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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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管流程,确保施工活动
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明确了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施工许可的审批流程: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
料的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公示以及最终的许可证发放。

3. 施工许可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4.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施工单位或施工期限等,需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或延续施工许可证。

5. 施工许可的监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施工许可证的监
督检查、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6.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伪造施工许可证等违法
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施工许可的信息化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8. 施工许可的档案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审批部门建立完善的施工许
可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可追溯。

9. 施工许可的公示制度: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公示要求,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施工许可的废止与注销: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和注销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新修订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2.申请人应当向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核。

3.审查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资格、工程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4.一旦申请人符合要求,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许可证,并注明工程的基本信息、施工场所、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相关信息。

5.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相关内容。

6.持有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7.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2.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和统计,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

3.对于违法、失信或者其他不合规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对于持证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严禁再次申请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提醒社会公众关注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社会监督。

三、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对于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许可证应当置于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第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审批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施工许可证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1.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当有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3.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

4. 施工单位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1. 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

2.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4. 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内容《施工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资金、人员、设备情况。

工程施工方案。

五、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2.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许可证申请。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4. 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处罚规定1. 对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做出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主管部门还有权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并执行,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的批准证书,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科学和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施工许可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施工许可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形象。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节能减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取得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有效期内开展建设活动,并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实施工程施工。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建设工程,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及防火、安全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文件;(五)用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证明;(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适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施工许可申请:
1、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应当向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完备。

2、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规范和有关规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

二、施工许可审核:
1、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将以15个工作日审核本项目施工许可申请。

2、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提出的申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配套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对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陈述意见,并说明缺陷。

三、施工许可发放:
1、本省建设行政部门为本项目发放施工许可后,应当向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等当事人出具《施工许可证》。

2、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内容,并对《施工许可证》予以押码,防止被擅自更改而影响审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或到期注销:
1、本项目须经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变更、延期或注销施工许可;
2、施工许可到期未申请延期的,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将施工许可注销。

五、施工违规处理:
对违反前述有关条款并被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查实的,应当立即改正或暂停施工。

若不能及时改正,则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本项目的施工许可,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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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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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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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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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做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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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
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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