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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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对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过错或错误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建立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保障组织或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从制度目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组织内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完善,减少错误和过错的发生。

其通过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制度的存在也可以对蓄意、重大过错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其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过错发现:组织或机构通过监控、考核或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员工的过错行为。

2.证据收集:对于发现的过错行为,组织或机构需要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能够明确员工的过错事实。

3.过错认定:组织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包括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4.处罚决定:根据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或机构确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甚至辞退等处罚方式。

5.处罚执行:将处罚决定通知到涉事员工,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6.后续监督:对于受处罚的员工,组织或机构需要进行后续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1.公平公正: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避免出现任性任怨或偏袒偏向现象。

2.透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和内部员工进行宣传,让员工明确制度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3.可操作性: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操作的可行性,确保制度能够简明扼要地表达要求和明确途径。

最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保证员工权益的平衡。

在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确保能够有机会进行申诉和辩解。

同时,组织或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以减少过错的发生。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维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工作过错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影响单位形象等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单位对工作过错采取追究责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章追究责任主体第六条对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于本单位的员工,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同样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于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发生工作过错时,也适用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但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应根据实习生的身份和权益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对于本单位的外包人员,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可协商与所属单位一起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十条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考虑到相应责任人的行为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教育改进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四条发现工作过错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完成后,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后,纪检监察机构应向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辩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人收到书面告知后,有权进行申诉或辩护,期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工作过失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2018)

工作过失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2018)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1 目的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各事业中心、各职能中心、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内容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过失行为。

3.1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对等,教育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3.2 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3.2.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3.2.2 不予受理、许可而又不告知理由的。

3.2.3 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3.2.4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3.2.5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3.2.6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3.2.7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2.8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3.2.9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3.2.10 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3.3 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3.1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3.2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3.3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3.4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举报渠道
受理标准
保护措施
明确受理标准,对举报内容进行筛选和确认,确保有价值的举报得到有效处理。
为举报人提供保护措施,如匿名举报、禁止打击报复等,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03
举报与受理
02
01
制定详细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调查程序
对取证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工作过错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总结词
详细描述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总结词
定期审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详细描述
通过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了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对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
详细描述
1. 损害公司利益的界定:员工在工作中获取不当利益、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2. 责任追究的原则:根据损害公司利益的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 责任追究的程序:通过调查、核实、评估等环节,确定损害公司利益事实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10-28
制度概述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处理预防与改进措施案例分析与应用
contents
目录
CHAPTER
01
制度概述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旨在督促工作人员提高责任心和工作质量。

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树立价格认证中心的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编外和聘用专职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贻误工作,产生过失,但不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心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的;(二)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疏忽而产生过失的;(三)违反业务工作(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价格成本审核、价格事务性工作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四)对符合业务受理条件,不及时受理的;(五)因未及时索取或认真核对委托书内容(包括标的范围、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基准日、目的等)、权属证明及与业务工作相关资料的,或未全面、及时、真实地调查标的物价格(包括提供虚假价格),且影响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六)实物勘察没有完整、真实记录实物现状,或提供实物虚假现状、情况,致使结论失实的;(七)草拟、审核、校对工作底稿或文稿,因工作疏忽,致使结论书或文稿的格式、内容、文字、数字等产生错误的;(八)经领导审批后,擅自修改结论及结论内容,或文稿内容的;(九)不按规定交接因工作需要而留置的样品,擅自处理、丢失、毁损留置样品以及有关标的权属证明等重要资料的;(十)明知与当事人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以致影响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违反保密原则,有意或无意地将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泄漏给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接受他人吃请,而影响工作的开展及客观、公正性的;(十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追究办法为强化管理人员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责任,提高其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的发生,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

2、本制度针对各部门发生和出现的各种违规、过错行为对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行为、事件进行处理。

二、强化责任意识1、管理人员尤其是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本着高度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管理。

2、做工作要求真务实,要真正做到有成就、有业绩、有结果、有汇报。

3、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不力、推诿扯皮人员,严肃处理。

4、对部门间的协作办理事项,要做到及时、认真、耐心解答与处理。

三、责任分类及处罚工作责任分为一般工作责任和重大工作责任。

一般工作责任由经理例会讨论后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总经理决定执行。

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总经理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解,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的严重的,予以开除。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15000元的。

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罚,并处1000-5000元罚款。

2、重大工作重任。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1、定义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责任为:凡是因个人主观原因对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对公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情况。

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2、工作过失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无视公司制度和纪律,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和同事交办的工作任务;(2)工作中玩忽职守、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公共关系处理失当,影响工作开展的行为;(3)未经许可,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公司和复制;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资料、图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行为;(4)在对外活动中,有损公司利益、声誉及形象的言语和行为;(5)向他人透露自己工资奖金情况,打听别人收入情况的行为;(6)其它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工作过失未造成一定危害的,由行政部开具《工作过失单》。

因工作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送交国家有权部门处理。

4、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等,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消除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

6、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因员工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7、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负责解释。

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生效。

总经理(签字):2010年12月日工作过失单工作过失单。

工厂工作中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合集五篇)

工厂工作中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合集五篇)

工厂工作中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合集五篇)第一篇:工厂工作中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释义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行;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三、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1、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3、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1、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8)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影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格而收取回扣的;(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生产和营销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工作过失责任管理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管理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管理办法》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各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责任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责任事故不处理好不放过)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2、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另作申请告知);3、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任务,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6、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7、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9、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工作过失责任分为。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具体承办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或各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公司领导或部门主管等领导、指挥、安排别的承办人员办事过程中有过失责任行为发生而又不加以处理整改的,公司或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责任负责制,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并明确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产生的过失定为失职或渎职。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由于工作过失过错等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认定、处罚、赔偿标准及具体处罚细则。

第四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惩处依据和惩处方式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四)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六条处罚依据:本条例、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质量奖惩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责任追究惩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罚款赔偿、降职降薪、调岗、辞退等第三章过失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八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1.因图纸设计、计算等错误导致技术标书缺陷而造成报价损失;2.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错误导致生产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3.因保管不慎造成图纸和其他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4.故意偷窃公司技术资料用于个人利益的;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秘密;6.签订有重大缺陷的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合同评审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8.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9.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10.提供虚假资料的或隐瞒相关资料不予提供的;11.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12.未按规定办理授权或转委托的;13.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4.不主动和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15.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1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17.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18.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19.推诿扯皮或故意延误发货的;20.由于不认真细致造成装箱发货重大错误;21.不执行发货规定,私自将货物外发造成公司损失的;22.在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23.签订、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24.不执行进料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厂的;25.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26.不履行检验职责造成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入工厂适用的;27.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后续质量事故的;28.未按要求完成检验,产品到用户方后发现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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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方法(doc 4页)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
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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