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复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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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复命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条总则

为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下达,按时执行及回馈,及时监督、检查、跟进与落实,从而提升企业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关联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定义

对于上级或同级之间(以下简称下令人)安排的任务及应互相通报进展情况的工作,接受任务人(以下简称受令人)在指定时间内向下令人复命。

第四条原则

复命以适时有效、有命必复为原则,做到沟通及时、执行畅通,为领导者及时提供检验决策指令的依据。

第五条基本要求与规定

1、全体员工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含公休日)并及时接听(含接收微信和短信及工作群信息)或复机,随时保持与公司的通讯畅通。

2、受令人在接受任务后四小时内回复下令人(包括电话、OA、微信等),让下令人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做出决策或调整,避免工作被动。

3、受令人若收到任务,但不理解任务,不确认能否完成任务,则要求马上回复(半小时内)。

4、受令人在若收到任务,理解任务,但确认完不成任务时,应在一小时内回复下令人,以便下令人修改或重新安排任务,确保工作能有序开展。

5、受令人在任务执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克服仍确认完不成任务时,应立即复命并陈述具体原因,下令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命令或取消命令。

6、受令人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后,应立即向下令人复命。

7、受令人对于下令人无法提出限时的工作,应按“4小时复命”执行。

8、对工作复命情况要留下记录以备检查,未按规定及时复命或反馈的,进行违规登记,检查人及违规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考核措施

1、上级或同级之间的复命,都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按绩效考核项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执行上级或同级之间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隐藏问题,未按规定时间复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按集团《员工行为规范》予以惩处。

第七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由集团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监督、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从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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