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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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

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

(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

(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

(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

(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使用1年后, 可自愿委托测评机构对建筑能耗进行实际值测评。建设单位可依据实际值测评报告,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申领建筑能效实际值测评标识牌和证书。实际值测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采暖通风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二)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报告;

(三)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四)实际能耗总量。

九、若工程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评内容,并且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能效测评的,建设单位和测评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测评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置于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十一、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有效年限与等级如下: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理论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测值)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按照测评结果,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十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测值)证书期满。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三)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四)造成建筑物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十三、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认为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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