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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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合同管理办法概述合同管理办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配套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财办监〔2024〕67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财办监〔2024〕67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用工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学校职工的组成部分,享有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学校及用人部门人事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1.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及以下人员;2. 专职科研岗或其他需要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岗位人员;3. 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按劳动合同制聘用的岗位人员。

第七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明确招聘岗位,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用人部门无岗位空额但确实亟需增聘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增加岗位数额,准予按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进行招聘;同意增加临时岗位数额的,按人事派遣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八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及下属机构、挂靠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学校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依法约定。

第十条用人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岗位工作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石集监管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司、各科室:现将《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经济合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经济合同双方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以下称经济合同)是指我区农工商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2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订立的涉及集体资金、资产、土地等资源、工程项目等各类合同。

经济合同签订的原则及形式要求第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全部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条款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报酬及相关递增机制;(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九) 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一般条款外,土地等资源类经济合同必须明确以下条款:(一) 应标明土地四至(附相关图纸),注明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二) 应明确合同期满后承租(包)方在标的物上改建、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归属;(三) 应明确拆除或拆迁后各类补偿费的归属。

合同管理六条标准指什么

合同管理六条标准指什么

合同管理六条标准指什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巩宏律师2007-3-3 9:32:05 第18 位浏览者(甘肃法律服务网建议稿)第一条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依法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

第二条合同管理的总目标: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机构总管,科、室、部、办分管,合同管理员具体管的逐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管理机构够名称、组成和职责。

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一更、转让和终止。

四、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五、决定合同会商、评审、审批、登一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鉴证、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领导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第五条合同管理员及其职责一、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具有相应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懂业务,懂管理,工作认真细致。

二、合同管理员除搞好自身的学习外,应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

三、参与合同的会商、评审。

根据委托订立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检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办理合同签证,办理抵押物登记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使用。

登记如帐,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合同档案。

登记、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文字、单证材料。

六、清理债务,追讨欠款,参与仲裁、诉讼活动。

七、合同管理员调岗,应认真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经领导同意后离任。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

购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凡是上网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第三条购电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

第四条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

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

第五条购售电双方在项目筹资、建设、运营等过程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应按时完成相关的输变电工程;按合同规定购买正常购电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收购超发电量;进行经济调度与技术调度;按规定时间结算电费。

购电方有权要求售电方提供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与电价有关的真实的财务资料。

售电方应做到电厂机组按期投产上网,并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定期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及时提供设备健康状况和检修计划。

售电方有权要求购电方提供测算电价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为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签订购电合同前在征得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后,可以草签意向书。

第七条购电合同除必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外,还必须具备电能收购、电价、电费结算、电能计量、电厂与电网技术配合、电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修、并网与解列、调度等特殊性条款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模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模板)管理条例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为了规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2.技术引进合同管理应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有序的原则。

3.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二章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第三条合同签订主体1.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织,或者是依法设立的技术中介机构。

2.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引进能力和管理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基本内容1.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技术引进的目的、内容、范围、标准和要求。

2.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等相关事项。

3.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技术提供方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甲方的支付义务等。

第五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程序1.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2.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所在地区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第六条技术提供方的义务1.技术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合格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技术提供方应将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给甲方,并对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

3.技术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转让。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技术引进费用。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合理利用技术、遵守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甲方应对技术提供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技术引进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备案和审批1.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在签订前,依法提交所在地区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合同的签订,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的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三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见《公司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第四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合同一律在设计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审批流转。

第五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单位的选择及项目的各类设计合作、设计分包、设计劳务聘用等要求见《公司设计合作、设计分包项目及劳务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需签订不同类型的设计合同:(一)对于公司各部门与合格分包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设计,并使用公司图签、图章时,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合作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合作合同》)。

(二)因人力紧张在公司内无法安排、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技术设计,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分包(施工图)合同》)。

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图签、图章的使用方。

(三)对承接的咨询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司内无法安排时,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协议》(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咨询服务协议》)。

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图签、图章的使用方。

(四)因人力紧张可以聘用公司以外的设计劳务人员,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由公司外单位进行聘用,需与该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公司直接聘用退、离休人员,需与本人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劳务聘用合同》)。

但外聘、返聘人员参与设计或审核图纸后均不可在公司图签的图纸上签名。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行为,确保合同履约,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透明;2. 统一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3. 规范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应遵循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4. 审查原则:国有企业应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可行性;5. 风险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6. 保密原则: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7. 效率原则:合同管理工作应高效、快捷,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审查国有企业应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合同的合规性:合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3. 合同的经济可行性:合同的价格是否合理,合同履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4. 合同的风险评估:合同的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预警机制;5. 合同的保密性: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否得到保密措施。

第五条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由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2. 合同签订应按照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多方核准和审批。

第六条合同备案1. 合同签订后,国有企业应将合同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对象、合同金额、履行期限等;2. 国有企业应建立合同备案登记簿,并将备案登记簿交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

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一、合同释义合同是指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法律文书的统称。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合同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促进单位加强合同管理,以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地开展。

二、合同管理权限表三、合同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一)业务部门1.负责按照单位的规定对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资料妥善保管;2.负责收集合同谈判相关资料,并组织进行合同谈判,对合同谈判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3.负责根据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合同谈判的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并递交至相关部门审核审批;4.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5.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6.负责对本部门合同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财务部门1.负责组织做好拟签约对象的资信调查,由拟签约对象提供资信证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后报财务审核;2.负责对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进行审核;3.负责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组织做好协议款项的收付工作。

(三)办公室1.负责做好所签署合同协议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2.负责监督、指导各业务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协议文本,负责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3.协助单位业务部门处理合同协议中的纠纷;4.协助业务部门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协议。

(四)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实质性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理,参与处理合同争议等相关工作。

四、合同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五、合同管理流程流程图及说明。

QJJK-ZCB(20150011)Z1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QJJK-ZCB(20150011)Z1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合同管理制度QJJK-ZCB(20150011)Z1(试行)2015-08-1发布 2015-08-1实施前言 (3)审核人会签 (3)批准人会签 (4)1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5)3合同管理原则 (6)4保守商业秘密 (8)5合同管理职责 (9)6合同签审管理 (10)7会员以及合同标号规则 (11)8合同签审程序 (13)9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9)10合同纠纷处理 (11)11合同管理 (13)12附则 (11)前言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本管理制度主要起草人:本管理制度主要审核人:本管理制度批准人:本管理制度执行人:全体员工本管理制度首次发布日期:2015-08-01本管理制度发送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更改历史审核人会签本人同意该管理制度的发布及实施。

会签框批准人会签本人同意该管理制度的发布及实施。

会签框1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亿金控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合作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8.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一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调整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和经营好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承包合同系指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双方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分别是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组织的成员。

对剩余土地,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引进外地农业劳动力承包。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使其不断完善。

已失去职能的原生产队为发包方的,发包方自然变更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发包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

第四条土地承包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在工副业比较发达、有转移劳动力场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第五条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试点可有计划地辟设公益田,其收益用于解决村办中小学教育经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开支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合同订立和履行第六条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名称;(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名称;(三)承包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四)经营项目;(五)承包方应交纳的农业税、承包款数额和履行的期限、方式;(六)承包方每年提供产品(包括国家定购等)的数量、质量和提供劳动积累数量,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七)发包方应提供无偿或有偿物质、技术服务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八)发包方对土地等公有生产资料的利用、维护、改良等方面的要求和奖罚办法;(九)违背合同的经济责任;(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一)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应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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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的签订、加强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劳动(务)合同、服务合同等,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3.引用/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术语和定义
经办人: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或合同事项的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业务员、采购员等,与对方直接接洽的人员。

5.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1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模版的起草、编制、改版,定期对公司合同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中出现的风险;负责保管公司非经营类的合同(如劳动/务合同、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

5.2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以公司的合同模版,负责合同前期的沟通衔接,保障合同签定后的履行。

5.3事业部负责人:负责对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的合同进行评审,修改并代表公司签约;同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对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事项予以杜绝,同时每月所签定合同原件汇总上交到服务部。

5.4物资部:负责公司原材料和办公用品等所有物品的采购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采购类的合同。

5.5服务部:负责销售部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销售类(包含其他事业部)的合同。

6. 管理要求与方法
6.1 合同的必要内容
1、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等。

6.2 合同的模版化管理
1、公司合同进行模版化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修订、并送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行,发行后各事业部可依据最新合同模版进行订制化处理,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题下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

2、模版化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我方部分合同条款导致无法与对方成交的情况,经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删除,经办人不可擅自变更,对于公司发行的合同模版中必要项目如需变更或删除必须由事业部负责报送总经理,经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6.3 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主要是对对方信用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要求、技术指标、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所有涉及到的要素进行全面评价与审核,旨在降低风险。

1、一般要求的合同(老客户或小金额等)由事业部负责人直接进行评审;
2、特殊要求的合同(如新产品、特别技术要求产品等)由经办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行政部、服务部、生产部、采购部等共同进行评审。

3、金额较大或较为关键的客户由总经理直接主持评审,并代表公司签署。

4、合同评审中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力争达成一致。

5、合同签定时优先使用公司统一发行的合同模版,如与对方协商不成无法使用,必须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评审无议异后方可签署。

6、无论由哪一方主持订定,或是否使用本公司合同模版,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编号,必须在合同原件上加以体现,否则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签字,该编号由合同保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统一发布,不得重复。

其格式为:销售类WCXS170000 (17为年),采购类WCCG170000,行政类WCXZ170000。

7、签定盖章的顺序
根据以上规定,必须由事业部以上级别负责人(含)代表公司行使合同签字权,并审核对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保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合同、金额较大合同须经总经理背书同意后方可签字,签字条件满足后,由各事业部合同章管理人盖章方可生效,最后生效合同原件交对应部门存档。

8、合同专用章使用:
遵守公司行政部发布的印章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9、合同的汇总与保管
合同签定完毕后,其中原件由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交由对应部门保管,并填制合同原件交接表,暂未取得原件的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必须取得,否则以各事业部相关负责人具体考核规定执行。

合同保管部门在收到合同原件后对所有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各事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

6.4、合同的履行与跟踪
1、合同签定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解。

2、经办人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内部及外部流转进行协条跟踪,对中间产生的问题进行迅速地解决,如资源调配,相关费用的预支,产品发货条件的满足,产品运输及收货协条等。

3、对于签定有质保金的合同,业务员在取得产品运行报告后才视同执行完毕,否则将不予兑现质保金业务费用。

6.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时,事业部负责人应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只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共同使用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应即时向执行部门和保管合同部门进行备案,以免造成双方利益损失。

6.6、合同纠纷处理
1、因对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我方必须要求其赔偿本公司损失。

2、因本公司过错造成对方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3、因双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共同解决。

4、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次。

3) 本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及时上报,积极主动,不互相推诿、指责。

5、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 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 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 协商达不到预期要求时可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7、相关记录及附件
7.1、相关记录
1、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
2、合同流水汇总表
7.2、附件
1、附件一: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模板
2、附件二: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模板
3、附件三: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样表
4、合同流水汇况表
8、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及相关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保管和借阅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机密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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