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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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一、法条: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模板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代理实务必备模板+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必备模板+法条

目录【一.答复审查意见】(新创性、单一性、缺必特、不支持) (1)【二、答复无效的内容】 (3)【三、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4)【四、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清楚、非择一、多引多) (4)【五、合案申请的理由】 (6)【六、分案申请的说明】 (6)【七、必背法条】 (7)【一.答复审查意见】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至第X页。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木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X到X也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三、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第一步)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2020/1/14
1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一、A.5, A.25, 或A.9 二、A.2(2),A.20(1),A.22,A.26(3,4,5), A.31(1),或R.20(2) 三、Art.33或R.43(1)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2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12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13
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 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14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7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因: 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 涉及国家利益和民生 (是否作用于活体?)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8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二)
一、充分、必要条件---A22.2,A9
1、新颖性(现有技术) 2、抵触申请 3、同样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151、一种防腐涂料用添加剂,其特征在于 包含石蜡。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塑料加工用的脱 模剂,其中包含石蜡。
新颖性?创造性?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材料A和材料C均为已知的耐磨材料
创造性? (替换)
案例2: 权利要求: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 填料和着色剂。 对比文件: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和 填料。 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 创造性?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二)
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和B组成。 现有技术: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B和C组成。
新颖性?创造性?
3、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a.开放式--含有A+B
权利要求 b. 封闭式--由A+B组成
现有技术:A+B+C a、新颖性× b、新颖性√
申请日前公开
申请日相同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 备创造能力;
•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 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 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一)
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与权利要求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 3、通过“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问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薄木板或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41代理实务重要法条201907 共74页

41代理实务重要法条201907 共74页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6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7
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 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8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17
新颖性判断的具体方法
专利申请: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护套。 对比文件 (现有技术):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黑色
乙烯基树脂护套。 新颖性?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18
1、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例如: 金、银、铜、铁
金属
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39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
“脚后跟袜内面设置一层浸有乳胶的布 片”
2、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 并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也 是防皲裂,与发明中的相同。
2019/7/14
创造性?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40
案例2
发明要求保护一种杯子,杯子把手外粘贴橡胶材料(防 滑)
对比文件1 一种杯子,手与杯体使用相同的金属材料。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明的区别特征:杯子把手采用橡胶材料 该区别特征在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杯子具有更好
的防滑效果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改善杯子把手的防滑性能
2019/7/14
2019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41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餐具(例如锅铲), 由金属制成,为了防止手柄打滑,可以 在手柄处包覆橡胶材料,或者手柄由橡 胶材料制成。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

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一、专利无效条款(既属驳回条款,又是无效条款)(一)新颖性(不具备新颖性)【核心法条】A22.2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单独对比原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2)区别技术特征--(领域XXX,解决的技术问题XXX,作用/技术效果XXX;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XX);(3)结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具备/不具备新颖性。

[模板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参见说明书正文XX部分第XX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均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模板2]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参见说明书正文XX部分第XX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XXX/两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XX。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注意:单独对比原则;根据情况选择哪一个对比文件,考试中一般情况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且通常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核心法条】A22.3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答题模板】■创造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以及公开的技术特征四个方面考虑;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第一部分、涉及法条及审查指南内容一、答复审查意见细则53条:驳回情形:(1)【基本不考】法5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2)【间接】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重点】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重点】法26条:(公开充分、清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新颖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通过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著录项中的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进行判断。

(2)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要点:单独对比原则,全文与权利要求书对比)创造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分清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3)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点:三步法)对比要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要求书对比。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款)(5)【重点】法31条:(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代理人考试_实务笔记

专利代理人考试_实务笔记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专利代理条例最新(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例最新(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例最新(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二、保密范围结合实践,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下列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一)未经公开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内容;(二)未经公开的,除申请程序之外,专利复审、无效、诉讼等阶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专利代理机构发送的相关文书;(四)未经公开的,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信息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师实务考试法条及答复模板(可打印版)

专利代理师实务考试法条及答复模板(可打印版)

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
当分别作为两份申请提出。
二、撰写模板
1
条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
2
条款内容 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2
条款内容
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对比文件中也并未
公开xxx的材料的组分,因此权利要求2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
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
3
撰写模板
条第3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材料,因此权利要求3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
2
条款内容
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说明书中描述的实施方式可知,……。若没有
……,则……(无法实现技术方案)。因此,……是实现本实用新型技术
3
撰写模板
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包含……这个技术特征,不能构成完整
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二、撰写模板
《专利法实施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
4 细则》第20条
第2款
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
《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法律条文
序号 条款
内容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法条
第一条:专利代理实务是指依法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和专利相关事务
的活动。

第二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遵循信义原则,忠实地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委托人的信息不被泄
露。

第五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和复审等手续。

第六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专利局的规定,规范申请文件的撰写和递交。

第七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利侵权分析、无效宣告和专利权评估
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与专利局、法院等专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审判实践的最新动态。

第九条:专利代理实务应当持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
质。

第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实务法条1. 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A25.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 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 A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6. A2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

7. 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8. 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 A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0.A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1.A23.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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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
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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