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选举的民主程序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这里是由【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

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

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民主原则的政治制度,旨在确保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和选择政府领导人的权利。

该制度通过选举来决定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人的产生,以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是选举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的机构,应由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以确保公正和多元性。

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的基础,应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选民应通过身份验证和登记手续来确保其合法资格。

3.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应允许各政党和独立候选人提名。

提名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

4.竞选宣传:竞选宣传是候选人向选民传递政策和理念的重要方式。

宣传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5.投票和计票: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方式,应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确保选民的自由和公正。

计票应公开透明,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选举监督选举监督是保证选举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机制。

选举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是确保选举公正的关键,该机构应由公正和独立的人员组成,具有法定权力和资源。

2.观察员和媒体监督:观察员和媒体的参与是选举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自由地观察和报道选举过程,揭示任何不正当行为。

3.投诉和申诉机制:投诉和申诉机制是选举监督的重要环节,选民和候选人应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投诉和申诉,确保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三、选举结果和权威认证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由独立的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并公布于众。

选举结果的认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结果的公布:选举结果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并向公众和候选人公开透明。

2.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选举结果的权威认证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选举结果的争议解决:选举结果如有争议,应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选举制度。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制度。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政权组织形式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与宪政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规范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法律敎育网(四)秘密投票的原则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014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多选题「经典」(2)

2014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多选题「经典」(2)

2014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多选题「经典」(2)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6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64.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

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65.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

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66.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

简述选举的一般程序

简述选举的一般程序

简述选举的一般程序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人民行使选举权利、选择代表或领导人的过程。

选举的一般程序包括选举的准备、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和结果宣布等环节。

在选举开始之前,需要进行选举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制定选举法规和程序,并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选举过程。

选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的重要环节之一。

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由政党、团体推荐来提名。

在提名过程中,候选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国籍、教育背景等。

提名期限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公布候选人名单。

然后,选民登记是为了确保合格的选民参与选举。

选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委员会注册,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材料来完成登记。

这样可以确保选民的身份和资格,防止非法选民的出现。

接下来就是投票环节。

在选举日,选民需要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民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领取选票后在投票站的隔离投票室内进行投票。

投票方式可以是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

投票结束后,就是计票阶段。

选举委员会将对投票箱内的选票进行计数,确保计票的公正和准确。

计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候选人或其代表、观察员等可以在场监督。

如果有争议或投票结果非常接近,可以进行复审或重复计票。

选举结果将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宣布。

选举委员会会根据计票结果,确定当选的候选人或政党,并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一经公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当选的候选人将正式成为代表或领导人。

总的来说,选举的一般程序包括选举的准备、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和结果宣布。

这些程序保证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了人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选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为人民参与政治、选择代表和领导人提供了重要途径,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公民的平等参与和选择,实现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机制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保障。

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一、选举的目的和原则民主选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的民主化和代表性。

其原则包括:1. 平等原则: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财富或社会地位。

2. 公正原则:选举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公开,确保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愿,候选人能够公平竞选。

3. 自由原则: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候选人有权自由竞选,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干扰。

4. 公众监督原则:选举过程应受到公众的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选举的程序和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程序和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选举时间规定:选举应在合适的时间内进行,确保选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候选人和政策。

2. 选民登记:选民应在选举前进行登记,确保选民身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提名,确保候选人的合法性和资格。

4. 选举宣传:候选人有权进行选举宣传,但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攻击。

5. 投票和计票: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选票应进行保密并确保准确计票。

6. 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果应及时公布,确保选民和候选人对选举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所了解。

三、选举监督和申诉机制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建立选举监督和申诉机制:1. 选举监督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和结果,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申诉机制:选民和候选人应有权提出选举申诉,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进行申诉,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反腐败措施:应加强选举过程中的反腐败措施,防止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四、选举结果的影响和权力交接选举结果的影响和权力交接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选举结果的尊重:选举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承认,无论是胜选方还是败选方。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主持选举的组织乡、县级选举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1-3名代表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选民登记需要登记选民不需要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当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指通过公民的投票选择政府领导人和代表的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促进政府的公正和透明,保障公民的参与和权益。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是选举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

选举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由政党、团体推荐。

提名应符合法定条件,如年龄、国籍、政治背景等。

提名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候选人的平等竞争。

2.选民登记:选民应在选举前进行登记,确保选民资格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选民登记应公开透明,确保没有选民的歧视和排除。

3.宣传和辩论:选举期间,候选人应有平等的宣传机会,可以通过演讲、电视辩论等形式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见和竞选纲领。

媒体应公正客观地报道选举活动,不偏袒任何一方。

4.投票和计票:选举日,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并通过投票表达意愿。

投票过程应保密、公正、公开,确保选民的自由意志。

计票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选举监督为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选举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选举监督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委员会:设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活动。

选举委员会应由各政治派别、社会团体和独立人士组成,确保多方参与和公正性。

2.选举观察员:各政治派别、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可以派遣选举观察员参与选举活动,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选举观察员应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3.投诉和申诉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

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选举结果的认可和过渡选举结果应得到各方的认可和尊重。

选举结果可以通过宪法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并进行政权过渡。

政府和候选人应积极配合,确保政权过渡的平稳和有序。

四、选举后的监督和评估选举结束后,应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选举制度。

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学术界可以共同参与选举的评估工作,为今后的选举提供参考和改进。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通过公民平等参预的方式,选举出国家领导人和政府代表的制度。

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保证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是选举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选举法律的制定:制定选举法律是确保选举公正进行的基础。

选举法律应明确选举的各项规定,包括选举的对象、选举的程序、选举的资格和选举的监督等。

2.选举委员会的组建:选举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活动的机构。

选举委员会应由各政治派别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的基础,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选民登记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一个具备选举权的公民都有机会参预选举。

4.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应通过党派内部提名、公民签名支持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提名资格,确保选举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5.选民投票:选民投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

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

6.选举结果发布:选举结果应及时发布,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选举结果应经过公正的统计和审核,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选举监督选举监督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够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选举监督应包括以下方面:1.内部监督:各政党和候选人应自觉遵守选举规则,确保选举的公正进行。

政党和候选人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应积极参预选举监督,监督选举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社会各界和媒体应开展选民教育,提高选民的选举意识和参预度。

3.国际监督:国际组织和国际观察团应派员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际监督能够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建议,增加选举的公信力和国际认可度。

三、选举的意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政治稳定:民主选举制度能够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民主原则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程序,让公民能够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政治代表。

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权,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程序:1.选举的时间和地点:民主选举制度应该规定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透明。

2.选民资格:明确规定具备选举权的公民条件,例如年龄、国籍等,以保障选举的合法性。

3.候选人提名:规定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通过政党提名、个人申请等方式。

4.选民登记:确保选民的身份和资格,防止非法选民的参与。

5.投票方式:规定投票方式,例如纸质选票、电子投票等,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6.计票和公布结果:明确计票程序和结果公布的方式,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二、选举监督:1.选举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选举监察:建立选举监察机构,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舞弊和不正当行为。

3.选举投诉处理: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选举宣传:1.公平竞争:确保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禁止不正当的选举宣传手段。

2.媒体公正:要求媒体在选举报道中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候选人或政党。

3.选民教育:加强选民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和参与意识,使选民能够理性、独立地进行选举投票。

四、选举结果的效力和权威性:1.选举结果的认可:明确规定选举结果的认可程序和机构,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选举结果的执行:确保选举结果的执行和落实,使选民的选择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实施。

民主选举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参与权的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通过建立和健全标准格式的民主选举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推动社会的民主发展和政治稳定。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尽管基本原则构成选举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但这些民主化韵选举原则能否真正实现,却与选举程序关系极大。

在一定意义上,选举程序甚至是落实选举原则的关键。

根据我国选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选举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

因此,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而且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选举法总则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选举法总则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选举法总则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选举法总则。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选举法总则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效力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渊源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分类(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选举法》第2条)1.乡级(乡、民族乡、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以及人民解放军、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选举法》第54条第3款)。

【提醒注意】直接选举只适用于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适用于地级、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

(二)选举平等我国选举法特别强调以下三种平等:1.人人平等(l)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选举法》第14条、第16条)。

(2)在实行直接选举情形下,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25条)。

【提醒注意】人人平等是由选举权的平等性决定的。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同样的。

2.地区平等(1)为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

(2)人口再少的地区,也要有一名代表。

比如,在县、自治县的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选举法》第14条第1款)。

3.民族平等为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行民族平等,《选举法》规定:(1)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第17条)。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程序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程序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程序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程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一)选区划分(《选举法》第24条)1.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区域。

2.选区划分主要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每个选区选1-3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选民登记(《选举法》第26、27、28条)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3.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5.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30、31、32、33条)1.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差额(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中,选举制度是占分比较高的一个章节,需要考生特别准确地进行理解记忆。

选举制度包括的重点内容如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性程度。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因为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仍应准予行使政治权利。

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同样享有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利,而是因为其精神缺陷而不能正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以下含义:(1)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以下形式上的不平等:(1)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司考宪法重点考点:选举制度

司考宪法重点考点:选举制度

司法考试中,宪法占了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法条的考查。

宪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一、选举机构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各国的选举机构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则专门设置机构。

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选区设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美国的选举委员会只在州设立,主要由民主党、共和党人员组成,政府委派官员参加;法国的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监督,各选区设选举局,由行政首脑及其所委任的官员负责监督选举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选举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现代各国一般都实行区域代表制(又称区域选举制),即按照地域划分选区,由各选区分别选出本选区的代表(议员)。

选区的划分,通常采取 2项原则:①行政区原则,即以行政区为选区划分的依据;②人口分配原则,即按现有人口的多寡,为划分选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选区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基本上实行后一种原则。

西方国家的选区分为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两种。

大选区制,又称多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选出 2名以上代表。

小选区制,又称单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只选出 1名代表。

选区的划分直接与该国的政党制度有关。

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小选区制,而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则多采用大选区制。

三、选民登记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

公民的选举资格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政治制度,通过选举的方式确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导人或代表。

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权利,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选举的基本原则:1. 公平:选举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确保每个合格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

2. 平等:每个合格公民都应有平等的被选举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

3. 自由:选民应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或操控。

4. 无干涉:政府、政党和其他组织不得干涉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二、选举的程序和流程:1. 选举委员会的组建:选举委员会应由独立的、中立的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过程。

2. 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应组织选民登记工作,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候选人提名:选举委员会应设立合理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确保所有合格公民都有机会参选。

4. 竞选活动:候选人可以自由地进行竞选活动,向选民宣传自己的政纲和承诺。

5. 投票:选举委员会应设立合理的投票程序,确保选民的投票权得到保障,并保护选民的隐私。

6. 计票和结果公布:选举委员会应负责计票工作,并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选举的监督和申诉机制:1. 监督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申诉机制:选举委员会应设立申诉机制,接受选民和候选人的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透明度和公开性:选举过程应公开透明,选举结果和相关数据应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权利,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培养公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民平等参预和自由选择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政府领导人和代表。

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透明、公开和民主。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选举规则的确立:制定选举法律和法规,明确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选民登记:建立选民名册,确保合格公民能够参预选举。

3.候选人提名:允许合格公民或者政党提名候选人参选。

4.选举宣传:候选人和政党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纲和理念。

5.投票:选民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选举结果由选民的投票决定。

6.计票和发布结果:对选票进行计票,并发布选举结果。

二、选民资格民主选举制度通常规定一定的选民资格,包括年龄、国籍、居住地等要求。

选民资格的确立旨在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候选人资格民主选举制度通常也规定了候选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政治背景等。

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旨在确保候选人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四、选举监督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民主选举制度通常设立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宣传、投票、计票等。

选举监督机构应独立、中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选举结果的处理选举结果的处理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应根据选举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应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可以促进政治参预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责任和效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民主选举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它通过公正、透明和公开的选举程序,确保政府领导人和代表的产生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选举的程序、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选举监督、选举结果的处理等方面都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30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4.投票选举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

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当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司考宪法: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

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

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

(3)精神病人。

(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

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

经过投票选举后统计票数,票数如果少于或等于参加会议的选民,那此选举有效,如果票数多于参加会议的选民的人数,那此选举无效。

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多于半数参加会议的选民,那该候选人就当选了。

直接选举:全体选民出席过半数有效,得到票数过半数当选。

法律敎育网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

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

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