警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相抗衡(如这几年学界有关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问题的讨论),建立以司法审查制度为核心,对警察权力及其他司法权力进行制约,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增强审判前程序的对抗性。

对此陈瑞华教授进而指出:“根据一些法治国家的经验,在刑事审判前阶段构建一种针对刑事追诉活动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机制,可能是一条对警察权加以控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可行之路。

”〔4〕对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程序违法现象,学者的一致主张是建立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通过中立的法官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措施在其实施前的授权性审查进行事前控制,或对有关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就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控告进行事后审查,建立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核心的对程序违法所得利益予以剥夺的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加以约束。

综观刑事诉讼程序理论研究图景,其中心在于通过建立正当诉讼程序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和秩序价值的平衡,通过确立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制度,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正当程序追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之间的平衡,寄希望于精巧的程序设计,如权利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程序自治”,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到顺利的推进。

但是,笔者认为,隐含在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制度之后的力量性基础不应是程序性裁判这一行为或事实状态,而应当是程序性裁判所带来的实体性,或者说实质性的法律后果对程序参与者(既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所有的程序参与者)而具有的心理强制,即程序性法律责任对诉讼参与者的约束使得程序得到遵守。

田平安教授在论及民事诉讼法被严重地违反的原因时将之分为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原因和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原因,认为传统惰性的阻滞无疑是民事诉讼法被违反的最重要的外因,而民事诉讼责任制度的模糊、松散甚至空白则是导致民事诉讼法被屡屡违反的自身原因。

要解决民事诉讼法被严重违反这一问题,除了对“程序自治机制”要继续深入研究并妥善设计之外,探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并依法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5〕这一分析用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中同样适合。

但是,无论是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理论研究还是法律责任理论研究者的视野中,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的研究还未得到学者们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这一方面的研究还是个空白。

一、法律责任与刑事程序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6〕(此说在理论研究中被称为法律责任之“义务说”)。

“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7〕也有学者认为,“责任”一词包含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

……责任既表示某种关系,又表示某种方式。

……“责任”……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两方面的语义:主体A对主体B负有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关系;主体A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也包含了这两层语义,即法律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关系创建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惩罚性方式两类(此说在理论研究中被称为“不利后果说”)。

〔8〕本文所指之法律责任均在“不利后果说”的意义上使用,因为法律责任之于法律义务不仅仅在于何为第一性,何为第二性之前因后果关系,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之威胁性对行为人或相关法律关系人形成心理强制,以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所预设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说”所指称之第一义务),并在行为人违反法律为其所预设的义务时,通过法律责任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或对行为人进行惩罚。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类,在理论研究中虽说在界分标准上有所差异,如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9〕,或肯定性法律责任、义务化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责任〔10〕,或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11〕,但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学界通行的做法,按照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不同,我们可以把违法主要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也主要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12〕前述对法律责任的分类,所的预设的前提是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实体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关系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未将行为人违反程序法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在内,这就是在法理学界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时所留下的空白。

在立法体例上,通常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都以专章的形式对该法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而程序法则不然,或者是在其他有关实体法中对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或者就是违反程序法的责任缺失。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体系是由性质各异、程度不同的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诉讼责任等六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构成的有机整体〔13〕。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4〕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提出对于丰富和完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关的学者并未对该法律责任与其他基于违反实体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别、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构成、实现、救济等问题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

在法理学研究中,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时,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法律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对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研究者众,而对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者并不多见。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责任分类为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与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如下图:民事责任实体法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程序责任程序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实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实体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民事制裁,如损害赔偿;刑事制裁,如各种刑罚;行政制裁,如撤销登记等。

而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程序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与行为规范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与实体法律责任相同的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但更能体现程序法律责任特点的表现形式则在于对特定的程序行为重作的要求,如《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和对有关诉讼参与人员的程序权利的减损、程序结果的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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