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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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2010拆扦补偿新条例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2024年成都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

2024年成都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

成都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本合同书由以下双方签订:作为甲方的拆迁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作为被拆迁居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内容1.甲方将拆除乙方现有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

2.如乙方在房屋内经营商铺、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同等的营业场所或工厂等经营场所。

第二条拆迁安置方式1.甲方将安排乙方在规定范围内购买新住房或安置房,安置房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安置房的配套设施需与乙方现居住的房屋相当。

2.如果乙方自行选择购买新住房,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住房补助,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资金垫付等服务。

第三条拆迁补偿费用1.甲方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费。

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税费等。

2.乙方可自主选择方式接受补偿费,如分期支付、现金支付或置换寄存储物资等方式。

3.甲方应及时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如逾期未支付,将承担逾期利息费用。

第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年,如有变更应另行书面约定。

2.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拆迁补偿费用,并注意个人资产安全。

3.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向有关权力机关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拆迁企业):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居民):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正文:----------------------------------------------------------------------------------------------------------------------------------------------------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1992年6月8日榕政综〔1992〕114号)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

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2008-12-8 14:26:48) 一、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2)网络迁移费50元(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4)煤气气源费3000元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规定,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案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的情况。

为了腾出土地为城市建设发展做出贡献,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案有哪些呢?法律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应当给予以下补偿:•房屋安置补偿;•货币补偿;•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可给予上述补偿的任意一项或几项的组合。

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安置补偿是指当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为居住用地,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人口达到一定数量时,政府应当为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在新的居住区安排与原房屋相当的住房,并支付一定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它们想要的房屋,或者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所分配的房屋进行安置。

房屋安置补偿的优势在于具有不动产价值稳定和保值增值的特点,同时因政府在新居住区内提供相当的住房,也使得被拆迁房屋的买家和居民更容易适应新环境。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以一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若收到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将自行承担搬迁费用和住房购置费用。

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住房和一些其他开支,但缺点是货币补偿的金额可能难以预估、不够准确、收拾不够公平。

同时,该方式也可能会导致被拆迁房屋买家和居民“买水贵”,房价上升等不利现象。

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是指政府为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提供生活费用的支付。

在过程中,政府将协助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居民解决其他的生活事宜。

这种补偿方式主要面向贫困家庭,这些家庭如果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承担房屋拆迁带来的相应损失,政府可以提供额外的生活困难补助。

这样,他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拆迁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结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针对不同的家庭需求、土地利用的方案,其补偿方案也有所不同。

政府应当为拆迁户量身订做拆迁补偿方案,从而为拆迁户提供最大的帮助和保障,确保拆迁补偿事项统一、公正、透明。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

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

(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

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

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三)成本价:即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四)商品房价:按上一年末全市房地产公司同类平均商品房价计价。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房屋重置价和拆迁补助费标准,今后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厦门市物价年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住宅安置房计价标准附件一---------------------------------------------------|序| | | 单价(元/平方米)|| | 计价名称| 计价项目|-----------------||号| | |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1|1994年重置价|产权调换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和异地| 650 | 1200(多层)|| | |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确保城市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就城市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提供参考。

二、总体思路(一)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拆迁程序;(二)注重拆迁补偿与安置相结合,力争实现拆迁户“安居乐业”的目标;(三)加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政策的顺利落实。

三、具体措施(一)制定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1.建立并完善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拆迁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指南;2.拆迁政策应细化具体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二)拆迁规划与审批1.制定城市拆迁规划,详细规定拆迁地段和拆迁区域的范围;2.建立拆迁审批机制,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科学评估和合理补偿1.对拆迁地段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正;2.根据被拆迁人的个人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3.提供多种补偿选择,如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就业安置等。

(四)建立安置制度和机制1.建立健全拆迁后的住房安置制度,确保拆迁户有合适的住房安置;2.在新建楼房和小区中设置足够的公共资源和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障1.加强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2.注重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群众的疑虑和问题。

(六)监管和管理1.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2.严厉打击拆迁过程中的腐败和违法行为,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预期效果通过推行上述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一)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二)合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三)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四)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五、总结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拆迁和房屋征收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计算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

一、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或城市拆迁过程中,由政府向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支付的一定金额,以补偿其所失去的房屋、土地和财产等。

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1. 房屋补偿根据财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所失去的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为:房屋面积×市场单价(或评估价值)×补偿比例。

其中,补偿比例根据各地政策不同而定,通常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70%。

2. 土地补偿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所失去的土地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为:土地面积×市场单价(或评估价值)×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也根据各地政策不同而定,通常为土地评估价值的50%-70%。

3. 财产补偿被征收人或拆迁户失去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具体计算方法为:财产评估价值×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也根据各地政策不同而定,通常为财产评估价值的50%-70%。

二、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房屋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或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为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提供新的住房,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如下:1. 安置面积政府为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提供的新住房面积应当与其失去的房屋面积相当或略大。

具体计算方法为:安置面积=失去房屋面积×安置比例。

安置比例根据各地政策不同而定,通常为1.0-1.2倍。

2. 安置标准政府为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提供的新住房应当符合当地的住房标准和质量要求。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房价和房屋质量等因素确定安置标准。

3. 安置费用政府为被征收人或拆迁户提供的新住房的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

具体计算方法为:安置面积×当地平均房价。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宁波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宁波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政策依据】宁波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重置价格、成新率、附属物的评估仍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

海曙、江东、江北区(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除外,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市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包括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3.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

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为例

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为例

传播与版权CHUANBO YU BANQUAN - 122 -2023年第13期 总第128期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为例◎唐梦婧[摘要]城市房屋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私人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其主要分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当前,关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的立法还没有具有指导性的立法文件,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常出现问题,导致纠纷不断。

文章以房屋拆迁补偿为着手点,充分分析目前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可供参考的解决方式,以期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促进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

[关键词]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一、城市房屋征收法律概念的厘清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在给予充分、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私人房屋进行征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城市房屋征收的种类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指政府部门改造城镇落后房屋设施、改善城市居民困难居住条件的行为。

过去几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近百万家庭脱离住房困难,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目前,棚户区改造的重心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个部分。

同时,棚户区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最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房屋征收的内在逻辑。

城中村改造。

广义上的城中村改造指对那些落后于城市整体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落后的居民区进行改造。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珠三角地区就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后来其他地区也陆续开展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大势所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最为正规的房屋征收形式,也是法规确认的主要模式,其具体运作模式是由市、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为了公益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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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

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

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在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时,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的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条例》明确了安置用房的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头把关,确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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