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 法 学研 究
论 人权保 障的刑 法保护
陈 林 跃
摘 要 人权, 就是 人之 所 以为人 所 享有 和应 当享有 的权 利 , 它 包括 人 的生命 权 、 自由权 、 财产权 等 。近 代刑 法 的产生和 发 展 与人 权 的保 障有 密切 的联 系, 本文从 刑 法的价 值取 向 , 罪刑 法定原 则 , 犯 罪成 立要件 等 几个 问题 进行 分析 , 探 讨 刑法对 人
围, 利 于社 会稳 定 。人原本 是 自由的 , 人 们组 建政 治社会 更是 为 了保 障 自由。 然而 人具有 社会 性 , 人 的 自由又 不是无 边 际的 , “ 而
会的“ 十 恶” 重 银也 完全 是为 了维 护封 建统 治秩 序和基 本 伦理 关
系, 国家 的集权 观念 十分 发达 , 个 人利 益和 价值变 得无足 轻重 , 整 是在他 所受 约束 的法律许 可范 围内, 随心 所欲地 处置或 安排他 的 个 社会 的法 律也 就表 现 为刑法 或刑 法化 的法 律 。 人 身、 行为 、 财富和 他的全 部财产 的那种 自由, 在 这个 范围 内他不
权 保 障的保 护 。
关键词 人 权保 障 价值 取 向 罪刑 法定 犯 罪成 立要 件
作 者简 介 : 陈林 跃 , 法 学硕士 , 南 昌大 学人 民武装 学院副教 授 , 研 究方向 : 刑事 法学 、 诉 讼 法学等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l - 0 1 9 — 0 2
生活 的高度 政 治化 , 个 人完 全淹 没在 国家 的政 治之 中 , 无 任何 权 则恰 恰 能做 到这一 点 。 利 可 言, 法律 也完 全 是为政 治 国家而 服务 。这 时 , 国家为 了维 护 国家利 益 , 往 往采 用严 峻刑 法 , 不 惜牺 牲个 人利 益 。中 国封建 社 其 二, 罪刑 法定 原则 的预先 告知 , 有 利于 保证 公 民的 自由范
现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刑法各论》学习精要
律 、 正地 实施 公共规 则的 思想应 用 于法律 制 度便是 法活 。0 公 () 法的实 际可操 作性 。 1刑 刑法 是规 定人们 应 为和 不应为 一
接 来源 于 自然状 态 的人 权具 有天 生 的不 可剥 夺 性 、平等性 和不 受 他人强 制 性 。 定权利 则 是对 自然 权利 的一种 法 律确认 , 法 经法
护. 以实 现基 本平 等 , 避免 个体利 益的 损失 。刑 法虽然 是最严 厉 的 法律 , 但它 也不 是任 意妄 为的 , 应始 终以 体现刑 法的 公平 与合 理 为价值 取 向。坚 持公 民权利 的基 本平 等对人 权 保障 的刑法 要 求是 : 首先 , 法要具 有普 遍适用 性 , 等的 原则 是在 大家一 致 刑 平 同意 下 , 内容是 公平 的 ; 次 , 平等 的基 础上 , 实现公 平而 谋 其 在 为
求并 达到完 善的 程序正 义 , 而保 障刑 法 内容的合 理 。 从
律 化和 制度化 , 由国家 强制 力予 以保 障 , 并 是体 现在 法 律文 本上
的 权利 。这 种法定 权 利为 人 的 自然 权利 的实 现提 供 了 一种 应然 性 。人们 必须 经过 一定 的 努力 和 奋斗才 会在 现实 生活 中实 际享 受这 些权 利。 实有权 利 是最 终归 于实 然状态 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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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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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刑 法 与人 权 保 障
《 法各 论》 习精要 刑 学
口 陈 俊 丽
[ 容 提 要 】 现 代 刑 法 在 人 权 保 障 方 面 发挥 着 重要 作 用 。 着 社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个 体 刑法 本身 的特殊 性决 定的 。在 任何 国 家, 应该 说在 体现惩 罚严厉 性 上 , 刑法 都是最 强 的 刑法 具有对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陈明华①一、人权的刑法保护及其意义人权及其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各国在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人权的刑法保护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以及对犯罪行为惩罚的特殊严厉性,致使刑法保护可以说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
人权并不等同于公民权。
人权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国内法中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能享受到的权利。
人权的刑法保护,从广义上讲,应是保障一切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就刑法的保障机能而言,对犯罪人(刑事被告人)人权依法保护;就刑法的保护机能而言,对被害人及社会上一般人(守法公民)的人权依法保护。
保障机能乃保护机能之一部分。
人权的刑法保护,正是通过刑① 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850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陈明华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实务运作,发挥刑法的机能以维护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刑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
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刑法保护则更为严厉和有效,其地位尤为重要。
一是刑法保护采取的是有最严厉特征的刑罚手段。
国家在刑法适用范围内保护每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
二是刑法比其他部门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因而使人权的刑法保护更全面。
涉及人权的各个具体部分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等。
三是刑法保护在人权的以宪法保护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并且具有其他法律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
离开了刑法保护,人权的各项法律保护则难以落实;突破了人权刑法保护的这个最后一道防线或屏障,人权保护则难获实效。
正是基于刑法对人权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当代世界各国立法,都十分注意和重视从本国不同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渊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利用刑法对人权实行充分而有效地保护。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人权
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人权维护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
法律保护措施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法律保护措施如何确保人权的实施。
一、明确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信仰、结社等自由权利,以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责任,并确立了公民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这些法律原则为确保人权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准。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人权,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了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人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为人权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此外,国家还需要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保护人权。
三、加强司法保护人权的力度司法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人权纠纷时能够公正、严谨地执行职务。
同时,国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保障人权的行使。
四、设立人权机构为充分保障人权,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权机构。
这一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人权的实施,对人权侵害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同时也起到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保护意识的作用。
这样的机构可以为人民提供一个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人权保护事务。
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维护人权是国际共识和目标。
国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遵守国际公约和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人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措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通过明确宪法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司法保护力度、设立人权机构以及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国家可以确保人权的有效实施。
同时,人权保护应是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各国应在这一领域展开更多的合作和交流,提升人权保护工作的水平。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2007-02-06 12:27:11刑法,尤其是近代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将法律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言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人权的界定人权主要以三种权利作为其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应有权利应有权利就是应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是与实有权利相对应的,这里的实有既指法律上的实有又指事实上的实有。
把应有权利作为人权的存在形态,表明人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尤其不能把人权等同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公民权。
事实上。
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的思想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往往把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律权利的来源与本性。
这种自然权利之自然,含有天然或天赋之义,就是指人之为人本来应当有的权利。
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确实曾经享有这些权利。
(二)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两者又不可等同。
因为人权除了公民权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推定的权利,即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是人权之应然状态,实有权利是人权之实然状态。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作为中介的。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摘要】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备受关注,本文从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影响以及维护策略等方面展开讨论。
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既可以有效预防犯罪,也需要在实施中保障人权。
文章进一步探讨了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影响,提出了维护人权保障机能的策略,例如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等。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人权保障机能的实施情况,强调了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维护中的重要性。
当前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仍存在挑战,未来应加强监督与审查,并倡导更加平衡的风险刑法发展,以推动人权保障机能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风险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维护、重要性、作用、影响、策略、案例、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风险刑法是一种新型的刑法理论,其核心理念是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形式日益复杂,传统刑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需要借助风险刑法来更好地平衡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人权的关系。
在过去的实践中,传统刑法往往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而忽视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人权侵犯的现象。
研究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机能维护至关重要,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通过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探讨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深入研究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机能中的维护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分析其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维护策略。
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全面了解风险刑法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实际影响,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通过对风险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性和维护策略的探讨,揭示当前人权保障机能维护的现状,为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参考。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人们由生而自由且平等的权利。
在法学领域,人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和任务,旨在保障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的理念、主要领域以及应对挑战的措施。
1. 人权保护的法学理念在法学中,人权保护的理念源于对个体自由、尊严和平等的尊重。
法律应通过确立和保护人权来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秩序。
同时,法学也强调法律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保护个体免遭滥用权力的侵害。
人权保护的法学理念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人权的平等权利。
2. 人权保护的主要领域法学中的人权保护覆盖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2.1. 刑事法治保护人权刑事法治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确保了个体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享有公正的审判权、无罪推定权和合理的刑事程序权。
此外,刑法还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来保护个体的尊严。
2.2. 民事法律保护人权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机制。
例如,合同法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财产权;婚姻法保护个人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和工作条件等。
民事法律确保了个体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2.3. 行政法律保护人权行政法律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行政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性来保护人权。
行政法律确保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信息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
此外,行政法律还保护公民对教育、医疗、环境等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权。
2.4. 国际人权法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对国家行为和国与国之间关系中的人权问题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权。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承担责任,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加强合作。
3. 应对人权保护的挑战尽管人权保护在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3.1. 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人权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滥用权力,对人民进行酷刑、违法监禁或任意拘留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
论罪犯人权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然而,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刑法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平衡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刑法中融入了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刑罚过程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一、刑罚的目的与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也要求在惩罚过程中考虑到犯罪者的人道关切,以避免过度的伤害和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刑罚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确保不对犯罪者进行非人道的对待。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罪刑相当”。
这一原则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合理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轻微。
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刑法界追求的是一种既能够惩罚犯罪行为又能兼顾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三、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
无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和犯罪者生活的狱中,需要对罪犯给予一定的关爱和关怀,以保护他们的人权。
四、重视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包括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法界不仅仅要关注刑罚的程度,更要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五、尊重人权的程序保障人权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者的具体关怀上,也涵盖了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刑法界也十分注重确保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权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人权的不当限制,以确保刑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国际刑事法的人权保护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刑法层面,也在国际刑事法上得到了强调和推崇。
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的完善也愈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刑法是一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不仅关乎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自由。
因此,对于我国刑法的完善和人权保障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研究意义人权是人类普遍价值观的核心。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直坚持将人权作为重要的政治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投入,例如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优化司法体系,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等。
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实践中,人权保障与刑法的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可能会对个人的自由权和隐私权造成侵害。
2. 刑法的执行可能存在不公平、滥用职权等问题。
3.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不足。
因此,研究我国刑法的完善和人权保障的问题,有助于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发展,并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和妥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三、研究内容1. 我国刑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我国现行刑法和国际惯例,分析我国刑法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人权的保障不充分、司法程序不够公正等。
2. 国外先进国家的刑法和人权保障的经验。
通过对欧美等国家的刑法和人权保障的制度、法规、案例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掌握他们的先进经验,借鉴它们已经取得的成果。
3. 完善我国刑法,提高人权保障的措施和建议。
在分析我国刑法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的和有效的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被告人权利等方面。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的是文献梳理、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梳理和案例分析,对于我国刑法和人权保障的现状、问题和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分析和比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
论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之维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在刑法领域中,如何保障人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社会风险的增加,人权保障机能在刑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在风险刑法中如何维护人权保障机能。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风险刑法。
风险刑法是指在刑法领域中,针对迫在眉睫的危险和风险进行干预和处理的一种刑法模式。
风险刑法着眼于预防和治理犯罪等社会风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
在风险刑法中,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
风险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在处理危险和风险时,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害人的人权不受侵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风险刑法中,如何维护人权保障机能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么,在风险刑法中,我们应该如何维护人权保障机能呢?要健全刑事审判制度,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审判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公正的刑事审判制度至关重要。
在风险刑法中,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制度的监督和改进,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审判。
要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的监督,杜绝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要加强对犯罪侦查和取证程序的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风险刑法中,取证程序至关重要,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
要加强对犯罪侦查和取证程序的监督,确保侦查和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杜绝非法获取证据和刑讯逼供的行为。
加强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够承受得住法律的检验。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要重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
在风险刑法中,受害人的权益也是需要得到充分保障的。
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和充分的保障。
要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救助,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受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与实践
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与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人权保障成为了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人权保障是指法律体系及其运作对人权进行保护的过程,是一项涉及社会公正、公平和公正的关键任务。
本文将针对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与实践展开论述。
一、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是指通过立法、法规以及法律执行等手段,对人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体系。
在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宪法保障、刑法保护和刑事诉讼法保障。
首先,宪法保障是司法人权保障的基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人权的限制条件和救济途径,使得司法人权保障具有明确的依据。
其次,刑法保护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
刑法规定了对侵害人权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伤害罪、侵犯人身自由罪等一系列涉及人权的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定性和定罪。
刑法的规定不仅限制了侵害人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人权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刑事诉讼法保障是司法人权保障的具体实施。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诸多权利。
例如,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可以自愿庭审或者合理请求庭外审理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诸多程序性保护措施,使司法人权保障的实施具体到案件级别。
二、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践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践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来实现的。
司法机关在审判、执行和监督等过程中,致力于保障人权的正当行使。
首先,审判是司法人权保障的核心环节。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官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证事实、采纳合理证据等,从而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判决,是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质。
其次,执行是司法人权保障的延伸环节。
执行是通过法律强制力来保障人权的实践。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
人权保护是法学领域最为重要和基础的议题之一,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以及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人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人权保护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会造成个人的受伤和社会的不稳定。
最后,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共识,各国都应尊重并保护人权,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
二、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家法律。
国际人权法包括宪章、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条例等,确立了各项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
各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政策来具体保护人权。
例如,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制定了涉及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
三、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尽管人权保护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权利与利益的平衡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不同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保障人权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一个难题。
其次,人权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不同文化、宗教和政治体制对人权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这给人权的实际保护带来了挑战。
再次,人权保护的监督和执行问题:人权保护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度,但实际中这方面的不足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四、人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人权保护。
首先,加强人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知和价值观。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和监督。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形成共识和协作。
此外,建立人权保护的司法制度和机构,加强司法力量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人权案件的公正审理。
基本人权在中国法律中的保护
基本人权在中国法律中的保护基本人权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共同的需求和追求。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是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如何保护基本人权,并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支持观点。
第一部分:宪法保障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保护基本人权的重要依据。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
”这一条款确保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二部分:刑法保护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护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例如,在刑法第36条中规定:“禁止对人员进行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人员身体自由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人员身体自由。
”这一条款保护了人们免受非法拘禁和身体自由受限的侵害。
第三部分:民法保护民法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民法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的规范。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保护了个人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部分:劳动法保护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
例如,在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伤害,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这一条款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体系充分保护了基本人权。
宪法、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文件对人身自由、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起到了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的作用。
然而,尽管有法律的保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地区或行业仍然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导致工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某些特殊利益群体可能会滥用权力,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等权利。
刑法与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
刑法与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权,刑法与民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在保障人权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刑法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局限。
本文将探讨刑法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和限制。
一、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为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体系。
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保护生命权和人身自由:刑法通过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绑架等,对侵害人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2. 刑法保护财产权:刑法规定了财产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予以制裁,保护了人们的财产权益。
3. 刑法保护人格权和尊严: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犯人格权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强奸等,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人们的人格权和尊严。
然而,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局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对侵权行为的追究有时不够及时: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但对于某些损害人权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刑法的追究可能不够及时,无法给受害人带来及时的救济。
2. 刑法的制裁方式有时不够灵活:刑法主要通过刑罚来制裁犯罪行为,但有时候刑罚的制裁方式可能不够灵活,不能很好地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3. 刑法对于犯罪心理的考察和矫治有时不够深入:刑法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背后的心理因素、社会背景等方面的考察和矫治可能不够深入,不能根本解决人权问题。
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民法是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与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保护人权的体系。
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通过针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保护了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了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对比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旨在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被认为是两大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规定和人权保护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进行对比,以求得出清晰的认识。
一、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刑法是国家管理社会治安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来保护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在刑法中,人权保护被认为是一项重要任务。
刑法规定了人权的众多保护措施,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任何身体上的侵害、财产的破坏以及人们的个人自由的剥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严禁歧视、违害人们思想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等行为的标准。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尽管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时刑法执行中可能会涉及到过度惩罚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导致人权的受损。
此外,刑法对一些较为宽泛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人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监督。
二、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监管。
与刑法不同,民法主要通过建立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自由,其中包括保护人们的财产,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婚姻和家庭关系等。
在民法中,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规定了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了人们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保障了人们进行自由交易和签订合同的权利,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
同时,民法也保护了婚姻和家庭关系,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特点是强调私人自由和平等原则,尊重个体的意志。
通过设计合同和法律规范,民法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权益,使其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人建立和谐的关系。
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公约或法律规定,为保障人民享有基本人权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它包括法律保护、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等部分。
人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保护。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
同时,国家还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监督机制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人权状况,发现和解决人权问题。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人权机构组成。
它们通过调查、审查、调解等方式,监督国家机关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行为,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救济途径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
国家建立一系列救济途径,为人民提供救济、补偿和赔偿的机会。
例如,设立人权法院、人权委员会等,为人民提供诉讼和申诉的渠道。
人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诉,寻求救济和公正。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制度是为保障人民基本人权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它包括法律保护、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等部分,为人民提供了保障和救济的机会,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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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摘要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犯罪成立要件作者简介:陈林跃,法学硕士,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9-02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本文试就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浅要分析,谈一下人权的刑法保障。
一、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部门,不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武器,而且是社会价值观念的鲜明载体,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
国家的触角无处不在,社会的一切也就是国家的一切,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个人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政治之中,无任何权利可言,法律也完全是为政治国家而服务。
这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往往采用严峻刑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中国封建社会的“十恶”重罪也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基本伦理关系,国家的集权观念十分发达,个人利益和价值变得无足轻重,整个社会的法律也就表现为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市场经济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追求“平等”、“公平”、“自由交换”,它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人具有了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市民社会必须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刑法应主要适用于公共社会关系,退出私人领域,刑法的权力应得到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个人权利。
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刑法由单一的社会保护功能转变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且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
刑罚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而权力又容易被滥用和扭曲。
如何限制这种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权力,从而保障人权?这就是罪刑法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意在保障人权从罪刑法定思想的兴起到成为一条原则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涵。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两个方面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排斥对罪与刑规定的任意性,防止刑法的恣意性,力倡非刑罚化。
罪刑法定对刑法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排除其随意性,让其严格以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法外施刑,不得冤枉无辜。
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用之不当,则会侵犯一般人的权益。
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指出:“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
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命令实施刑罚;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
虽然刑法是为处罚人而设定的规范,但国家没有刑法而科以刑罚照样可以。
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
” 当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限制国家刑罚权,然而在当今的政治国家中,最好的手段还是通过法律,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能做到这一点。
其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预先告知,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范围,利于社会稳定。
人原本是自由的,人们组建政治社会更是为了保障自由。
然而人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又不是无边际的,“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 可见,人的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的规定。
人们制定刑法,就是想要行动得自由、轻松,没有顾虑,否则,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在刑法上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便会对是否会受到惩罚感到不安,便会广泛地抑止自由,出现刑法的“萎缩效果”,并且这种情形会给国家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恣意地有差别地执行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告诉人们,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就是自由的,任何人不得予以惩处。
人们就会坚定自己的行动和追求,同时在精神上也是愉悦和放松的,有利于人的发展。
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欲望也就得到了遏制,公民的权利有了一个较安定的外部权力环境,无怪乎马克思称“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
其三,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功能。
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这里的人权保障是对社会保护而言狭义的人权保障,从更广意义上看,社会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
因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两者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刑法为保障人的权益而设,人权在当今社会形成了优位价值,而罪刑法定的精髓就在于人权保障,因而罪刑法定原则扎根于刑法的根基中,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以“三要件”为内容而建立起来的形式的犯罪概念,其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包含着人权保障思想。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以行为为核心古代中国刑法中有腹诽罪,罪与非罪全是意念中的判断,而人的内心活动又是难以把握和界定的,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便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人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安定性就没有了保障。
如果把行为作为核心要素便可避免上述弊端。
首先,行为是一种外在表现,如果没有行为,便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不是犯罪,“无行为无犯罪”。
无论何时何地,人的思想都应当是自由的,即便是邪恶的,也不应当受到处罚,因为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而不是思想,后者属于道德范畴。
其次,只有行为才能表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行为又是客观的、易于把握的,这样罪与非罪的判断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刑法规范的指引作用才能表现出来,人们的行为才能有保障,生活才能安定;也只有行为才能限制国家刑罚权,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国家机关便不得定罪;对于犯罪人而言,也只能惩罚其已实施的行为,没有实施的行为不承担罪责。
这样,刑法的功能与人们设立刑法的初衷才会一致,刑法才会有生命。
再次,只有行为,才能将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结合起来。
构成要件的定型必须以行为为基础,违法行为又是对行为的判断,有责任性对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主观心态的非难。
只有行为才能将三条件统为一体。
离开了行为,三个条件自身都难以存在,刑法的保障机能便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违法性的实质在于法益侵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是违法的,才有可能成立犯罪,因此,违法性判断对于罪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违法性问题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见解,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只要不具备此种情况,便不能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
后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即使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只要行为是恶的、有悖伦理的,就应该在法律上被禁止。
两者深层次的争论在于对法律哲学的看法不同,但争论的后果却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
法益侵害说如今已基本取得大多数人的赞同,刑法之所以如此取向,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是因为法益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
第一,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刑法观,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的,为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对国家权力必须进行尽可能多的限制。
而规范违反说的基本价值观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当行为违反伦理秩序时,便要求国家动用刑罚介入社会生活,而社会伦理规范又过多重视义务,这样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便会受到限制。
第二,法益侵害说重视刑法与道德相分离。
法律讲究稳定性,讲究指引作用的一贯性,社会中什么是合法权益易于判断,以法益侵害为违法判断标准,能使人们的行为性质变得清晰,保障人们的预测可能性。
而社会伦理既是多样的,又是易变的,现代社会讲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讲究个人生活的自由,以社会伦理为违法判断标准,不但难以操作,并且会导致国家刑罚权强行推行伦理观念的弊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法律重视的是行为,行为人的思想则是个人自由的空间,而道德更加重视行为人的内心,要求思想的划齐统一。
一个人的思想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是不能靠外力强迫而统一的。
况且,个人思想的好坏对社会危害并不能起决定作用。
法律中充斥着众多的伦理观念,是一种思想禁锢,若一个人思想上不能自由,还有什么自由可言?第三,法益侵害说抓住了社会本质。
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现今社会纠纷也多因利益而起,因为获得利益使人快乐,丧失利益使人痛苦,快乐利于人的生存,而痛苦则加速人的灭亡。
法律是利益斗争的结果,也为利益的需要而存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早就说明了这一点。
而社会伦理秩序也是为利益而服务的,不体现利益的伦理是很难存在的,因为它对人们是无用的。
所以,违法性的判断依据是法益侵害说,是对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重视,也是对人的一种尊重。
第四,法益侵害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说到底是一种痛苦,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社会统制手段,并且刑法规范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不是万能的。
所以,当能够不用刑罚时,就尽量不用。
根据法益侵害说,一些没有受害人或自己是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定罪,如通奸、吸毒、堕胎、同性恋等。
而社会伦理规范由于往往重视行为人动机的善恶,常常认为上述几种行为应定为犯罪,这样便易造成刑罚的滥用和不稳定性,必然侵害个人自由。
由此可见,规范违反说较多地干涉个人的思想,不但造成一种思想压迫,而且由于伦理的不确定性,饿、往往导致对行为的定性不当,易用模糊的标准而侵犯人权,法益侵害说渐成通说,正说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深入人心。
(三)有责性保证了刑罚非难的正当性不可否认,法律和道德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正当性需要最起码的道德支持。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责任,才能予以定罪处罚。
有责性成为犯罪的一个成立条件,也在起着保障人权的作用。
古代刑法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前者只重视客观行为,后者则将责任无限扩展,实行株连。
这样的刑法无疑是野蛮的、残酷的。
基于个人主义原则的近代刑法要求实行责任主义的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后者要求实行责任自负。
这样刑罚才能合理正当的,同时也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限制。
近代以来的刑法,以人权保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的成立要件更是保障人权的坚实制度基础,“刑法即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有此美誉,当之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