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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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专业法学年级2010秋学号1032101251726学生姓名周凯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5月目录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2)(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2)(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3)(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4)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 (6)(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 (6)(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7)(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 (8)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 (10)(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10)(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10)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11)(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11)(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12)(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12)五、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13)(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 (13)(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14)(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15)参考文献: (18)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

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很多商家打出了“明白消费”的牌,但谈到明白消费,就不可避免地谈到消费者知情权。

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责任,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理性选择的前提是知情,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才能作出比较理性和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

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也是依法维权的基础。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改革开放后,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论消费者安全权

论消费者安全权

论消费者安全权摘要:当社会个体定位于消费者这一角色时,安全即被赋予了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内涵。

从法律保护层面来讲,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亦为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因此,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逐步构建更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以期能为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进步提供有益的支持。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述(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权利。

从前述消费者安全权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安全权涉及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二)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法律的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的价值可以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

①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之一就是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为人类生存和合理交往提供最低的便利和保障。

②而正义的价值则是对弱肉强食的邪恶的否定,多表现为制止任何不法行为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

法律的两大价值同样体现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领域,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内容与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人权,关爱人性,从而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维持适度的均势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是经营者的天性,为达到这个目的,有些经营者易采取更加微妙和隐蔽的手法推销质次的产品或服务而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故应从多方面对消费者予以倾斜,给予特殊保护,对经营者予以严格要求与限制。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如何?在我国,消费者主体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客体为生活消费资料,但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客体范围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公平、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1、消费安全权:经营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是安全的,从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是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市场里买卖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不能胁迫消费者,在价格、质量上都应该是公平的;5、获得赔偿权:当经营者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就有要求经营者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叫做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利组建消费者组织,并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交涉、协调;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有关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关知识获得的权利;8、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批评的权利,对经营者服务的态度、质量都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五、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十项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庇护机制的缺乏与完善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书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置、使用、持有以及处置物品或效劳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物或效劳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出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任何商品或效劳的购置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置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效劳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效劳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置、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效劳(包罗住房)的人〞。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人。

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置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置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置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效劳合同中接受效劳(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效劳)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效劳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需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克不及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置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罗提供效劳合同中接受效劳的一方当事人。

而消费者显然包罗了提供效劳合同中的接受效劳者。

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置商品的人,而消费者那么不限于亲自缔约购置商品的人,还包罗他人购置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必然的交叉。

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从主体要素来看,显然,我国消法没有给“消费者〞规定明确的定义。

因此,个人和单元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

从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发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庇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发生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作者:邱海萍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9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应进行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106-02Perfection on the Law of China on Protection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Qiu Haiping(Guangdong Women's Professional Technique College, Guangzhou 511450)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income level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onsumer demand growing day after day, transaction forms constantly change and updated, the explor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houl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pointed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Protection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n proposed th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law.Key words: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deficiency; perfection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营销方式日新月异的变化,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在享受商品和服务所带来便利的同时,所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论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及保障

论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及保障

慧( 1 9 69 - ) , 女,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 教授,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近年来, 欧美 诸多 国 家频 频宣 布 召回 中国 产 多种 玩具 . 仅 2 009 年 8 月 2 6 日至 2 8 日三天, 美国和 加拿大 两国就 针对 中国玩具发出了四起召回 令. 这 固然 与西方 各国 在全球 经 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对中 国产品 设置 更多技 术壁 垒有关 , 但同 时也表明, 西方国家十分重视消费品安 全, 其 各种消费品 质量 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日 趋严格, 这 极为 有效地 保护 了消费 者 的安全权.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保护消费者 安全权的大 背景 � � � �产品 质量法 � � �食品 安全 下, 在国内 消 费者权益 保护 法 法� 等诸多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情况下, 我国仍然是消费 品安 全事件频发, 在医疗, 美容等服务行业消费者 安全权也不 断受 到侵犯. "消费 者权 美国总统肯尼迪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最 早提 出 利" 的概念, 其 中首 要的 权利 就是 "获 得安 全保 障权 " �1 9 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 会通过 了 �保护消 费者准则 � , 规定 的消 "保 护 消费 者 的健 康 和 安全 不 受 危 费者的第一 项 权利 就 是 �随后国际消费者 组织 联盟 也 提出 消费 者 "应该 得到 安 害" 全 " � "应享受一个健康的环境 " �可 见, 从 消费者 运动兴 起之 初, 直到消费者运动日渐国际化的今天 , 安全 权都是消费 者首 当其冲的一项权利.但 在各国 立法 及国际 性文 件中, 鲜 见对 消费者安全权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 以 下简 称 "消法 " ) 消法 第七 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 ,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身, 财 "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作为与消费者安全权相对应的 经营 : "经营者 应当保 证其 提供的 商 者义务, 第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 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 根 据消法 的这两条规定, 普遍的观点认为, 消费者安全 权包括人身 安全 权和财产安全权.但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 权的具体内 容及 范围如何界定? 消法未作明确规定. 收稿日期: 201 0 - 03 - 1 8 基金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 09 A01 ) � 作者简介: 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

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

《消法》第49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条被称之为“1+1”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

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

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

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

论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

论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

规 ,这不利于更好 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 ,应 当制定 和完善 针对 特定商品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法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作为一个 重要 的法 律问题越发的引起 全社会 的关注 。在这个追求 和谐发展 的社会 ,国民的 安全 自然是应当解 决的最基本 的问题。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 要的 权利 ,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 的基础和前提。 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 在法律意义上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 , 不 以盈利为 目的购买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在我 国,消费者的消费多为 生活消费 ,主要 包括物质消费 ,如衣食住行 的消费和精神消费 ,如文化 教育 、 旅 游等方 面 的消费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 ,使用 商品和接受 服务。无论是 商品还是服务的消费 ,只要其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接受 的服 务是有偿 获得 ,就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安全权则是指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依照合 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
论 消 费 者 的 安 全 权 保 护
潘 睿
摘 要 :近年 来,由于当今社会企业为了追 求最大利润,引发许 多侵 害消费者安 全权的现象 ,另一方 面,我 国现行 法律 的不健 全 , 执 法部 门分工不明,执 法不严 以及消 费者协会职 能限制等 问题,导致消费者安 全权不 能得 到应有 的保护 。为 了促进 市场 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 , 我们应 当 从 立法、执 法层 面寻求解决办法 ,与此 同时,消 费者也应该提 高 自 我意识 , 保 护 自己的安全权。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立法;执 法
( 一 ) 扩 大 惩 罚性 赔 偿
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 当消费者安全权 受到损害时可 以要求商家对损 失进行数倍 以上的赔偿 , 这是对不法经营者的警示 。当经营者为此付 出 严重后果 ,其就不得不考虑欺诈顾客的风险成本 ,当欺诈成本远远大 于 正常经营 的成本时 ,经营者 自然也就不敢轻易 的以身试法。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必 然要求
伴 随 着金 融 市 场 的 日渐发 展 和 金融 创 新 的不 断深 入 , “ 金 融 消 费 ” 已融 人 普 通 民众 的 日常 生活 中 ,在 社 会 整体 消 费 中所 占的 比重
也 不 断提 高 。金 融 消 费者 的合法 权 益 如果 得
不 到有 效 保 障 ,付 出代 价 的将 不 仅 仅 是消 费
同关 系 , 是一 种典 型 的 “ 私法关系” , 强调 的是 当事人 意 思 自治 和 契 约 自由。但 双 方 之 间这 种 先天 性 的强 弱 差异 ,既 不 可能 由追求 利 润 最大化的金融机构主动让步而得到弥补 , 也
( 三) 保护 金 融 消 费者 是维 护社 会稳 定 的
者 自身 ,整个 金 融 行业 乃 至整 个 社 会都 可 能 深受 其 害 。关 于这一 点 , 本 轮 国际金 融危机 所
导 致 的后 果无 异 于 一个 最 生 动 的注 脚 。在 欧 美 市 场 ,由于长 期 以来 金 融 产 品与 服 务相 关
无 法通 过 市场 的 自我调 节 而 消 除 ,只 能借 助
国家强 制 力约 束 金 融机 构 的 行 为 ,以帮助 消 费 者获 取 信息 、 做 出选 择 。 因此 , 金 融 监 管 当 局 需 要 特 别 树 立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目标 , 通过公权力“ 扶弱抑强” , 以实 现 对 实 质 正 义
的追 求 。 ( 二) 保 护 金 融 消 费者 是 维护 金 融体 系安 全 的必要 条件
金融纵横 2 0 1 3 . 0 2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中国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法律事务处课题组
摘 要: 源于美 国的次贷危机暴露 出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方面存在 的监管缺 陷, 引起 了全球 监管者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进而纷纷采取修复性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金 融消费者的保护。随 着我国金 融市场 的 日益发达, 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 出不 穷, 如何保 护金 融市场上的消 费者 , 成为后危机 时代亟须解决 的问题。 本文分析 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存在 的问题, 介绍 了国内探 索开展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实践做法, 并就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 系提 出了相关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122019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热伊拉哈孜(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摘要:现在网络购物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出家门就能满足购物需求。

但是面对越来越庞大的网络购物消费群体,越来越复杂的网络购物市场,出现了随意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虚假广告繁多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提出了加强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方面的完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越来越高了,传统的消费方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更多的人开始在网上买东西,网络购物渐渐地成了主流消费方式。

在此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发现问题并及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生活的过程也是消费的过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是这样下定义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而网络购物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中进行消费和购物等活动的消费人群,消费者以互联网络为工具手段而实现其自身需要满足的过程,是消费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具备一些传统消费者所不具备的新特点。

2.网络购物的特点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具有虚拟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消费者在网购的时候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需求通过看图片和文字介绍买东西,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到实际物品再决定购买。

其次,它具有便捷性。

网络购物消费者只要在网络环境下何时何地即使不出门也能买到自己喜欢的、需要的东西。

在网上直接付款,比传统的购物方式更省时、更便捷。

再次,它具有风险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消费者网上购物时很容易泄漏个人信息,支付过程中更容易遇到诈骗行为。

3.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起步时间相比于发达国家比较晚,网络购物也是近十来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但是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却呈现出比一般发达国家还要快速的发展趋势。

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它的普及,消费者在使用网上支付时也经常面临一些风险。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首先,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消费者在网上支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支付宝采取了“五星级商户认证”、“交易纠纷仲裁”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仍然有一些违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欺诈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案例:案例一:XX公司冒充某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客服,以“异常账户”为由要求消费者提供账户密码,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二:某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收到仿冒该平台账号的“客服”的退款要求,将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给了诈骗者。

案例三:XX公司公开销售充值卡,并声称充值到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即可使用,实际上,充值卡所表示的充值金额并不实际存在,已构成诈骗。

面对这些案例,消费者应当提高对这些行骗的识别能力,谨慎对待陌生电话、短信、邮件等信息。

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继续加强内部风控体系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增强反诈骗的能力。

总之,针对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需要立足于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力度,并加强自身风控能力,以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生态环境。

此外,除了以上提到的措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应当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并提供安全、便利、规范的支付服务。

比如,在支付过程中,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支付成功的即时提示,对异常情况也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联系,以避免任何可能的问题。

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当设立申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一直在不断加强,如《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是其中一个重要举措。

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论你是什么⼈,在商品流通⾮常频密的今天,你⾸先是⼀个消费者。

即使你不直接购买商品,你也必须要使⽤商品。

⽽只要你使⽤商品,你就与⽣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建⽴了消费法律关系。

那么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五条的明确规定。

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九⼤权利,分别是:安全消费权;消费知情权;⾃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治权;⼈格尊严权;损害求偿权;获取知识权;监督建议权。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进⾏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为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中的违法失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提出批评、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的权利与商家的义务基本上是相互对应的。

也就是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就是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

如消费者的⾸要权利是安全消费权,相应地,商家的⾸要义务就是保证其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即商家的⾸要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消费 者权益保 护意识 和能力 日益增强 , 肖 费者 的权益得 到 了较好 的保 护。
1 我 国消 费者权 益保护 的现状
11 法律 、法 规相 继颁布实 施 . 我国随着 改革开放 的不 断深入 ,随着社会经 济不 断发 展 ,特别是党 中央和各 级人 民政 府对 消费者权益 保护 的越 来越 重视 ,针 对消费者 权益保 护方面 ,我国相继 颁布 实施
21 权利保 护范 围过窄 .
与经 营者相 比,由于消费者 处于弱势 的地位 ,为实现 双 方实质 上 的平 等 ,维护交 易公平 ,在立 法上需要对 消费
者 给予特别 的保护 ,赋予更 多的权 利 ,而 对经营者 的活动 进 行一定 的限制 与约束 ,偏 重其义 务规范 。通 过对 消费者 权利 和经 营者义务 的规范 ,使 消费者 在消 费活动 中享有 充 分权 利 ,从 而 改 变 其 相 对 于 经 营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 我 国 《 消费者权 益保护 法》 中规定 了消 费者享 有 九项权 利 。但 目前 ,随着 市场经济 的发展 ,消费类 型 、营销 方式 、科 学 技术等 变化 , 律所规定 的九项 权利 已经 不足 以保护 消费 法 者 的权 益 ,现行 的 《 费者 权 益保 护法 》 已远 远 落 后 于 消 时代 的发展 ,不 能适应今 天 的需 要 。因此 ,法律 上有必要
省 市县 等相 继 成立 了消 费 者协 会 。2 0 04年年 初 ,上海 市 率 先将 消费者协会 更名为 “ 消费 者权 益 保护委 员 会 ” ,更 好 地体现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 运 动 的趋 势 ,彰 显 其 本质 和职
消 费者权益是 指消 费者在购买 、使用或 接受 服务时享 有的为法 律上所 确认和保 护的权 利和利益 ,包括人 身权 益 和财产权 益。保护 消费者 的合法权 益 ,我 国 已出台了一 系 列相关 的法律 、法 规 ,为保 护消费 者权益 ,打击侵 害消 费

略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略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略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摘要:反价格垄断是保障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方面。

本文在分析价格垄断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两种路径对价格垄断加以规制,这两种路径包括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反价格垄断;实体保障;程序保障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与日俱增,市场竞争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价格机制产生作用的过程,换言之,价格机制就是竞争机制。

价格垄断无疑在价格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笔者以为,对反价格垄断的深入探析和研究必须被放置在首当其冲的位置上。

一、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权利是现代法律的奠基石,是整个社会秩序的中流砥柱。

作为单个弱势的个体,其权利保障的主张是法律人格的基本诉求,无疑更值得我们关注。

正如星野英一所指,现代民法中的人已经从对权利能力的抽象把握,转变为坦率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根据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年代。

[1]《消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在《消法》中,而且《反垄断法》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针对反价格垄断,我国根据《反垄断法》,特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价格垄断的成因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问题的重点和核心。

企业争取、维护并维持垄断的目的,就是为了制造并实施垄断价格,从而获取垄断利润。

价格垄断,即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单方面决定价格,与其交易的交易对象处于要么接受价格、要么不进行此类买卖的地位。

当垄断企业是买方时,其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当垄断企业是卖方时,以很高的价格出售。

因此获取高额利润。

[2]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一是主体身份不平等。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虽然有很多条款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法律条款具有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难以理解和操作。

其次,消费者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难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无法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难题,监管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其次,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一些监管机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由于一些原因,监管力度和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一些监管部门在人员和资金上缺乏支持,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执法行动。

其次,一些监管部门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敷衍了事的问题,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者只是给予轻微的处罚。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再次,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不足。

在我国,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并不了解或者不关注,导致不少违法行为得以进行。

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的损失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忍气吞声,缺乏维权意识。

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维权途径,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得到有效地实现。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

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违法行为打击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维权服务,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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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姓名杨春学号 061050057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田世让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目录一、消费者的权利 (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 (7)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8)内容摘要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赖以存在的根基。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

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

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

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

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

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前提,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真实情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这些商品的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否则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1、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这是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客观要求。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可以简称为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获得消费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的获得消费知识权利,具体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享有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以便实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消费需求;2、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咨询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各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的权利。

人格权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和人身自由的侵犯。

例如,经营者因怀疑消费者偷盗了商品就无端地指责消费者,甚至强行搜身、非法拘禁等,这种非法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八)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作为弱者,有时靠自己单个的力量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结社权,可以使消费者由弱小、分散变得集中、强大,从而加强消费者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经验的经营者抗衡的力量。

(九)监督权监督权,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利。

即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除以上基本权利外,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还有: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对已有的、可提供的商品的服务,经营者不得寻找借口拒绝提供,但法定或事先声明者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一个保护体系,互相配合,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国家机关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保护及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即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应当是有法可依。

国家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反映消费者意见和要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使消费者利益保护有法律依据;二是立法机关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等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便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需要。

(二)行政机关的保护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手段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商检等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开辟渠道,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及时查处解决。

(三)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对涉及暴力侵权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查处,防止矛盾激化。

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根据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

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应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还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在实践中还应建立和完善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制度、独任审判等制度,以便使消费者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四)新闻舆论机构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有责任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特别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知识。

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机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活动。

(五)消费者组织的保护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行使结社权,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也在1989年成立。

目前,各省、市、县级都有消费者协会,不少地区的乡、村、街道也设有消费者协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的根本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一般应免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酌情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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