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细则: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项目部500元。
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擅自安装的;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的;未办理拆除告知擅自拆除的,罚款项目部5000元。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现场作业环境脏、乱、差的,根据公司文明施工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6、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到位,无整改措施的罚款500元。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递交回执或未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8、项目部无视公司检查,无故妨碍、阻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工
作的罚款项目部1000元。
9、对以上罚款项目部不配合执行或罚款后仍不整改的,公司将停止其项目施工并执行双倍罚款。
10、本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对其下属项目部的罚款,如上级行政部门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公司将对其追加罚款。
一切罚款金额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11、对项目部的罚款公司将进行备案,在工程款拨付中扣除。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施工现场小范围杂物乱放等。
2. 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3.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
四、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若重复发生,可进行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个人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对单位,除罚款外,还可暂停其部分施工活动,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严重违规:对个人可处以较重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除罚款外,可解除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 负责人应根据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罚程序。
3. 启动处罚程序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有关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依据。
4. 被处罚人或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并记录。
5. 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人或单位的陈述申辩,最终确定处罚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立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和处罚手段等方面,探讨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立法依据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建设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此外,我国还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作为对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二、处罚标准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以便能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处罚标准要有针对性,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和规模,设定相应的处罚指标。
例如,对于严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处罚标准也要与之前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相衔接,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不当处罚的情况。
三、处罚程序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中的处罚程序应该规范和透明。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程序环节包括收集证据、听证、处罚决定等。
其中,听证环节至关重要,需要确保听证的公正和权威,听取各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处罚手段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多种处罚手段,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处罚需求。
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考虑刑事追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罚手段。
这些严厉的处罚手段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管力度。
五、完善建议要完善建筑工程安全处罚管理制度,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需求。
此外,还应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力度,提升其执法水平和处罚能力。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一、总则1. 本罚款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 罚款的执行应公正、合理,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者,每次罚款50元。
-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者,每次罚款100元。
- 未经授权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者,每次罚款200元。
2. 工程质量问题:-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者,每次罚款500元。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使用者,每次罚款300元。
-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者,每次罚款500元。
3. 工程进度延误:-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者,每日罚款1000元。
- 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面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次罚款200元。
4. 环境保护违规:- 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每次罚款50元。
-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废气者,每次罚款500元。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记录违规事实。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金额。
3. 发出罚款通知单,明确违规事项、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
4. 违规者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三日内缴纳罚款。
四、罚款的管理与使用1. 罚款由项目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
2. 罚款收入用于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程质量。
3. 罚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施工人员公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定于2024年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对遵法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注重针对性、刚性和公平公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利用安全管理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二)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时申报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施工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较重罚款:(一)组织人员冒名顶替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的;(三)伪造、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的。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三、处罚原则1.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对于屡次违规不改的人员,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除口头警告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停职反省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 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进行记录。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或安全主管决定处罚措施。
3. 对于需要经济处罚的情况,应当出具罚款通知单,并由违规人员签字确认。
4. 对于不同意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3.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对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4.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5.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3. 对于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处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处罚实施工作。
三、处罚对象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等。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设计院、工程咨询单位等。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
4.其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处罚内容1.警告: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做好后续监督。
2.罚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3.责令停工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进行责令停工整顿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复工许可。
4.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消其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5.刑事责任追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3.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诉讼的权利。
4.对履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处罚实施机构的职责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处罚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
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监理施工安全罚款的相关条例及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监理对施工方的管理,规范罚款行为,依法进行监理施工安全罚款。
第二条: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措施。
第三条: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监理施工安全罚款:1.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2. 未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的;3. 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工艺的;4. 违反施工期限规定,导致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5. 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6. 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监理单位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后,应当立即通知施工方,并要求限期整改。
如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可以按照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条:监理单位罚款的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施工安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方进行罚款时,应当出具书面处罚通知书,并告知施工方进行相关申诉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施工方对监理单位处罚的不服,可以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并申请复核。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保留与罚款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对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与罚款无关的第三方。
第九条: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施工安全罚款时,应当依法公正、严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滥用职权、挪用罚款资金。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相关的安全罚款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内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楼梯口不搭设防护栏杆,阳台边无防护,卷扬机、搅拌机、通道口无防护棚、脚手架基础未硬化、未设置排水沟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5)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
(5)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对于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2)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定、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7.2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所需的资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
7.3对安全生产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六、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6.2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3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提高施工效率,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
3. 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与职责1. 施工单位应负责制定和执行现场处罚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现场处罚管理制度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3. 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应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确保其工作不对现场安全和质量造成影响。
三、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按照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几类:1. 轻微违规: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小规模疏忽或失误。
2. 一般违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行为。
3. 严重违规: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
4. 特别严重违规:已经导致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停工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采取停工整改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4. 解除合同:对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向施工单位报告。
2.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并明确处罚理由和依据。
4. 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有权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
建设工程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管理处罚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处罚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行为,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罚的规定。
该制度应当明确违规行为的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措施以及执行流程等。
制度中应当详细列出违规行为的种类。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拖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达标、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非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等。
处罚依据必须合法合规。
所有的处罚措施都应当建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基础之上。
制度中应当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确保处罚措施有法可依。
处罚措施应当具体明确。
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记入不良记录等。
同时,应当考虑到情节严重性,对重大违规行为设定更为严厉的处罚。
执行流程要清晰。
制度应当规定违规行为的报告、调查、认定、告知、申辩、决定以及复议等程序。
确保整个处罚过程公开透明,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申辩机会。
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公正客观:执行处罚时,应当保证对所有参与方一视同仁,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袒或歧视。
2. 及时性: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延误造成更大的损失。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除了处罚措施外,还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4. 持续改进:制度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管理效果,不断完善和调整。
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建议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管理制度的协调,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管理处罚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本文提供的范本,希望能够为建设行业的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处罚制度(二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处罚制度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____》号文件精神,规范公租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本项目各项施工任务的原则。
达到本工程建设零事故的目的。
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安全管理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____人或____人以上者,每人罚款____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____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____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____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____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____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____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____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____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____元。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
2. 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3. 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制度要求,对自身工作负责。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1.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施工工艺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暂停施工的处罚。
2. 安全生产方面,如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责令停工整改。
3. 设计单位若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对于监理单位的失职行为,如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隐瞒不报,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
四、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发出书面警告。
2. 若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通知监理单位。
3.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 最终处罚决定由建设单位做出,并书面通知所有相关方。
五、复议与申诉1. 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3. 如果复议结果仍不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方。
3. 各相关方应定期组织学习本制度,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并遵守。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最完整版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最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和处罚。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请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工地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组织好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确保工程完工后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知识的安全监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在建筑工程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书:1. 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安全备案或者未备案的;2. 不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的;3. 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4. 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5.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6. 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考核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罚款征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罚款的申请,并经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罚款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公正、透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制度应当明确指出,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则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制度应详细列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等。
再次,制度应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制度还应包含对举报人的保护条款。
鼓励工人和管理人员举报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并对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
制度应明确处罚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违规行为的记录。
对于需要处罚的违规行为,应经过调查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同时,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的规定、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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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试行)
为了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正常进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我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任何工种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150元,发现某班组一次性三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5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班组长5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5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学习后仍然不改正者,开除施工现场;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一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15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100元,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30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高空作业(2m以上)必须穿带安全带,如发现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5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6、严禁在易燃易爆处吸烟,一经发现,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如果由此造成火灾或者爆炸等严重事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7、现场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听从调配,不服从者罚款200元。
8、施工作业期间,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不准往上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者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
9、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
10、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各种施工材料要按类堆码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否则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200元。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必须是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如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罚电工班组长200元每处。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电工班组长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电工班组长50元;
4、开关电闸后,必须关闭电箱,由电工班组负责巡查关闭,公司一经发现未关闭的,一处罚电工班组长5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相应使用班组50元;
6.小型可移动电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必须正确使用电器插头,不得在没有插头的情况下直接将电线插入插板,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严禁非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私自开动机械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一经发现人员无证操作,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0元,并要求其操作人员离开项目施工现场或者从事其他非特种作业。
3、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4、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5、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6、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50元,处罚后由班组长或者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四、基槽及临边防护部分:
1、超过二米(含二米)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延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5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2、在临边,临洞口处未设防护支护的,每一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沿长米,扣罚木工班组长5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5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并罚款50元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5、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紧急损失或人员伤亡者,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承担其责任及经济相应损失。
6、外架搭设时,未按规定使用连墙件与建筑物无靠连接的,一经发现,罚架工班组长200元。
7、必须在易燃易爆区域放置灭火工具,如未放置,将对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每处。
8、在施工安全通道、临边、洞口及其他危险位置等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一经发现未悬挂的,每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9、严禁施工现场工人打架斗殴,违者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开出施工工地。
如果造成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我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如果发生偷盗行为且偷盗者为现场施工人员(工人及管理人员),则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双倍罚款,并开出工地,该偷盗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1000元。
五、公司 * 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后,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业班组,将依照1000元、2000元、4000元逐次加倍处罚。
作业班组无视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上报公司研究处置。
六、上处罚结果,公司相关人员拍照取证并公示照片,班组长签字后,一律现场现金罚款,拒现金罚款班组,罚单提交至公司财务处双倍处罚,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