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的完善分析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自古以来,刑事司法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判罪定罚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系统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日益深入,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误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对我国刑事误判问题进行透视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冤案的定义。
刑事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侦查失误、审判程序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无罪之人的错误定罪或错误判刑现象。
这些冤案不仅给受冤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也会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接下来,我们将以20起引起广泛关注、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因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而导致错误定罪,有的是因为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刑讯逼供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例如,在某市发生的一起纵火案中,当地警方为了完成任务,随意找了一名青少年作为嫌疑人,经过多次虐待和刑讯逼供,最终导致了一起错案。
这些案例充分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侦查取证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不准确等。
其次,我们还需要深入分析造成这些冤案的原因。
首先,司法主体之间的交流协调不足是导致刑事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案件侦查、证据收集以及审判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不够顺畅,导致这些错误定罪。
另外,一些内外因素也是刑事冤案的成因之一。
刑讯逼供、纵容乱扣帽子、枉法执政等原因也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然后,我们需要探讨解决刑事冤案问题的途径。
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培养。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准确、合法和有效地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对于法官来说,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其次,要完善刑事司法保障机制。
加强对刑事冤案的监督,建立及时纠正错误的机制,对所有可疑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分析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分析作者:吴秉锲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防范刑事案件中产生错案,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对当前司法实务突出的几类问题,如何加强和落实检察环节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是树立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错案;防纠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60-01作者简介:吴秉锲(1977-),男,汉族,贵州福泉人,本科,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当前国家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也取得相当明显效果,人民检察院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实务中还存在有些突出类似问题急需解决,笔者在下文中提出一些建议供探讨,以期能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纠错工作提出一点建议和参考。
一、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当前大部分社会公众都忽视宪法所规定人民检察院最基本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加以理清和纠正,人民检察院对防范刑事案件错案的发生进行监督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二、刑事错案不仅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且也指所有违背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刑事错案的内涵必须要以有关单位是否严格遵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和办理案件为评定标准;刑事错案的外延应当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涉及到公、检、法、司四家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应加强法律监督,防范错案的产生(一)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未报请批准逮捕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侦查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对只要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超出三个月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要主动监督,并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后该公安机关未及时纠正的,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和该公安机关所对应的纪律、监察机构出具检察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依法追究有关案件承办人员刑事责任。
浅谈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二、 完善 刑事再审程 序的整 体构想 再 审的 目的是为追 求裁判的真 实与正确 , 但从 对案件 事实进 行认识 的角度来 看, 审较原 审距离 案件 发 生的时 间更远 , 再 随着
由于我们 对结果 公正和 百分 之百正确率 的偏爱与不懈追 求 , 使判
决 已生 效的案 件进入 再审几 乎是一 路畅通 。 目 的法律规 定, 按 前
一
事不 再理 原则 ,所 以我 国法 院的生效 判决并 不受该 原则 的拘 审、 二审的质量得 不到保障 , 又必然 会过分 依赖 再审纠 错, 从而陷
束; 审判监 督程 序 的构 建以“ 实事求 是、 有错必纠 ” 为指导思想 , 追 入 恶性循环 。 求 不枉不 纵 , 蘑于实体 发现 实体真实 , 偏 忽视法 的确定性 。 因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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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国 j 事再 审翟 的 观状 与 完善 ; f I j
郑 向梅
摘 要 浅 刑 事再 审程序 是纠正错 误判 决的事后救 济 , 但是 该制度 设 置不 宜过 于宽泛 。针 对我 国 目前再 审中存在 的 问题 , 刑事再 审 错误 判决 立法
定 的解 决 。 是 , 但 诉讼 活 动实质上 是法官 根据证据来 认定 已经 发 直很 多; 次 , 其 审判 队伍 素质 参差不齐 , 司法独 立的 问题仍然较
生过 的事实 并在此 基础 上来适 用法律 。在这一 过程 中由于 各种 多, 之司法工 作 中存 在的不 良现象 , 加 致使 我国 的审判机 关尚未
原因 , 任何时 候都可 能会有 错误 如果对错 误的判决 一律不许 纠
树立起 自己的公正 形象及权威 , 于审判 结果不信任 的心理普遍 对
Hale Waihona Puke 正, 显然有 违公 正的实现 。 我国刑 事诉讼 中, 在 设立再 审程序 , 存在 ; 也 再者 , 国对 生效裁判采取有 错必纠 的态 度, 我 为保证 错判得 称为 审判监 督程序 , 意指 为纠正人 民法 院 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到及 时和 最大限度 的纠 正, 法律对于 再审的提起 没有设置 更多的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作切实防⽌发⽣冤假错案的通知⽂号:公通字[2013]19号颁布⽇期:2013-06-05执⾏⽇期:2013-06-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度重视,批⽰要求进⼀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有效防⽌冤假错案发⽣,切实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领导意志、⽴功⼼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罪、罪轻的证据,防⽌因证据收集不全⾯、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取证等⾮法取证⾏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放弃程序等情形。
要进⼀步从思想认识和执法制度上明确,查明案情、侦查破案的标准是依法确定有罪或⽆罪,能否移送起诉。
要进⼀步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剖析司法误判案件中的原因与解决方案
司法误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然而,司法误判并非偶然事件,其原因复杂多样。
在本文中,将剖析司法误判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司法误判的原因之一是证据收集不全面或不准确。
在某些案件中,因为调查不细致或证据丢失,导致相关证据无法用于辩证推理和判断。
此外,有些证据可能存在虚假、失真或篡改,而相关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通过采用高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识别等,可以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此外,加强警察执法和调查技能的培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司法误判的原因还包括审判程序中的瑕疵。
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审判不公、程序违法等问题。
例如,审判人员可能受到政治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
此外,审判程序中的程序性错误,如审讯中的不当引导、关键证人的失实陈述等,也容易导致误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司法误判的原因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漏洞。
法律本身的模糊、不完善或缺乏时效性,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
例如,一些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歧义。
此外,法律对于一些新兴犯罪形式的规定滞后,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最后,解决司法误判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和误判案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庭的公开和透明,让公众可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_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_陈永生
以上对冤错案件的反思无疑值得肯定 , 但截至目前 , 这种反思尚远远不够 。首先 , 就法院和检察院而 言 , 他们探讨的重点都是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存在哪些问题 , 而非冤错案件出现的 全部原因 。其次 , 从理论界来看 , 虽然就某些或个别冤错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者不在少数 , 10 但从宏 观上全面剖析冤错案件的成因及其基本规律的学者却凤毛麟角 。基于这一原因 , 本文试图以近年媒体披 露的在全国引起一定震动的 20 起刑事冤案为样本 , 深入分析冤案出现的基本规律 , 探求导致冤案出现的 主要原因 , 剖析冤案所反映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以期对我国刑事误判问题的3 期
发办字[ 2005] 7 号 , 以下简称最高检第一次《通知》), 要求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组织检察人员认真总结在 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中 , 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的问题 , 同时查找本地区 、本单位 、本部门执法中存 在的问题 , 并制定 、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 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9 月下 旬专门召开了全国“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 , 对佘祥林 、杜培武等 14 起冤错案件的成因进行讨 论 , 研究如何预防和及时纠正冤错案件 。时隔 1 年后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6 年 9 月 21 日再次下发《关 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滕兴善等七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 2006] 27 号 , 以下简称最高 检第二次《通知》), 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认真分析在滕兴善等 7 起案件中检察工作存在的问 题 , 剖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 , 并吸取教训 , 把法律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从刑事错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近年来, 余祥 林案 、 浙江叔 侄 强奸案 、 呼格 吉勒 图公厕奸 杀妇 的 、 急 切 的 。可 以说, 他 们 的 申诉是推 动刑 事错 案纠 正 的最大 力
可 能 引起涉 诉上访 事 件 的大 量发 生 , 进 而威 胁到 社会 安 有 些错 案十 数年未 得到及 时纠 正 , 作 为错 误生效 判决 的一种 纠错 的保 障 ,
被 改判 1 5 年有 期 徒刑 。事 发 l 1 年后, 张在 玉突 然 出现 , 佘 祥林 抗诉 更 多是站 在维 护被 害人 的立 场 , 结 果可 能 导致再 审加 刑 。 因
最 终 被判 无罪 , 领取 7 O 余万 元 国家 赔偿 。这 是一 起 典型 的刑事 此 , 真 正 由人 民法 院和 人 民检 察院提 出的再 审 申请 和抗 诉所 占比 错案, 判 决与案 件 事实 严重 不符 。 ( 二) 刑 事错 案 的影 响 女案 等重 大刑 事错 案不 断被媒 体披 露 , 当事人 被错 判甚 至错 杀 , 例很 小 , 而 最早 认 为案件 错判 、 具有最 强 烈纠错 愿望 的往 往只 是 当事 人及 其法 定 代理 人 、近亲 属 。他们 提 出 的 申诉请 求 是大 量 量。 如 果当事 人 的 申诉 得不 到重 视 , 他 们 的纠错 权利 得不 到真 正
一
、
( 一) 刑 事错案 的认 定 标准
根据 《 刑 事诉 讼法》第二 百 四十二 条 “ 当事 人及 其法 定代理 而 再审 审理 程序 是指 法 院对 于经 审查符 合 条件 的生 效判 决进 行
作 为审 查程序 , 它 决定 了是否 能启 动之 后 的审 人、 近 亲属 的 申诉符合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重 新审判 ” 重 新审 理 的过 程 。
公安刑事错案防范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公安刑事错案防范方案# 公安刑事错案防范方案## 1. 引言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案,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损害司法公正。
为了防范公安刑事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公安刑事错案的防范方案。
## 2. 完善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根本准则,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对防范公安刑事错案至关重要。
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确保每位执法人员都具备严格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教育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刑事案件相关的规程和操作流程;- 管理公安执法权力的要求;-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识。
## 3. 加强执法技能培训除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外,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这有助于确保办案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减少因不当执法行为而引发的错案发生。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侦查技术的学习和训练;- 证据收集、保护和鉴定的操作方法;- 犯罪心理学知识和侦查技巧的学习;- 与其他部门协同办案的工作流程。
## 4.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范公安刑事错案的重要手段。
公安机关应该使监督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确保办案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以下是一些建立监督机制的措施:- 配备独立监察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档案记录和案卷管理的制度,确保案件的真实、完整和可查;- 加强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设立内部举报渠道;- 加强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回顾,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错误。
## 5. 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在防范公安刑事错案中起着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信息技术支持的建议:- 建立电子文档和案卷管理系统,方便案件的查询与检索;- 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刑事错案原因的多维透视
刑事错案原因的多维透视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 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刑事错案的现状、成因和预防研究》(项目编号:2012-JD-003 ); 20 1 3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司法公信语境下我国刑事错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ZD-003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刑事错案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影响着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影响着社会民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随着这几年曝光的刑事错案越来越多,笔者发现,在造成这些刑事错案的原因中,有很多地方是惊人的相似性。
例如,在绝大部分案件中都涉及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现象。
无论在案件的哪一个阶段,如果有一个机关能够及时的制止错误,那么将会遏制住错案的发展。
本文将试图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来以及其他方面来全面、立体的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侦查阶段错案的发生原因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启动阶段,是全面的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阶段。
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应该全面的收集证据,而不仅仅是只注重口供的收集,只有做好了证据的全面收集,才能为后面的审查起诉,审判做好准备工作。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反复证明,错案的审判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上的”。
侦查阶段的错案发生原因有:(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虽然我国我国已经迈入法治国家行列,但是司法人员由于深受一些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依然没有摆脱“有罪推定”带给他们的负面影响。
“有罪推定”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刑讯逼供。
因为在他们思想观念中,刑讯逼供虽然是错误的,但是逼出来的东西绝大部分是真的。
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因为“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
这些令人不齿的手段与传统的“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相映衬。
在这些旧的思想观念的引导下,侦查人员将现代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保障人权”抛入脑后。
于是刑讯就成为侦查人员屡试不爽的招数,导致一大批的错案“脱颖而出”。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程序出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探讨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出错提供了空间。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
3.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使得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律程序出错后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5.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动接受错误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心理创伤。
2.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律程序出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程序出错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缠诉等行为,加剧社会矛盾。
4. 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程序。
3. 规范程序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防止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引言:法院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判断错误、程序违规、证据处理不当等情况,导致冤假错案产生。
这些错误判决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社会不公与法治信任危机。
为了保障公民权益与维护司法公正,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法院错案追究制度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加深对此制度的了解和意识,为完善司法体制和保护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一、法院错案的危害法院错案的危害可谓深远而广泛。
首先,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损害。
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无辜人受到处罚或剥夺他们的自由。
其次,错案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将遭到破坏,同时法治精神也会受到冲击。
第三,错案还会对社会造成不公平。
不公正的判决会打击人们对法治和正义的信心,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二、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背景为了解决和预防法院错案,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法治、人权保护以及司法独立有着密切的关系。
错案追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和更好的司法保护,同时提升司法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
三、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和透明。
首先,错案应当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相关的调查机构或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而公正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追究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对错误判决的赔偿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
此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能力,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应当公之于众。
四、世界各国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各国在法院错案追究制度方面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错案处理纳入司法机构内部的纠错机构,如美国的错案复检委员会;另一种是建立独立的外部机构来调查和处理错案,如英国的独立审查机构。
这些错案追究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机构设置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五、我国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在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渐成熟。
论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侦查机关为视角
2020年2月第32卷第1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Feb.,2020Vol.32No.1论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侦查机关为视角陈易璨(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内容摘要: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自实行以来,其运用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
从侦查机关的视角考察,错案追责情况主要存在纠正程序不具体、追责程序透明度不高等相关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从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督入手考虑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机关来进行解决是可行的,同时可从细化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明晰实体责任性质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追责程序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侦查机关;执法公开;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20)01-0059-08古今中外,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错案的发生便是不可避免的司法难题。
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危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数据显示,近4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无罪。
这一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再次对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包括广为公众熟悉的聂树斌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1]。
随着我国多件刑事错案浮出水面,如何对案件办理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成为社会的热点,司法界以及学术界都对此展开研究探讨。
首先,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有着多种观点。
学者王乐龙将其定义为司法办案人员对没有犯罪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他们定为有罪,从而使其受到不公对待的案件。
学者宋世杰通过分析错案的认定标准,提出该案的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第三方利益的受损是认定错案的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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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的完善分析王孝臣摘要刑事错案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不可谓不大,特别是近年来刑事错案被纠正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持怀疑态度。
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
但是错案发生后如何发现并纠正是我们更应思考的问题?错案的发现机制对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
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标准来认定某一案件为错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错案的内涵和外延。
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不仅承载着纠正错案任务,理论上还包括主动发现错案。
在错案责任终身制的大背景下,公检法机关主动发现错案的可能性更低了。
本文认为在我国法检系统外成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关,对于冤案和错案的发现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错案发现机制法律监督近年来,“冤假错案”一词频繁刷新各大媒体。
陈满、黄兴等人刚刚从监狱走出,山东的张志超又走进公众的视野。
研究相关案例可得知,媒体广泛关注、舆论压力推动成为纠错的主要动力,由刑事司法机关主动发现的微乎其微。
发现错案是错案纠错机制的重要内容,但显然依靠这些偶然因素和社会舆论去发现错案是远远不够的。
正确界定错案,提高错案的发现效率,建立严格的纠错程序,是保障无辜者权利的必由之路。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相关法规中鲜有规定。
最高检1998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明确提出了被认定为刑事错案的3种情况,即检察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造成处理错误。
但这一规定后来被废止,废止的之后也未给出相应的概念。
理论界区关于错案的概念界定也有过激烈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结果错案说亦称实体错案说,该学说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即为刑事错案。
通常表述为“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
①(二)过程错案说亦称程序错案说,该学说从程序的合法性角度分析某一案件是否为错案,即认为某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才成立错案。
通常表述为“如果司法人员的诉讼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即使得出的案件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定其为错案”。
②(三)主客观统一错案说认为不仅仅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还要以办案人员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并因此造成的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通常表述为“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职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主观上有过错,并产生实体处理错误结果的案件”。
③(四)多重标准说支持此观点的学者李奋飞认为“在界定刑事错案时应当采取多种判断标准,刑事错案既包括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也包括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还包括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
④这一学说综合了前三者的观点,认定错案的范围比较全面。
二、关于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争论理论界关于错案的认定标准归纳起来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主观说即强调案件能否被认定为错案的标准,不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而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有无过错。
该观点认为即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一致,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亦认定为错案。
这就将错案的范围缩小了,排除了因司法人员以外因素引发的错案的认定。
(二)客观说即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才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错案的标准。
这是刑事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但该学说将程序违法导致的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犯排除在错案以外。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第243条的内容看,审判监督程序中错案的认定采取的是客观标准,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主客观统一说也就以上两种观点的结合。
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此观点与《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错案的表述如出一辙,该观点的实质在于从错案责任追究的角度上认定错案,把刑事错案的认定与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联系起来,即认为办案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才是刑事错案,这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错案的范围。
(四)三重标准说此观点认为刑事错案的标准应该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展开,即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个层面上分别确定错案的标准。
笔者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此观点。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即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是不会追究其错案责任的。
三、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在我国,刑事错案申诉制度承担着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任务。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了申诉的主体,他们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申诉的接受机关是法院或检察院。
此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第2款将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扩大化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利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一规定将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外人纳入申诉主体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了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5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规定了9种能够引起再审的申诉标准。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诉标准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有困难。
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一般较为专业,例如DNA、指纹、血液鉴定等,当事人缺乏提供相应证据的能力。
申诉者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搜集证据的能力,往往很难通过刑事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在申诉无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很多申诉者往往选择上访。
(二)专门机关发现错案的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43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刑事错案的申诉和审查主体,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发现错案。
除了申诉制度这一错案线索来源之外,法律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何主动发现错案是没有制度设计的。
这也决定了专门机关很难去主动发现错案。
在一定程度上,错案的发现是被动的。
四、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的完善从能动性上说,申诉制度对错案的发现应该是最主动的,因为申诉的主体都是案件的重要关系人,从而与案件的改判利益相关,因此申诉制度应该是最能发现错案线索的。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学者陈永生曾对佘祥林案等典型的20起错案进行过仔细分析和对比,得出的结论令人瞠目结舌,其中17起案件是因真凶出现被发现的,有3起是被害人重新出现被发现的。
那问题就来了,申诉制度为何在这二十起错案中没有起到关键的发现作用?申诉制度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角度来看,对申诉的审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的终审法院才是申诉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者。
在对检察机关的申诉中,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同样是申诉的审查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申诉材料的审查的。
并且对已经判决的案件决定重新审判是要承受一定压力的。
一方面如果推翻了原判决可能意味着原判人员面临责任追究,我国的终身责任制度是相当严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错案的发现。
另一方面如果再审不能发现原判的错误,通俗的表达就是“要得罪人的”。
当制度与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时,制度的设计目的就要打折扣了。
现代法治国家对于刑事错案的发现机制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错案发现机制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司法机关型,也就是司法机关负责对申诉的筛选和甄别,典型的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
二是独立机构型,也就是在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独立的其他机关负责申诉材料的审查和筛选,之后将结果移送法院处理,此制度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在审查申诉材料时能够保持中立的态度,比较客观的处理申诉,代表性机关是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
三是民间组织型,即通过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机构来对申诉进行筛选,之后将结果移送法院并提供代理诉讼,典型的组织是美国的“无辜者计划”。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采取的是司法机关型,也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但鉴于我国此机制下错案的发现概率较低的现状,司法资源本身就不足的情况下,将申诉的审查交由司法机关更是加重了司法机关的负荷。
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在我国是没有那么成熟的社团组织基础的,也就否定了通过民间组织参与错案发现可能性。
那么只剩下了独立机构型,从人、财、物的角度来考察,由国家主导建立某独立机构来发现错案和处理申诉是有较大可行性的。
独立机构审查案件不受司法机关的制约,独立行使职权,可以较好的做到中立独立机构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设想在我国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法律监督权。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院,由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独立机构司法之外监督刑事案件并不侵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而是有利于督促检察院和法院公正司法。
五、结语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理念仍将刑事错案的预防作为重点,努力完善证据规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比旧刑事诉讼法,在错案的纠正机制上并没有太大改进。
但面对当下频频发现的错案,明确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改进发现机制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发现刑事错案并不代表司法水平的下降,而是司法完善的必须经历的过程,正视这一过程,努力提高司法水平才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注释:①张远南.刑事错案辨析.海南人大.2006(3).②何家弘.三人堂与群言录——刑事错案的标准:案件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38.③尹吉.也谈刑事错案.人民检察.2006(9).④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参考文献:[1]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中国法学.2007(3).[2]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3).[3]杨凯、黄怡.论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与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建构——以175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2016(1).[4]李奋飞.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法学家.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