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研究_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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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合规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定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与挑战,以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含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接着,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理论依据,探讨其在促进企业合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揭示其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如制度执行力度不足、企业合规意识不强、跨部门协作不畅等。

本文将提出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之中。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对企业法律人格的尊重。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实体转变为兼具社会责任的法人。

当企业面临可能的法律指控时,通过合规机制进行自我纠正,不仅体现了其对法律的尊重,也展示了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也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运营。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当企业面临法律指控时,如果选择起诉,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而通过合规机制,企业可以在不经过正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经 济 的要 求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不是 一种 终局 性 的处 理 , 期限 届满 后 权 衡 。允 许我 们 默认 一种 有错 误 理论 的 唯一前 提 是 尚无一 种较 是否提 起 公诉 , 由检 察机 关根 据嫌 疑人 在考 验 期 间的 表现 决定 。 在确立 的 缓起 诉期 间 内, 察 院为犯 罪嫌 疑 人 设立一 定 的义 务, 检 好 的理 论 , 同样 , 我们 忍 受一 种不 正义 只 能是在 需要 它来 避免 使 另一种 更 大 的不 正义 的情 况 下才 有可 能 。作 为人类 活动 的首要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合规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

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剖析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在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实践;建议一、概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合规不起诉。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是对企止加强司法保护。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做到给企业减压,给企业家松绑,有效地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涉案企业进行暂缓起诉目的是进行合规建设,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企业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实践中,即使多数企业认罪认罚,仍有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三、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中,没有合规不起诉的概念,美国和欧洲国家称为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该制度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第一,这些国家不仅针对轻微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重大企业犯案件也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指的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后认为不必追究的,可以不用提起公诉,即不实施刑事诉讼的一种情形。

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是对于人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司法机器的运转,避免因个别案件的起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强了对于有罪无罪的区分,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

然而,目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包括草率决定、过度使用、制度漏洞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旨在分析目前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在分析研究的内容方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论述:1.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内涵。

简要介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内涵。

2.现有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分析。

分析不起诉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草率决定、过度使用等。

3.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制度设计。

针对目前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调整指导思想、完善标准、强化制度检视、优化程序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来获取研究数据,并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的分析不起诉制度应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

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运用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和整合。

2.分析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于已经实际应用的不起诉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不起诉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

3.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在深入分析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制度设计、审查标准、流程操作等方面。

4.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评审。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

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摘要]不起诉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笔者以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不起诉;实证;宽严相济;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要求在办案中,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不起诉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笔者以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某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情况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两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下,不起诉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不起诉案件总体上有所上升,2005年,该院对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诉率仅0.4%,至2008年,作不起诉处理的达36人,上升十几倍,不起诉率也从0.4%上升至2%。

2.相对不起诉人数增多,远高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2008年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相对不起诉的有29人,比例高达80%,反映了不起诉在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上已产生了积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不起诉权贯彻落实宽缓刑事政策的功能体现。

另外,通过与当地地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数对比,该县级市检察院2006-2008年的不起诉率远高于当地级市检察院的不起诉率,其在运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上积极的一面。

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该县级市检察院近两年的不起诉案件虽然比往年有了大幅度的上升,然而相对比其他国家的不起诉率,3.6%以下的不起诉率,还是比较低的;同时,在实施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不起诉制度的缺漏。

如何依法适用不起诉,相应提高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值得深入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调研报告.doc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调研报告.doc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怎样看待不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不难归纳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2、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权;3、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职权。

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

不诉案件调研报告【标题】不诉案件调研报告【摘要】不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初查案时,经核实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法院起诉的行为。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不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引言】不诉案件是一个常见但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不诉案件可能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警察职权的需要,以免滥用执法权力。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不诉案件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不断扩大和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调研不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调查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面对面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要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和被害人等关键群体。

通过询问他们对不诉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获取全面的调查数据。

【调研结果】通过调查发现,不诉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大多数地方,不诉案件所占比例都呈现增长的态势。

这主要得益于公安机关对证据采集和初步核查的提升,以及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同时,调查还发现了不诉案件的一些典型原因,包括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等。

不诉案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于不法分子来说,不诉案件可能会鼓励他们的犯罪行为,使其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其次,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诉案件可能会破坏他们对社会和法律的信任感,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此外,不诉案件也可能导致一些矛盾和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造成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不诉案件的合理化处理。

2. 加强对不诉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3. 鼓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化对不诉案件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在不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注重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达到一定条件,司法机关可以决定不对企业进行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鼓励企业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一种合规管理的机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现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的引入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积极地进行合规管理,减少违法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起诉、审判等程序,这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资源。

而通过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将司法机关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

此外,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文化的转型和发展。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企业将被迫进行自我审视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企业在经历合规过程中,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企业合规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制度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如何确定合规达标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此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不起诉时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平衡性。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对于企业的合规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及企业文化的转型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才能使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

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

[ 程绍燕 : 1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 法学博 士研究生 。 [ 刘根菊 : 2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 此解释为笔者翻译 自w s a 3 】 et w中的 《 l 布莱克法律词典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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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绍燕
刘根 菊 : 不起诉 听证 制度 研究


不起 诉听证 的价值
《 刑事诉讼法 》 中本未规定不起诉听证程序 , 为何需要将其引人刑事诉讼之中呢?这是因为: ( ) 一 程序 公开 、 明 , 透 有效监督 不起诉
不起诉 是在审查 起诉 阶段终止诉讼 程序 的一项制度 , 对于诉讼 的影响 巨大 。如果 不该起诉 而起诉 , 当事人 尚可在审判程序中举证、 辩护 , 以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而该起诉不起诉 , 则程序终止, 有异议者只 能通过其 他特殊 手段来表 达诉求 。 由于检察 机关 的决定具有 一定 的权威性 , 想改变 已经作 出的决定 , 要
决定启动。听证 小组主持听证的进行, 允许公众旁听 , 结束后 由听证小组表决 听证 作 出是 否起 诉 的决定 。在 办案期 限上 , 定单独 的听证期 限。 规
【 关键词 】 不起诉听证
价值
程序
我 国近代意义上 的听证属于舶来品, 自英美国家。听证的英文是 han ,布莱克法律词典 》 引 ei 《 rg 的 解释是: 1 司法程序( () 原文的 “e i ” s s n 一词, so 除了程序的意思外 , 还暗含着 “ 事情的一段 ” 的意思 ) , 公 开进行 , 了决定事 实或者 法律 问题 而举 行 , 时有证人作 证 。( ) 为 有 2 行政法 , 在确定 的时 间内 , 利益 受行 政行为影响的人向行政决定做 出者提出意见。( ) 3 在立法实践 中, 任何立法者倾听关于可能施行的法 律的意见的程序。[在美国, 3 听证就是听取各方意见的一个程序 , 种类非常多, 可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 质上 , 听证就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的程序。本文所研究的不起诉听证是听证 的一种 , 指刑事诉讼过程 中, 为解决是否应 当不起诉的问题 , 审查起诉机关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并允 许公众 旁听 的程序 性规定 。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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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 究
曹松根
摘 要
陈倩倩
周 龙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 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该制度 已纳入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范畴。本文认为
之 问 的矛盾 口箭突 出。 果将 一 切犯罪 不分 轻重 和具 体情 节 , 如 一 罪 的污 点 , 利 f他 们 口后重 返礼 会 , 论是 从法 律效 果 还是 社 不 兀 律 推 向程序 严格 、 复杂 的法庭 审 判 , 必将 使 司法 资源 的短 缺雪 上 会 效果 来看 , 得/ 偿火 。 阡条仲 不起 诉正 足一 种集 休脱 现 有 都 1 而 J 加霜 , 刚能拖垮 国 家的 司法体 系 。 并 ‘ 如何 实现 司法 资源 配置 的最 起 诉 、 不起 诉 以及 缓刑 制度 的优 点 于一 身 、 7I 了三 者 足 的 义sb s :
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 , 究竞是 否有必要 实施, 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 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 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 都值得探讨和研 究。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制度 宽严相 济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研报告——以西宁市为例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研报告——以西宁市为例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及理论论证2004年便已开始,并在2008年进行试点。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首次正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条文中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犯罪后的表现及其背景、家庭等情况,认为没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为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视其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提起公诉的制度。

二、本调研基本情况说明(一)调研选题及可行性分析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这些条款的规定较简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也不能彻底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挽救。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深入青海省西宁市的5所区县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实施实地调查活动,包括与检察人员访谈、请其填写调查问卷,了解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改进具体规则,以期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调研对象及选择原因笔者选取了青海省西宁市的5所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作为调研地点,因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均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此调研的检察机关只可能是基层人民检察院。

(三)调研的主要方法笔者在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来到西宁市的上述5所区县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检察人员访谈、请其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状况和检察人员对该项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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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研究_调查报告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起诉制度已经被大大修改了。

新修正案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从而使中国成为法治进程中可喜的一步。

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和具体操作上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认识该制度的重大意义,反思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现状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职权范围已经扩大,免予起诉制度已经废除。

这种规定是由于免予起诉制度违反了公安、检察、执法三权分立、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

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自己调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负责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案件。

制约机制的缺失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违背了诉讼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同时,新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产生和送达,以及不起诉制度的限制和救济。

它在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为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然而,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a)不起诉概念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不起诉的决定。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二)不起诉制度的性质1.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形中,除了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其他两种情形(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审查起诉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主要是惩治犯罪、维护秩序与诉讼经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或维护一定的政治利益之间的矛盾。

起诉的法定原则,即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必须进行起诉,不允许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做法,有利于惩治犯罪,维护秩序。

然而,没有任何细节的起诉很容易导致诉讼成本高、案件积压和效率低,而且诉讼往往不经济。

允许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

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权力的行使缺乏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国家惩罚权的行使出现困难。

在涉及受害者的案件中,这往往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也不能满足受害者调查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愿望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一个案件,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请求法院审判,而是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

从本质上说,它是检察机关根据其职权对案件的不起诉,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性处罚。

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处置,即检察机关不能处置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不起诉案件的程序性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的理解,但不是实质性的处罚,更不用说有罪处理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根据“不投诉、不回应”的原则,法院不得受理或审理未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因此,不起诉的决定表明刑事诉讼不会进入审判阶段,这阻碍了刑事审判的继续,并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

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台湾学者蔡敦明、朱世炎认为,本案虽不起诉,但不行使起诉权。

对于同一案件,这只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

本案的起诉权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消失。

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或者原证据分支被证明是伪造或篡改的,或者证词被用来证明是虚假的,或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判决的变更,或者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已经证明了他在本案中的职务犯罪,他可以再次被起诉。

「1」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

法院有效的实质性判决也意味着诉讼的最终处理。

但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显然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效力。

二、不起诉制度的价值(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现代刑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革,更加注重一般预防。

在采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时,采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来探讨刑罚的必要性。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战后实施了所谓的“非刑罪化政策”,即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诉诸法院和适用刑罚,并且可以使用诸如安全措施和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2]。

刑事诉讼制度应体现和体现刑法思想。

战后现代刑法思想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即强调其目的,追求其合理性。

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这一理念在刑事起诉制度中的体现。

(2)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司法资源的经济合理利用。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具有重要的诉讼经济原则。

西方经济分析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经济资源。

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消耗应被视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基本价值标准,这一目标应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

[3]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应该尽最大努力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不起诉是检察官在审查和起诉后对刑事案件进行“过滤”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经审判即终止诉讼,从而简化了刑事诉讼,减少了诉讼费用1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尽最大努力防止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

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尽快使他们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的及时终结,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2.对于被害人来说,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这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以追究真正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的。

与此同时,如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重大起诉决定,法律允许受害人有权向法院上诉或直接起诉该决定,从而从制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检察制度是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它具体界定了特别起诉的适用条件。

其作用和意义是积极的、不容置疑的,但不起诉制度并不完善。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1.检察机关在审查和起诉自诉案件时,只受理申诉,没有公诉权。

通过绝对不起诉此类案件来终止公诉程序是适当的。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检察机关在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时,往往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感到困惑。

2.如果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该案件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则不能对这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只能退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或者部门,造成程序逆转。

3.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的情形。

相反,如果他是完全无辜的,既没有犯罪行为,也没有违法行为,他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裁量权太小,不足以抑制检察便宜的发挥。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中,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法律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强调相对不起诉案件必须具备“轻微犯罪情节”;二是赋予被害人自我申诉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坚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这两项限制对于遏制滥用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趋势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代价是削弱了检察机关已经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特别是后一种限制赋予了被害人自我申诉的权利,允许被害人不受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的约束而向人民法院移送,并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实施实质性处罚。

这反过来使法院成为不起诉决定是否具有实际效力的最终仲裁者,并使法院审判成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这无疑不同于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初衷,也大大降低了不起诉制度立法所追求的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不起诉制度的完善鉴于a1.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界定应充分体现不起诉仅具有终结公诉程序的效力而不决定犯罪的实质效力的实质效力,理顺并确保不起诉适用条件与不起诉的实质效力之间的对应协调关系。

2.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全面包容,反映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各种情形,不应因为某些情形在实践中只可能发生或不太可能发生而被放弃。

(二)应扩大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

1.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案件范围仅限于“轻微犯罪”。

[5]有两种犯罪情节: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前者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情节;后者是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之外,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

它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情节”应理解为“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可分为四种情况,即轻微、轻微、严重或恶劣、特别严重或特别恶劣。

检察机关只能在轻微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

2.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不仅限于考虑量刑情节,还包括案件的性质。

自由裁量权可用于特定性质的犯罪。

如除轻微案件外,允许酌定不起诉,对于轻微过失犯罪,也应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允许决定不起诉。

3.检察机关在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检察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

认为请求合理的,应当作出撤销不起诉的决定,并请求下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认为被害人的申请不适当的,应当驳回被害人的申请。

被害人对上级检察机关驳回其申请不服的,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裁定。

法院将决定是否由检察机关起诉,而不是直接接受受害人的直接起诉等。

这反映了对被害人利益和意愿的谨慎态度,也充分尊重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六〕五、完善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加强不起诉监督,防止滥用上诉权。

(一)听证范围可以位于:1.有争议的案件,特别是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理解不一致的案件。

2.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3.当事人提议举行听证的案件。

4.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没有争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但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非起诉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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