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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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1-20【生效时间】2017-03-20【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上海中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中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提高食堂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2. 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饮食健康。

3. 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师生满意度。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园长)负责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2. 食堂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实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得到落实。

3. 食堂食品安全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监督和整改工作。

4. 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食堂安全、卫生、整洁。

四、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管理(1)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2)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3)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资质合法、信誉良好。

2. 食品加工管理(1)食品加工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善。

(2)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确保食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储存管理(1)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温度、湿度等条件适宜。

(2)食品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对过期食品进行销毁。

4. 食品供应管理(1)食堂应实行分餐制,确保食品新鲜、卫生。

(2)食堂应定期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具卫生。

(3)食堂应定期对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每餐供应量的10%,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5. 食品安全检查与监督(1)食堂食品安全员应每日对食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3)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上海餐饮安全生产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生产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生产规定上海市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餐饮行业在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餐饮行业存在许多安全生产隐患,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餐饮安全生产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餐饮服务卫生安全操作人员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了餐饮服务的安全和卫生。

其次,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各餐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的执行。

餐饮单位要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采购到加工、储存、供应等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可追溯。

餐饮单位还要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要求餐饮单位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确保食品的安全生产。

餐饮单位要合理设置厨房、储存室等工作区域,保证食品加工和储存的环境卫生。

此外,餐饮单位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食品安全。

再者,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餐饮单位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卫生意识,能够正确操作、处理食品,避免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

最后,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餐饮行业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

总之,上海市餐饮安全生产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规范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上海市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实施内容(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实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上海市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餐饮企业,包括餐厅、快餐店、食堂、饮品店等各类餐饮经营场所。

第二章:餐饮企业的管理标准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注册登记、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相应人员资质等方式合法经营。

第四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并建立相应的原料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环境的卫生条件,保持食品加工区、存储区、餐饮区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经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自查和抽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餐饮企业的考核标准第十条:对于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认定和评级,评级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在每个季度应当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并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上海市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餐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证照和台账。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企业的自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餐饮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暂停其经营许可,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不遵守本制度的餐饮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暂停其经营许可。

新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须知

新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须知

新修订《上海市⾷品安全条例》须知 新修订《上海市⾷品安全条例》有什么是我们需知道的?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新修订《上海市⾷品安全条例》须知,希望对⼤家有帮助。

禁⽌的⾷品 禁⽌⽣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品相关产品,主要有以下⼏类 1、⾷品安全法禁⽌的 2、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品 3、废弃⾷⽤油脂加⼯制作的⾷品 4、市政府命令禁⽌的⾷品、⾷品添加剂 5、以上述为原料⽣产经营⾷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 临近保质期的 临近保质期的⾷品和⾷品添加剂要做到: 1、建⽴管理制度 2、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提⽰。

超过保质期的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品和⾷品添加剂: 1、禁⽌退回相关⾷品⽣产经营企业 2、应当采取染⾊、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害化处理 回收⾷品 ⾷品⽣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品: 1、进⾏登记 2、独⽴保存 3、依法采取⽆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其再次流⼊市场。

4、禁⽌使⽤回收⾷品作为原料⽤于⽣产各类⾷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式以其他形式进⾏销售或者赠送。

(例外: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回收的⾷品,⾷品⽣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明⽰补救措施) 回收⾷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品: 1、由⾷品⽣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品及半成品; 2、由⾷品⽣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品及半成品; 3、因各种原因停⽌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品⽣产者的各类⾷品及半成品; 4、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品及半成品。

⾷品添加剂 ⾷品⽣产经营者应当将⾷品添加剂: 1、存放于专⽤橱柜等设施中 2、标明“⾷品添加剂”字样 3、按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量使⽤ 4、建⽴⾷品添加剂的使⽤记录制度。

上海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其他提供食品的场所。

二、组织管理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

2.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规范操作。

三、食品采购1. 学校食堂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2. 禁止采购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四、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食品。

五、食品加工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充分煮熟。

六、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2. 学校应定期对食堂和小卖部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七、餐具卫生1. 餐具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存放在专用的清洁柜中。

2. 定期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检测。

八、应急处理1.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利用校园媒体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十、监督检查1. 学校应主动接受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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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20⽇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 (2017年1⽉20⽇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政区域内⾷⽤农产品的⽣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品的经营、使⽤,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建⽴健全⾷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品安全风险,保证⾷品安全,诚信⾃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品安全⽇常⼯作,形成基层⾷品安全⼯作合⼒。

第六条市、区⼈民政府设⽴⾷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品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品安全⼯作; (⼆)制定⾷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品安全重⼤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指导上海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单位及个人。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二、人员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和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2 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场所与设施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3.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3 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容器、工具等,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四、原材料采购与储存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2 原料采购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

4.3 原料储存应分区、分类、分架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定期检查原料质量。

五、加工制作5.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制定食品加工制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加强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5.3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加工制作安全。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6.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卫生。

6.2 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6.3 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储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保洁柜内。

七、食品配送7.1 食品配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本规章所称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保健品等。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中的范围和要求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生产设备的卫生维护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能够及时有效追溯食品的生产流程和来源。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合格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食品标识和描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上海餐饮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章食品原料管理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3.2 食品原料应储存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中,定期检查,防止食品变质。

3.3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四章加工操作管理4.1 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4.3 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章销售管理5.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应妥善包装,防止污染。

5.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成分、过敏源等。

第六章应急处理6.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6.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3 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7.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整改。

7.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概述: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上海市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医疗机构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2. 三级管理组织体系上海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3. 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上海市要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

(3)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3. 食品餐饮环节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应、留样等环节。

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上海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2.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保障市民饮食安全;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一)追溯范围1.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2. 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二)追溯信息1. 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2. 追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追溯平台1. 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互联互通;2. 生产经营者应将追溯信息上传至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追溯方式1. 生产经营者应采用条形码、二维码、RFID等技术手段,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标识;2. 鼓励采用区块链技术,提高追溯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追溯管理1.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实施;3.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落实追溯责任。

(六)追溯信息查询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2. 平台应提供查询接口,方便用户查询。

四、制度实施(一)宣传培训1. 加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宣传,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二)监督检查1.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2. 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信息共享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有无;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经第16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同名文件作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沪食药安办20200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民航华东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2号)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9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监测预警3.1预警监测3.2预警级别3.3预警信息发布3.4预警级别调整3.5预警响应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与通报4.2事故评估4.3应急响应4.4应急处置措施4.5检测分析评估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4.7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奖惩5.3总结6应急保障6.1信息通信保障6.2医疗卫生保障6.3人员及技术保障6.4物资与经费保障6.5社会动员保障6.6交通运输保障6.7治安保障7附则7.1宣传教育7.2培训演练7.3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

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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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

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
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

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虫灭害工作。

具有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

每天对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的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
签、及是否为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凭证。

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制)品、蔬菜、水
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信息追溯。

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经营者电子档案。

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批发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零售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食品
贮存设专门场地,具有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食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食品贮存遵循定期盘点、先进先出的原则,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特殊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立提示牌,冷冻冷藏区域设有温度计并定期维护。

食品运输工具保持卫生整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食品、非食品分开放置。

运输前再次检查食品质量和包装情况,运输中保证防水、防潮、防晒、防害。

有特殊温、湿度需求的食品,做到供应链全程的温、湿度控制,冷藏应为0~10℃,冷冻应为-1~-20℃。

9、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设专用容器、分类放置并标识清楚,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废弃物,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
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证照、食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询。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形成文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专人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检查,下架过期食品。

对临近保
质期的食品要设有醒目的提示,或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临期食品捆绑销售时,不得遮蔽食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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