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 管理程序编号:AP-129-CA-03批准日期:2007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 相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d420040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1d420041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一、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应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2)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4)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3)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4)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5)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 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 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 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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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 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发布日期:2001-10-31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7-10-10经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2013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刘钊赫摘㊀要:现阶段,我国的民航业发展迅速,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也显得非常重要㊂如今,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廉洁性及高效性㊂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于保障民航业的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也能够促进招投标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㊂关键词: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及对策一㊁民航专业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现状(一)相关法律法规民航专业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与其他地方或行业遵守相同的上位法,即‘招标投标法“,在具体工作中,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指导实际工作㊂2018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下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58-CA-2018-01-R2)作为行业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同时,民航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民航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㊁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同时,负责评标专家㊁专家库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作㊂(二)行业监管程序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㊂该规定明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层级分为两级,即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㊂民航局机场司负责制订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宜㊂其中,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招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等事宜㊂二㊁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信息化建设不足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资质㊁经营范围㊁经营业绩㊁企业形象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其真实性及全面性进行把控曰投标人也需要对招标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曰需要保证信息的对称性㊂因此,建设专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显得非常重要㊂(二)管理水平欠佳在招投标的具体管理过程之中,建设单位是投资主体,而很多单位对于招投标文件的管理不规范曰很多投标单位对图纸的设计不规范㊁不严密,对工程量清单的把控不够精确和全面曰部分合同的严谨性不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㊂(三)监督工作不到位首先,主要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不到位,由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政府建设的平台,社会媒体接触的机会较少,不利于社会的监督㊂其次,上级单位的监督不到位,虽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上级监督单位,但是其发挥的主动监督作用比较薄弱㊂三㊁完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方面,需要建设专门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此平台,投标人与招标人能够互相查探对方的资质㊁业务范围㊁业绩㊁信用等重要的基本信息,实现信息互通曰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化系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扩大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范围,提高信息化平台的使用率;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信息化平台的完善及维护㊂(二)提高管理水平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规范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法和内容㊂首先,要统一㊁规范招投标方法,针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招投标工作采取对应的㊁合适的方法曰其次,对涉及的清单㊁资料㊁工程量等都需要采用更加严谨和精确的方式进行规划和保存,一方面,为了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另一方面,为了日后的存档与查阅㊂(三)加强监督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高效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坚实基础㊂而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主要是从招投标人的行为㊁政府交易平台㊁招投标的交易内容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及客观性等方面来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及全面性㊂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起到带头作用,要设立开放性的招投标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客观公正性㊂作为民航业,也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督㊂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也要不断加强对行业内部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㊁有序发展㊂四㊁结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势在必行,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化建设不足㊁管理水平欠佳㊁监督不到位等㊂基于此,文章提出了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㊁提高招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㊁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监督等建议,以期为我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供参考㊂参考文献:[1]本刊讯.‘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R].招标采购管理,2018(1):28-29.[2]迟欣宇,董峰.民航专业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思考[J].招标采购管理,2018(10):47-50.[3]牛健.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思考[J].城市建筑,2012(15):83,85.[4]李博.机场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中国职工教育,2014(18):144.[5]曾甄.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剖析[J].江西建材,2017(2):242,248.作者简介:刘钊赫,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㊂401。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能进行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 察、设计招标除外) ; (四)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 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 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 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见附表一) ;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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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 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 航站楼、 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 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 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 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 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 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以及飞行区内各类 专业弱电系统。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 卸油站工程 (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 用线工程) ;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 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2007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相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评标专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 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理解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准确评估投标人的能力。
2.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自主、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干扰,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可靠性和责任心:评标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对工作负责并能够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4. 保密性: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评标结果的保密性。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为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专家库,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专家库的建立:组织编制专家名录,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内容,以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专业需要和评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维护专家库,淘汰不合格或长期未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
3. 专家库的培训和交流:为专家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专家库的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5. 专家库的使用:在评标工作中,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并确保评标小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总结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对于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建立和管理稳定可靠的专家库,可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同时,评标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招投标—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
招投标—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二、部门规章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13年修正)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5月1日)3.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4.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6.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订)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0.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1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1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1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1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房屋市政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2.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4.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33号)四、通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3号)六、机电产品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2年施行)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4.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1号)七、公路、水运、铁路、民航1.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 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2000年施行)4.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5.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6.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7.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八、水利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查(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九、广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十、土地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十一、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年修正)6.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订)。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透露投标人的评审和推荐情况; (四)在一年内累积 6 次被抽取但均不能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6 月 29 日起施行。 2003 年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3-2)同时废止。
附表一
年月 日
附表二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Leabharlann 职务专业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推荐意见:
签字: 盖章:
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管理文件 编号:MD-CA-2007-1-R1 批准日期:2007 年 6 月 4 日
第一条 为适应民用机场工程建设与发展需要,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的管理,提高项目 评标、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工程的选址、评估、设计审查和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等活动所需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
工作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职务 毕业院校 专业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性别 职称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从事专业年限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工作及专业简介
照片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主要业绩:
我声明: 本申请表内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如上述信息有 本人签名:
虚假成分,本人愿接受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从事民用机场工程相关专业满 8 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生产、技术和发展状况;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准; (三)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评标或评审工作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能够承担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的,本人应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见附表一)并交单位推 荐同意; 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应首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由推荐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 申请表” (附表一),单位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将“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和“推荐专家汇总表”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 后,报民航总局机场司审查,通过审查者,即可获得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是: (一)接受邀请,参加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评标工作,以及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选址、评估、 设计审查等工作; (二)接受邀请,担任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和民航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做到认真、客观、公正、廉洁;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评标、评审工作;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各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的评标、评审工作,并协调安排专家 的工作。 第八条 组织招标或评审的单位应当将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明显偏差及不公正、不廉洁 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民航总局机场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评审、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收受贿赂者,应向民航总局 监管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 第十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 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民航监管部门核实后,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作出警告、 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一年内出现 3 次(含)以上打分超 出算术平均分±30%的情况; (二)收受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与评标、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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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 号:MD–CA–2013–2–R2下发日期:2013年11月25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特种车辆专业,从事相关专业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二)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无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纸质和电子版个人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2、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等;3、电子版个人资料应将有关证照的扫描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二)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质监总站;(四)质监总站于每年四月、九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五)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续聘程序如下:(一)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见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随同电子版资料一并报质监总站;(二)质监总站每年四月、九月对续聘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进行签注。
第十条因故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质监总站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回《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担任民航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四)存在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定期或及时更新个人变更信息;(六)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于评标前24小时告知招标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4),提出专家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员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名单通常应在开标前44小时内尽晚确定,特别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内确定。
第十六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时,招标人可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二)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四)年龄超过70周岁;(五)无故不参加有关培训无法对其进行考核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总站予以记录,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一)连续6次被抽中但均未参加;(二)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提前告知招标人者除外)。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局机场司同意,由质监总站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评标专家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二)连续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三)拒绝协助、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受到刑事处罚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影响到评标结果的重大疏漏或错误;(四)在评标期间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民航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民航专业工程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废止。
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3.申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4.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手机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照片(电子版照片亦粘贴在此处)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单位全称 工作状况 □退休 □在职 职 务 职 称通讯地址 邮 编申请专业:1、 2、请根据熟悉程度在以下专业中选填,最多不超过2个:1、场道;2、电气;3、飞行程序;4、概预算;5、给排水;6、工程管理;7、工民建;8、供油工程;9、航站楼弱电;10、空管工程;11、机场专用设备;12、机场通用设备;13、建筑;14、空域规划;15、暖通;16、助航灯光;17、总体规划;18、气象;19、特种车辆;20、岩土。
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主要成果及业绩:本人声明:本申请表内所提供信息属实,如上述信息有虚假成分,本人愿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我单位同意申请人加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并为申请人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及方便。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盖章)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培训时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核意见:(盖章)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入库时间 注:本表应附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电子版资料附扫描件);(b)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电子版资料附扫描件);(c)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附件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手机身份证号出生年月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照片(电子版照片亦粘贴在此处)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学历、学位 毕业时间单位全称 工作状况 □退休 □在职 职 务 职 称通讯地址 邮 编申请专业:1、 2、请根据熟悉程度在以下专业中选填,最多不超过2个:1、场道;2、电气;3、飞行程序;4、概预算;5、给排水;6、工程管理;7、工民建;8、供油工程;9、航站楼弱电;10、空管工程;11、机场专用设备;12、机场通用设备;13、建筑;14、空域规划;15、暖通;16、助航灯光;17、总体规划;18、气象;19、特种车辆;20、岩土。
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主要成果及业绩:本人声明:本申请表内所提供信息属实,如上述信息有虚假成分,本人愿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我单位同意申请人加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并为申请人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及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