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修保养合同(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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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经乙方对甲方的现场勘察,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项目名称) 消防项目的全部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系统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一)主要消防设备

具体数量以现场实际确认数量为准。当甲方重新装修或甲方根据相关消防规范要求增加的消防设备,乙方无条件提供维保服务,并不得改变合同价款,降低维保服务质量;

(二)合同履行地:

(三)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期满续约与否,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延长期限,必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书面提出,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延长。第二条甲乙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维保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对乙方做的维修保养记录及相关报告进行确认;维保记录及相关报告须经甲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未经甲方确认。

2. 提供现有施工用的水源、电源接驳口。

3. 负责免费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垂直运输。

4.甲方负责通知楼宇住(租)户有关维修保养的工作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进入安装有消防系统的室内。

6.检查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是否符合有关的文明施工规定和维保的质量要求。

7.乙方的维保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维保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8.负责提供本项目的消防图纸、编码表等复印件供乙方查阅。

9.为便于消防管理和维保,本合同涉及的消防系统涉及整改及

二装的,应在同等条件下由乙方优先承接。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国家和深圳市现行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使甲方的消防系统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要求,并确保各项消防设备、设施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系统运行状况要达到优良状态。

2.负责及时维修、保养并确保本合同项下所有消防设备均能正常、安全运行和使用。甲方不定期抽检,每抽查一处不合格,甲方扣乙方年度服务费的0.5%为违约金。

3.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消防设备相关的维保工作,并确保客户顺利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如乙方维保的项目不能通过政府的消防安全

验收,每发生一次,甲方扣乙方年度服务费的5%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被处罚等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该全部经济损失。

4.免费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常识、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指导甲方相关人员熟悉和正确使用、操作消防设备设施。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生产过程中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

5.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有偿提供二装服务,并保证二装项目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6.在甲方正常工作时间乙方需派专业人员一次不少于2人在现场维修、排除故障,确保系统正常高效运行。如遇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维修人数不够情况下,乙方应合理增加人数,负责人须具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五年以上安装、调试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劳动技能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他人员须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技术人员都通过深圳市消防局的技术考核并领取消防上岗证才能上岗,所有技术人员驻厂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及安全制度,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驻人员。

7.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如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派驻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的,则因此引起的加班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皆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于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60分钟内(通知时间不受正常工作时间限制)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排除故障,若为紧急故障应自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马上(通知时间不受正常工作时间限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故障在四小时内消除;如遇特殊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二天。涉及特殊零配件(进口件),修复的

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予以修复。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难以在该时间内处理的,乙方应在该期限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处理所需时间及理由,并由甲方审批确定处理时间。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派他人维修,所产生的通知费、维修费用、因此而增加的甲方管理等费用、因修复延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9.自行配备维保所需的工具及设备,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操作者及第三人生命安全。

10.乙方维修保养应以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运作为前提,每次工作必须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再进行。

11.随时听取甲方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每周向甲方反馈本周的工作情况。

12.甲方如有重大的项目接待或公众节假日前,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消防系统设备测试检查;甲方如有临时保养需要(如政府检查或其他原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公司或直接通知乙方的维修保养人员,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标准须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要求。

1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服务项目范围内有关消防管理、消防整改等方面内容的意见。但如果甲方未按乙方的合理建议做整改的,乙方不承担该消防设施所引发的责任(如未通过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等)。

14.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5.乙方须按政府有关法规管理,与其维修保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有效、足额之劳动保险及第三者保险。乙方维修保养人员在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工伤或意外等事故或第三者索赔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维修保养人员因维护自身劳动权益而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6.免费为甲方提供维修单价低于200元的设备维修零配件(不论数量多少)(包括但不限于:警铃、消火栓按钮玻璃、声光报警器、气压表、压力表、压力开关、消火栓按扭、消火栓栓头(室内)、水带接扣、水枪枪头、喷头、隐蔽式喷头、消火栓水泵启动按钮、扬声器、话筒、中间继电器、接线端子排、接线盒、电线、电胶布、保险丝、连接螺丝、配电柜(箱)指示灯、防火卷帘门控制按钮玻璃、配电柜(箱)起停开关、配电柜(箱)转换开关、配电柜(箱)中间继电器、配电柜(箱)时间继电器、配电柜(箱)变压器)、自动报警设备、防火门监控设备、漏电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设备、气溶胶设备、灭火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等设备的损坏更换费用)。

17.乙方不承担非乙方原因(损害、意外破坏、遗失)产生的设备费用,但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工作故意、失误导致设备配件损坏,所需修复、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18.因乙方维修保养过程操作错误导致损坏和误操作释放灭火剂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9.乙方所有的维修保养服务,须通过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请款。

20.在合同到期如不续约,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与甲方选择的维保服务供应商、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做好交接工作,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除有权暂停支付最后一季度的维保费外,还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消防系统进行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对前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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