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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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
一、概述
• 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
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
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出生证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的;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证专用章 ;
(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换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
换发程序和要求: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证正、副页完整情况,按 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给予换发(换发申请表)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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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 幼发〔2013〕52号)规定: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 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 严格信息变更: • 出生证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 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 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 曾用名。
附表3:《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序 号 入库日期 (年月日) 入库数 量 起始 编号 终止 编号 库存 数 经办人 签名 审核人签 名
附表4: 《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序 号 出库日期 (年月日) 出库 数量 库存 起始编号 终止编号 数 申领 单位 名称 领证 人签 名 经办 人签 名
• (4)加强宣传告知工作。
• (5)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
督检查。
•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建立管理机构 和签发机构的终身责任 追究制度,签订《出生 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 承诺书(见附表16)。
3、空白证遗失、被盗:要上报并进行公开声明作废(登报
),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 取证;
4、废证要在三联上作标识并于次年逐级上报上缴。由市统
一报省销毁。
(三)印章管理 • 出生证印章包括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 • 专用章节由各区、县级市、单位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规 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并将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 政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机构变更和印章损毁要 及时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首次签 发和换发。 • 补发专用章主要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院。补发 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补发。 • 出生证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证专用章或出 生证 补发专用章节。 使用红色印泥,不得涂抹,不得盖 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 加盖印章前要认真核实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印章,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 现我市补发出生证的单位:信宜市妇幼保健院
且要求严格信息变更,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变
更。)
• (2)首次签发时,新生儿父母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现要变更 父母和新生儿信息而要换发的:(粤卫函〔2014〕671号) A.由公安部门和基层计生部门负责对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身 份信息领取出生证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 理。 B.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废证管理 • 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 白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证。
• 1、要求:严控废证率,对年废证率超过1%的要予以整改。
• 2、登记:建立废证登记本(见下表):编号、作废原因、
日期。
序 号 日 期 出生证编 号 废证原因
打印或填写错误 遗失 其他
审核人签 经办人签名 名
字母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二、机构职责
• 1、管理机构职责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
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
Thanks!
签发程序: • 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分娩信息、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 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收取复印件)→领证人(确 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出生
证)→盖章人员(核实无误)→盖章(发证,存根、资料
留底)→登记信息(首次签发登记本)。 • 从2014年1月1日起,除领证人和签发人员签字外,其它 项目内容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规范打印,手工签发的无效
一是到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做笔录,说明非法使用他人身
份证或虚假身份证登记病历和出生证上新生儿父母信息情 况。 二是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人员陪同或到****市妇幼保健院 进行亲子鉴定,出具父亲、母亲和新生儿的三方亲子鉴定 证明。三是新生儿已入户口的,还要提供情报原户籍注销 证明材料。
3、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计行政部门(或指定机 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证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证 。
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 • 2000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共10位:
(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
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 • (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广东省为44; • (3)第4-10位是0000001号起始的顺序编码。 •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Thanks!
2.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 生证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证信息 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生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 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
信息的;
无效证件类型,共5种: (1)出生证手写;
附表16: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 ,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 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 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 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 首次签发:出生证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表6)和首次签发登记本
(见附表7) 。 • 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出生证
存根粘贴处。
• 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 •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附表6: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注: 1.在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 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 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 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 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 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 领证人签字确认。
• (4)对于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父母信息 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如户 口登记机关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根据《关于启用和规范
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
[2012]52号)(卫函[2014]45号)要求,应当说明使用虚 假信息住院院分娩的情况,并提供由法定机构有关亲子鉴 定的证明,材料齐全后再签发。
四、出生证的签发
• 出生证签发包括: 1、首次签发 2、换发 3、补发 4、医疗机构外的签发
1、首次签发: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内构出生
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证。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资质的医疗保健 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 构机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承 诺 人: 机构盖章: 日 期:
三、证件管理 (一)空白证管理
1.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见附表2)。 各级管理机构和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出生证使用情况、
发登记(换发登记本)。
换发注意事项:适用于1996年以后的新生儿

(1)由于新生儿 父母因不再使用军官证、身份证号码升
位等理由〔即之前使用有效证件 (含军官证和旧版身份
证)办理的出生证〕要求更改父母信息栏中身份证编号要 求换发出生证的,不予换发。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 部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见附表3)。 验收时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要查找原因并上 报。 3.保管:落实专人保管。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4.出库: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规范发放、完善领取手续。
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表4):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 )、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和领取 人在登记本上签字。 5.调剂: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借用。
(1)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计行政部门或委托 的妇幼保健机构承办。其他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补发。
目前我市的补发机构为:****市妇幼保健院
(2)补发的程序和要求 ①补发的出生证只适用于1996年以后出生的; ②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 ③补发申请表(见附表11); ④补发的出生证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⑤未入户口前遗失的补发出生证正副页, 办理入户的只补发正页; ⑥加盖出生证补发专用章 ⑦做好补发登记(补发登记表)(见附表12)
注意: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港澳台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确认新生儿父母的主要依据
是结婚证。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 托书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底。(委托 书见附表8)
(2)对于不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
明,签发机构可在父亲信息处填写“/”。 (3)对于未婚生育的,父母双方提出书面说明情况,提供户籍 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父母双方在首签表上签字并 盖手印。
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 信宜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14日委托信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 医学证明》等相关法律证件的管理工作。(信卫字〔2014〕2号)
2、签发机构职责
• 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 • (1)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及印章备案表(见附表1),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 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 (3)实行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
• 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0年1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3年1月1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4年12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14年1月1日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 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申领计划。
附表2: 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 上报单位(盖章):
证件名称
年度计划 (套)
第一季 度计划 (套)
第二季 度计划 (套)
第三季 度计划 (套)
第四季度 计划 (套)
出生医学证明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入库: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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