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消费者权益工作计划银行
消费者权益工作计划银行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
1. 制定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计划,结合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2.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3. 加强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材料和平台建设,方便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1. 完善消费维权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及时受理和处理;
2.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银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3. 加强对重大消费案例的跟踪监督,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建设
1.开展专业培训,提升银行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3.加强与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合作,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要点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要点202X年,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重点从提升消保监管评级、压降监管投诉等方面发力,标本兼治,强化溯源整改,实现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客户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银行”,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工作目标:围绕“三个紧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精细管理,兼顾客户与银行利益,补短板、强弱项,力争投诉量保持低位运行,监管部门评价进位提升。
一、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客户满意度,是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好消保我有责的主人翁精神,把消保工作要求落实到机制体制中,落实到组织保障上,一体推进消保工作统筹、资源配置、部门协同,做到目标融入、制度融入和行为融入,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赢得金融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二、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二)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职责作用。
市行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全行消保重点工作,加强管理层对全行消保工作的指导,提高消保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战略决策能力,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和各项政策得到有效传导。
按照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要求,各级银行机构应当统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纪委书记监督问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确定方案、亲自过问、亲自督促,着力协调解决消保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升高层重视度和执行力。
分管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建立起覆盖各层级、各环节的消保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决议落地实施,促进消保整体目标达成。
其他负责人应当强化跟踪指导,拓展信息获得渠道,组织推进分管领域消费投诉源头预防与溯源整改;应当直接跟进、亲自过问、跟进反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7•【文号】银监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各银监局要积极主动在辖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内涵,提升工作实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和保护工作的资源投入,不断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
相关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请于2013年3月14目前报送银监会;银监局负责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属地银监局汇总后报送银监会(联系人:朱林,电话:************,传真:************,电子邮箱:zhulin_bj@cbrc.gov.c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7日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一、工作定位银行业监管工作是以服务广大公众、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为己任,通过审慎的风险监管和严格的行为监管,促进行业进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2024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一、总体目标继续加强标准化创建管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立足我行特色与市场定位,从提高客户体验度出发,打造精细化的服务品牌,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1、继续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认真计划2024年文明服务创建工作,在总结和分析2024年各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2024年文明服务工作方案进行优化。
一是对神秘人检查项目与我行实际需求匹配程度进行进一步验证,充分听取基层网点的合理建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与服务目标对检查项目进行局部调整;二是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通过不同途径的检查,督促各网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的常规性与积极性;三是调整优化考核方式,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为前提,对目前的网点文明服务考核指标与比例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考核对网点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巩固服务提升的效果;四是继续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标准化服务的培训与教育,煅练其服务礼仪与标准化服务水平。
2.加强对网点人员服务工作分级分层监督管理2024年,全行文明服务工作的推进与开展,重点要从网点会计主管与分理处主任着手,明确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是点每周最少召开一次服务工作例会,探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会议记录按时上交服务办;二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文明服务的现场检查与检查力度,对于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起到提醒与监督整改的作用;三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对于本网点文明服务的工作开展形成自己的目标与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网点逐步实施。
四是,对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促进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提高。
3.加强金融消保制度学习不断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细化,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银行消保合规工作计划范文
银行消保合规工作计划范文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2. 提升消费者服务质量,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3. 加强产品宣传与说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二、合规管理
1.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定期对业务流程和操作进行审查,及时解决存在的合规问题。
3. 健全内部合规监督机制,建立合规检查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三、信息披露
1.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2.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合规披露银行相关信息,避免违规披露行为的发生。
3.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四、客户合规意识培训
1. 通过培训课程、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客户对合规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2. 举办合规法规知识讲座,普及合规知识,提升客户合规风险防范意识。
3. 加强对客户合规风险的预警和引导,及时提醒客户注意合规事项。
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计划
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计划(范文一)××年,××银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继续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客户零投诉,切实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行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同时,结合人事变动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及时调整,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二、加强制度学习。
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网点服务规范指引,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规范、服务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语言规范、特殊情况服务规范、服务纪律规范和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再明确、再细化。
组织学习《××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程(试行)》,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投诉流程。
为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制订完善《客户投诉处理办法》,明确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制、公开透明、及时规范、总结与改进等原则,要求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开通多项客户投诉渠道,包括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等,确保客户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有效。
四、加强公益宣传。
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信用关爱日”、“文明服务活动月”等公益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金融消费相关知识。
结合“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送金融知识、金融产品进社区,增加广大市民防范金融风险、反假人民币的知识、技能。
五、明确收费标准。
目前,我行收费项目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16项,收费依据为《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关于印发《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xx银行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保障金融市场消费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新贡献。
我们将通过加强自律,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能力和搭建平等交流平台来实现这个目标。
二、组织机构为了组织领导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成立了xx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由XXX副行长负责。
成员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支行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讨论并决定消费纠纷处置措施。
运营管理部负责受理投诉、监督处理流程和客户满意度,组织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办公室负责联系政府机关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通过本工作方案,我们希望能够有效防范金融消费侵权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新贡献。
本文介绍了一个金融机构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措施。
其中,公共关系部门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络,指导各分支行对外宣传工作,开展外部沟通。
风管(法规)部负责制定并执行法律事务与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审查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制度和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核等。
科技部负责全行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信息科技应急管理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各业务部门负责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完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和交易凭证,收集、保存、使用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服务热线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工作措施包括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审核,履行营销推介环节的告知义务,定期对产品的服务进行评估,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一、处理流程实行首问负责制。
保护中心统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保护中心分办至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
各业务部门受理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于每月末将受理和处理情况向保护中心报告。
各业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进行分办。
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投诉、举报事宜。
对当场可以处理完毕的,应即时予以处理、反馈;对需要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灵活妥善运用处珞手段,积极协调、开展检查或者督促涉事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
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金融消费者。
对比较复杂的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电话咨询、投诉或举报的,保护中心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的,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进行电话反馈或者作出书面反馈。
投诉处置手段指导和咨询。
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道义劝告。
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调解和协商。
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执法检查或调查。
对金融机构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直接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考核评价。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与考核,定期对其执行X X银行政策、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情况进行评价,相应调整监管措施,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在不违反现行法制规定原则下可采用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对统计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改进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职责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确保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监督并确保银行内部各部门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1.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处理1.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2.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监测并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1.对银行内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定期向高层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向监管部门报告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政策支持和指导。
六、监督并检查银行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对银行内部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2.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银行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1.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和需求,推动银行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2.参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优化过程,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八、定期向高层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1.定期向高层管理层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为高层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2.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3.提高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透明度,防止消费者误导和欺诈行为。
三、工作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银行业务开展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4.诚信守信原则:银行应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
5.公正公平原则:银行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消费者,不歧视、不偏袒。
6.及时有效原则:银行应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四、组织架构1.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负责本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工作内容及措施1.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包括风险防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2.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强化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
4.完善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回应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5.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部门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流程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银行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评估和改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3.监测与报告: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投诉和纠纷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年度总结和报告: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考核与奖惩1.对各部门和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银行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6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计划
银行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计划6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促进商业银行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和谐共下载排行赢。
坚持低调务实,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处理流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成立××银行××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业务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履职行为,研究确定对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中心支行内部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服务等项职能。
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分解下达工作项目并负责督办查办、对外联络和司法协助等工作;2.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和依法对实施侵害行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统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种类、原因等。
(三)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对外公布网络投诉窗口: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投诉专线:××××××。
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计划
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计划今年,我们银行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我们将实施以下五个方面的计划: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们将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同时,我们将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我们还将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及时调整,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制度研究。
我们将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和网点服务规范指引,以进一步明确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规范、服务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语言规范、特殊情况服务规范、服务纪律规范和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我们将组织研究《××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程(试行)》,以深入人心地传达规范服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
三、明确投诉流程。
我们将制订完善《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以明确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制、公开透明、及时规范、总结与改进等原则。
我们还将开通多项客户投诉渠道,包括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和媒体投诉等,以确保客户投诉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有效。
四、加强公益宣传。
我们将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信用关爱日”、“文明服务活动月”等公益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金融消费相关知识。
我们还将结合“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以提高市民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反假人民币的知识和技能。
五、明确收费标准。
我们将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并在大堂LED大屏幕上滚动播放。
我们还将暂免四项服务项目的收费:同城转账邮电费、单位询证函、对公账户开户费和对公账户管理费。
借记卡及网银业务收费,因我行尚未开通上述业务,因此未开通相关收费。
我们将公开收费、规范收费,并努力让利于民,为营造和谐安定的金融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存款、信用卡等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3.调查统计科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会计财务科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5.货币金银科负责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XXX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7.外汇管理科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8.营业室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
中国银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银行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合理、服务至上、保护客户"的原则,树立诚信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护原则:银行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及知情权,确保消费者在银行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安全原则: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资金账户和信息安全,防范各种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4. 便利原则:银行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5. 信息公开原则:银行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各项服务标准、费用标准、产品信息、协议条款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6. 亲和原则:银行应当注重在服务中体现亲和力和人性关怀,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沟通,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总之,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以客户为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范,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权,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和信息安全,从而提高消费者对银行的信心和信任度。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4)第三章产品定价审查 (5)第四章合同消保审查 (6)第五章新产品消保审查 (8)第六章消保审查流程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以下简称“消保审查”)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消保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内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判断。
(二)分工协作原则。
业务部门对送审的定价方案、合同文本等消保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法律与合规部对送审材料进行消保审查。
(三)独立审查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消保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四)尽职审查原则。
审查人员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本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消保事项尽职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是指对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涉及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案、审批准入、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定价,是指根据《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版)》,对于总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省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对于省分行规定的有浮动范围的标准价格和协议价格,市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省分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五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合同文本,是指根据《银行合同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所规定的以自然人为客户主体范围的业务类非制式合同或虽是制式合同但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的。
使用上级机构印发的制式合同,不需要进行消保审查。
第六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产品与服务的准入,均指创新产品,即我行根据客户和市场情况,在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成果,分为全新产品和现有产品改进(不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产品要素调整),其具体含义遵循《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定义。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初审要点一览
是否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情形
23
受教育权
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受教育权的情形
24
适当性管理
是否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25
是否建立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消费者
26
其他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18
自主选择权
是否存在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或采用引人误解的词语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等情形
19
受尊重权
是否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20
是否存在因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情形
21
依法求偿权
是否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机制;有关合同协议中是否公布客户投诉电话
11
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前述授权的,是否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12
是否存在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篡改、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形
13
适用单独授权的情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是否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14
是否与合作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签订有关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协议或合作协议中设置消费者信息保护条款
15
适用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是否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16
跨境提供消费者信息是否履行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等法定程序等
17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的指引性文件。
该指引旨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工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包括公平、合理、诚信、透明等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2. 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等信息,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前,金融消费者应获得足够的信息。
3. 认知提示和风险揭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认知提示,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揭示等,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风险。
4. 投诉处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责任与义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该工作指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指引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适当的保护,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中国光大银行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20xx年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银保监会提出的有效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全面落实李晓鹏董事长在中国光大银行20xx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名、四精、五要”的服务总要求,按照张金良行长“狠抓服务质量,提升客户体验”的具体部署,以强化合规经营,多措并举持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提升为目标,力争20xx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自评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强化机制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加大投诉管理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规范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董事会和高管层履职,健全消保工作组织架构,要像关心业务发展一样关心消保工作,把消保工作落实到组织保障上,落实到体制机制中,做到目标融入、制度融入和行为融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客户满意度,赢得消费者信任,树立和维护我行良好的声誉,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依据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制度先行、持续完善”的原则,从环境建设、义务履行、投诉处理、宣传教育、信息反馈、监督评价等方面结合全行实际建立健全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体系。
一是结合制度手册重检工作进行对照梳理,根据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对《中国光大银行外部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审批实施细则》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各业务条线部门要及时根据监管要求或市场变化,新增或修订有关制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其中,确保业务合规开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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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篇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XX〕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20XX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三)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四)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五)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
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客户建议、集中投诉问题等信息,认真查找产品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从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层面予以改进,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处罚措施,确保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主动监测并处理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同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合理评估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制度规范,持续完善和健全相关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念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职责,通过采取风险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搭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推动构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化网络,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篇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XX-20XX)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XX-20XX)一、工作宗旨(一)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金融教育,全面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教育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