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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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 屡犯不改的;(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纪的;(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五)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 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 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