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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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合同
甲方:(以下称甲方)泰州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称乙方)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辖的公共绿地进行养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养护管理范围
天滋河绿化养护(包括东河公园、环城河一期、滨河广场绿地)。
二、合同价
1.本合同总价为266800元(贰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即东河公园129950元、环城河一期103500元、滨河绿地广场33350元。
2.本合同价格是指为天滋河绿化养护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
(1)乙方修剪后的垃圾清运
(2)浇水、施肥、喷药、修剪等工作所需一切费用
(3)涉及的人工(含加班)、机械及所有有关费用
(4)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一切的施工措
施费
(5)人工、材料和物品的价格增长风险
(6)税金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在2012年1月1日进场并开始养护工作。
四、付款方式
乙方按合同标准和要求养护管理,(每月/工程完成后)甲方按照财政拨款进度以及考核结果申请支付养护费用。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苗木严重损伤或死亡的(第三方人为破坏的除外),乙方应按同样品种和同等规格更换并补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
五、养护标准和要求
乙方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函元【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绿化养护工程,确保绿化养护质量。
绿地养护产生的垃圾运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垃圾中转站,并服从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于垃圾中较大的树枝,乙方要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协和、党校、任景村或一职中垃圾中转站;对于垃圾中较小的树枝,乙方应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区的所有垃圾中转站(南山垃圾中转站除外)。乙方在绿化管护
工作中,应文明作业,及时清除绿化垃圾,不得因管护作业造成污染。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树干涂白严格按以下要求施工:涂白剂配方:水:生石灰:石硫合剂:食盐=10:3:0.5:0.5,并加少量807胶。涂白高度1.3米,涂白高度要一致,涂白的浓度以涂在树干上不往下流淌、不粘成疙瘩、薄薄一层为好,刷白一定要均匀严密,尤其是树皮缝隙、洞孔等处要重复涂刷,以免刷花刷漏。
行道树养护不允许污染乔木周围环境,不允许损坏乔木周围苗木和设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定量提供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服务质量提出评价的权利,有权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应服从现场卫生、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
2.乙方绿化养护工作人员应配有明显标志,作业工程段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示,乙方应加强现场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养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八、特殊情况
乙方应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抵御灾害性天气的预案。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免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责任。如果乙方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赔偿由此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事项
1.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养护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甲方可下达书面通知,责令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若乙方期限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养护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附件:1.《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函元【2007】203号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O.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O.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O.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O.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l:O.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O.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O.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