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院组织结构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第一部分:引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为其内部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本文将全面介绍国际法院规则,帮助读者了解其组织结构、程序和决策过程。
第二部分:组织结构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法领域具有才能和经验。
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
法官之间的选举是根据地区平衡和国家代表性原则进行的。
国际法院的存在使得全球各国都有机会在国际法领域发表意见和主张。
法官们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院设有注册和法庭团,并由秘书长予以秘书服务。
秘书处负责提供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和研究支持,为法庭顺利运作提供协助。
法庭团由法官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辩论和决策。
第三部分:程序规则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力。
在处理案件时,国际法院遵循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1.仲裁与调解:国际法院鼓励和促进争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包括仲裁和调解。
双方当事国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自愿解决争端,国际法院愿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法律意见。
2.诉讼顺序:当事国通过正式提交应诉状和辩词的方式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会组织辩论过程,并在法庭上就案件进行听证。
国际法院会依据诉状、辩词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3.证据和证人:国际法院接受双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并可邀请相应的证人作证。
国际法院还可以委托专家提供专门领域的证据和意见。
4.决定和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院作出的裁决应由双方当事国遵守并履行。
第四部分:决策过程国际法院向法官提供发表个人意见的机会,并基于多数原则来做出裁决。
法官们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案件,多数意见将被采纳并成为最终裁决。
如果法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的主席有权决定最终结果。
国际法院的裁决公开宣布,并在书面形式上公布。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Word Count: 221】。
国家机构结构图
中央国家机构图: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包括省级、地级、县级)国家机构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备注:(1)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包括自治州、设区的市、盟。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
(2)专门委员会设在省级、地级人大。
(3)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其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可以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
乡级国家机构图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主席团乡级人民政府备注: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
总备注:(1)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对每一国家机关应该从其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任职条件和产生、职权、会议制度等等方面取把握。
中国八大体制:中央、省区、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区、乡镇和村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第三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第四级:乡、民族乡、镇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任免人员在人员任免上,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有关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而其他组成人员一般由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但是,此原则以外有一些例外。
1 国家副主席、地方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员由选举产生。
2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任命。
3 在中央,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其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任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没有任免权。
4 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人大的机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5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欧洲议会现有8个党团,所占议席和党团主席情况如下:民族欧洲联盟党团(UEN),44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布莱恩·克劳莱(爱尔兰籍BrianCROWLEY),克里斯蒂娜·姆斯卡蒂尼(女,意大利籍CristianaMUSCARDINI)。
第六章 法院的组织结构和法院的人员构成 27页
■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中级法院管辖权
■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
■ 跨区民事诉讼法官小组(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 负责管理各区民事案件的移送 ■ 由7名区法官及上诉法官组成,由首席大法官任命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上诉法院
■ 巡回法院司法委员会(Circuit Judicial Councils)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最高法院
■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 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 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案件。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等问题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最高法院
■ 法院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 全美法院管理的政策制定 ■ 由议会1939年产生 ■ 受司法会议指挥 ■ 负责执行司法会议做出的各种管理决定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最高法院
■ 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 )
■ 专门法院
2.美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州法院系统
■ 总的说来,美国各州法院系统是各不相同的, 但也有一些共同点:
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
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法院组织法则是规范法院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的法律,本文将围绕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展开探讨。
一、法院组织法的概述法院组织法基本上包括法院的组织机构、法官的选拔任命、审判活动的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法院组织机构法院组织机构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职权分配与职能划分的组织形式。
通常,一个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部门、行政部门等。
院长是法院的最高负责人,副院长则协助院长工作。
审判委员会则是法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法官的选拔任免等重要事项。
三、法官的选拔任命法官是法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选拔任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通过考试、面试等环节来评估候选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法官的任命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法官具备独立、公正、明廉的品质。
四、审判活动的组织方式审判活动是法院的核心工作,为了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法院应当制定合理的组织方式。
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设立专门的审判部门,如民事审判部门、刑事审判部门等。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合议庭审判、独任审判等方式,确保审判活动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五、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所在。
法院组织法应当明确规定法院的独立地位,确保法院能够履行审判职责而不受外部干扰。
同时,法院组织法还应当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免职条件,以及惩罚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的行为。
只有在法院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与正确。
综上所述,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旨在确保法院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
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
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
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
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
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
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
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
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
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
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
美国国家机构示意图[知识探索]
3、国家元首的职权 处于实质首脑地位
4、国家元首的地位 处于象征首脑地位
峰谷文书
23
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2、国家元首定义
3、国家元首的职权 4、国家元首的地位
5、国家元首的称谓
处于实质首脑地位 处于象征首脑地位
峰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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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2、国家元首定义
国家机构的职权 与国家职能相一致
2、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
国家机构的设置是应 国家职能的需要而产生 的
峰谷文书
16
(一)国家机构的定义
1、什么是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的含义 (2)国家机构的划分
2、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二)国家机构组织体系
峰谷文书
17
国家元首 立法机关
国家机构组织体系 行政机关
一、国家及其组织体系
(一)国家机构的定义
1、什么是国家机构
2、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二)国家机构组织体系
国家元首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暴力机关
峰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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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下列国家机构组织简表中对各国家机关的分类 是否科学?若有不当之处,请修正。
国家元首 君主
总统
国 家 机
立法机关 两院制 议会制
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关的 特性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峰谷文书
7
国家机构: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
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关的 特性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第一章思考题
思考题:1.什么是国际商法?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什么?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从事国家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不同国家间的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之间的交易,因而,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的“国际”一词的含义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比传统意义的商法更为广泛,它除了包括传统商法中的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外,还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交易和许多新型的商事交易和贸易方式如技术、资金和服务等在国际间的流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等。
2.试述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尚无专门的商法。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
17世纪以后,欧洲各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逐渐成为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法国1807年颁布的《法国商法典》和德国1897年颁布的《德国商法典》是资产阶级商法的代表,英美法各国的商法有其独特的历史。
英国在18世纪中叶已将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中,成为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现代英国已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在美国,“美国法律学会”制订了《统一商法典》,但它在内容及效力上都与欧洲传统意义上的商法有很大区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的工作,并已取得很大进展。
3.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请各举一例说明。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1)国际条约。
是指各国之间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这方面的国际条约分为两类:一类是统一实体法的国际条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另一类是属于冲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际刑事法与国际法庭的组织与职能
加强国际法庭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国际社会应关注国际法庭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其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对跨国犯罪的 有效审判和惩罚。同时,应关注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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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职能
调查国际罪行
国际法庭有权对涉嫌犯有 国际罪行的个人或组织进 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 询问证人和专家等。
协助国家调查
国际法庭可以协助国家调 查涉嫌犯有国际罪行的案 件,提供技术、资金和人 力等方面的支持。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调查职能的行使,国 际法庭促进了各国在打击 国际罪行方面的合作与协 调。
国际法庭的组织与职能
详细阐述国际法庭的设立背景 、组织结构、职能范围以及运 作程序等,包括国际刑事法院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 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等。
国际刑事法与国际法庭的 实践与案例
分析国际刑事法与国际法庭在 处理具体案件中的实践,如战 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的 审判标准、证据规则以及量刑 原则等,并介绍一些典型案例 。
国际刑事法的历史与发展
早期的国际刑事法
早期的国际刑事法主要是一些双边或 多边协定,规定了某些特定的国际犯 罪行为,如海盗、战争罪等。
20世纪初的国际刑事法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社 会开始意识到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刑事 法规范来惩治战争罪行。
联合国成立后的国际刑事法
联合国成立后,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 约和宣言,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 际刑事法体系。
弥补国内法制的不足
在国内法制无法有效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与国际法 庭发挥着弥补国内法制不足的作用,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德国宪法结构
德国宪法结构
德国宪法结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基本法:德国宪法的主体部分是《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于1949年颁布实施,是德国当前的宪法。
基本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职能,以及德国的政治制度。
2. 联邦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政府和16个联
邦州组成。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包括外交事务、国防和经济政策等。
联邦州在联邦政府的法定权力范围内享有自治权,负责管辖本州的事务。
3. 国家机构:德国的国家机构包括联邦议会(Bundestag)、
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和联
邦政府(Bundesregierung)。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权力机构,
由代表人民的选举产生。
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权力有限,主要进行象征性的职能。
联邦政府由总理领导,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
4. 法治原则:德国宪法强调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德国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负责解释宪法,并监
督宪法的执行。
以上是德国宪法结构的主要内容,这些机构和原则共同构成了德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
联合国组织结构图
研究和训练机构
UNIDIR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 裁研所 UNITAR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训研所
2
其它联合国实体
UNOPS 联合国项目事务厅 项目厅
UNAIDS 联合国艾滋病/艾滋病联 合规划署 艾滋病规划署
其它机构 WTO 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 IAEA5 国际原子能机构 原子能机构 CTBTO6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 织筹备委员会 筹委会 OPCW6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禁化武组织
主要机构联合国系统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职司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统计委员会区域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其它机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联合国森林问题论坛会期及常设委员会专家特设及相关组织其它机构wto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iaea5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ctbto6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筹委会opcw6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专门机构7ilo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世界银行集团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da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ifc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公司miga多边投资保证机构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itu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upu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wmo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ifad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unwto世界旅游组织部门和办公室osg3秘书长办公厅oios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ola法律事务厅法律厅dpa政治事务部政治部dda裁军事务部裁军部dpko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部dfs4外勤支助部ocha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desa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经社部dgacm大会和会议管理部大会部dpi新闻部dm管理事务部管理部unohrlls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事处ohchr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dss安全和安保部unod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abunog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unov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unon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托管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大会附属机构主要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其它会期委员会常设及特设委员会其它附属机构咨询附属机构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注释
法国审计法院简介
了,带着这个问题,我找到办公室王主任,原来谷局长:他自1995年初调到审计局工作以来,以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同志们的尊敬和拥护。
在工作上,他一丝不苟,严以律己,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
在生活上,他廉洁勤政,经常教育大家要以廉为本,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在学习上,他毫不放松,刚来审计局时,业务不熟,他就自己加班加点学习尽快熟悉审计业务,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时提出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就连一线工作的业务科长也为之信服。
他经常告诫大家,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地提高综合素质水平,是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特别是青年人更要注重素质的全面提高。
在他的带领下,局机关的各项业务指标三年迈出了三大步,机关面貌焕然一新。
年获全区审计系统先进单位,审计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好评。
1997年他被评为全省审计系统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
最后王主任还说,也许你认为全区先进不稀罕,可这对从未获得过先进的单位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了。
王主任的这番话,使我对谷局长又有了一个新认识,原来谷局长的“吝啬”、“苛刻”、“古板”、“严谨”的工作作风,缘于他多年来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我对谷局长五十天的片面看法,缘于自己近年来对社会上流行的奢侈、浪费、依权杖势、贪图享受的习惯。
当一个为政清廉、克己奉公、勤恳踏实的领导干部就在自己身边时,一种发自内心的崇敬和佩服由然而生。
回头看看这五十天,自己无论在工作学习上,还是在思想作风上,都一点点发生着变化,我欣喜自己的进步,更庆幸自己遇上一位好领导。
(作者单位鄄城县审计局)法国审计法院简介○梅丹陈学轼一、审计法院的组织结构法国的国家审计与司法结合有着悠久的历史,审计法院早在拿破仑时代便已设立。
宪法对审计法院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均作有明确规定。
审计法院是法国最高的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之外的司法机构,其地位相当于最高法院,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审计法院的最高领导是院长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
德国法院组织法原文
德国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架构、职责与司法协助由于德国法院组织法原文过长,我将为您提供一个概要。
您可以在德国法律网站上找到更详细的原文。
德国法院组织法概要
1. 法院组织结构
德国法院组织分为三个层次:基层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基层法院负责审理轻微案件,州法院处理较复杂的案件,而联邦法院则处理涉及国家层面的案件。
2.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等。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涉及国家行政、宪法和重大民事、刑事案件。
3. 州法院系统
州法院系统包括州高等法院和州初级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除联邦管辖范围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4.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是德国法院系统的基石,负责审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5.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确保公民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犯。
6. 劳动法院
劳动法院专门处理与劳动有关的争议,如工资纠纷、解雇争议等。
7. 财政法院
财政法院负责审理与财政、税收有关的案件,确保国家财政法规得到遵守。
8. 检察院
检察院是德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提起公诉、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等。
9. 法律援助与律师协会
德国设有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协会则负责律师的培训和行业监管。
10. 司法行政与司法协助
德国设有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司法活动的行政管理。
此外,德国还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
基层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Biblioteka 人民法院一般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实行立案、审判分离;审判、执行分离;审判、监督分离 的原则:
办公室(文秘、总值班、督查、档案、财务、装备、后勤、保卫、外事、接待、计划生育、离退休等工作) 政治部(人事、干部、机关党建、宣传、教育培训等)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政策法律研究室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鉴定室 司法警察大队 立案庭(立案、申诉、申请再审、信访、审限流程管理、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等) 审判监督庭(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关,对整个审判过程的案件流转执行法院内部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包括立案后的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司法统计、案卷评审、归档,以及对已发生效力的审判书、裁 定书
谢谢观看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 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 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 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
地方最低一层人民法院
目录
01 组织结构
02 内设机构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 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 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行政法院
七、德国行政法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虽然与德国的国家制度不同、历史和现实情况不 同,但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这一发 展目标已经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宪法性 目标。德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发展历史较为漫长,实践 经验丰富,它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从我保护主义的困扰, 居高不下的撤诉率和不尽理想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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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院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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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言词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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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上诉
管辖法院:州高 级行政法院
针对第一审判决, 诉讼在上一级法 院进行完整的法 律和事实审查。 对州高级行政法 院的判决进行法 律上的审查。 必须首先向州高 级行政法院提起; 州高级行政法院 否认法律审上诉 条件才存在,将 可能导致上诉救 济方式的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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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院历史演变过程
1、早期的帝国法院 2、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推动
行政法院创设阶段
行政法院形成 发展阶段
1、俾斯麦帝国时期行政法院 的发展 2、魏玛时期行政法院的发展 3、纳粹时期行政法院的发展
二战后行政法院 的发展
1、战后占领区行政法院的发展 2、《基本法》的颁布对行政法 院发展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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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
(一)行政法院的外部结构
行政法院的三级结构:
1、初等行政法院(VG):多个 2、州高等行政法院(OVG):一州一个 3、联邦行政法院(BverwG):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