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份管理及限售股征税政策
股权激励、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61)号文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
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
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的期限。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
场自由出售了。
4、惩罚性条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
授予后。
如果当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条件,则当期可以解锁的股份就终
止解锁,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据当初计划中的惩罚性条件进行回购或注销。
当然,当。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则, 以技术制度完备作为划断新老 限售股 的界限 , 遵循 “ 老股老办
法, 新股新办法” 的原则 , 具体根据证 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
情况 , 对不 同 阶段 形 成 的 限售 股 , 取 不 同 的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采
指, 为保持公 司控制权的稳定 ,公司法》 《 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 O) I 并上市 的公司 , P 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都 有 一定 的限售 期 规定 , 由于 股权 分 置改 革 新 老 划段 后 不 再有 非 流
先转让 限售股 , 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二 纳税 申报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应 纳税 额 = 纳 税 所 得额 ×2 % 应 0 限 售股 转 让 收 入 , 指 转 让 限 售 股 股票 实 际 取 得 的 收 入 。 是 限售
税[0 9 17 )明确 自2 1年1 1 起 , 2 0 ]6 号 , 0 0 月 1 对个人转让 上市公 司限 3 售流通股( 以下简称 限售股 ) 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者为纳税义务人 , 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以限售股为征税对 象 , 包括 : 上市公 司股 权分 置改革完成后股票 复牌 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 流通股 股份 , 以
及股 票 复 牌 日至解 禁 1期 间 由上 述 股份 孳生 的送 、 股 ( 下统 称 3 转 以
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在 收取纳税保证金时 , 向证券机构开具《 应 纳
税保证金 收据》 并纳入专户存储 。 , () 2 纳税人的 自行 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 成本计算 出的应纳税额 , 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 纳税 人应 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 的次月 1 t 个月 内,持加盖证 起3 E 券机构 印章 的交易记录和相 关完整 、 真实凭证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固健康进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连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笔者就政策要紧内容实例分析如下:一、限售股概念及其征税范畴有明确规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要紧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操纵权的稳固,《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布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益限制。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终止后均可上市流通。
依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得税司(章)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始股(限售股)减持税收相关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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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始股套现征税” 泰尔重工(002347)根据财政部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规定,对个人所 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 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 其股 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 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税." 这也就是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被视为应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限售股. 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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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原始股套现交税具体规定和降低缴税的方法
一、优惠政策 1、税收构成 上市公司大小非限售股股东分机构类型股东和个人股 东,在股票到解禁期限后,股东们的解禁所得收入分别需要缴25%的 企业所得税或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中有部分可以根据 地方政府税收政策的不同可以实现不同比例的优惠。 2、缴税金额计算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 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 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 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 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 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 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 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原始股(限售股)减持税收相关政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 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孽 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 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 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 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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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计算
(一) 第一部分:退回多收个税 1、按照15%的成本率计算时退回多收个税: =12.172-5.372=6.8万 元 2、 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时退回多收个税: =1217247216.788=74503.21元 (二) 第二部分:个税地方留成部分退税奖励(39.5%奖励部分) 1、 按照15%的成本率计算时奖励个税: =5.372×39.5%=2.12194万 元 2、 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时奖励个税: =47216.788×39.5%=18650.63元 总结 15%算法的实际缴纳为5.372万,实际成本原值的实际缴纳为4.72万, 即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较划算!按照客户提供的资产原值证明办 理退税手续。 实际操作过程中, 第一步:扣个税=12.172万 第二步:退个税=74503.21元 第三步:税收奖励=18650.63元
限售股规定
限售股规定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原股东在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一般用于控制股权流通的速度和稳定市场。
限售股规定主要是指限售股的相关规则和政策。
我国限售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限售期限。
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这个期限就是限售期限。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售期限一般为3年。
限售期限的设定可以有效控制股权转让的速度,避免短期内大量股份上市流通对市场造成冲击。
其次,限售对象。
限售股的转让对象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规定,限售股在限售期限内只能转让给特定对象,如法人、自然人和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这样限制了潜在的投机炒作行为,保护了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再次,限售的解禁方式。
限售期满后,原股东可以将限售股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限售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这样可以保障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最后,违规限售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限售规定转让限售股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违规转让限售股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重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限售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限售股规定是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护原股东的利益,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限售股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市场操纵和股价的大幅波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日照职业技 术学院 周 末 丁昌勇
《 于个人转让 上市 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 问 关
值 得 注 意得 是 17号 文件 颁 布 后 ,类 似 限售 法 人 股转 让 给 个 6 人 的方 式筹 划不 再 有 效 ,但 由 于个 人 转 让 限 售股 适 用 个 人所 得 税
题 的通知》 财税 [o9 17号 ) ( 2 o ]6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
股 转让所得 个人 所得税 征 收管理 工作 的通 知》 国税 发 [0 0 8 ( 2 1 3
的税率 2 %,与企业所持 限售股适用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 2 %, 0 5 存 在5 %的税率差 ,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模式 。
并 上 市 的 公 司 形成 的限 售 股 ,以及 上市 首 日至 解禁 日期 间 由上 述 股 份 孳 生 的送 、 股 。3 其 他 限 售 股 , 转 () 即财 政 部 、 务 总 局 、 制 办 税 法 和证监会共同确定 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 的范 围, 在具体实施
售期结束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 款 , 于次月 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缴 纳 。 管税 务机 关 在 收 取 纳 税 保证 金 时 , 向证 主 应
券机构开具 《 纳税保证 金收据》 ,并纳入专户存储 。执行时间为
一
不能提供完整 、 实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投资者设定 了 1%核定 限 真 5
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 于转让收入的
1%, 了避免部分税费 , 5 为 可能会 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随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历经两个税制时代限售股转让环节货劳税政策终于明确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条款学习笔记之一限售股一般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
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可以上市流通,性质由限售股变成流通股。
限售股在转让环节是否缴纳货劳税是一个长期以来就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大约可以追溯到2009年,主要原因是从2009年开始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纳税人(自然人免税)。
这个问题终于在2016年8月23日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至此主要宏观方面的限售股货劳税问题已经得到了明确。
现结合本人具体的实际工作谈一下对限售股增值税处理政策的心得体会。
一、营业税时的苦乐不均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修订前仅限于金融机构,修订后包括了所有纳税人。
这是政策变化的一个重要点,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进而就衍生出来一个相对普遍问题就是,非金融企业的原始股东转让上市后的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对于营业税中金融商品范围的界定,营业税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商品的定义,金融商品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但是,这个问题从2009年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实施前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当时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是:营业税中强调的是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这个买卖应该是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并且能够随时交易变现的,比如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市场等,而且这个买也应该是在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这样才能够称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 ) 三 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 试点 地 区的单位 和个 人提 供适用 零税 率 的应税服 务 , 按 月 向主管退 税 的税 务机 关 申报办理 增值 税免抵 退税 或免税
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自 擅 对外提供 为推进税务部 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 强 有关信息的,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巩 固已有的税务、 工 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 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 商合作成果 , 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健全信
请遵照执行。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应 税服 务适 用增值 税 零税 率和 免税政 策 的通 知
(0 1 l月 2 21年 2 9日 财税 [0 11 1 ) 2 1 ]3 号
分次 取得 限售股 的 加权 平 均成 本 = ( 第一 次 取得 限售 股
的每股成本原值× 第一次取得限售股 的股份数量+. + n . …・税 改征增值
的通知》 财税[ 11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 2 1 0 和《 0 1 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 n 第 次取得限售股 的股份数 税试点方案) 总局 关于 在上海 市开 展交通 运输 业和部 分现代 服务 业 营业税 量 )累计 取得 限售 股 的股份数 量 ÷ ( 2 111 , 0 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财税[ 111 号 )现将应税 服务
本通知 自2 1 年2 1 02 月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07•【文号】财税[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成文日期:2010-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国税函〔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限售股份管理及限售股征税政策
IPO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后的上市公司: 已采集成本原值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转让价格-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 ×股数 未采集成本原值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转让价格×股数×85%
注:合理税费=印花税+佣金+其他 ,其中佣金按行业最高佣金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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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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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一、解限与追加限售涉及的税收问题 目的: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限届满后继续维持限售 方式: 1、先解限再追加限售(建议采用) 2、延长限售期 涉税股份: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05) 涉及税种: 1、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2、个人差异化红利所得税
应纳税股数根据解限股 数确定
账户存在应纳税股数 时,相应证券代码的股份 交易、非交易过出账户时 扣缴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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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计税公式
成本原值的采集与调整 采集时点: 1、IPO初始登记时 2、柜台过户变更登记时 采集依据: 1、IPO: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 2、柜台过户:完税凭证(对未解限的首发前限售股) 调整原则: 调整:送、转、缩股 不调整:派息、配股 不维护:成本原值不明确
特殊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集中交易和大宗交易
认购或申购ETF 接受要约收购 权证、现金选择权转让 协议转让 司法扣划
转让价格
交易价格
认购过户或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要约价格 实际行权价格 合理协议价格 司法执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继承或财产分割
股改垫付偿还 定向资产划转 其他实质性转让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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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什么是限售股,征税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限售股,征税范围是什么⼀、什么是限售股2005年股权分置改⾰后,股票市场不再有⾮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之别。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原⾮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改⾰⽅案实施之⽇起,在12个⽉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例在12个⽉内不得超过5%,在24个⽉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此外,股权分置改⾰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限售股征税范围并⾮所有限售股的转让都将征税,这⾥所指的限售股包括以下三类: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完成后股票复牌⽇之前股东所持原⾮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新⽼划断后,⾸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如何对限售股转让收⼊征税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在此基础上适⽤20%的⽐例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这⾥的股票原值,是指限售股买⼊时的买⼊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的印花税、佣⾦、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此外,如果纳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律按限售股转让收⼊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以个⼈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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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03-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限
05-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售
股
06-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02-股权激励限售股
4
限售股简介
01-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03-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非高管人员 00-无限售流通
股
05-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解
限
06-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02-股权激励限售股
高管人员 04-高管锁定股
股权激励期权解限(批量行权模式): 步骤1:02的权证变更为02的股票 步骤2:02股票解限到00股份
对于以上批量行权获得股份,上市公司应在行权完成后,立即 办理解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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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STEP1:确认限售情况 • 股本结构表 • 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 向股东确认
STEP4:核对《解除限售 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 办理解限业务当日14:00
前完成核对
STEP2:向深交所申请解 限确认 • 上述表单 •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向监管员确认
STEP5:接收《股份变更 登记确认书》 • 办理解限业务当日15:00
于E通道查收 • 联系深交所确认公告事宜
STEP3:向中国结算提交 业务申请 • 深交所已出具解限确认书 • 发行人E通道申请
申报信息: 解限股数、股东人数、上市流通日、 上传解限申请表(左图)、承诺函、 冻结明细(如有)、其他附件、经办 人联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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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注意事项: 1、可直接从 限售股登记数 据库导入明细
2、对于高管 的限售股解 限,解限后股 份性质全部填 写04
3、解限前后 托管单元需一 致
16
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自动 解锁
5
限售股简介
业务
交易 查询股份持有 报盘转托管
红股/转增股 司法冻结
约定购回式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
流通股
可以 通过拥股查询 交易系统交易指令
派生股份是流通股 可选择中国结算或券 商柜台办理 是标的券 是标的券
限售股
不可
委托券商查询
转托管系统D-COM指 令
派生股份是限售股
需到中国结算柜台办 理
定期解限类: (一)IPO前股份解限(股份性质05、06) (二)定向发行股份解限(股份性质01、03) (三)追加承诺股份解限(股份性质01、03) (四)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限(股份性质02)
对于以上定期解限类股份,上市公司应关注限售明细数据,在 股东限售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解限业务。
我公司在限售期满前一个月发送通知提醒上市公司,供参考, 上市公司可向相关限售股股东确认解限需求。
截至2016年3月31日 单位:亿股
7
2 解除限售业务
解除限售业务:概述
解除限售业务:指上市公司按照限售股股东意愿,取得深交所同意后,向 我公司申请对限售股解除限售条件的业务
中国结算——法律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 《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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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概述
10
解除限售业务:分类
上市流通日: 于发行人E通道接收《解除限 售变更登记明细清单》; 解限业务流程全部完成。
20
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一、解限与追加限售涉及的税收问题
目的: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限届满后继续维持限售
方式: 1、先解限再追加限售(建议采用) 2、延长限售期
涉税股份: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05)
涉及税种: 1、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2、个人差异化红利所得税
13
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二、向深交所申请解限确认
申请对象: 深交所监管员
所需材料: 股本结构表 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确认形式: 深交所向中国结算出具解除限售确认书
14
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三、向中国结算提交业务申 请
办理平台: 发行人E通道——发行人业务——限 售股解除限售业务
前提条件: 1、深交所确认上市流通日 2、深交所向中国结算出具解限确认 书
四、核对《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业务界面: 见下页图示
注意事项: 1、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当日上市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应保持 联系方式通畅 2、上市公司应在14:00前完成核对 3、核对无误,请在意见办理框填写“已核对无误” 4、核对事项为全部数据明细,包括不限于股东信息、股 数、股份性质、上市流通日、冻结、托管单元等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限售股份管理及限售股征税政策
目录
• 分类 • 对比
• 概述 • 分类 • 流程 • 注意事项
• 概述 • 应税股数 • 计税公式 • 扣缴流程 • 注意事项
2
1 限售股简介
限售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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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18
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五、接收《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
查收时点: 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当日15:00后
获取途径: 发行人E通道
公告事宜: 联系深交所监管员,确认发布公告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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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六、确认解限结果
解限到帐日: 上市公司应保持联系方式畅 通; 如申请股东解限失败,需即刻 沟通确认解限事宜。
应纳税股数根据解限股 数确定
账户存在应纳税股数 时,相应证券代码的股份 交易、非交易过出账户时 扣缴
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 低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05)股份解限后开始计 算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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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一、解限与追加限售涉及的税收问题(续)
先解限再追加限售: 解除限售业务办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办理追加限售业务。 追加限售需取得深交所监管同意,并发布追加限售承诺公告。 注:1、追加限售业务办理期间股东自律减持标的股份。
不是标的券
是标的券,但券商对 质押率有规定
6
限售股简介
66.80 , 1% 368.57 , 3%
1243.64 , 11% 18.69 , 0% 278.16 , 3%
深市A股股本结构Biblioteka 9140.65 , 82%
无限售流通股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STEP6:确认解限结果 • 解限到账日保持联系方式
畅通 • 上市流通日于E通道查收
解限结果
12
解除限售业务:流程
一、确认限售情况
确认对象: 限售股股东
下载报表: 股本结构表(每日下发) 限售股份明细清单(每日下发)
获取途径: 发行人E通道——发行人业务——数据查 询业务——股本结构表+限售/非流通股明 细数据查询登录发行人E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