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该问题涉及到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分配。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归属,能够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围绕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展开讨论。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哪一方的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双方往往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利益诉求。
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十分重要。
首先,明确技术成果的定义至关重要。
技术成果是指在合同执行中,由各方共同努力或某一方的努力而产生的技术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
在明确技术成果的范围和内涵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归属。
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技术成果可分为合同研究开发成果和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两类。
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指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范围内,通过共同研发而产生的技术成果。
对于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可以根据各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入、贡献以及原创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一方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技术成果的原创或核心贡献,那么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该方。
然而,在确定归属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的合作关系、合同约定以及激励机制等。
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指双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外自行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
对于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归属于独立完成的一方。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方式和利益分享方式,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还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保密义务和保护条款。
由于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保护责任。
只有确保技术成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
总之,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Analysis on Rea son and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hievements of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ter WTO.Key word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 reason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论高校技术成果的权属界定
一
定 对技术秘密 的构成要件重新予 以界定 即 技术秘密 ,是指
、
技术成果 的含义 。分类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Hale Waihona Puke 按照 2 0 0 4年 1 月 3 1 O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审理技术 信息。 这实际上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
一
定的技术方案;第二 作品类.表现为~定 的文宇 、图形,符
号等形式 :第三 标记类.表现为商标 校标等服务性标记。高 果 。专利技术成果即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 校的智力成果 必须是高校对 之享有权利 的成果 而智力成果权 技术成果即技术秘密 .是指不 能取得专利权或者虽然能取得 专利 (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专门确认性的特点.因此 .对高校技术成果 权但未申请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解释》参照 T I 协议的有关规 RP s
骆福林
江苏工业学院
要】高校是技术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 基地 。 续从事 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 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 但法律 .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 解释》 高校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益 的保护 界 定高校枝 术成 果权 属的 关 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
键 在 于确 定是 否 属 于职 务技 术 成 果 , 定 的依 据 是 相 关 法律 规 定 , 界
可见 .高校是智力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是知识
益激烈的竞争中.有着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有着 自身的权益追求。
的 权 益包 括 智 力成 果的 保 护 。
对 职务 技 术 成果 的 权 属 问题 《 同 法 第 三 百二 十 六 条 第一 合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本约定旨在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义务和科技成果归属权。
以下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保密义务1. 公司对于向员工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享有保密权。
2. 员工承诺对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保密信息。
3.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科技成果归属权1. 所有由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发现或研发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等(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均归属于公司所有。
2. 员工了解并同意,无论科技成果是否属于专利、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均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和权益。
3. 员工须将所有创造、发现或研发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公司,不得保留任何权益或与第三方分享。
违约责任1. 对于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员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 若出现对科技成果归属权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附则1. 本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贯穿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
2. 本约定的解释、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议达成。
3. 本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以上为双方就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达成的约定,请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随着科技和知识的不断进步,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工业、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等领域,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一、技术成果的定义和分类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新发现、新创造和新解决方法。
根据其应用价值和产业影响,技术成果可以分为创新性技术成果和应用性技术成果。
创新性技术成果是指在科技领域中具有独立创新性和重大科学技术突破的成果,通常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应用性技术成果则强调解决实际问题和产业应用,注重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一种在国家范围内为发明家提供的一种排他性权利,用于保护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创作和发表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或商标的法律保护权,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专有实践、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工艺等,具有商业价值,并受到公司保密措施的保护。
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成果的归属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常见的争议点。
通常情况下,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研发人员或研究机构,其知识产权也随之归属。
对于企业研发人员所创造的技术成果,根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权可能属于雇主(企业)。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研发人员可能享有某些技术成果的权益,比如发明人权益等。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来处理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根据具体的研究合作协议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些机构对于研发人员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指导和管理。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了高等 学校技 术合 同管理 中的现状与问题 , 认为技术秘 密成果 归属 与分 享约定不明 确 , 引发合 同纠纷的 隐患; 是 综述 了 委托和合作开发合 同中关于技术秘密成果归属 与分享的法律规 定; 讨论 了技术秘 密成 果的归属 与分 享; 出了确定技术 提
秘 密成果归属与分 享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技 术开发合 同; 技术秘 密成果 ; 归属与分享
2 高校技术合 同管理现状与问题
的归属和分享 的一般规则 。这些规则在充分平衡委托 高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 , 往往 以签订 开发的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 , 合作开发 的合作 各方 的 技术合同的方式来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我 权益的基础上 , 出了比较公正 的分享办法。在合 同 提 国, 技术秘密成果还没有相关 的法律、 规给 以保护 , 法
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争议的
解决办法 ; 风险责任的承担; 验收 的标准和方法 ; 名词 和术语 的解释 等方面 。
技 术开发 活动是 创 造新 技 术 成 果 的活 动 , 产 生 除
果, 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 、 转让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 , 对于这种权利 , 尚无专门法律加 以保护, 对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 以外 的第三方是没有约束 力 的, 通过合 同法对技术成果给予保护 , 不失为一种有效 的保护方式 。本文仅就高校技术开发合 同中技术秘密 成果的归属与分享作一探讨。
弄清每一类合 同条款上的差别 , 以免订约时出现差误 , 通过 约定 , 现技术秘 密成果 的保护 。 实 高校技术合同管理中主要问题有 : 在学校层面, 在横向技术合 同管理中, 不重视或不
强调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 在管理办法中没有 或缺少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的条款 , 即使有 , 也规 定的不具体 , 难以规范教师和科技人 员对外签约合 同
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页眉可删)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导读: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范本5篇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范本5篇篇1协议签订双方: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或其他合作方):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会涉及公司保密信息及技术成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公司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货源情报等。
2.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或载体表现的上述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否以书面形式呈现。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仅在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时需使用保密信息,除此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或引用保密信息。
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擅自披露、泄露、公开或传播保密信息。
三、技术成果归属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研发、创作、发明或发现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2. 乙方离职后研发的技术成果,如与甲方业务相关且使用了甲方资源或保密信息,其技术成果亦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技术成果的登记、申请、保护等工作。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 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技术成果权益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协商。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签订方:甲方(公司):[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篇2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义务1. 乙方承认并同意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责任和义务。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合同范本6篇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雇佣关系期间可能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公司利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一、保密内容1.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商业计划、产品配方、市场策略等,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私自复制、拍照或留存。
3. 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或讨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二、技术成果归属1.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创造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均属于公司所有。
2. 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技术成果的申报、登记和权益保护工作。
3. 乙方不得将属于公司的技术成果私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侵犯公司的技术成果权益,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四、协议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______年。
2. 乙方离职后,仍需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技术成果归属义务。
3. 若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 本协议的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Key words: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四、结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参考文献:[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3]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1999(01):4243.[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6177.。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5篇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和保护双方在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和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保密信息”指涉及双方公司业务、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产品数据等。
2. “技术成果”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研发或独立研发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
二、保密义务1. 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非协议约定的用途。
2. 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防止丢失、泄露或非法获取。
包括建立保密制度、设置密码等安全措施。
三、技术成果归属1. 双方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依以下原则确定:(1)由双方共同拥有并分享知识产权;(2)具体权益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任意一方独立研发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研发方所有。
但如涉及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则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例外情况与合法披露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信息已公开发表或公开披露;一方已独立开发或拥有的信息;以及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2. 在法律要求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一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相关机关。
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技术成果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公司企业科技成果归属规定
公司企业科技成果归属规定
1 公司员工在承担科研任务期间,由公司立项,或划拨资金,或利用公
司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以及占用工作时间进行研究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除署名权外,其注册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对于重大发明创造,公司根据发明的价值及为公司创造的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公司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使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
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以及根据公司原有产品或技术进行的改进与技术提高,属于职务发明,除署名权外,其注册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公司会根据该发明创造或改进的价值,给予适当的奖励。
3 公司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使用个人技术数据或公众资料,
在公司的研究和经营领域外的发明创造,属于个人发明,其署名权、注册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归个人所有。
但当职员转让该项发明创造时,公司有优先受让权。
4 公司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后,在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本公司的职务发明,除署名权外,其注册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公司会根据该发明创造的价值给予适当的奖励。
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
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1. 引言1.1 背景介绍委托开发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通常用于委托外部技术公司或个人开发软件、网站或其他技术产品。
在这个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这个问题涉及到双方在合同终止或其他情况下对于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确保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越来越重要。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委托开发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的定义、原则、具体规定,探讨如何保护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强调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议和总结。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更好地把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2. 正文2.1 委托开发合同的定义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由委托方与开发方签订的一种合同,委托方将自己的技术需求委托给开发方进行开发,并约定双方在开发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义务和权利。
委托开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开发合同通常包括委托方和开发方的基本信息、委托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开发方的开发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发周期和工作进度、技术成果的交付标准和验收标准、技术支持和维护等条款。
委托方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确保开发方清楚了解委托方的技术需求,并按照要求进行开发。
委托开发合同在规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方面也至关重要,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权等具体条款,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合同还需要规定双方在技术成果使用中的保密义务和冲突解决机制,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委托开发合同的定义对于双方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是委托开发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7篇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事项及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以维护公司权益,促进技术成果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界定技术成果的权属,确保技术秘密不被泄露,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内容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商业秘密等均为甲方的核心机密,乙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参与甲方技术研发过程中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复制、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泄露。
三、技术成果归属1. 乙方在参与甲方技术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不得将参与甲方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用于个人或其他公司的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明确保密事项及范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 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研究成果等保密信息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泄露。
3. 乙方在离开甲方公司后,仍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所知悉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3. 若乙方在离职后仍然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其中,对于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是人们需要注意的。
下面一起来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并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合作各方共有,但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研究成果为非专利技术的,其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合作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关于技术成果保护的思考
3 非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的 界 定 :不 是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就 是 非 职 务
市场和商品市场 的垄 断等等 。
技术 备 询的 技术 成 果保 护
东公司或股份公司。对于上述 两类关联单位 的权属处理 为 ,在 母公司与全 资子公 司的关 系中 ,子公司为非独立法人 时 ,成果
属 母 公 司 。 子公 司 为独 立 法人 时 ,成 果 属 母 公 司或 者 成 果 属 全
资子公司。在有限责任股份公 司中 ,技术成果 归公 司所 有 ,股
技 术 咨 询 的 特 点 是 运 用 咨询 方现 有 的 知 识 、无 需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就 能 针 对 被 咨 询 方 的 问题 提 出 解 决 问题 的建 议 。 包 括 就 特 定 技 术 项 目提 供 许 可 性论 证 、 技 术 预 测 、专 题 技 术调 查 、分 析
位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
合理的搭售和妨碍技术进步 、单 向回授 、技术与市场控 制力的
结 合 形 成 对 市 场 的 垄 断 、通 过 专 利 和 标 准 的 结 合 以实 现 对 技 术
交付的本职工作 外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 退职、退休或
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发
知识 产权 的 日常 管理
知识 产权的保护要落 实到 日常管理 中。要提高对 知识产 权 的重 视 。并建立和落实 各种 规章制度等 。就科 研来 讲 ,知识产 权的管 理要 贯穿科 研 的全 过程 立项论 证 、发 明创造 的及 时汇
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
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委托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唐青林案件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19日、20xx年4月12日、20xx年6月8日,被上诉人深圳市GLD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D公司)(甲方)与上诉人广州GY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并达成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二、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功能需求调查、能耗调查表格制定、软件算法确定、试验场地设备安装等,乙方负责完成整套软件的功能模块编制、软件框架设计、软件调试等工作。
……五、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对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后续开发。
七、合作开发的软件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十二、甲乙双方对合作项目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20xx年6月9日,双方对合同项下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进行总结,:20xx年3月8日,GY公司提交了第一版软件。
双方确认GY公司需要继续开发一个城市或一个垂直系统的政府和集团使用的能源管理软件,并由GLD公司提供主要功能的需求分析。
20xx年12月,上诉人重庆派威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威公司)开始和GLD公司洽谈关于代理GLD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作事宜,GLD 公司还派员前往重庆与派威公司进行进一步商谈,并形成了书面协议,但双方没有签字盖章。
该过程当中,双方有邮件往来,其中派威公司的联系人是吴建平。
20xx年1月23日,派威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派威公司在申请表中声称:申请登记的软件名称为《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版本号为PV20xx,开发完成时间是20xx年7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xx年9月28日。
国家对于技术秘密是怎么认定的
国家对于技术秘密是怎么认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排他的实施权。
这一点已为社会普遍了解。
然而,对于技术秘密成果,虽然合同法对其使用权、转让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尚有相当多数公众不熟悉,不少错误的认识还在流行。
为此,有必要进行一点探讨,这里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实际生活中,“技术成果”一词,泛指人们为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种科技成就。
但在法律意义上,技术成果是指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有关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所谓技术秘密成果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该成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技术成果。
一个企业、研究所或个人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会宣布其对该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称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他人通过参观其现场、分析其产品或者研究其情报,掌握了该项成果并付诸实施后,常常被指控为“侵权”。
这种说法貌似有理,有时还得到舆论的支持,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因为它混淆了所有权、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所有权仅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而属于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批准为专利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
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
这种权利称为绝对权、对世权、独占权。
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
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
事实上,技术秘密成果的拥有者自己使用、转让该成果,也必须以不侵害他人有效专利为前提。
倘若由于情报信息闭塞等原因,独立研究开发出的成果与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则不能实施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因技术权益所发生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非独占权。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341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只存在于下列两种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其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其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和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前者由法律所规定,后者则依合同的约定,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者。
任何第三方通过参观现场、剖
析产品、进行反向工程以及自行研究开发出该项成果,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当然,第三方不得通过盗窃、欺诈、抢占、贿赂等违法手段从特定当事人那里取得该项成果。
但是,即使这种违法行为发生,第三方所侵害的客体也是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不是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一项技术成果,依据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研究开发活动与本岗位职责以及单位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享有,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转让的权利。
四、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仅指其获得利益的经济权利,不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身份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
后者专属完成者个人,不得转让、侵夺和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