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6讲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P8)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口头达成协议,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毒品,为了躲避监管,两人签订了一个《面粉买卖合同》(以面粉买卖为名,拟行毒品买卖之实)。

【评析】(1)面粉买卖合同并非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合同无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依约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毒品买卖是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实质行为,但由于毒品为禁止流通物,毒品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3)如果改为“名为面粉买卖,实为奶粉买卖”,则表面行为面粉买卖合同无效,但奶粉买卖合同(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2.重大误解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评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评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

【解析】(1)选项A:李某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2)选项B:陈某受胁迫而订立合同,可撤销;(3)选项C: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孙某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可撤销。

考点5: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提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主动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与之对比的是:(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法院、仲裁机关主动确认;(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

为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则通知对方即可。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或不及时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提示】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自主选择,一旦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如未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有效。是否“依法撤销”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1)是否为撤销权人;(2)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撤销。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

重大误解行为人(应当)知道+

3个月

+5

请求法院或仲裁

机构撤销

欺诈

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

(应当)知道+

1年

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

(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受欺诈方

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

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

当事人是否知情)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当)知道+1年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

【答案】√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

【例题2·单选题】2018年1月5日,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1月8日,甲将该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买配件为国产。甲遂与乙商场交涉,由于多次交涉未果,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A.自2018年1月5日起1年内

B.自2018年1月5日起5年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