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研究_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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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研究_调查报告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起诉制度已经被大大修改了。新修正案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从而使中国成为法治进程中可喜的一步。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和具体操作上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认识该制度的重大意义,反思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职权范围已经扩大,免予起诉制度已经废除。这种规定是由于免予起诉制度违反了公安、检察、执法三权分立、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自己调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负责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案件。制约机制的缺失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违背了诉讼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同时,新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产生和送达,以及不起诉制度的限制和救济。它在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为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
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a)不起诉概念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不起诉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二)不起诉制度的性质
1.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一定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形中,除了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其他两种情形(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审查起诉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主要是惩治犯罪、维护秩序与诉讼经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或维护一定的政治利益之间的矛盾。起诉的法定原则,即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必须进行起诉,不允许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做法,有利于惩治犯罪,维护秩序。然而,没有任何细节的起诉很容易导致诉讼成本高、案件积压和效率低,而且诉讼往往不经济。允许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权力的行使缺乏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国家惩罚权的行使出现困难。在涉及
受害者的案件中,这往往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也不能满足受害者调查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愿望
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一个案件,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请求法院审判,而是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从本质上说,它是检察机关根据其职权对案件的不起诉,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性处罚。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处置,即检察机关不能处置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不起诉案件的程序性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的理解,但不是实质性的处罚,更不用说有罪处理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
根据“不投诉、不回应”的原则,法院不得受理或审理未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因此,不起诉的决定表明刑事诉讼不会进入审判阶段,这阻碍了刑事审判的继续,并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台湾学者蔡敦明、朱世炎认为,本案虽不起诉,但不行使起诉权。对于同一案件,这只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本案的起诉权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消失。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或者原证据分支被证明是伪造或篡改的,或者证词被用来证明是虚假的,或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判决的变更,或者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已经证明了他在本案中的职务犯罪,他可以再次被起诉。「1」
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有效的实质性判决也意味着诉讼的最终处理。但
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显然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效力。
二、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现代刑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革,更加注重一般预防。在采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时,采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来探讨刑罚的必要性。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战后实施了所谓的“非刑罪化政策”,即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诉诸法院和适用刑罚,并且可以使用诸如安全措施和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2]。刑事诉讼制度应体现和体现刑法思想。战后现代刑法思想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即强调其目的,追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这一理念在刑事起诉制度中的体现。
(2)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司法资源的经济合理利用。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具有重要的诉讼经济原则。西方经济分析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消耗应被视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基本价值标准,这一目标应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3]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应该尽最大努力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起诉是检察官在审查和起诉后对刑事案件进行“过滤”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审查起
诉阶段不经审判即终止诉讼,从而简化了刑事诉讼,减少了诉讼费用
1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尽最大努力防止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尽快使他们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的及时终结,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4〕
2.对于被害人来说,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这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以追究真正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的。与此同时,如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重大起诉决定,法律允许受害人有权向法院上诉或直接起诉该决定,从而从制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检察制度是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具体界定了特别起诉的适用条件。其作用和意义是积极的、不容置疑的,但不起诉制度并不完善。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1.检察机关在审查和起诉自诉案件时,只受理申诉,没有公诉权。通过绝对不起诉此类案件来终止公诉程序是适当的。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检察机关在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时,往往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感到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