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当面交接货;并且商品要经过长途运输,途中可能还会多次装卸,难免会发生货物短损残缺甚至灭失等问题,尤其是在凭单证交接货物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而这也会涉及发货人、运输部门、装卸部门、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责任。
因此,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查明货损的原因和程度,避免纠纷或出现争议后能够妥善解决,就需要一个有资格的、公正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维护国际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需要从其他国家及地区进口多种商品或生产要素,此时本国的检验机构就应当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检疫,把好质量关,以防止有些不法商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避免和防止品质低下的商品进入国内,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还可以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障农林渔业生产和人民。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食品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七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进口食品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口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依法查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口食品。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予以查处。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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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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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鉴定。包括装箱鉴定、拆箱鉴定、承租鉴定、退租鉴定以及 集装箱清洁和测温等单项鉴定。
❖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及数量鉴 定以及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 其他鉴定业务。包括签封样品和拣封样品、舱容丈量、熏蒸证明、 销毁证明、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发票签证等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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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检验 (1)外观质量 ❖ 检验商品的外观形态、尺寸规格、样式、花色、造型、表面缺陷、表面加工装
饰水平以及视觉、嗅觉、味觉等。 (2)内在质量 ❖ 1)成分检验。有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杂质及有害成分的限量等。 ❖ 2)性能检验。 ❖ 3)机械性能检验。 ❖ 4)使用性能检验。 (3)特定质量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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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积载鉴定 ❖ 积载鉴定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检验部门对出口商品装载
情况进行的鉴定。鉴定时应审核承运人的配载计划是否合理,注意 其安全、稳固性,防止货物的互相抵性、串味等;检查装船技术措 施是否符合保护货物的质量、数量完整和安全的要求,如是否有良 好的加固、隔离、衬垫、通风措施等,据实出具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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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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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货载衡量鉴定 ❖ 货载衡量是对贸易成交将要运输的商品进行测量体积和衡定重量的
工作,是由承运人或托运人申请检验部门办理的鉴定业务。其主要 目的是为了计算运输中的运费,同时,为订舱、配载提供准确的货 物体积和重量数据,以便保证船舶合理配载及安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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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指淡水鱼)、蚕等,以及 动物的胚胎、受精卵等。 ❖ 2)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 蛋类、精液、骨、蹄、角、干鱼鱼籽、鱼粉、骨粉、生乳、血 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 4)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指未经炼制的油籽, 不包括各种植物油)、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 药材、原木(指木材,包括藤、竹)、饲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职责,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非法生产的农业投入和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和中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的强制性要求、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对第一批具有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二)凭说明约定品质:凭规格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 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 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 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 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 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 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 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 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由卖方选择,按 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 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在合同中一般不宜 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 36英寸。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 90%,允许上下1%浮动。 业务操作中可以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机动幅度内 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对于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相 关证书,准予进出口。
04
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全国的检验 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质检局
负责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工作,包括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和专项检查。
第三方检验机构
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 服务。
政府应继续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促进商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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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论
总结
进出口商品质量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 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还影响到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 系。
质量标准是衡量进出口商品质量的依 据,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提高自身的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商品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质量检验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的重 要手段,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商品存在 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提高商品的质量水平。
商品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国际贸 易中商品竞争的关键因素。
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消费者权益
高质量的商品能够保障消 费者的权益,避免因质量 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和健 康问题。
提升国际形象
优质的进出口商品能够提 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增强 国际竞争力。
促进国际贸易
高质量的商品能够促进国 际贸易的发展,增加贸易 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05
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建议和措 施
提高生产工艺和设备水平
01
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 高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减 少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贸易品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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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存复样。 出口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 的样品,即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称留样(keep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
对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
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 考。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 品质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 ,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品质的稳定。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
。 即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 各批货物中分别插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 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
商品品质的比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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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中国花生仁,2011年新产,良好平均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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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匹
样品
大豆
医药
规格
标准
茶叶
日用化妆品
等级
品牌
电器
榨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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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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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WELSON” BRAND FOOTBALL, ART. NO.
WS18, SIZE 5, GENUINE LEATHER, HAND-SEWN,
FIFA APPR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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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是指由进 口方提供样品,出口方愿意按进口方样品作为交货时的品 质依据,并按来样生产。
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与质量控制
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与质量控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了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商品的检验与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的质量和安全,对追求贸易顺利进行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检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商品检验是保障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
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商品质量差异会影响各个环节的利益。
进口国的消费者需要保障购买的商品质量和安全,而出口国的商家也需要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以免受到质量控制的限制。
同时,商品检验还可以预防和控制各类非法交易行为,保障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二、进口商品的检验在进口贸易中,商品检验是防范各类风险和保障贸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由于进口商品的来源和加工环节的多样化,往往需要使用多种方法和检测手段来覆盖和检测可能存在的问题。
1、化验法化验法是进口商品检验中最常用的检测手段之一。
通过化学反应和物理检测等方法对原材料或加工制品进行相关特性的分析和判定。
例如,对进口药品、化妆品、化工品等进行成分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来判断其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物理检验法物理检验法则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进行外观、尺寸、硬度等方面的检测来判断其质量是否合格的检测手段。
例如,进口纺织品需要进行纤维含量、色牢度等方面的检测,以保障质量可靠。
3、现代化检测手段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和更新换代,现代化的检测手段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全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在精密检测和快速测试方面颇具优势,其应用范围逐步扩大,能够覆盖更广泛的产品类别和技术难度。
三、出口商品的检验在出口贸易中,商品检验同样是保证贸易安全和质量的必要手段。
出口商品的检验同样需要对产品进行多方位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1、出口商品的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出口商品检验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外观是判断商品质量的直接视觉指标,因此外观检验十分重要。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一、思考题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产品质量检测中的国际贸易与进出口要求
产品质量检测中的国际贸易与进出口要求产品质量检测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各国都有一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检测中的国际贸易与进出口要求。
一、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质量检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而产品质量则直接影响着进出口商品的交易。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合规性,在国际贸易中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方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进出口要求与标准1.质量标准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依据。
各国有不同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口方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进口方也要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检测要求针对不同的产品,进出口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和验收。
在商品出口前,需进行出口前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和目标国家的要求。
而进口方需要进行验货、检测和抽检,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3.认证要求为了证明产品质量,进出口方可能需要获取相应的认证。
例如,出口方可能需要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E认证、FDA认证等。
在进口方面,可能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或注册,以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性。
三、产品质量检测的重要性产品质量检测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质量检测可以消除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在贸易中,如果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
其次,质量检测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产品使用中的风险。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检测,可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减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质量检测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信任,推动贸易的良性循环。
四、产品质量检测的挑战与前景产品质量检测既面临着挑战,也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不尽相同,这给产品质量检测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加强对进口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审批、签订合同、仓储运输、验收检验和对外索赔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加强对进口商品(包括利用处资和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下同)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机构)负责管辖本地区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药品的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船舶的检验的监督,由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地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五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包括订货单位,下同)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包括对贸易运输公司等代理接运单位,下同)应当立即向到达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对《目录》内商品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批准发给《安全标志》或者准予注册未获得《安全标志》或者注册的商品,不准进口。
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中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及所属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标志》或者注册, 接受审查。
《商品的质量》PPT课件
• 案情:
买卖双方于1994年11月签订售货合同,约定买方 向卖方购买雄狮牌铸钢锄头一批。签约后,买方向 卖方开出了与合同总金额相同的信用证。卖方如期 发出货物。买方因检验发现该锄头为铸铁制品,属 于卖方违约而拒收货物。
• 仲裁申请:
买方向卖方索赔,要求卖方赔偿已付货款及其利息 损失和已支付的运费、检验费。 卖方认为货物与样品无异,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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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标准买卖
对商品规格的标准化(Standard) 。
• Rifampicin B.P.1993 • Female Mink Overcoat
Full Let Out Made Chinese Standard Body Length 120×1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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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品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对一些已经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一 般倾向于按该项标准进行交易。根据标准适用的范 围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企业标准。常用的工业品国家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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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条件
品名 + 质量
主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标的和买卖双方
的基本合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质、 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 支付条件。 其他条件:与预防和处理争议有关。包括检验、 索赔、不可抗拒、仲裁等条件。
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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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雄狮牌锄头质量争议案
• 申请人:某国工具公司(买方)
2.用样品表示(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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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 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 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方法
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方法标签: 凭实货表示凭说明表示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各种商品的性质与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概括起来,国际货物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凭实货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类,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通常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两种方式。
1.看货成交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 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距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故采取看货成交的情况较少。
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
2.凭样品成交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下列几种:(1)卖方样品( S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
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 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 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 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通用范文(正式版)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国家利益。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检验对象进出口商品检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情况:1.进口商品:所有进口到国内的商品,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2.出口商品:所有从国内出口的商品,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
3. 检验程序进出口商品检验应按照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进出口商在进出口之前,应提前提交检验申请,并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2.预约检验:检验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与进出口商预约检验时间和地点;3.现场检验:进出口商将商品提供给检验机构进行实际的检验;4.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将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并提供给进出口商;5.结果评定:进出口商根据检验报告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6.整改复检:如商品不符合标准要求,进出口商需整改并重新申请检验。
4. 检验标准进出口商品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检验。
具体的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方面:1.质量标准:对商品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如外观、尺寸、重量等;2.安全标准:对商品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如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卫生标准:对食品、医药等商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4.环境标准:对环境污染物的含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拥有独立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3.人员素质高,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认证标准。
6. 检验费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申请方负责支付。
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检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2.检验设备的使用费用;3.检验材料和试剂的购置费用;4.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费用。
7.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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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的定义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ISO 90002000)。
要求: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 或期望。
明示的需要: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明确规 定的要求
隐含的需要:消费者、社会的需要,惯例或一般做 法,或不言而喻的要求。
特性:指不同类别的商品所特有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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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商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 人们对这种商品认识的不断提高; 检验技术越来越先进
PPM、PPB、PPT的相关概念。
例:人们对花生仁的质量认识的变化:
50年代:凭小样成交; 60年代:提出水分,含油量等理化指标; 70年代:黄曲霉毒素; 80年代:注重内在质量,如油酸/亚油酸比值,过氧化质,铜铁含
涉及小麦淀粉、蛋白质含量的差异 。 哪个适用生产面包,哪个适用生产面筋?为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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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环境
社会发展和经济形式的变化,会使人们对 于质量的要求随之改变。
例:能源危机→节能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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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象
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国别、职业、经济 状况、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不同,对质 量要求也不同。
量,维生素E等。
思考题四:上述内在指标对花生仁各有何影响?
对指标的一知半解或不甚明了,是相当有害的,有时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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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黄曲霉毒素本身就是一个偶然
来源是60年代的养鸡场发生大面积死亡的事件。
请大家对如下毒物的毒性进行排序:
六六六、敌敌畏、砒霜、氰化钾、黄曲霉毒素。
按照“工业毒物急性毒性分级标准”,找不到它 的位置!我们给它一个新的名字,叫极毒,比剧 毒还高几个数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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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靠性
商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 定功能的能力。反映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的 稳定性和无故障性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质量 特性。
可靠性通常包括耐久性、易维修性和设计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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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久性、易维修性和设计可靠性
(1)耐久性:商品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保持规 定的功能而不出现故障或寿命较长的质量特性。
(2)有效性:对于结构复杂、价值较高、可维修的商品, 有效性是指其使用寿命和可维修性的综合。
有效性=有效时间/(有效时间+停工时间)
有效时间:处于使用状态的时间。包括商品的实际使用时间和非故 障原因的待用时间。
停工时间:处于不能使用状态的时间。
(3)储存寿命:指商品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性能不失效的 存储总时间。例如食品的保质期、医药商品和化装品的有 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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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商品质量的内涵
1.商品质量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市场表现形 式,是衡量商品使用价值大小的尺度。
2.商品质量也具有二重性:物质性与社会 性。
3.商品质量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历史 范畴。商品质量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 变化的、相对的概念。受时间、地点、使 用条件、使用对象、用途和社会环境以及 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备的各种特性。
包括:产品特色、用户需要、市场适销、品种 结构、新产品的开发和升级换代等。
例:
电风扇-鸿运扇 照相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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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内在特性
指商品的自然属性,即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的各种性能。
包括:各种理化性能、安全卫生性、寿命、可 靠性、可维修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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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现的有26种,其中最毒的是这样四种:B1、 B2、 M1、M2
大家应该不吃发霉的果核、牛奶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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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毒物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毒性分级
剧毒 高毒 中等毒 低毒 微毒
小鼠一次经口 小鼠吸入2小时
LD50(mg/kg)
LC50(ppm)
<10 11~1000 101~1000 1001~10000
(2)易维修性:也称保安性,指商品在发生故障 后能被迅速修好恢复期功能的能力。
零部件要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
(3)设计可靠性:避免使用者在操作上的过失和 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以外使用等用法错误导致商品 发生故障的可能性。
容易操作度、易使用度 把可能遭受的损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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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原因是日本人认为莲花不吉利,忌用莲花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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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
使用条件不同,商品的质量要求也不同。
例:日本国内使用的电视机灵敏度低于我国国 产电视机,
思考题:为什么? 电视发射台功率有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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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用途
不同用途,对商品质量要求也不同。 例:面筋和面包,对小麦的要求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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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对商品质量认识的三个更新:
首先,改变单纯强调技术质量的观念,而要从 技术、经济、社会等多方面考虑;
其次,改变对质量的静止观念,而是从动态的、 发展的观点来研究;
第三,要学会区分不同商品质量特性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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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质量的特性
㈠品种特性 指商品为满足消费者或社会需要所必须具
>10000
<50 51~500 501~5000 5001~50000
>50000
兔经皮
LD50(mg/kg)
<10 11~50 51~500 501~5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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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技术因素、风俗习惯、地理因素和气候因 素等的差异。
例:我国出口的18件装的莲花茶具,畅销英国, 在日本却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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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外观特性
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的属性。如 商品的形态、色泽、质地、结构、气味、 味道和包装等。
美观性 形态的表现力 结构组成的紧凑性 与环境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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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卫生性
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保障使用者人生安全和 健康的质量特性。
如:化妆品、食品、家用电器、玩具等。
案例1:出口日本鸡肉中含有克球酚; 案例2:蘑菇中含有肠毒素; 案例3:鸡蛋中含有六六六农药等。 食品卫生→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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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寿命
(1)使用寿命:指工业品商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保持 正常使用性能的工作总时间。它是体现商品能按规定用途 正常工作的时间性和质量特性。如:电池的连续放电时间、 散光灯的散光次数、汽车行驶的公里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