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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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出具书面假条,3天以内的,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批,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值班领导知晓;4至7天以内的,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值班领导知晓;8天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干部公休请假一律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并按公休条例执行。

二、所有假条必须交党政办存档并作好登记备查。

三、若不假自走连续7天累计15天以上者,镇党委与其诫勉谈话,并扣发一个季度的工作津贴;若不假自走连续15天累计30天以上按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四、假满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须先电话请假,回单位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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