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房屋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理解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售房屋存在的瑕疵负有的法律责任。
瑕疵包括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隐患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故障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明确承诺,而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卖方追究责任。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有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二是瑕疵问题在房屋交易前即存在或者在交易后出现。
卖方应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瑕疵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并且对不能通过事先检查发现的瑕疵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方的权利保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在面对房屋瑕疵问题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买方在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退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鉴定评估和证据收集对于房屋瑕疵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评估来进行。
买方在发现瑕疵问题时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鉴定评估。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买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瑕疵问题的图片、文字描述、鉴定报告等,以便在日后主张自己的权益。
五、协商解决和法律救济当买方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应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六、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特殊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常常作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相关事项提供明确的承诺,并对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的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另一方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但是,在买卖过程中,瑕疵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显得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做出的一种承诺。
也就是说,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外观等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卖方在瑕疵担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买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担保义务卖方应当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品质、数量、规格、期限以及有关的其他条款负责。
这是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2. 瑕疵担保义务如果所售商品存在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减免价格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3. 隐瞒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对所售商品存在瑕疵情况进行了隐瞒,那么卖方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买方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也有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检验权在买方接收商品之前,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关措施。
2. 商品鉴定权如果买方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争议,买方可以要求进行商品鉴定,以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明显存在瑕疵,或者无法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的注意点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错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名词定义清晰在合同中,关于瑕疵的各种名词需要定义清晰,要让相关人员理解清楚。
论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 法 的问题 , 样采 纳瑕 疵 担保 责任 , 以减 轻受 害人 的过 错 的举 几 乎等 于 故意 , 自己之 权益 漠 不关 心 者 , 律无 特别 加 以保 这 可 护 的 必要 。但 出卖 人 因买 受人 的重 大过 失 致 不知 标 的 物 的瑕
有 其一 , 出卖 人 保证 在 原来 的大 陆法系上 ,债务 不履 行责任 总的来 说是过错 责 疵 而免 除担 保责 任 的 , 以下两 种 情形 例外 : 不 任 , 疵担保 是一个 很特 殊 的制 度, 瑕 有观 点称为“ 无过错 责任”有 无 瑕疵 。出卖人 于 出卖 时特 别保 证 标 的物 无瑕 疵 的 , 论 买受 , 也 的称 为“ 担保责 任” 但它不 是 《 保法》 , 担 上的担保 , 是不管 当事 人 是否 知道标 的物有 瑕疵 , 不论 在不 知标 的 物瑕 疵上 有 无过 而 出卖人 均应 负瑕疵 担保 责任 。因 为 , 出卖人 既 已保 证 标 的 人有 没有过 错 , 只要 违反 了义 务 , 那么 就要承 担责任 。传统大 陆 失 , 法系认 为瑕疵担 保责任 为法 定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 , 使得在德 国旧 债法 中 , 的瑕疵担 保责任 成为独 立于积 极侵害债 权 、 物 不履行 责 任。 随着法 定责任 性质缺 陷 的凸现 , 务不履行 责任说成 为对物 债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新 的定性 学说 , 使其 无 论在德 国新 债法 中还是 在英 国 2 0 年 的 民法 中都 成 为具有 相对独 立价 值 的责任 。 02 然而, 由于我 国 《 同法》 第 17条规 定 ,“ 合 在 0 : 当事人 一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 或者 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 当承担 继续 应 履行 、 取补 救 措施 、 者赔 偿 损 失等违 约责 任 。 这 个条 文忠 采 或 ” 并没 有 出现“ 当事 人 能够 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错的 除外 ” 字样 , 当 即 然得 被认 为 , 取严 格 责任 原则 。当违约 责任 已经不 是过 错责 采 任 归 责 时 , 疵担 保 责任 因 《 同法》 15 瑕 合 第 5 条和 第 1 1 的规 条 1 定而 违约 责任 化 了 。此种 说 法实 际上 倾 向于 法定 责任 说 , 而 进 使得 “ 统合 说 ” 主要 影 响着 我 国履 行障 碍法 的体 系 , 即我 国 《 合 同法》 已经将 物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统合 到违 约责 任制 度 当 中。暂 时得 出这 么一 个 认识 , 就是 瑕疵 担保 在法 律 效果上 实 际上跟 违 约 责 任没 有 大 的 区别 。 在 买卖 合 同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 任 的适 用 必 须具 备三 个 要件 。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购销中的瑕疵担保规定
购销中的瑕疵担保规定在商品的购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可能存在商品的瑕疵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交易行为,购销中的瑕疵担保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购销中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瑕疵担保的定义与范围瑕疵担保是指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卖方向买方承诺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作出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与责任。
瑕疵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产品质量、功能、使用寿命、安全性等方面的承诺。
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商品特性和交易条件约定瑕疵担保的内容和期限。
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条款,并对其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
二、明示瑕疵担保明示瑕疵担保是卖方在购销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对商品质量或性能作出的保证。
明示瑕疵担保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述,如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合同约定等。
一旦卖方作出明示瑕疵担保,买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购销合同中,明示瑕疵担保的内容应当具体清晰,不能使用模糊或欺骗性的用语。
对于明示瑕疵担保,如果商品存在与担保内容不符的问题,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默示瑕疵担保默示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但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对商品质量或性能应承担的一定风险和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品销售时卖方应当保证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商品正常应有的功能。
如果商品在交付后出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瑕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四、瑕疵担保的期限和处理方式瑕疵担保的期限是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对商品质量或性能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时限。
期限的长短通常由商品的特性和行业规定确定,可以是一定的日历时间,也可以是一定的使用时间。
如果在瑕疵担保期限内,买方发现商品存在瑕疵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对瑕疵进行处理,如免费维修、更换商品或退还货款等。
五、商业陈述与瑕疵担保商业陈述是指卖方在商品推介、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以图文、口头或其他方式作出的关于商品质量或性能的陈述。
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在合同协议中,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时,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项担保义务在商业合同中十分重要,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并促进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首先,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包括了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功能等方面。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瑕疵担保义务将会起到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那么提供产品的公司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责任,确保对方利益不受损失。
其次,瑕疵担保义务的时效性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的保修期限,那么依法应当为合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般会规定产品保修期限为一年,服务保修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该时效期内,发现瑕疵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超过时效期后,责任将会相应减轻或免除。
另外,在合同协议中,应该规定清楚瑕疵担保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瑕疵担保的通知期限、处理方式、赔偿方式等条款,以免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
一般情况下,瑕疵担保通知应当书面形式,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同时,双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以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以确保在发生瑕疵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达到合同目的,维护双方利益。
只有合同各方充分理解并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合同目标。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会面临房屋瑕疵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方面。
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瑕疵担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并对其应用进行分析。
一、瑕疵担保的定义与意义瑕疵担保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所售房屋的真实情况、质量等方面所作出的担保。
瑕疵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买方在购房交易中能够获得房屋所应具有的正常使用功能,同时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买方而言,瑕疵担保可以提供法律保障,确保购房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当房屋出现瑕疵问题时,买方可以依法寻求赔偿或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卖方而言,瑕疵担保可以增强其诚信度,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通过主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卖方能够赢得买方的信任,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二、瑕疵担保的种类与范围1. 承诺担保承诺担保是最常见的瑕疵担保方式,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房屋的瑕疵问题承诺不会对买方的正常使用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房屋出现瑕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复或补偿。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卖方将房屋作为担保物品,用于保证买方在购买房屋后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这种担保方式主要适用于购房贷款的情况下,确保金融机构对于房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3. 保险担保保险担保是一种通过购买房屋瑕疵保险来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方式。
买方在购买房屋时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房屋出现瑕疵问题,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实现双方的风险分担。
三、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瑕疵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卖方应当对其销售的不动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卖方对房屋的瑕疵情况需实事求是,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瑕疵担保的期限和方式。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买方在收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篇一:论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姓名:刘兵班级:铜陵学院庐江函授站20XX级法学专业)目录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参考文献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
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一、引言在经济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深入探讨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瑕疵担保的概念与作用瑕疵担保是指卖方承诺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具备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质量要求。
这种承诺旨在保证买方能够购买到符合期望的商品,并且使得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买卖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瑕疵担保的主要内容1. 质量要求:瑕疵担保通常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要求,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
2. 期限约定:瑕疵担保期限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通常情况下,这个期限由卖方承担,一般为交付后一定的时间。
3. 瑕疵担保的限制:瑕疵担保并非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瑕疵情况。
一些因买方过失、事先知晓的瑕疵等情况可能会减轻卖方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范围赔偿责任是卖方在商品存在瑕疵时所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修理责任:当商品瑕疵可以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卖方应当承担修理的责任,并承担修理的费用。
2. 换货责任:当商品瑕疵无法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卖方应当承担换货的责任,并提供与原商品相同或者更高价值的商品。
3. 退款责任:当商品瑕疵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无法修理或换货时,买方有权要求退款,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五、举例分析以一起购买家用电器的案例为例,当买方购买一台冰箱后发现制冷效果不佳、散热不畅时,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
根据具体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赔偿方式,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六、法律规定与争议解决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买卖中的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有相应的规定。
当买卖双方在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房屋买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可能存在各种瑕疵,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法律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首先,瑕疵的定义问题是房屋买卖中的一个关键点。
合同法规定,房屋的瑕疵指因建设、设施、质量等问题而影响到房屋正常使用的缺陷。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对房屋进行认真的检查,一旦发现瑕疵,应及时告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已知但没有告知的瑕疵,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瑕疵的担保责任。
卖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的瑕疵进行担保,即承诺房屋在一定时间内不存在某些特定的瑕疵问题。
如果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了这些瑕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责任的期限、范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瑕疵问题,法律也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相关瑕疵的担保责任,那么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解决争议时,应当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瑕疵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进行鉴定。
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瑕疵。
如果经鉴定确认存在瑕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替换或者降价处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鉴定结果上,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也会倾向于采纳。
另外,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购买房屋瑕疵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房屋瑕疵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可以在购房时为买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一旦发现房屋存在瑕疵,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涉及到房屋瑕疵的定义、担保责任的约定、合同外的责任规定、鉴定和保险等多个方面。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商品质量表示保证,当买卖商品出现瑕疵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探讨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履行,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一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瑕疵指的是商品存在的非正常状况或者与卖方提供的质量要求不符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对合同商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护买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二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商品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责任。
同时,卖方还应当对因瑕疵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三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所约定的商品存在瑕疵。
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卖方约定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在购买商品后,买方在合理时间内发现瑕疵后,需要及时通知卖方,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部分: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当在买方发现瑕疵后及时处理。
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买方在履行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积极与卖方沟通,以便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责根据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免责的情况。
例如,如果买方对商品自行检验或者明知瑕疵而仍然购买,卖方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法条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法条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你说这个名字一听就有点绕是吧?别急,今天咱们就来捋一捋这事儿,看看它到底跟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说白了就是:你跟别人做买卖,买了东西结果有问题,卖方得负责修理或者换货,甚至赔偿。
简单说,就是买家有“质疑”,卖家得“兜底”,保证买的东西没毛病。
这么一说,是不是感觉清晰多了?来,咱们举个例子,假设你去市场买了个新手机,兴高采烈地回家一开箱,哇!屏幕竟然有裂痕!这个时候,你肯定气不打一处来,心想着:“我花了大价钱,结果买了个有问题的东西,岂不是吃了亏?”这时候你是不是会想:我是不是得找卖家“讨个公道”?当然了,按照法律规定,卖家应该对这个问题负责,进行修理、换货甚至退货,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
换句话说,卖家不管是在合同里写得再怎么花里胡哨,货品一旦有问题,他就得负责到底。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算瑕疵?比如说买了个冰箱,结果插上电,发现制冷不了,或者是衣服买回来洗了几次就变形了,这些都算瑕疵。
你说,谁能忍受自己花了大钱买了个“废品”呢?所以,合同中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简而言之,就是卖家得保证他卖的东西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真有问题,他得负责“修理”或者“换掉”。
有些人可能会问,那如果是我用了它一段时间才发现问题呢?别着急,法律也有规定: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你发现了问题,卖家还得负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说:“那我买个二手车,或者便宜点的商品,买了就认了呗,出了问题不也得自己扛?”嗯,确实,二手货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比新货要低。
可是,不能完全没有保障。
法律上还是有些底线的,特别是你明明买的是新货,结果它在交付时就有问题,这卖家可就没法洗脱责任了。
如果卖家不肯认账,扯皮,最后甚至要走到法院去找“公道”,那你可得小心,可能还要面临一场“拉锯战”。
咱们再说个更复杂点的例子:如果你买的东西本来没问题,结果用了几天之后,由于你自己的不当使用导致出现瑕疵,那怎么办?这个时候,你就得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履行及其救济3篇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履行及其救济3篇篇1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履行及其救济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瑕疵问题。
瑕疵是指物品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当买卖合同中出现瑕疵时,双方该如何履行合同?又该如何进行救济呢?本文将从瑕疵履行、瑕疵责任和瑕疵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瑕疵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履行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疵瑕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瑕疵履行中,买卖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履行后,对方有权请求消除瑕疵、修理、更换、退货等救济措施。
1. 买方履行瑕疵合同当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履行时,发现货物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瑕疵。
例如,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或要求退货等。
如果卖方不能及时消除瑕疵,买方有权要求降低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等。
在履行瑕疵合同时,买方应主动与卖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并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在后续救济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卖方履行瑕疵合同当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履行时,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瑕疵问题。
卖方如果无法及时解决瑕疵,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退款或补偿。
在履行瑕疵合同时,卖方应积极与买方沟通,尽快解决问题,避免引起争端,维护买卖双方的良好关系。
二、瑕疵责任买卖合同中的瑕疵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对瑕疵履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瑕疵责任的相关规定,即买卖双方在瑕疵责任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1. 买方瑕疵责任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瑕疵时,应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买方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瑕疵商品,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瑕疵问题。
如果买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瑕疵商品,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因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缺陷、缺陷、瑕疵等情况。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未履行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3)继续履行:卖方在买方请求下,应当继续履行瑕疵担保义务。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
3.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4. 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5. 请求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在合同中承担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需要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瑕疵揭示责任: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商品或服务可能存
在的瑕疵,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向买受人充分揭示这些瑕疵。
2. 瑕疵修复责任: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出卖人有责任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修复,以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瑕疵赔偿责任:在无法修复瑕疵或者修复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需要对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瑕疵解除合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瑕疵严重到足以影响合同
的履行,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5. 瑕疵保证期限:出卖人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瑕疵保证期限,即在
一定时间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出卖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瑕疵责任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在合同中对瑕疵责
任进行限制,例如通过设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排除某些类型的瑕疵
责任。
7. 瑕疵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被免除瑕疵责任,
例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瑕疵索赔,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出卖人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和责任界限。
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当就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交易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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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姓名:刘兵班级:铜陵学院庐江函授站2012级法学专业)目录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参考文献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
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
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
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
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
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
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
”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
(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
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
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
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
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
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
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
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
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
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
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合同法》第150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第151条规定是有关出卖人的免责条款,举证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仅有两条,过于简单。
这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的关键所在。
同时也没有明确出卖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不过实践中,常常以合同不履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它也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在出卖人交付有瑕疵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原则上并没有不履行合同可言。
所以在权利瑕疵中我国并没有真正区别不履行合同与瑕疵担保的区别。
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或者是法律条文的虚设。
相比于在存在物的瑕疵时买受人存在多种选择的权利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显得太逊色,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一)确定继续履行的优先性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在物的瑕疵情形有可以要求出卖人修理、重做、更换的权利,这也不失为一种后续履行。
我国一般称之为“继续履行”,出卖人交付有瑕疵的物等于没交付合同约定的表的物,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
但我国法条设计与德国有区别,因为,买受人的这些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的权利是与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并列的,买受人拥有选择权。
从我国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是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赋予了其很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出卖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他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确立继续履行的优先性,对买受人行使权利的适当限制,也是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体现民法公平的理念,而避免了法律条文过分的保护一方当事人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那种偏重一方的立法精神是不可取的。
因此,赋予继续履行的优先性是可取的。
(二) 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缺陷的修改首先我国《合同法》对权利瑕疵规定过于简略,我认为在定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同时,将权利瑕疵的几种情况作一下规定,如,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属于第三人的,权利的一部分属于第三人的,权利有限制的情况,存在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