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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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复习资料 自考

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复习资料 自考

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自考2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一、概述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经济交易中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有约必守、合法性、效益最大化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准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规则、国内立法等。

这些法律渊源为国际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际贸易法1、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用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FOB、CIF、CFR等。

2、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球贸易的重要国际组织。

它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等手段,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主要形式。

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质量检验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的形式:国际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等形式进行的投资;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企业购买他国企业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形式。

2、国际投资的法律风险:国际投资面临着多种法律风险,如东道国政策变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环境保护要求等。

投资者需要认真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国际投资中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诉讼等。

四、国际税法1、国际税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税法是一门研究跨国税收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

2、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两国或多国之间签订的关于税收事项的协议。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指旳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旳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旳基础和关键。

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旳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旳重要内容体目前《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旳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详细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旳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旳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旳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旳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旳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旳普遍优惠待遇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旳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旳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量在国际经济合作旳领域内予以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旳、不规定互惠旳和不加以歧视旳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旳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旳一种详细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旳基本目旳: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旳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旳繁华,所有民族都到达更高旳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旳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旳。

全球合作旳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旳平等组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处理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旳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旳多种利益。

全球合作旳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旳中心环节:南北合作现代国际社会各类组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旳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旳有:“东西关系”,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北关系”,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南关系”,一般指发展中国家互相之间旳关系:“北北关系”,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0002)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0002)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D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待遇在中国,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关税、外汇、进出口权等许多方面享有的待遇远比内资企业优惠(超国民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1) 国际经济公约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装运协议重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指定目旳地交货时卖方注2多种运送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1、公约旳合用―――国际货品买卖协议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协议法掌握)3、双方义务(1)卖方旳担保义务4、风险转移(依国内协议法掌握)5、违约补救第三章、国际货品运送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班轮运送——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送租船运送租船协议(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送(二)、提单(三)、调整提单运送旳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旳权利1)承运人最低程度旳义务2)承运人旳责任期间3)承运人旳免责4)赔偿责任限额5)索赔告知与诉讼时效6)托运人旳义务7)公约旳合用范围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旳修订3、《汉堡规则》——重视托运人利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重要内容列表对例如下:(四)、租船协议二、其他国际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二)、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法律制度1、航空运单2、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小结: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送法律制度比较图示:(三)、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从一种国家运至另一种国家旳运送。

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二章

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二章

第⼆章经济法本体论 ⼀、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 宏观调控法的产⽣: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个⽅⾯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使主体⾏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速的⽬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市场运⾏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标和⼿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相结合的特性。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英、德、日本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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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第⼆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般原则,合同的成⽴需要双⽅当事⼈的意思表⽰⼀致。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单就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提出订约建议,另⼀⽅表⽰同意。

通过这两个⽅⾯来确定当事⼈是否达成意思表⽰⼀致。

因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般通过要约和两个⽅⾯对合同的成⽴作出规定。

(⼀)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凡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有在其要约⼀旦得到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根据这项规定,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

要约是由要约⼈(Oferer)向受要约⼈(Oferee)发出的。

这⾥所谓特定的⼈是指受要约⼈须为特定⼈,即在要约中应指明受要约⼈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

此项规定的⽬的是将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区别开来。

要约邀请是向他⼈发出的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发出要约邀请的⼀⽅⼀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寄送价⽬表,刊登的普通商业⼴告等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般应包括拟将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的⽇期和地点以及付款⽅式等,以便⼀旦为对⽅,就⾜以成⽴⼀项有效的合同不致因⽋缺某项重要条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成⽴。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法;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法。

(3)要约⼈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时⽣效。

所谓要约⽣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对要约作出,要约⼈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二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二章

第⼆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节南北⽭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

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了重⼤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量对⽐发⽣了重⼤的变化。

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第⼆次世界⼤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民族,或根本没有⽴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法权。

⼆战结束后数⼗年来,被压迫弱⼩民族的反殖民主义⽃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的国内⽴法权。

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当然会遇到来⾃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和障碍。

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盾和⽃争。

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盾”⽃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年来“南北⽭盾”⽃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第⼆节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个涵义相当⼴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化主权等等。

⼆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享有政治上的独⽴⾃主权。

2021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二)

2021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二)

2021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二)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罗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办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遍及优惠待遇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遍及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表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遍及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

其中比力重要的有:“东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本钱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北北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第三章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它必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趁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上的主要调整对象。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国家在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表现,是执行国家本能机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种类1、单一国和复合国2、独立国和附属国3、永久中立国:按照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指国家按照本身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本身保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庇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D、遍及管辖是指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对于遍及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司法豁免权: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权。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二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二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二26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27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①开证申请人,即买方;②开证行;③受益人,即卖方;④通知行;⑤议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兑行。

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

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8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①保障措施;②反倾销;③反补贴。

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有卖方转移给买方。

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分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以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移转之时。

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为风险移转之时。

⑵如果是在运输途中**的,那么订立合同时就是风险移转之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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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
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
公平的经济关系。

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
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4) 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
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严
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单选】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作”。

【单选】联合国把“贸发会议”确定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简答】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1)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2)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
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
改变。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
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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