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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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

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第1.0。

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

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

0。

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0。

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

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编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用建筑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发布了最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是该通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通则要求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功能进行分类,并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求。

通则列出了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文化等。

通则要求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了解使用者的需求,合理布局建筑内部空间,提供便利的出入口和通道,确保建筑的舒适度和功能性。

其次,通则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

通则要求在设计中要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通则还要求合理设计通风、采光和隔热系统,提高建筑的热环境舒适度。

第三,通则要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满足安全和抗震要求。

通则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筑的结构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师充分考虑地震和火灾等灾害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确保建筑的稳固和安全性。

第四,通则要求民用建筑的外观设计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貌要求。

通则强调要充分考虑建筑的立面、色彩、材料和造型等要素,保持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五,通则要求民用建筑的室内设计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和功能需求。

通则规定了室内空间的布局、家具设施的摆放等细节要求,要求设计师在室内设计中注重人的舒适感和功能性。

第六,通则还提出了关于消防安全、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声学设计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建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果。

总而言之,最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各个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的质量和舒适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设计师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应认真遵守通则的要求,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创新思维,来提供更符合人们需求的优质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民用建筑设计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创新,以满足人们对于舒适、实用和美观的需求。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设计原则1.功能原则:建筑的功能要与建筑的形式和结构相适应,满足人们的需求。

2.安全原则:建筑的设计应考虑火灾、地震、风险等因素,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经济原则:在满足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建筑投资和运营成本。

4.环境保护原则:建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提供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

二、建筑布局1.空间规划:建筑的功能分区应合理布局,便于使用和管理。

2.通风采光:建筑的空气流通和自然采光应充分考虑,提高空气质量和室内照明。

三、建筑结构1.结构安全:建筑的主体结构应满足设计标准和要求,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外部荷载。

2.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震性、防火性和耐久性,同时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四、建筑外观1.形式美观:建筑的外观应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文化传统,美化城市景观。

2.色彩搭配:建筑的色彩应搭配协调,增加建筑的视觉效果。

五、室内设计1.空间利用:室内空间利用率要高,合理规划功能区域,满足使用需求。

2.舒适性:室内环境宜舒适,包括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

3.人性化:室内设计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考虑人体行为和活动的便利性。

六、节能环保1.节能措施:建筑的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如建筑隔热、能源利用等。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水资源利用:建筑应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

七、无障碍设计1.无障碍通道:建筑应设立无障碍通道,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特殊需求。

2.设施设备:建筑内部的设施和设备应便于残障人士的使用。

总之,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着重强调了功能、安全、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建筑的质量和舒适性,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追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352-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352-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欧阳学文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自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简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根据国家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实际工作经验编制的一项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设计工作。

本文档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最新版,采用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方便使用和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范围本章介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旨在规范民用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

第二节术语定义本节列举了在本通则中使用的术语及其定义,以便于读者理解和运用。

第二章建筑设计基本原则第一节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建筑设计的首要原则,建筑设计应满足防火、防震、防盗等安全要求,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节实用性原则实用性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建筑设计应具有良好的空间布局和功能性,以提高使用效率和舒适性。

第三节美观性原则美观性是建筑设计的重要要素,应注重建筑的外观、比例、色彩等方面的设计,以营造良好的视觉效果和环境氛围。

第三章建筑设计流程第一节前期调研在进行建筑设计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项目背景了解、功能要求分析、土地测绘等,以确定设计的基本要求和约束条件。

第二节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需要全面考虑建筑的功能、性能、结构等因素,通过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优化,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第三节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建筑设计的最终阶段,需要绘制出详细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以便于施工和监理人员的实施。

第四章建筑设计技术要点第一节结构设计要点结构设计是建筑设计的核心内容,设计师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要求,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确保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

第二节细节设计要点细节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方面,需要注重建筑构件的连接和细部处理,以及建筑的装饰和装修等细节设计,以提高建筑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建筑设计规范第一节建筑规范建筑规范是指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包括结构规范、照明规范、防火规范等,设计师应熟悉并合理运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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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

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


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

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

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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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1.0.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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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各类民用建筑。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原则:本标准明确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原则,要求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舒适宜人、环境友好等准则。

设计师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和材料,并考虑到建筑使用寿命、节能减排等因素。

2.设计基本要求:本标准对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住宅建筑的各个功能区域应布置合理,舒适度和私密性要符合居住者的需求,而办公建筑的空间布局则要考虑办公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环境。

3.建筑安全性要求:本标准强调了建筑的安全性,在设计中应合理考虑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对建筑的影响。

例如,对于经常发生地震的地区,建筑要有抗震设计;对于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要有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节能性要求:本标准提出了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的隔热保温设计、采光和通风系统的设计,以及能源利用率的要求等。

设计师应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强调建筑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的噪音、振动、灰尘等污染问题提出了要求。

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并提供相应的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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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分为下列四个地区: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基地安全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 条停车空间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第2.2.1 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 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在人行道上空:1、2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 ,并不应大于3m;3、 3.50m 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5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 条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条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第2.3.1 条建筑高度的限制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

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2.3.2 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 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第2.4.1 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

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第一节建筑布局第3.1.1 条总平面设计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 条建筑布局和间距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

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 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

第二节通路第3.2.1 条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 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 x 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 x 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第3.2.2 条通路宽度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

第3.2.3 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三节竖向第3.3.1 条地面和道路坡度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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