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论共同犯罪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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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开题报告

【篇一:开题报告片面共犯贾金华】

试论片面共犯若干问题

选题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片面共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完善的

地方,比如在片面共犯的成立、犯罪构成、基本类型、定罪处罚等

方面。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论,因此,研究片面共犯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片面共犯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有利于我们

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利于解决该方面的社会

矛盾。

因此笔者在此做一尝试,对片面共犯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

参考和借鉴。

国内研究现状

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术语,用以概括行为人单方面

故意实施共同犯罪,并暗中加功于他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形,为资产阶级刑法学家所首创。国内目前对片面共犯的成立、构成要件、成

立范围、对片面共犯的处罚问题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研究

成果如下:

1.鞠国丹——《论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首先,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作者持肯定的

观点。认为,暗中故意帮助别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不仅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片面共犯处,比较适宜。其次,对

于片面共犯的范围,认为只有片面帮助犯(从犯)才能成立。最后,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认为,片面共犯是暗中实

施的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当其所

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

其社会危害性、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按片面共犯的从犯论处。

2.吴昆荣——《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在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争议上,认为,应该按照

共同犯罪来加以处罚,并且提出我国刑法承认片面共犯存在的依据

和理由。对于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问题,赞成成立片面帮助犯、片

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由于其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

法第25条进行规范,似乎有点牵强,但是作者认为有其成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需要,故建议修正刑法,直接对片面共犯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3.侯帅——《片面共犯成立范围研究》

作者观点:将片面共犯纳入共犯范畴有利于其罪刑问题的解决。认为片面共犯符合共犯成立的主观要件,必须解决单向意思联络可否形成共同犯意的问题。认为意思联络只能是双向沟通是不合理的,这过度局限了共同犯意形成的途径和方式。片面共犯可以通过单向意思联络与他人形成共同犯意这种心理关系。单向意思联络和双向意思联络效果相同,并未突破共同犯意概念的内涵,也未突破共犯的主观共同性要求,片面共犯应当只在片面帮助犯范围内成立,而不包括片面教唆犯和片面正犯。

4.胡丽曼——《论片面共犯成立的理论基础》

作者观点:本文指出片面共犯理论由大陆法系刑法学家所倡导,研究片面共犯的成立有助于对片面共犯正确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共犯成立的饿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共犯理论以及因果关系理论。

5.王俊慧——《关于片面共犯的理论探讨》

作者观点:片面共犯在中外刑法学界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支持片面共犯的观点,认为片面共犯具有存在的哲学依据,刑法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对片面共犯存在的范围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论述,指出肯定片面共犯理论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有积极意义。

6.丁旭——《论片面共犯的性质及其存在形态》

作者的观点:片面共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各个学者的共同犯罪理论基础不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结论。其实,片面共犯由于犯罪人之间缺少意思联络这一共同犯罪的要件,不是共同犯罪;对构成犯罪的应按独立犯罪处理,片面共犯虽然不是共同犯罪,但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共同犯罪关于犯罪人的分类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而片面共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的,只有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助犯两种存在形态。

7.江伟——《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和处罚依据》

作者观点:作者认为片面共犯在理论上有值得肯定的价值,其范围包括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对于片面共犯可以视为是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修正适用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

任原则,分别认定其是正犯所实行的犯罪的主犯或从犯而适用我国

现行刑法。

8.王志远——《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理论的尴尬及其反思》作者观点:就本文所讨论的片面共犯问题而言,作者认为问题的关

键在于我国共犯制度的“共犯关系”核心范畴限制了其合理延伸的可能。并且作者初步认为,以“共犯关系”范畴作为处罚共犯行为的统

一根据所带来的困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逻辑困境;二是刑事政策

困境。作者认为,改变我国共犯制度以主体间“共犯关系”存在与否

为处罚助力行为条件的立法模式,代之以从协力者单方的角度考察

何种助力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应受处罚的立法思路才是解决困境的出

路所在。

9.田鹏辉——《片面共犯根据论》

作者观点:本文主要论述了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法益

侵害是片面共犯的本质,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是实现刑法机能

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片面合意是共同故意的最低标准,

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法律文义的“射程”,从实质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要求,片面共犯符合诉讼效益

原则。

10.李肇星——《片面共犯能否纳入共同犯罪之我见》(从犯罪构成

的角度说)作者观点:本文作者论述了片面共犯由于其特殊的犯罪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尤其是主观方面具有独特的隐蔽性,使这种

犯罪行为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被发现,这就需要法律很好地加

以规范和制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并没有肯定片面共犯,所以如果肯定片面共犯并按照我国的规定加以制裁的话,会发

生很多逻辑上的笑话,目前也只能主要根据在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

心理,以及行为人进行的客观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

原则进行处罚。这样做显然是不及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

处罚严重。因此,作者认为在考虑片面共犯本身较强的隐蔽性和较

高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片面共犯应当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

殊形式,按照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11.田鹏辉、范德安——《论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作者观点:作者认为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

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

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这种修正主要表现

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犯的主体可以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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