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汇总
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新药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应用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发展医药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旨在汇总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从试验设计、试验参与者、试验流程、数据收集和伦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概述: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全面、规范和安全的药物临床试验指导,保障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试验设计的合理性、试验参与者的选择和知情同意、试验流程的规范、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质量控制、试验过程中的伦理要求等方面。
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时,必须遵循这些指导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正文内容:一、试验设计1.确定试验目标和主要研究问题2.制定试验设计的具体方案,包括研究类型、样本容量、分组方式等3.选择适当的对照组,确保试验结果的比较可靠性4.确定试验终点和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5.建立试验流程和时间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工作流程二、试验参与者1.选择适当的试验参与者,符合研究对象的特点和需要2.为试验参与者提供充分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其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和风险3.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严格按照伦理要求进行保护4.对试验参与者进行适当的筛选和入组评估,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个体5.与试验参与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三、试验流程1.制定试验操作规程,明确试验流程和要求2.建立试验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建立监测和审核机制,对试验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价4.对试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记录,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5.建立试验终止和终结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试验的结果得到有效评价和总结四、数据收集1.制定数据收集的具体方法和流程,包括数据源、数据收集表和数据录入规范等2.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验证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解读,有效评价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4.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和报告,包括试验流程、试验参与者信息和试验结果等5.对数据进行保存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五、伦理要求1.遵守伦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试验计划的伦理审查和评估2.严格按照伦理要求进行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和保护3.确保试验过程中的机密性和隐私保护4.对试验结果的报告和公开进行伦理评价和道德审查5.针对伦理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保证试验的伦理合规性总结: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试验的可行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1.确定试验目的和问题在设计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时,首先需要明确试验的目的和问题。
试验目的主要是确定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解决相关的临床问题。
因此,设计方案时需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问题,以便确定试验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指标。
2.确定试验类型和样本量根据试验目的和问题,确定试验的类型,包括治疗性试验、预防性试验、诊断试验等。
根据试验类型和目的,确定合适的样本量,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样本量的确定需要考虑试验的效能和安全性指标,以及统计学分析的要求。
3.选择适当的试验设计根据试验目的和问题,选择适当的试验设计。
常见的试验设计包括随机对照试验、交叉设计试验、配对设计试验等。
选择合适的试验设计可以有效控制试验的偏倚,提高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4.严格控制试验的随机性和盲法在试验进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试验的随机性和盲法,以减少实验中的偏倚和误差。
随机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实验结果的偏倚,盲法可以减少实验者的主观影响,提高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5.制定合理的试验方案根据试验设计和问题,制定合理的试验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药物使用方案、观察指标、数据收集方案等。
合理的试验方案可以有效地进行试验的操作,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保障试验的安全性和伦理性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试验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
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伦理规范,保障试验的安全性和伦理性。
试验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权益保护等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
7.合理选择试验参与者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需要合理选择试验参与者,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条件第九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药物临床试验盲法指导原则(试行)
202212一、前言 (1)二、盲法分类 (2)(一)双盲试验 (2)(二)单盲试验 (3)(三)开放试验 (3)三、设盲措施与操作 (4)(一)分配隐藏 (4)(二)治疗模拟 (5)(三)药物编码 (5)(四)研究参与人员的盲态保持 (6)(五)盲态数据审核 (7)(六)独立评价 (7)四、揭盲情形 (8)(一)终末揭盲 (8)(二)期中分析揭盲 (9)(三)紧急揭盲 (9)五、意外破盲处理 (10)六、盲法监控 (10)七、其他考虑 (11)(一)对设盲措施预先培训演练 (11)(二)尽量减少接触盲底的人数 (11)(三)鼓励将新技术应用于盲法 (12)(四)与审评机构沟通盲法考虑 (12)八、参考文献 (13)附录1:不同盲法的盲态保持建议 (14)附录2:词汇表 (15)附录3:中英文对照表 (18)一、前言盲法也称设盲,指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使受试者方(受试者及其陪同人员)和/或研究者方(申办者及其委托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等的人员)不知道治疗(也称为“处理”,以下均简称“治疗”)分组信息,是控制试验偏倚的一项重要措施。
治疗分组信息是指能够显示、揭示或用于推测受试者接受何种治疗的所有信息。
对于随机临床试验,盲法往往与随机分组相结合,作用于试验的全过程,以避免因“知道随机分组信息”而导致可能出现的试验偏倚。
如果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未设盲,试验相关人员知道治疗分组信息可能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在心理上产生差异性影响,进而导致试验结果发生偏倚。
例如,研究者可能会倾向性地选择入组受试者,受试者可能会根据入组情况产生治疗效应之外的不同反应,评价者可能会在进行有效性与安全性评价时产生主观偏差等。
这种偏倚对于试验结果的影响是极难评估的。
因此,盲法思想应自始至终地贯彻于整个临床试验中,以最大程度地控制试验偏倚。
根据疾病特征、药物特点、试验方案设计和实际操作难度等方面的差异,临床试验的盲法被分为双盲、单盲和开放等形式,其设盲措施和盲态保持程度不尽相同。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2020
2020年7月一、背景与目的 (1)二、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及其说明 (2)(一)原始数据库 (2)(二)分析数据库 (4)(三)数据说明文件 (5)(四)数据审阅说明 (6)(五)注释病例报告表 (6)(六)程序代码 (7)三、临床试验数据相关资料的格式 (7)(一)便携文档格式 (7)(二)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 (8)(三)纯文本格式 (8)(四)研究数据传输格式 (8)(五)数据集拆分 (8)(六)数据集名称、变量名称及变量长度 (9)(七)数据集标签及变量标签 (9)四、其它相关事项 (10)(一)试验数据的可追溯性 (10)(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下的数据文件 (10)(三)外文数据库 (11)(四)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11)五、参考文献 (12)附录1:常用原始数据集 (13)附录2:研究标签文件 (14)附录3:文件夹结构 (15)附录4:词汇表 (16)附录5:中英文词汇对照 (18)一、背景与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是申办方向监管机构递交的重要资料之一,对于监管机构和申办方来说都是宝贵的资源。
规范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呈现临床试验数据对于提高药物临床研发的效率和质量、缩短审评时间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有利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研发或监管的信息互通或共享。
申办方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若不遵循一定的规范,熟悉和理解数据结构及内容将占用大量的审评资源。
某些情况下,申办方或监管机构可能需要针对多来源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如果数据没有规范化,整合利用也几乎难以实现。
临床试验数据相关的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数据库及其相应的数据说明文件、数据审阅说明、程序代码和注释病例报告表(annotated Case Report Form,aCRF)。
本指导原则主要对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的内容及格式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指导申办方规范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同时有助于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等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临床试验中的相关工作。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1—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2—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1期临床实验指导标准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 遵守伦理原则:试验应该符合道德和伦理标准。
试验涉及的病人应该给予充分的知情同意并接受适当的保护。
2. 合理的研究设计:试验设计应考虑试验的目标、假设、方法、随机化和对照组,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3. 适当的样本大小:试验中选取的病人样本大小应充足,以确保试验结果的有意义和代表性。
同时应如实报告样本大小计算的基础和理由。
4. 适当的参考标准:试验应根据适当的参考标准,包括诊断标准和治疗成功率等来评估试验结果。
5. 充分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试验应收集充分的数据,并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确定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应严格控制数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的误差。
6. 重点监测安全性:试验中应注重监测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记录和报告任何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和反应。
7. 透明的结果公布:试验结果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公布,包括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副作用等信息,以便研究者和医疗专业人士能够接受和应用这些研究结果。
《药物临床试验富集策略与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2020年12月一、概述 (1)二、富集策略与设计的适用性 (2)三、常用的富集策略与设计 (3)(一)同质化富集 (3)(二)预后型富集 (5)(三)预测型富集 (6)(四)复合型富集 (11)(五)适应性富集 (11)四、富集策略与设计的相关考虑 (12)(一)生物标志物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度 (12)(二)是否纳入标志物阴性的受试者 (13)(三)入选人群和分析集 (14)(四)筛选富集人群对优效和非劣效试验的不同影响 (14)(五)控制I类错误 (15)五、监管考虑 (16)(一)准确界定富集人群 (16)(二)不应忽视非富集人群的疗效 (16)(三)预先确定研究方案并与监管机构沟通 (17)六、参考文献 (18)附录1:词汇表 (25)附录2:中英文对照表 (27)附录3:富集设计的研究案例 (28)一、概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在入组的受试者中验证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但实际上,由于受试者病理生理学特点和药物作用机理的复杂性,不同受试者的药物治疗效果不尽相同,从而影响临床试验的效率。
为了入组能够从试验药物中获益最大化的受试者,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效率,富集策略的概念应运而生。
富集是指在临床试验中根据受试者的某些特征(如人口学、病理生理学、组织学、基因组和蛋白质组学等)前瞻性地精准定义从试验药物中获益最大化的目标人群。
临床试验中有多种选择受试者的富集策略,例如,可以选择因具有一定特征而对研究药物最有可能应答的受试者,也可以选择那些对现有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而可能对试验药物敏感的受试者,或者单纯选择更容易出现终点事件的受试者等。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常用的富集策略与设计的原理与方法、各自的优缺点,并从实际应用和监管角度说明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本指导原则中,“富集策略”主要是指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用于选择最有可能获益的受试者的方法,但也可以扩展到使用外部(历史或平行)对照的单臂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支持药品注册上市为目的的确证性临床试验,也可供以非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参考使用。
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草案已正式印发,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本通知旨在向相关部门和药品研发机构介绍该指导原则的重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以确保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安全和科学性。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第一个临床试验阶段,主要目的是评估新药在人体内的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疗效。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试验受试者的权益、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试验管理指导原则是当前药品研发工作的迫切需求。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设计与实施要求。
新药临床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试验目标、观察指标和评价方法应明确。
试验受试者的选择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必须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试验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试验伦理与行为规范。
试验机构和研究人员在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伦理规范和行为规范,以确保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试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伦理委员会,对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
试验过程中,研究人员应与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进行充分、真实的沟通,确保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三、试验中的安全监测与风险管理。
试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试验相关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试验受试者的安全。
试验机构和研究人员应定期上报试验中的不良事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四、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
试验数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是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试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试验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传输的安全可靠。
数据的分析和解读应符合科学原则和统计学规范。
为确保指导原则的有效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相关药品研发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药物临床试验从启动、实施到完成研究报告均需要一些特殊考虑。
为保护受试者安全,落实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讨论制定相关措施以完善特殊时期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该指导原则对疫情期间应急批准的新冠肺炎药物(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和其他在研药物临床试验提出建议,供申办者和研究者参考。
一、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原则药物临床试验应优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和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在符合相应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及安全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质量负总责,临床试验各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1]。
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2]。
申办者应按照临床试验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信息中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申办者应评估试验药物对受试者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
疫情期间,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加强受试者个人防护管理,切实保护受试者。
(二)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申办者应加强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体系建设。
应严格按照药物警戒工作要求开展安全信号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按要求及时上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5月目录一、引言 (1)二、适应性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一)合理性 (3)(二)完整性 (4)(三)可行性 (5)三、常用的适应性设计 (5)(一)成组序贯设计 (6)(二)样本量重新估计 (7)(三)两阶段无缝适应性设计 (8)(四)适应性富集设计 (10)(五)适应性主方案试验设计 (12)(六)多重适应性设计 (13)四、适应性设计的其他考虑 (14)(一)贝叶斯方法的应用 (14)(二)模拟方法的应用 (16)五、监管的考虑 (17)(一)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17)(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8)(三)其他的考虑 (18)参考文献 (20)附录1、词汇表 (22)附录2、适应性设计案例 (25)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12一、引言3本指导原则侧重于讨论临床试验中采用适应性设计的重要概念和原则,4主要从监管角度来讨论一些常用的适应性设计,提出建议供申办方在计划使5用适应性设计时予以考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目的是帮助申办方6评估是否采用以及如何进行适应性设计,以支持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上7市申请。
对于申办方提交的适应性设计方案,监管部门会依据提交的材料及8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在综合评估后给出具体的咨询意见。
9适应性设计可能会涉及多种统计方法,因此,在具体设计适应性临床试10验方案时,申办方应同时参考其它相关的ICH指导原则和国内指导原则。
11临床试验最为常用的设计是固定样本量的设计,也常被称为传统设计,12被广泛地用于确证性试验,它是指对试验的数据仅在试验终止时做一次有效13性分析并在试验进行中没有对试验进行任何的分析和修改。
很多确证性试验14是基于前期有限的数据而设计,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
如何根据试验期间15累积的数据对试验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而修正设计的偏差就成为试验设计时需16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
《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引言部分的内容应当清晰、简洁地介绍文章的主题和目的,概括阐述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以患者为中心的重要性。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写作方式:1. 引言1.1 概述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患者治疗选择以及药品研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过去传统试验设计往往忽略了患者参与度和满意度,仅仅将其视为被试对象而非合作伙伴。
近年来,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逐渐受到关注,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旨在解读《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并探讨其重要性、解读和实施所面临的挑战及相应解决方案。
文章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引言、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的重要性、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解读、实施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的挑战和解决方案、结论及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阐述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探讨其意义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遇到的挑战。
通过该文,我们希望提高人们对于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的药物研发和上市流程。
我们相信,只有真正将患者需求放在首位,才能达到更好地服务患者群体和推动医学领域整体发展的目标。
2. 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的重要性2.1 提升患者参与度和满意度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安全性和疗效的重要环节,而以患者为中心的试验设计可以提升患者对于试验过程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通过在试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患者的需求和意见,能够更好地满足其个体化治疗需求,提高他们对于试验的积极参与度。
同时,关注患者的体验和意见反馈,可以改善试验方案,并进一步提高患者对于整个试验过程的满意度。
2.2 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可以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29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
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和统一国内对适应性设计的认识,促进适应性设计的应用和理解以提高研发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1月29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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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一、概述 (1)二、适应性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一)适用性 (3)(二)合理性 (4)(三)完整性 (5)(四)可行性 (6)三、常用的适应性设计 (7)(一)成组序贯设计 (7)(二)样本量重新估计 (8)(三)适应性无缝剂量选择的设计 (10)(四)适应性富集设计 (12)(五)两阶段适应性设计 (13)(六)适应性主方案试验设计 (14)(七)多重适应性设计 (16)四、其他考虑 (16)(一)仅基于外部数据的修改 (16)(二)监管的其他考虑 (17)五、参考文献 (19)附录:词汇表 (25)一、概述确证性临床试验的设计一般基于前期探索性研究结果,很多时候仅依赖于非常有限的数据,由此可能造成设计元素存在较大的偏差,从而直接影响试验的成败。
随着药物研发的推动,临床研究的技术方法得到不断的发展,适应性设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与应用。
适应性设计允许根据试验期间累积的数据对试验设计进行修改,以修正初始设计的偏差,从而增加试验的成功率,提高试验的效率。
成组序贯设计是最早应用于临床试验的适应性设计,其后,适应性设计较广泛地用于样本量的重新估计,现今逐步推广和发展到了多种类型的试验设计,例如两阶段设计、平台试验设计等更为复杂的设计。
随着理论方法的不断成熟完善、模拟计算能力的进步,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适应性设计在临床试验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本指导原则对适应性设计的定义为: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在期中分析时使用试验期间累积的数据对试验做出相应修改的临床试验设计。
一方面,适应性修改是“按预先设定的计划”进行的,而不是临时提出的修改方案;另一方面,适应性修改是一个自我学习的过程,即通过对累积数据的不断学习,相应地修改试验方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研究环境。
因此,适应性设计旨在更好地改进进行中的临床试验,而不是因设计本身缺陷而有极大可能导致临床试验失败所做的临时补救。
在实际当中有时会基于充分合理的外部数据对一个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做出修改,如果这种修改仅仅基于外部数据,依据本指导原则的定义不将其归于适应性设计的范围。
本指导原则着重于讨论适应性设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常用的适应性设计类型、使用适应性设计时的考虑要点以及监管要求等,目的是指导和规范申办者如何采用以及实施适应性设计。
申办者在设计适应性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同时参考其它相关的ICH指导原则和国内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药品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对于探索性研究也具有参考意义。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将予以修订完善。
二、适应性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决定是否采用适应性设计之前,应全面深入地权衡适应性设计和传统设计之间的优劣,尤其是适应性设计在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方面的复杂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在试验实施中可能会引入的、不可避免的操作偏倚以及其他各种挑战。
采用适应性设计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特别是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fitness for purpose)、合理性(validity)、完整性(integrity)和可行性(feasibility)。
(一)适用性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是指计划开展的试验是否适合采用适应性设计。
一般而言,确证性临床试验需要良好合适的试验设计,包括试验目标、受试人群、入组分配、主要终点、分析方法等多个方面,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偏差都可能导致试验的失败。
适应性设计虽然可以实现自我学习,重新评估当前试验的计划,并可以调整设计时的偏差以寻求更好的方法来实现同一目标,但它并不是用于解决试验开始时设计上的错误。
是否采用适应性设计,首先应该考虑需要什么样的适应性修改、什么样的数据、验证什么样的假设、什么样的决策方法、什么样的条件使其能在实际中实施等。
如果一个适应性设计并不能带来预期试验效率的增加、试验质量的提高,或者实施起来有极大的困难,则并不适合采用该设计。
此外,适应性设计需要在设计阶段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深入地研究和仔细地计划。
大多数适应性设计方法是为满足临床试验的特殊需求而产生,可能不具备统计理论上的某些最优性,但它可能是解决临床试验某个特殊问题最为合适的方法,因此在考虑采用适应性设计时应主要基于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
另外,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在操作和实施中较传统试验更为复杂和困难,因此,试验设计方法的简易性有时也成为是否采用适应性设计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二)合理性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是指试验的总I类错误率能否得到控制,以及能否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可解释性和说服力。
判断适应性设计是否合理,最重要的标准是所使用的统计方法能否控制总I类错误率。
适应性修改一般需要考虑统计检验的多重性问题,并需将试验的I类错误率控制在预先设定的水平。
此外,对有些适应性设计来说,如果采用双侧检验,由于适应性修改前后阶段的p值不能反映组间比较的方向,有可能使得最终的整体p值的意义难以解释,为避免这种情况,可在试验方案中选择单侧检验;但对另一些适应性设计,例如不对称的双边假设,双侧检验会是更合适的选择。
保持试验的合理性还意味着应该有正确的统计推断方法,比如用于计算调整后的p值、估计效应量及置信区间,以及衡量不同阶段治疗效果的一致性等。
适应性设计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目标人群、多个假设、多个终点或多重检验,故对统计分析方法的合理性有着很高的要求。
如果对适应性修改没有相应合理的统计方法,则不宜采用该设计。
由于适应性设计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因没有适用的统计推断的理论公式或解析公式,需要基于模拟方法验证统计方法的合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额外的不确定性。
如果适应性设计需要合并调整前后的数据,那么需要考虑数据合并的合理性(包括前后数据的差异以及合并方法等)以及合并后疗效估计的可解释性。
如果适应性修改的最终统计检验结果虽为阳性但临床获益太小,也不足以支持所验证的药物疗效。
(三)完整性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是指是否能够控制住试验操作所引入的偏倚。
保持试验的完整性意味着需要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保持期中分析结果的盲态,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偏倚。
避免引入操作偏倚是所有临床试验的最基本要求。
适应性设计由于涉及临床试验许多方面的修改,有可能影响后续试验的执行,对保持试验的完整性增加了额外的难度。
因此在确证性试验中,适应性设计的期中分析一般应该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DMC)及其申办者以外的独立统计支持团队完成,并保证期中分析的结果不被申办者、研究者和受试者所知悉,以免影响后续试验的执行和引入操作偏倚。
因适应性修改涉及多个环节,设立一个有效的防火墙以防止期中分析结果外泄而造成可能的操作偏倚是执行中最为重要的任务。
为此,适应性设计的方案应包含一个完善的操作流程,特别是关于如何设置相关信息的访问权限。
同时,为避免不可控制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还要考虑怎样避免根据试验所做的修改而被间接地推出期中分析的结果。
申办者应准备好试验所有需要的标准操作流程,并将涉及适应性修改的相关流程纳入其中,同时记录好实际操作的过程。
以上这些都应该在试验的设计阶段仔细考虑,并需要在试验进行中严格地执行,以免影响试验的完整性。
(四)可行性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是指试验的适应性修改能否在实际中实施。
由于适应性设计比传统设计更为复杂,并且实施和分析更加困难,在计划采用适应性设计之前,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适应性调整策略能够保障试验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相对于试验周期,有充裕的时间根据试验累积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适应性修改和开展后续试验的操作;期中数据收集和数据清理可以快速完成,以便按预定计划完成期中分析和调整;具备能够快速修改随机化程序/药物供应系统;具备足够的药物供应管理的能力以及能够负担增加的药物供应;提前准备好适应性设计的数据采集系统;保证与各相关方的沟通顺畅有效;能够配备专业软件来完成复杂设计和相关分析的计算等。
同时,在试验设计阶段,申办者也可以与研究者沟通,评估所考虑的适应性设计在实际中能够顺利进行的可行性。
如果相关适应性修改难以实施,则应该考虑其它设计。
综上所述,若计划采用适应性设计,需要仔细地评估其是否确有优势。
若无法决策,可以采用模拟方法以评估适应性设计的效率。
如果评估后适应性设计没有体现出太多的优势,建议谨慎考虑适应性设计。
三、常用的适应性设计(一)成组序贯设计成组序贯设计是指方案中预先计划在试验过程中进行一次或多次期中分析,依据每一次期中分析的结果做出后续试验的决策,决策通常有四种可能:①依据优效性终止试验;②依据无效性终止试验;③依据安全性终止试验;④继续试验。
期中分析的时间一般基于累积数据的占比,如受试者入组比例或发生目标事件数的比例,或日历时间。
如果期中分析至少有一次优效性分析,且有提前终止试验的可能,则应调整分析的I类错误率以将总I类错误率控制在事先设定的水平。
调整I类错误率的常用方法包括Pocock方法、O'Brien & Fleming方法和Lan & DeMets方法等。
由于期中分析仅使用了部分数据,结果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评估早期优效性时一般建议使用较为保守的方法以便终止试验时增加优效结论的可靠性。
无效性边界的设定分为绑定和非绑定。
绑定边界在期中分析结果一旦跨越无效性边界时必须终止试验。
非绑定边界在期中分析结果跨越无效性边界时,一般会终止试验,但在有些情形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基于全面评估后仍然可以建议试验继续进行。
对于非绑定边界,无需调整最终分析的I类错误率。
选择期中分析的时间点也要仔细考虑。
如果成组序贯调整计划中存在以优效性提前终止试验的可能,时间点的选择应该考虑期中分析时的数据量是否充分以及随访时间是否足够以便能够提供可靠的疗效估计和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也包括重要的次要终点以及一些重要的亚组结果的估计。
若期中分析是要验证药物的安全性和无效性,时间点则应该侧重于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
(二)样本量重新估计样本量重新估计是指依据预先设定的期中分析计划,利用累积的试验数据重新计算样本量,以保证最终的统计检验能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或修改后的目标,并同时能够控制I 类错误率。
初始样本量的估计通常取决于效应量、主要终点的变异度、试验随访时间、受试者脱落率等诸多因素,而这些常常基于以往的研究数据。
多数情况下,试验设计阶段样本量的估计所需要的参数信息往往不够充分,可能会导致样本量估算的不够准确。
适应性设计中的样本量重新估计为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样本量重新估计的方法可以分为盲态方法和非盲态方法。
盲态方法,也称为非比较分析方法(non-comparative analysis),是指期中分析时不使用实际试验分组的信息,或者未做任何涉及组间比较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