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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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编辑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知识产权的认证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探讨一些国际上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

一、背景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制定和实施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二、知识产权认证管理的重要性1. 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通过认证管理,可以将技术创新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维权的手段。

认证管理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3. 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获得知识产权认证可以为企业和产品增加信誉和竞争力。

认证标志的使用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扩大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

三、国际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1.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的环境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7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企业的信息资产安全。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范本1: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定义1.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1.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适合范围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要素2.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领导承诺2.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2.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责任分工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资源投入2.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信息控制2.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估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步骤3.1 准备阶段3.1.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3.1.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3.2 内审阶段3.2.1 进行内部审核3.2.2 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3.3 认证阶段3.3.1 选择认证机构3.3.2 进行外部认证审核3.3.3 处理认证审核中的问题3.4 认证后阶段3.4.1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3.4.2 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目标达成与保持4.1 目标设定及达成4.1.1 确定SMART原则下的目标4.1.2 制定目标实施计划4.1.3 目标达成的评估和反馈4.2 保持与持续改进4.2.1 建立优化机制4.2.2 加强内部监控和评估4.2.3 反馈结果并做出改进措施范本2: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内外发展概况1.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和价值1.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和要求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2.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2.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政策和目标设定2.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和记录管理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培训和宣传2.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风险评估和控制2.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经营评价2.7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管理评审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步骤3.1 认证准备阶段3.1.1 确定认证目标和范围3.1.2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和程序3.2 认证实施阶段3.2.1 内部培训和意识提高3.2.2 内部审核和整改3.2.3 选择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3.3 认证评估阶段3.3.1 认证组织的评估和审核3.3.2 发现问题和整改3.4 认证持续改进阶段3.4.1 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3.4.2 实施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维护与提升4.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4.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日常维护4.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估4.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外部审查和认证续证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的知识和信息。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本着以下四个目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为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2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4条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5条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公司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富有潜力的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陕西国防职教研究ShaanxiGuofang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第31卷第1期2 0 2 1年3月Vol. 31No. 1Mar 2021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孙宾宾,董灵光,程晓宇(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西安710300)摘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新时期国家规范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标准。

我校于2018年启动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试点工作(以下称"贯标"工作),经过知识产权管理诊断,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服务支持机构及知识产权专员,编写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体系实施运行,检查改进等环节,我校“贯标"工作于2019年12月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同时专家组对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贯标",我校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且富有活力,对学校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 益显现。

关键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贯标;实践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SY047—(2021)01 —0022 —04我校一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自1993年 起,我校教师即开始有专利申请活动,但是为非职务 专利。

2009年,我校教师首次有职务专利申请活 动;2010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实用新型专利获 得授权;2011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发明专利获 得授权。

截至2018年5月25日“贯标”启动会召开 前,学校共获授权职务专利158项,其中发明专利8 项、实用新型专利128项、外观设计专利22项% 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在陕西省知识 产权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专利 统计中,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位居全省高职院校 前三位1 %近几年来,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也一 直处于全省高职院校前列。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认证是指对特定主体的技术、产品、服务或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方面进行评估、检验和验证,并出具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知识产权认证应由符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结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主要包括技术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认证。

第二章技术认证第六条技术认证是指对某项技术的独立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七条技术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技术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技术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技术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主体的基本信息、认证项目、认证依据、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产品认证第十一条产品认证是指对某种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检验的活动。

第十二条产品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材料、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产品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产品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产品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认证第十六条服务认证是指对某项服务的质量、规范、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证的活动。

第十七条服务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八条服务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服务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服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服务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2.1 认证对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拥有人和使用者进行认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2 认证过程认证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和认定四个步骤:2.2.1 申请认证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书、支持材料等。

2.2.2 审查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2.3 评估认证机构将对认证对象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2.2.4 认定认证机构将按照评估结果,对认证对象进行认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

2.3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定知识产权的标志,可以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标志着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认证。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3.1 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产,通过认证,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提高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3.3 促进企业创新通过认证,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创新。

四、总结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等。

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认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标等。

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着作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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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3期
2月24日,从国家认监委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
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发布。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一条,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认证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简称。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指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视为一个整体,界定并努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使命的系统工程。

2018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18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18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故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故而较为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是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不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呱呱知道的小编整理了“2018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有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坚持规范、协同、主动、高效的原则,突出改进宏观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科学管理水平,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规范管理以依法管理为准绳,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市场行为,增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水平。

2、协同管理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协调顺畅运行为目标,坚持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健全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凝聚行政管理合力。

3、主动管理以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为重点,坚持前瞻布局与积极应对相结合,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前瞻性和风险处置的及时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4、高效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为导向,坚持转变职能和能力建设相结合,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能力显著加强和改进,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水平明显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专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部门制定的一个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对知识产权认证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旨在加强知识产权认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过程等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期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该政策文件。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这对于推进我国的创新发展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认证机构的技术和能力等问题,知识产权认证一直面临着很多挑战。

为此,国务院专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以规范知识产权认证行为,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促进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认证范围、认证程序、认证标准、认证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下面分章节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的定义、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其中,明确提出知识产权认证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者的权利和保密权,并保护认证申请人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认证范围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认证对象、认证类型、认证要求等内容。

认证对象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认证类型包括产品认证、企业认证、个人认证等多种形式。

认证要求则包括技术水平、质量控制、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认证程序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认证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检查、评定意见、结果通知等流程和程序。

其中,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程序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认证标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认证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告程序等内容。

认证标准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同时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认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哎呀,说起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趣的事儿!咱先来讲讲为啥要有这管理办法哈。

前阵子我去参加一个科技展,可热闹啦!各种新奇的发明、创意的设计让人眼花缭乱。

有个小朋友展示了自己做的智能小机器人,能帮忙做家务,特别厉害。

可就在大家都为他点赞的时候,旁边有人嘀咕说这好像跟之前在网上看到的某个设计有点像。

这一下就引出问题啦,如果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那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创造者呢?说不定有人的心血就被别人轻轻松松地拿走,还说是自己的,这多不公平呀!这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就像是给每个创意和发明都上了一把专属的锁。

它规定了什么样的东西可以被认定为有知识产权,怎么去申请保护,还有要是有人侵犯了又该怎么处理。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超级精彩的小说,你得按照规定的流程去申请认证,证明这是你的原创作品。

一旦认证成功,别人要是想抄袭或者未经许可拿去用,那可就是违法的啦。

这管理办法还挺严格的呢!它要求认证过程得严谨、公正。

不能随便就给个认证,也不能错漏了真正有价值的东西。

就像我们考试打分一样,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谁。

而且哦,管理办法还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现在科技发展这么快,新的创意和发明层出不穷。

比如说虚拟现实技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这些都得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怎么进行知识产权的认证和保护。

还有啊,对于那些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管理办法可不会轻饶。

罚款、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动歪心思的人敲了警钟,让他们不敢轻易乱来。

总之呢,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就像是保护创意和发明的大盾牌,让创造者们能安心地发挥自己的才智,不用担心自己的成果被别人偷走。

有了它,我们的创新世界才能更加繁荣,更多精彩的发明和创作才能不断涌现出来。

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这个管理办法,一起为保护知识产权出一份力,让我们的生活因为不断的创新而变得更加美好!。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对知识产权认证的监督管理,保障知识产权认证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等。

三、认证机构要求(一)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认证人员,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二)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认证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认证机构应定期对其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认证人员要求(一)认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认证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得泄露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认证人员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认证工作,不得擅自简化认证流程或降低认证标准。

五、认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或组织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文件审查认证机构对申请方提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派遣审核组对申请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的结果,做出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审核,以确保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六、认证证书与标志(一)认证证书应明确认证的范围、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认证机构的公章。

(二)获证企业或组织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进行误导性宣传。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2018年2月11日,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知识产权认证有效性,加强对认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质量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为推动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013年11月,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截至2017年底,累计有8127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覆盖全国29个省市。

据调查统计,99.2%获证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地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76.16%获证企业已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至企业战略高度,统筹布局研发方向和经营策略;58.2%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助于加速企业实现创新收益。

实践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全面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获取外部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意见》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一)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将单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拓展为涵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类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实现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主要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认证工作,规范认证管理行为,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包括专利认证、商标认证、著作权认证等。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认证申请表、证明文件等。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有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认证机构有权取销其认证资格。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六条认证程序包括初审、实地考察、评审、公示、决定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七条初审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第八条实地考察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知识产权运营情况。

第九条评审阶段,认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据此作出认证结果。

第十条公示阶段,认证机构将公示认证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证书颁发阶段,认证机构将颁发认证证书给符合认证标准的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认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申请人,认证机构有权拒绝其认证申请,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认证资格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书范本2. 认证申请表模板3. 证明文件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认证:对发明创造作出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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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1日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

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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