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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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版)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亦称物质利益关系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4.社会中间层: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5.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独资企业: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合伙企业:依法由2人(或以上)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

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8.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依法新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9.退伙:是合伙人在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的法律事实。

10.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11.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2.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13.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16.市场监管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具体而言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1、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机构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目的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7、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0、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确认、保护和行使的有关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及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实质和核心就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它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要求,是连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

企业:是指投资者依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

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五、名词解释1. 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占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 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基本制度。

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

、3. 国家性投资公司: 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分为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技资公司。

投资性公司主要以参股、控股、证券买卖、产权交易等方式, 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一般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4.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 集团公司) 经营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 增强集团凝聚力, 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发挥整体优势的企业集团。

5. 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6. 清产核资: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系统活动的总称。

7.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8. 资产评估制度: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 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 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9. 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 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10. 国有企业财产: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技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 其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全国高等教育之经济法自学考试之名词解释

全国高等教育之经济法自学考试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7.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愿意而发生的退伙。

10.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有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例。

除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有答案)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有答案)

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完整版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4.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三类。

5.公司章程: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6.累积投票权: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7.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

9.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0.强制许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布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因此,被强制许可的专利只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

11.关联交易:12.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名词考研解释

经济法名词考研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2.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法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市场监管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的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4.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关系,即市场监管关系5.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6.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8.经济法体系是指有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宏观调控法主体指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0.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11.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12.经济法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的法律人格。

1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指组织体和个人依法成为经济法律参加者的法律人格14.市场监管权指依照市场监管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具有自己作为或不作为和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15.市场监管职责是指依照市场监管法的规定,市场监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6.宏观调控主体的职权是指依照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具有自己作为或不作为和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17.宏观调控职责是指依照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8.市场监管受体的权利是指依照市场监管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受体具有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和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32、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 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P145
33、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34、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P154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 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P22
5、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P23
35、政府间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者财政资金在各级政 府之间的再分配。P154
36、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8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160
38、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 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P168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P66
15、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P68
16、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72
12、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P57

《经济法概述》考试-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述》考试-名词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领域内微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法律事实: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

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经营权:经营人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由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重点

经济法复习笔记一、名词解释(一)经济法1.经济法的概念(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国家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超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一人公司《公司法》中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类型:假冒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六)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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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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