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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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1.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可以分为⼀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个国家与另⼀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者法律强制⼒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盾和冲突时,⼤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第10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10章国际税收协定

2.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
《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 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 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 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 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 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 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 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 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 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2.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
《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 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 《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 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 税收管辖权。
2.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 《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 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 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 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 《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 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3. 国际税收协定内容 六、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情报交换 转让定价
七……
协商解决协议实施中的异议
给予对方外交官应有的财政特权
协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4.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① 签订前的准备
① 签订程序
5. 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
① 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② 对外税收协定的内容 ③ 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国各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税 收协定的证明文件。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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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一)解决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有关国家本着相互尊重、互利互让、 平等协商原则,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缔约国各方的税 收管辖权行使范围,在承认双方国家都拥有征税权的基础上, 商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某些限制条件(即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 做出一定的牺牲),缓和并消除各国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合理 地解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20 根据设计的主体的不同分为: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 定。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是双边税收协定。 根据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 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在特定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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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于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 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最早旨在解决国际双 重征税问题的税收协定是英国和瑞士于1872年缔结的。1899 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免 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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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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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者 实现合理的税收负担创造条件,可以为诱导投资方向提供 税收鼓励。近年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更好 地吸收外国资本和技术,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都开 始重视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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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和逃税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但是,由于这个时期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根本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阶段。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主要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国际税收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协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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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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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 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我国 政府同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了海运企业运输协定,其中包含了有关两国 间海运的税收问题,标志着中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协商解决双方 税收问题的开始。1973年和1974年,又分别与南斯拉夫、日 本签订了双边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所得税和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 所得税的税收协定。1979年,同英国签订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 输收入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同年,又与法国在巴黎签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这一时期签订的税收协定范围比较窄,内容仅限于某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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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规定
•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特别规定中包括了“无差别待遇”、“互相协商程 序”、“情报交换” 等多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 待遇,是为了避免税收歧视而采取的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 原则。一般包括国籍无差别待遇、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支付无差别 待遇和资本无差别待遇四个方面。建立相互协商程序,是指通过缔约 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减少国际间偷漏 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协商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 税问题和执行协定过程中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税收情报交换,是指 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所需情报内容、国内法律以及偷税漏税情报的交换 ,另外还要明确对税收情报交换内容的限制,对税收情报内容的安全 处理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的方法等多项附加事宜。
• 我国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标准。凡是按照税收协 定规定,构成或者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由常设机构所在国 征税;没有构成或者视为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由居民国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 嘿,你知道吗,国际税收协定里有个超重要的“征税权划分”呢!就像蛋糕怎么分一样,各国得商量好谁对哪些所得征税。

比如说,A 国和 B 国对跨国企业的利润怎么划分征税权,这可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呢!2. “消除双重征税”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哦!想想看,如果一个企业既在本国交税,又在外国被征一次税,那得多冤啊!所以协定就要解决这个问题,让企业不那么憋屈。

就好比你辛苦赚了钱,总不能被重复打劫吧!3. 还有呢,“常设机构的认定”也不能小瞧呀!它就好比是确定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的“根据地”。

比如一家外国公司在另一个国家有个长期的办公地点,那这就算是常设机构啦,就得按规定交税啦,这多明确呀,可不能稀里糊涂的!4. 哇塞,“税收情报交换”也超级重要的哟!这就像大家互相通气,知道彼此的情况。

比如 A 国要知道自己的企业在 B 国的纳税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管呀。

这就如同好朋友之间要坦诚相待,才能更好地相处嘛!5. 嘿呀,“相互协商程序”也不可忽视呀!要是两国在税收上有争议了,那就得通过这个程序来解决。

可以想象成两个人吵架了,得找个办法和解呀。

要是不解决,那不是乱套了嘛!6. “无差别待遇”了解一下哈!这就意味着不能对外国人搞特殊化或者歧视。

就好像大家在一个团队里,都得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这样才公平公正呀!7. 哦对了,“防止偷漏税”也是重中之重呢!税收可不能随便被人糊弄了。

就像家里的钱财得看紧了,不能让人偷偷拿走呀,这关乎国家利益呢!8. “协定的适用范围”也得弄清楚呀!到底哪些人、哪些事适用协定,可得搞明白。

好比你得知道哪些东西是属于你的,不能搞错了呀,不然多麻烦!9. 最后呀,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可都是为了让国际税收更有序、更公平呢!大家都能从中受益,不是吗?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呀!我的观点结论:国际税收协定的这些主要内容真的都非常重要,对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必须好好把握和运用!。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及其与国 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立法保证
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由缔约各方完成各自
的法律程序确立起来的,它对缔约国必然会有很 大的自我约束力。 2.外力保证 税收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缔约国作出了郑重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住国征税 。
《联合国范本》对国际海运所得,规定居住
国和来源税收分享。
(二)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两个范本规定,由居住国 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建
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联合国范
本》规定,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税权。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1)居住国征税 ; (2)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征税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费用扣除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二)相互协商程序
1.相互协商程序内涵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其的课税
活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该纳税人提出的申诉进行适当的 协商处理,并规定了这种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相互协商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1968年,联合国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 1977年将指南修改成协定范本,即《联 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 1979年 通过该范本,简称为《联合国范 本》或《UN范本》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三、当前重要国际税收范本
•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 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 布的示范性文本。
• 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 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 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 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 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 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 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 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 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 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 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确定其在国际税 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分类
• (一)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 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 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 基本形式。 •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 约的国际税收协定。
四、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 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 除外。 •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 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 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 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人应具备什么条件中国政府才能认定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所 得,对他取得的这部分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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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际税收规范进行分析,这个泰国医师
所从事的是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应该依据中泰税收协定第十 四条的规则来确定中国的征税权力。据此,这个泰国医师如果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政府就可以认定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对他取得的这部分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一般采用税收分享原则 ;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具有居民管辖权的缔约国征 税; 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优先适用来源地原则;
来源国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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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案例1
基本情况:
一位泰国医师经常以从事医疗服务为目的在中国短期停留,并 因此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于他在中国的停留时间均不 到一年,他不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中国只能是作为他的非居民国 对其实施税收管辖。
方国民(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
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支付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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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避免或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情报交换: 情报交换包括交换为实施协定所需情报,与协定有关税种的
国内法律资料,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以及反国际避税的情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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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 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 缔约国双方都采取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 签订税收饶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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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

国税法为基础
6.1.3 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2)防止国际避税、逃税 • (3)避免国税收歧视 • (4)贯彻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以缔约国税法为基础
• (1)在空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内
6.2.3相互协商程序 6.2.3相互协商程序
• (1)内容
①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② 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进行协商。
• (2)步骤
① 跨国纳税人提出异议,其居住国当局受理。 ② 其居住国无法单方面解决问题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
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法不限于税法。 • (2)在时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为实 际适用的法律。 • (3)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遵循孰优原则。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 6.2.2无差别待遇 6.2.2无差别待遇
• • • •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支付无差别 (4)资本无差别
•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1)范围
• 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一般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特别情报
• (2)方式
• • • •
根据要求交换 自动交换 主动交换 同时检查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3)情报交换的限制条件
• 对所收到情报采取保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 • 情报交换不能违反提供国的法律、行政惯例和行政秘密等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1963年经合组织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与1979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关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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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本用语的定义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 围一般规定为“缔约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双 方居民的人”。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二)对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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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展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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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旨在协调相互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问 题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按照不同标准,国际税收 协定有不同分类:1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参加缔约国 的多少,可以将其划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 收协定。2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内容范围的大小, 可以将其划分为单项税收协定和综合性税收协定。

二、双边税收协定的发展 (一)双边税收协定数量增加 (二)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内容的扩展 (三)双边单项税收协定得到了发展 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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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透过国际税收协 定了解国际税法的主要法律问题;掌握国际税收 协定的概念、分类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 容及其发展情况。

二、征税权的划分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一)征税权的划分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三、避免税收歧视 四、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 (一)相互协商程序 (二)税务情报交换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其中发展中国家多以《联合国范本》为依据。
我对外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原则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来自子公司所得=200+400×(2001600)=250(万元)
或=200(1-20%)=250(万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400×(2001600)=50(万元)
或=250×20%=50(万元)
间接抵免限额=250×25%=62.5(万元)
50<62.5;可抵免50万元
A国母公司应纳税=(4000+250)×25%-50=1012.5(万元)
限额抵免
又称为普通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与抵免时,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最高限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例题·计算】上例条件按照限额抵免,
A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25%-10×25%=20×25%=5(万元)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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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但是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围绕着一国或多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与适用,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其核心内容为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指的長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重叠,以及为了避免这种管辖权重叠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则指纳税人为规避税收管辖权而进行的国际活动,以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规避税收管辖权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其他问题,国际税收协调活动日益普遍和深入,其客观形式和成果集中体现为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它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

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束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甲国母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乙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因而产生了甲乙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质性双重征税,因为征税对象均为同一笔所得,这笔所得同时负担了甲国和乙国的公司所得税;且二者税源具有同一性,均为子公司所创造的利润。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从其他国家取得收入的现象日益增多。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

在此基础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为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因其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履行重复的纳税义务。

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形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征税权力的交叉。

各国政府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居民原则或公民原则为基础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现象就不可避免。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瑶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世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在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选择上,即可以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可以又于本国居民或民中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来讲,相关各国对跨国所得一致实行从源课税,即统一实行地域管辖权,依据收入来源地进行征税,而且跨国所得的收入来源地能够明确的话,不会出现征税权力的重叠和冲突。

另外,只要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或公民身份归属能够明确,那么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是出于对本国税收利益及其他原因的考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采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这样同一笔跨国收入,可能在收入来源国和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被多次征税,这就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收中,如果相关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由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各不相同,也就往往导致各国在某一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问题上各执己见。

当纳税人居民身份归属于哪一国的问题不能够彻底澄清的话,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就具备了可能性。

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因而就会出现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被有关国家同时确认为其居民的情况。

这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必然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当然,上述分析也适用于相关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情况。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埤问题,这通常是由于纳税人国籍的双重化或法人资格的双重化造成的。

由于国啄上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极少,而且能够具有双重国籍或同时成为两国法人的纳税人很少,因此这种公民管辖权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也很少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相关各国依据属人原则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上分别实施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话,由于一个纳税人可能在成为一国公民的同时也被认定为另一国居民,那么这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可能被相关各国进行国际重复征税。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也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一个形式。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有时也同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有关。

各国对于跨国所得征税都行使地域管辖权,即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收入来源地,就会出现不同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某人甲为A国公民或居民,受本国雇主的委托,在B国从事信息采集业务,而此人的劳务报酬由A国雇主支付。

如果A国政府以报酬支付者所在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人国,同时B国以甲的劳务活动进行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B国,那么A、B两国都可以主张地域管辖权,这时候就产生了由于相关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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