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中小板上报中国证监会文件格式要求
中小板上报中国证监会文件格式要求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上报文件格式要求。
1.1辅导备案材料(无相关要求)1.2工作底稿1.2.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基本流程
3 申报阶段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证券公司将根据证监会办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撰写招股说明 书、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负责整个全套上市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 行公告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授课机构 保荐机构
会计师 律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保荐机构
学习目的 讲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流程,以及收发管 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讲解证监会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介绍公司治理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讲解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作用与地位 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务,董事、监事和高 管人员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 责任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 况 采购情况 生产情况 销售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技 术与研发情况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
高管人员
同业竞争状况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情况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及任职资格 高管人员的经历及 行为操守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 和勤勉尽责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 职情况 报告期内高管人员 变动 高管人持股及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 请报告
➢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 行的决议
➢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 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发行保荐书 ➢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企业改制辅导至发行审核流程
企业改制辅导至发行审核的流程民营企业一、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一)拟定总体改制方案拟改制企业应聘请具有改制及主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财务顾问,企业和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造的总体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项:1、发起人概况:(1)历史沿革(含控股、参股企业概况);(2)主营业务、经营范围;(3)资产规模;(4)经营业绩;(5)组织结构;(6)投资结构2、资产重组方案:(1)重组目的及原则;(2)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等方面的重组安排)(二)选聘中介机构除财务顾问外,一般还包括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三)开展改制工作中介机构确定后,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召开中介协调会,明确各中间机构的具体分工,讨论企业的重组方案,确定工作时间表。
各中介机构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1、明确主营业务、资产归属、规模等2、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注意:若整体改制涉及引入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等事宜,应首先办理与之相关手续,包括根据所签署的投资协议在投入资金到位后进行验资,办理增资后工商变更。
3、确定改制基准日;4、在改制基准日之前完成资产重组方案;5、以改制基准日为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完成正式的改制方案;6、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拟定公司章程草案;7、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四)发起人出资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该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
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可以为已聘请的审计会计师,如有需要也可另外聘请)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五)召开董事会,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董事会对公司筹备情况进行审议,审议公司章程草案,对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决议,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2.项目编码:44028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
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作者: 日期:各类型项目申报文件封卷注意事项一、首次公开发行(一)文件清单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目录需要提供文件。
封卷文件包括最初申报文件、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及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回复。
2、在申请材料目录前添加下述文件,并根据新添加内容更新并签署下述文件:0-1机构联系表0-2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0-3关于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0-4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的说明0-5关于公司募集说明书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差异比较情况的说明3、封卷稿招股说明书需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后为最终稿,项目组应在发审会后落实回复内容以及准备目录清单准备的文件。
招股说明书声明章节必须更新全部签署日期,包括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声明;发行人律师的声明;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声明;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说明;承担验证业务的机构声明。
招股说明书首页需由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封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封卷稿)需存放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前面;招股说明书摘要(封卷稿)代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更新签署日期。
4、历次反馈意见及发审委意见增加到申请文件目录内(如下),根据申请材料的数量制作新的文件夹、编制并打印新的目录以及目录中新增章节、文件打印新的舌页和隔页。
第九章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历次反馈意见回复材料11-1 XXXX11-2 XXXX第十二章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材料12-1 XXXX12-2 XXXX5、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回复文件需要单独成册,总目录中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材料章节可索引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文件夹”,需标注。
6、(如有)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证券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实现监督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的内容,发行人如发生需要重新提交发审委审核的情况,项目组需补充相关文件,并保存原件做好再次封卷准备。
华强方特:关于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4793 证券简称:华强方特主办券商:招商证券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进展公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18年5月28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辅导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辅导验收情况2019年5月30日,公司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下,已通过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2019年6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申请文件。
2019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第19171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9年6月28日,《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了预先披露。
2019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714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组织完成反馈意见回复。
2019年4月9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一)《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1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发行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IPO文件
IPO文件即上市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第三章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3-1 发行保荐书第四章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 法律意见书5-2 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2 发起人协议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七章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第八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第九章其他文件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9-5 重要合同9-5-1 重组协议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第十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特别提示本指南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索引使用,并未涵盖相关规则关于齐备性要求的全部事项,对文件齐备性的判断应当以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书面补正要求为准。
二、通用指南1. 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审核系统设置的文件目录相符。
2. 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相符,单一文件名称在80个字符以内。
3. 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版文件内容可编辑。
4. 文档幅面大小、字体排版等格式符合格式准则要求。
单个文件大小在80M以内,如单个文件过大可拆分为多个文件。
5. 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由律师鉴证,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
6. 申请文件签字处为本人亲笔签字。
如由他人代签,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加盖法人公章;签字处载有印刷体,签字应与1印刷体一致(统一为中文或英文)。
7. 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在相应文件提供说明)。
8. 审核系统项目详情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涉及网站披露的信息:公司全称、公司简称、融资金额(亿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评估机构、签字评估师等。
9. 如存在补正情形,在对应的系统栏目处提交相关补正文件,无需再次提交全套申报文件。
三、申请材料制作指南23456789101112131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
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