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及XX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班子正职、其他按照中层级别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第五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职责分工:(一)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
(二)集团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动议初步方案,研究初步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集团党委负责领导和把关选拔任用工作。
(四)集团纪委监督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考察、任前廉洁谈话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任职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任职基本资格(一)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业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坚持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程序1. 选拔与提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各部门提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名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审核与考察: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任免与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4. 聘任与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公司总经理与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期限与任期管理1.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2. 任期内,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聘任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3.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
六、考核与评价1.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解聘与辞职1.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中层干部的选任标准及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等。
三、基本原则1.择优原则。
选用最具有能力、潜力、忠诚度的人员并加以培训和鼓励。
2.公开竞争原则。
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公正公平。
3.激励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保证能力优秀的干部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发展机会。
4.重在平衡原则。
从整体上考虑各项因素,保证各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四、考核内容1.能力素质。
对干部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核。
2.道德修养。
对干部的纪律规矩、廉洁自律、忠诚奉献等进行考核。
3.团队协作。
对干部的协作能力、团队意识、领导才能等进行考核。
4.工作业绩。
对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质量、效益等进行考核。
5.发展潜力。
对干部的职业潜力、自我提升能力、跨部门、跨行业的适应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1.组织考核部门。
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干部任职前后的专业考试及素质考核。
2.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面试、笔试、论文答辩、综合分析等。
3.确定考核标准。
企业需明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
4.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部门根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评定候选人得分。
5.裁定聘用。
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候选名单,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六、干部变动1.离任的制度。
离任的干部应当做到和平分手,并根据离任时的表现评价,为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留下良好的基础。
2.晋升任命的制度。
干部在实践中表现良好的,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晋升。
3.调职的制度。
针对干部个人情况及组织中的需求,可以进行干部调职,需要经过各相关方面的协调。
七、激励奖励1.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对干部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所给予的额外奖励。
2.晋升调整。
根据干部的职业发展道路,对其进行职称晋升、职级提升等奖励。
3.培训进修。
对干部的加强和提高,企业可以组织干部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及进修。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3.1委任适用对象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聘任条件(一)公司中层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参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做出实绩;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执行力强;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政治思想水平高,熟悉精通所要担任职务的工作业务。
(二)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的资格1、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2、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新聘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表现突出、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3、身体健康;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确保人才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并提高中层行政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内部选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选拔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选拔委员会依据职位要求、岗位职责等,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公示。
3. 内部员工根据招聘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选拔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选拔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聘任人选。
6. 聘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委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外部委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委任委员会,由高管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委任委员会依据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委任标准,并进行公示。
3. 外部人员按照委任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委任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委任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委任人选。
6. 委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委任手续。
五、岗位职责与任期1. 中层行政人员应承担由国有企业委托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2. 岗位职责应与聘任或委任的职位相匹配,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
3. 任期一般为3年,满期后可重新聘任或委任,也可进行岗位调整。
六、待遇和奖惩1. 聘任或委任的中层行政人员享有相应的岗位工资、福利和保障待遇。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提高中层领导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与适用范围1. 聘任是指通过竞争选拔程序,选聘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位。
2. 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紧急情况,临时任命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3.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委任的程序1. 聘任程序:-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 考核评审:组织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面试,确定合适的人选。
- 决策聘任:公司领导层讨论并最终决定聘任人选。
- 公示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与被聘任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委任程序:- 紧急委任:在紧急情况下,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临时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 长期委任:企业领导层审议并决定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委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聘任和委任的条件1. 聘任条件:- 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等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通过专业考核评审。
2. 委任条件:- 具备临时接任的能力和经验;- 对国有企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能够在短期内胜任中层领导职责。
第五章聘任和委任的效果与监督1. 聘任的效果:- 被聘任人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待遇;- 聘任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和保障;- 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
2. 委任的效果:- 被委任人员在委任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委任期满后,回归原职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
3. 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聘任和委任效果的评估;- 对聘任和委任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聘任条件(一)公司中层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参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做出实绩;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执行力强;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政治思想水平高,熟悉精通所要担任职务的工作业务。
(二)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的资格1、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2、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新聘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表现突出、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3、身体健康;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聘用中层干部的程序(一)民主推荐1、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XX公司经理层及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XX公司经理层及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职责、权利与义务,实现业绩与薪酬的合理匹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人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任期与聘任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条任期制管理人员的聘任应通过公开竞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确保选聘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八条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享有公司规定的相应权限,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第九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年度业绩考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部门业绩目标等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任期结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任期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考核不达标或违反公司规定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监督机制,确保管理人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对违反纪律的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经理的聘任和委任程序,保证聘任和委任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中层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务类别中层经理职务分为以下类别: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2. 部门经理,包括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3. 项目经理,包括研发项目经理、生产项目经理等;4. 其他中层职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聘任与委任1.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聘任制,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综合考核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委任制,由企业董事会委派决定聘任。
3. 聘任和委任的条件和程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聘任和委任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聘任和委任的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五条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的信息,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应聘和推荐选择1. 候选人可按照公示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可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也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3. 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企业应选出不少于3名候选人。
第七条终审和决策1. 企业应组织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审和确定。
2. 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应当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业绩和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通知企业将最终确定的聘任和委任名单通知候选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及补充规定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会。
2.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XX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二)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
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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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
(二)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
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
新录用人员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但第七条第三项除外。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程序
第十条新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或职务提拔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议人选产生。
建议人选可由公司领导提名,或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二)确定考察对象。
综合管理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议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四)征求意见。
综合管理部就考察对象征求纪检人员意见。
(五)审定。
综合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六)公示。
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公司本部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七)聘任。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八)任前廉政谈话。
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其委托人,对新聘任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考察人选确定后,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任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公示内容主要是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岗位职级、拟聘任职务等。
第十三条已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因续聘、岗位调整、兼任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按下列程序聘任:(一)提名。
由公司领导提名。
(二)审定。
综合管理部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三)聘任。
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新录用人员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试用期满后,综合管理部对其试用期表现进行考察,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与员工岗位职级晋升同时进行的,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中层管理人员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聘期管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时间自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时间起计算。
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聘期期满后,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继续聘任。
第五章中层管理人员解聘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层管理人员自然解聘:(一)部门撤销的;
(二)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中层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延期退休
的除外。
第二十条聘任期间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档次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严重违纪被追究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四)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应当解聘现职的;
(六)公司与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第二十条情形的,综合管理部提出解聘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中层管理人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指标应反映部门绩效完成情况和团队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员工可以对所在中层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能力的指标作出评价,作为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岗位调整和学习培训的依据。
第七章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具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或不得同
时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中层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或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其聘期内、聘期届满或解聘时,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明确后备人才的发展方向,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人才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