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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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为:1、数个债务人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债权人的侵害;2、数个债务人的行为是因为偶然因素联系起来,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上无共同意思联络;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4、债权人对于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并因债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消灭;5、存在着终局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连带责任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主观的关联,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只有单一之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的联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之事由除清偿外,不影响其他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及于其他债务人甚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内部不生求偿关系。

[2](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分别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予以补充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性质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较,主要区别在于请求权行使的顺序,在补充责任中,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求偿顺序上并无顺序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

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各自为独立的债的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王琳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二、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例如,甲雇佣乙在丙家干活,由于丙家所有的围墙倒塌至乙死亡。

这里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乙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二是乙丙之间的侵权关系。

乙有权依据雇主责任向甲主张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直接侵权人丙主张赔偿,甲和丙在同一案件中就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

不真正连带

不真正连带不真正连带也指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

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独立,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张仁友案例简介被告唐某雇请被告邵某驾驶大货车运输货物,并同时雇请原告李某跟车装卸货。

2005年5月6日,邵某驾驶大货车运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跟车的李某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大货车的车主为罗某。

为此,李某将唐某、邵某、罗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为被告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其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依原告起诉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意味着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不能同时请求雇主被告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依法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罗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邵某作为上诉人李某的直接侵权人,被上诉人唐某作为上诉人李某的雇主,上诉人李某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分别对被上诉人邵某、唐某享有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是分别独立的。

被上诉人邵某、唐某对上诉人李某所负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亦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两债务人的给负内容为同一,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且任一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均可使上诉人的损失得到填补,从而使其赔偿请求权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但被上诉人邵某为终局责任人,若被上诉人唐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上诉人邵某提出追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邵某、唐某对上诉人李某所负的赔偿债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依此种债务方式对外效力内容,上诉人李某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分之请求,由此上诉人李某将被上诉人邵某、唐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一审认为上诉人不能同时请求雇主唐某与侵权人邵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误,应予纠正,但上诉人以共同侵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唐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防止担保人脱保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防止担保人脱保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防⽌担保⼈脱保在现实⽣活中签订合同的⽬的是约定双⽅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纠纷的出现,⽽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有不同的责任,那么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防⽌担保⼈脱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就基于不同发⽣原因⽽偶然产⽣的同⼀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之义务,并因债务⼈之⼀的履⾏⽽使全体债务⼈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何防⽌担保⼈脱保随着⼈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保证期间是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按《民法典》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违反对同⼀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构成数个侵权⾏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

其责任产⽣的基础,是该数⼈对同⼀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摘要: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与非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为填补连带责任之空白而存在。

各债务发生的债因位于不同层次及内部不可相互追偿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

在面临公共政策选择及连带责任扩张适用的态势下,以层次划分的区分规制思想主导法释,界定不真正连带的适用空间与条件,并衍化出一般适用规则。

各责任人之间是否处于同一层次,要结合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立法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终局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的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为实务新动向,理应认可。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层次划分理论;区分规制;终局责任人;份额化处理。

1问题的提出。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成之初暨展现极强实务价值,但立法中却鲜有规定,给予司法裁判留下自由空间,同时造成实务适用的盲目。

理论界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亦争论不休,至今未能构建起圆满的区分界定与适用要件机制。

就实务层面,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何,适用范围如何界限;法官判定多数人之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自由裁量的空间度在哪;不真正连带债务应该采取何种诉讼模式;理论层面上,以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原因偶然与否作为界定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边界是否合理,存在终局责任及责任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作为判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是否正确;如何建构起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行性的运作机制。

2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形式上的理论模型2.1比较法上的理论构造。

2.1.1原因同一学说。

“不真正连带”概念于19世纪后期在讨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过程中产生,德国学者艾思勒(Eisele)撰写《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论文单纯连带进行细化研究,区别于普通的单纯连带,其中包含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害,保管人过失责任与故意侵害人,保险中的理赔人与侵害人等无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形,认为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单纯)连带不具有同一原因或同一债因,而不同于单纯连带与共同连带。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摘要: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和特征进行探究并进而挖掘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诉的选择及诉的合并问题以及案由确定等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基于偶然性因素而产生、各个责任人因自己的行为各负其责的特点,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以法定性为其基本特征:一是归责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因责任人各自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而是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使相关责任人各负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是责任主体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条款界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并设置了终局责任人,排除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这也与一般偶发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相同。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现实生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依产生原因的不同,归纳为以下几种形态较为科学:1、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因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3、因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一人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

产生终局责任人的主要原因是因加害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关联性,而非加害人主观意志的关联,也就是说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另一义务主体的加害行为的发生。

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我们不能理解为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就可以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义务,而应理解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要求终局责任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通过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意义,寻求其独立存在的制度空间。

同时指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类型,方便司法实践的适用。

标签: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含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处理方式迥异,因此本文意图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进一步阐释,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解决途径。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本文就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代表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

二、制度设计的意图“任何归责原则的形成都具有其自身的目地和宗旨”,明晰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图,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鉴别,从而确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所以未被相关概念架空之处何在。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实质性的区别就在于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是一定存在责任份额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内部是不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的,责任最终是由终局责任人来承担。

其本质上是因为,连带责任往往是存在于共同侵权或危险中,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是视为一个行为,各个行为人对于该行为的实施都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自然也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份额。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各自实施侵权行为,且无通谋,每一个责任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在众多行为中,必有一行为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根本作用的,那么此行为人自然应该对该行为负最终的全部责任。

那么,也许有人会质疑其他行为人为什么就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实不是其没有承担,而是其承担责任的表现是责任无从转嫁风险。

一方面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可向任意行为人请求赔偿,同时因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其他请求权相应地消灭,使得权利人不会因为受到损害而获益;另一方面,让其他行为人承担对于权利人的直接责任是符合理性和道德要求的,同时对于除最终责任人以外,其他行为人的责任都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转嫁,如此也可使真正责任人承担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 学 视 野13INTELLIGENCE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离婚虽然预示着婚姻关系可能终止并引起原告监护资格消失的法律后果。

但是,离婚之诉与监护人变更之诉是两面个不同的诉,不能把原告提出离婚视为对担任监护人提出异议,在尚未解除夫妻关系前,原告对被告依然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义务。

此外,在尚未查清事实,作未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之前,为精神病人确定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可能使配偶一方借口推卸监护责任,不利于精神病人的生活水平及精神病的治疗。

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还会出现监护人重复,以至于影响被监护人的利益。

因此,在尚未查明事实时不宜为精神病人设立配偶以外的人作为监护人,原告仍是被告的监护人。

对监护人资格的取得方式,理论上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法定继位方式取得,如前一顺序监护人已经死亡,自然由紧挨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担任实际监护人;二是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取得,依照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均享有监护权利,同样也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由处分自己的监护权利,但其处分权利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之权益,一般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得随意以公权形式去干涉或处分当事人的监护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如未经当事人的请求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硬以职权手段强行指定变更一方当事人的监护权利资格,实际上是处分了该当事人的监护权利,该做法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和法院的中立地位;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的配偶,虽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鉴于离婚之利害关系,不宜再担任原监护人,但可以将自己的监护权利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方式自由变更转让给第二顺序监护人即精神病人的父或母,双方可签订监护关系变更协议书。

三是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取得,被监护人之近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之权益出发,可申请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依法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资格,同时另指定新监护人,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审判实践中,因配偶不能代理被告告与自己离婚,此时应解决近亲属的代理诉讼资格问题,关键也在于如何取得被监护人的实际监护权利资格。

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从现行法规的视角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作者:代正伟、…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251 更新时间:2005-5-30 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为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①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所具有的不同于连带债务的特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越来越引起学者和实务部门的重视,我国理论界加强了这项理论的研究,实务界也形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补充责任”的规定,正是顺应理论和实务呐喊。

“补充责任”不仅填补了我国侵权法规则的一个漏洞,而且也表明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应用。

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毕竟有一定差别,笔者试图通过比较法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窥视两者的异同,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归责。

一、检索: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法律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性质的规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能寻觅其踪影。

一是海商法及保险法中涉及的条款。

例如,海商法第252-254条规定的保险财产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45、46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坏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二是有关产品侵权责任。

消费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是产品侵权责任,其中规定,产品造成损害的后果,原告可以向销售商或者制造商要求赔偿。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法律上一个概念范畴。

最早分析和鉴定这一个理论的学者是阿依舍雷。

这一理论一经推出,就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和专家的广泛观众和研究。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广泛存在的。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缺乏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系统理论支持,很多法官对于被告的判决也往往会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为主要判决标准。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基于此,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研究。

首先,简要概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其次,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接着阐述与违反安保义务者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之比较;最后分析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立法构建的必要性与立法实施。

旨在使我国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更加完善。

Not reall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s a legal concept category. Which first analysis and appraisal is a theory of scholars in ray. This theory, which has caused the wide audience of scholars and experts around the world and study. Because in real life, this kind of situation is widespread. In many cases, due to the lack of no real joint liability system theory support, many judges for the defendant's decision also tend to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in judgment standard. This is clearly not appropriate. Based on this, in this paper, the study is not reall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irst, a brief overview is not real concept,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econdl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legal effect is not reall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cluding external and internal validity; Then elaborated with violation of security obligation of comparison of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to pay compensation;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not reall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status, existing problems, and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ng legislation and legislation. Not really joint liability that aims to make our country more perfect.摘要 (1)引言 (5)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述 (5)(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5)(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5)(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 (6)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6)(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6)1.债权人的请求权 (6)2.对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7)(二)不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 (7)1.追偿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7)2.追偿权的来源 (7)三、与违反安保义务者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之比较 (8)(一)违反安保义务人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 (8)(二)两者责任性质比较 (8)1.两者的区别 (9)2.两者相同点 (10)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建 (10)(一)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状况 (10)(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0)1.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11)2.关于管辖问题 (12)3.关于案由的问题 (12)(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12)1.我国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2)2.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 (13)结论 (14)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引言随着世界法律体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世界法律建设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不真正连带责任执行申请书

不真正连带责任执行申请书

不真正连带责任执行申请书
我是申请人___________,我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
事方进行不真正连带责任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条件、方式、期限等约定。

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我与涉事方_____________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约
定了履行条件、方式、期限等内容。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涉事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导致我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有权要求涉事方承担债务,并要求法院进行连带责任执行。

但是,考虑到涉事方所涉及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我认为在此情况下要求连带责任执行并不现实,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我请求法院对涉事方进行不真正连带责任执行,即仅对涉事方的部分财产进行执行,而不对其余不应承担责任的财产进行执行。

我相信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又能尽量减少对涉事方的影响。

我承诺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法官密切合作,全力配合执行工作,确保本案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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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不真正连带责任(the unreal joint liability)是指数个债务人客观上基于不同的行为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损害事实,并且各自独立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电脑.乙在保管期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究其本质,是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担保权利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责任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散见于几乎所有的民事法律领域,如侵权、不当得利、购销合同、租赁合同、代理、金融保险等等,虽然各国的立法中基本上都没有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均承认此,我国也不例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相区别,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而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则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同时选择几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交易、社交等功能,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挑战。

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是近年来法律领域讨论的热点。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境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条件上有所区别。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指的是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等。

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满足了这些条件,其可能仅需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完全免除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则是指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造成损害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这种责任形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大小。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等领域尤为常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对于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 网络平台提供者角色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些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网站、在线支付系统等,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流、交易和信息获取渠道,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随着其影响力的扩大,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法律层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涉及侵权、违约等纠纷时,网络平台提供者往往被要求承担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角色,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和技术支持者。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那么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那么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那么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并合责任内容提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背法概念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数补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依照专门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份或全数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与竞合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概念务,当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该法律所特殊爱惜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时,被侵权的民事主体就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别离针对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侵权人。

关于这种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采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予以爱惜。

在侵权责任法中,凡是符合如此要求的侵权行为,都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以更好地爱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记录错误记录机构与错误记录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这种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债法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1]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那么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缘故此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数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确实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形态,确实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而非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背法概念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数补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依照专门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份或全数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一、补充责任的概念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1、责任人为多数。

补充责任属于多个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人为多数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

2、在多个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

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在对外责任上是先由主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的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性清偿。

补充责任人清偿后,可向主责任人追偿。

3、并非所有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都能够实际的行使追偿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里规定的也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后,实际上根本就无法行使追偿权。

4、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并非是对债务的一种分担,所以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并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5、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

正是因为补充责任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给付责任,主债务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只有在主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精心整理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陈某受雇于包工头蒋某为吕某建房,在该房一层建好时,因吊装楼板需要,蒋某与吊车主王某约定:由王某用吊车吊装20块楼板,一次性给付其报酬,具体吊装事项由王某负责。

王某在吊装过程中,吊运的楼板碰到正在施工的陈某,致陈某从楼板上摔下,经诊断其伤情为小腿部骨折。

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王某赔偿其损失7000元。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让陈某选择蒋某、王某中的一个主张权利,陈某选择了蒋某,法院遂判决蒋某赔偿陈某损失7000元。

在履行法院判决后,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支付的7000元,因为蒋某在对王某的选任过程中有过错,故法院支持判令王某赔偿蒋某6000元。

在第一件案件的审理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蒋某是受害人陈某的雇主,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王某是陈某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陈某可以以雇员身份,要求雇主承担其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要求蒋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并不是陈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人。

如果陈某选择以蒋某为被告,则不能再起诉王某,否则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伤害的,其既可以要求蒋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而王某是陈某的直接侵权人,所以如果蒋某的赔偿不足以补偿陈某的损失,陈某还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为了审理方便,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根据被告过错的大小,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两个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的诉求不同,诉因各不相同,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同时以蒋某、王某为被告,法院不可以让原告选择要求由谁来赔偿,如原告不选择,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结果,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

该案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均非无可非议,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本案中,陈某以蒋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否恰当?本案案由是否恰当?本案应如何准确定性?涉及该债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制度修订前司法实践如何进行变通适用?由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均有赖于对不真正连带理论的探讨和引鉴,因此本文试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就其变通适用与未来展望提出个人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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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1简介
不真正连带责任(The unreal joint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2案例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3法律特征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

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 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正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

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

4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

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

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

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起诉讼。

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

5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
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6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基本特征编辑
第一,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造成损害,构成了两个以上侵权行为。

第二,受害者实质上是基于同一个人身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由于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损害,实际上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只有一个,三个侵权责任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一个赔偿责任。

第三,三个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尽管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是相互重合的。

第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程序编辑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

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则及时保护患者权益。

受害患者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医疗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最终责任人的权利。

第二,医疗机构应承担严格义务。

(1)因为医疗机构处在责任环节中的核心地位,是沟通厂家和患者的桥梁,所以,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2)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对于在病历中为患者所开具的医疗产品应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3)医疗机构负有与患者共同进行医疗产品损害后证据保全工作的义务。

发生损害,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

[1-2]
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常常有这样的体验:和某些人打交道,能让你感觉良好,因为,他身上带有正能量,和这样的人交往能将正能量传递给你,令你感染到那种积极快乐的感觉。

而另一些人则相反,因为他身上负能量过多,不断地向你传递消极悲观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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