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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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类似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在近年来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关注,然而,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质量良莠不齐,用户对于其安全和功能的质疑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1. 功能检验的重要性保健食品的核心在于其功能,因此功能检验成为了考核其质量的关键环节。

通过功能检验,可以直观了解保健食品是否具有宣传的功能,以及其功能的具体效果。

通过科学的检验手段,可以客观地评价保健食品的实际功能,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参考。

2. 技术评价的必要性保健食品功能依赖于其所含的活性成分,因此技术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保健食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客观地判断其功能的有效性,并寻找合理的改进方向。

技术评价不仅可以为生产企业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以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指导原则在进行保健食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以下是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技术评价的指导原则:3.1. 遵循国家标准在进行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包括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功能检验方法、技术评价标准等。

国家标准是对保健食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规范和要求,遵循国家标准可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2. 科学选取样品在进行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时,应当科学地选取样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样品的选取应当考虑到产品的生产工艺、保存条件、市场销售情况等因素,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合理选择检验方法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需要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

对于不同类型的保健食品,需要适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是保证功能检验和技术评价的关键。

3.4. 综合评价功能在进行保健食品功能检验时,应当综合考虑样品的多种活性成分,多方面地评价其功能。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是为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的制定,优化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强化保健食品检验的可操作性,让消费者知晓保健食品检验标准,推出了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该指南以企业加工商贩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管理要求为依据,将企业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标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形成了系统的评价技术指导体系。

该指南共包括有17条检测理化及卫生指标,涵盖了砷、镉、硝酸盐、多环芳烃、细菌污染、重金属、醛类物质、脲水及含量技术指导。

此外,该指南也对复方保健食品加工企业实行理化及卫生检验抽样方法、抽样量、评价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便于企业严格实施食品保健技术指导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该《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同时也是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未来,企业在加工保健食品时将按照这一指导原则加以评估,严格执行,这有助于更好地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版)》

附件2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2年版)表述更加科学严谨,通俗易懂,能够被消费者正确理解认知,避免与药品的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混淆。

(二)取消“促进泌乳” “抑制肿瘤”等保健功能,不再纳入目录。

现有27种保健功能中,促进泌乳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3种保健功能与现行的保健食品功能定位、消费者的健康需求不符,准予注册的产品数量极少,特别是促进泌乳涉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改善生长发育存在人为干预少年儿童生长发育的疑虑,因此不再纳入目录。

另外,原卫生部批准的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等保健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神药",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功能定位,卫生部时期已不再受理审批,不再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2年版)》的定位《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方法(2022年版)》)所列方法为目录配套的检验与评价方法,由强制性方法改为推荐性方法。

为落实企业研发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提高功能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企业开展保健功能基础研究的积极性,提高保健功能目录制定质量和效率。

依据《目录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或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主管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审查、公开论证,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纳入或调整功能目录。

对于已纳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新的功能评价方法,参照功能目录的纳入程序,认可作为功能评价推荐性方法后,可供注册使用。

四、新旧保健功能声称与评价衔接管理(一)保健功能声称的衔接《功能目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功效自动对应调整。

已纳入《功能目录》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的调整和衔接要求详见附表。

其中,对于不需要重做或补做功能学试验项目的,已处于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产品,技术审评机构将直接调整保健功能声称及说明书相关内容,申请人无需补正。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作为一类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特定人裙营养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功能检验与评价工作,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部门不断修订和完善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23 年版的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新版指导原则的背景与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市场上也存在一些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效、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给用户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严谨、可行的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势在必行。

新版指导原则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的方法、标准和程序。

它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为用户正确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提供了科学依据,增强了用户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

二、新版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的完善新版指导原则对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完善。

明确了不同功能类别的保健食品应采用的主要评价方法,如增强免疫力功能评价可采用小鼠免疫功能试验、血清溶血素测定等;改善睡眠功能评价可采用小鼠睡眠剥夺试验、脑电图分析等。

对评价方法的操作步骤、数据采集和分析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版指导原则还强调了多指标综合评价的理念,鼓励在功能评价中综合考虑多个生理指标和生化指标的变化,以更全面地评估保健食品的功能效果。

这有助于克服单一指标评价的局限性,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保健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的功效与原料的质量密切相关。

新版指导原则对保健食品原料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明确的来源、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1 依据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

2 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

3 受试物3.1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 资料要求3.2.1 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 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 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3.3.1 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

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

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 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

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

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4.2 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 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4《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及其实施条例(2016)、《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赫尔辛基宣言》(201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维护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际公认伦理原则的前提下,独立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国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特定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机构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对于确实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机构,鼓励通过委托其他在保健食品伦理审查方面具有经验和资质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保健食品相关领域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以及独立于试验机构之外的人员,至少7人,且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不当影响。

伦理委员会所属机构有责任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职责、成员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遴选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程序等。

公告附件 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 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足消费者健康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议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

新功能建议人为个人的,应当联合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资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上市新功能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验证评价和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第五条建议人应当同步研发申请新功能和申报新功能保健食品,审评机构应当同步接收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并开展关联审评。

第二章验证评价第六条新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分为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三类。

第七条建议人开展的新功能研究和验证评价应当首先确保食用安全。

新功能研究样品可以是新研发的新功能保健食品,也可以是经研究发现具有新功能的已上市的普通食品、已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等,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要求,具备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条件。

第八条新功能研究应当充分开展新功能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

新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至少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在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期间,应当通过至少二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

第九条新功能建议的验证评价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中随机选取,验证评价试验应当符合保健食品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和试验管理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3《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基本原则。

2 本指导原则推荐用于保健食品的动物学功能评价和人体试食评价。

二、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1 对受试样品的要求1.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1.2 受试样品应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1.3 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违禁物质检测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

对于因试验周期无法使用同一批次样品的,应确保违禁物质检测样品同人体试食试验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并提供不同批次的相关说明及确保不同批次之间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相关证明。

1.4 应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1.5 如需提供受试样品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

2 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2.1 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对某些推荐用量极大(如饮料等)的受试样品,还可去除部分无安全问题的功效成分(如糖等),以满足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需要。

以非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详细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2.2 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4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4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4年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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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越来越多用户日常生活中的选择。

保健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类型,其功效和安全性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保障用户权益,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推动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的指导原则的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针对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用户对健康的关注,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由于保健食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功效成分和功能表述多样,检验与评价技术一直是该行业的难点与痛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出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至关重要。

二、主要内容1. 保健食品功能成分分析技术(1)对保健食品中的功能成分进行分析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提取物等。

(2)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方法,确保功能成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保健食品功能性能评价技术(3)根据保健食品的功能性能特点,制定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功能性评价。

(4)通过临床试验证实、动物实验等手段,评价保健食品的功能性能。

3. 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技术(5)开展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成分分析,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6)建立保健食品安全评价的技术指标和方法,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和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价。

4. 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技术(7)对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中的功能表述和宣传内容进行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真实、准确、不误导用户。

(8)建立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技术规范和监管方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5. 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技术(9)建立全面的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三、推动作用1. 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发展通过规范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保健食品的管理和监管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2020年的保健食品指导原则被制定出来,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保健食品信息。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具备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

根据其功效和用途的不同,保健食品可以分为保健功能食品、保健素食、保健保健膳食补充剂等。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类别。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依据。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说明书应包含产品的功效、适宜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详细内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三、保健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评价保健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评价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功效和安全性评价,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可以查阅相关评价报告,了解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四、保健食品的质量和监管保健食品的质量和监管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五、保健食品的销售和宣传保健食品的销售和宣传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途径。

销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理性判断,不盲目相信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六、保健食品的风险和警示保健食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使用方法,遵循正确的使用指导。

同时,对于孕妇、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谨慎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2020年的保健食品指导原则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随着保健食品由传统的食品转变为新一代的营养领域,食品安全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围绕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以提高检测诊断的准确性,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使产品质量和安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为此,联合国食品与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提供世界各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的技术指导,以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指导原则》主要包括:1、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指那些具有营养物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细胞和各种生物等特殊成分,被认为能够促进健康、调节机体功能,或修复受损功能的食品。

”2、确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的目标:包括确保食品安全性、质量保证等。

3、确定检验与评价的原则:检验与评价的目的应该确保食品的营养和安全性;检验与评价的原则应当符合健康安全的规定,并且使用与该品有关的技术规范,以及交叉检验和能够接受消费者的质量评价。

4、确定检验与评价的内容:包括诊断、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检测。

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行政法规,减少技术文件的负担,合理安排资源,建立检验与评价机制,确保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贯彻实施。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的标准,完善保健食品检测机构,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检测,以确保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贯彻实施。

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的标准,让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生产合格的食品,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此外,食品安全机构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检验与评价,定期进行抽检,对公众投诉的事件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报告制度,实施技术检测,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上网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上网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功能评价方法,提高判断标准,规范功能声称,严格准入门槛,现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提出以下方案:一、功能设置原则(一)以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理论和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以满足群众保健需求、增进人体健康为目的。

(二)功能定位应为调节机体功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因素,针对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功能声称应被科学界所公认,具有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功能名称应科学、准确、易懂。

(四)功能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应科学、公认、可行。

(五)功能调整和管理应根据科学发展、社会需求和监管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动态管理。

二、功能调整原则(一)符合保健食品功能设置的原则。

(二)对现有功能进行调整,坚持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暂不增加新功能。

(三)合并相近功能,规范功能名称,使其更符合保健食品功能特性,更具针对性。

(四)根据科学发展,完善评价方法,适当提高判断标准,强化人体试食试验和科学文献依据。

(五)取消或调整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功能。

(六)根据功能定位和评价方法,调整适宜人群范围。

三、具体调整方案根据上述功能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现有27项功能取消5项,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2项合并为1项,予以保留,最后确定为18项功能。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建议保留的功能:(一)增强免疫力保留理由:1.功能名称修改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2.免疫功能评价试验采用小鼠淋巴细胞转化试验、迟发性变态反应、抗体生成细胞、血清溶血素试验、小鼠碳廓清、NK细胞活性的等项免疫检测指标,与当前免疫学的基础理论相一致,涵盖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非特异性免疫等机体免疫功能的主要机制,所选择的模型和指标在国内外广泛应用,在有关功效评价中的可行性也得到普遍认可。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1 范围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用细菌、丝状真菌(子实体除外)和酵母的安全性评价中的致病性(毒力)检验与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包括保健食品配方用及原料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种和在我国无使用习惯的菌种致病性检验与评价。

2 术语和定义2.1 致病性,Pathogenicity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产毒能力,Toxigenicity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 毒性,Toxicity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不良反应)。

3 对拟评价微生物菌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要求在进行致病性评价试验前,菌种送检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供评价单位审核。

3.1 基本信息拟评价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曾用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 菌种分类学资料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的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名称及株)资料。

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分类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

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按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进行。

3.3 菌种鉴定资料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及基因测序技术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

作为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活菌),还应提供鉴定到株水平的资料。

3.4 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提供拟评价菌种生长最适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光照等),以及菌种保藏及复壮方法等相关资料。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有关情况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有关情况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功能评价方法,提高判断标准,规范功能声称,严格准入门槛,现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提出以下方案:一、功能设置原则(一)以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理论和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以满足群众保健需求、增进人体健康为目的。

(二)功能定位应为调节机体功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因素,针对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功能声称应被科学界所公认,具有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功能名称应科学、准确、易懂。

(四)功能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应科学、公认、可行。

(五)功能调整和管理应根据科学发展、社会需求和监管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动态管理。

二、功能调整原则(一)符合保健食品功能设置的原则。

(二)对现有功能进行调整,坚持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暂不增加新功能。

(三)合并相近功能,规范功能名称,使其更符合保健食品功能特性,更具针对性。

(四)根据科学发展,完善评价方法,适当提高判断标准,强化人体试食试验和科学文献依据。

(五)取消或调整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功能。

(六)根据功能定位和评价方法,调整适宜人群范围。

三、具体调整方案根据上述功能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现有27项功能取消5项,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2项合并为1项,予以保留,最后确定为18项功能。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建议保留的功能:(一)增强免疫力保留理由:1.功能名称修改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2.免疫功能评价试验采用小鼠淋巴细胞转化试验、迟发性变态反应、抗体生成细胞、血清溶血素试验、小鼠碳廓清、NK细胞活性的等项免疫检测指标,与当前免疫学的基础理论相一致,涵盖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非特异性免疫等机体免疫功能的主要机制,所选择的模型和指标在国内外广泛应用,在有关功效评价中的可行性也得到普遍认可。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3)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4)二、基本要求 (5)第二部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 (7)一、保健食品中红景天苷和酪醇的测定 (8)二、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 (12)三、保健食品中芦荟苷的测定 (15)四、保健食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18)五、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γ-亚麻酸的测定 (22)六、保健食品中人参皂苷的测定 (26)七、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测定 (31)八、保健食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33)九、保健食品中洛伐他汀的测定 (39)十、保健食品中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的测定 (43)十一、保健食品中茶氨酸的测定 (47)十二、保健食品中五味子醇甲、五味子甲素和乙素的测定 (51)十三、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 (55)十四、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 (59)十五、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 (64)十六、保健食品中壳聚糖脱乙酰度的测定 (69)十七、保健食品中总蒽醌的测定 (71)十八、保健食品中10-羟基-2-癸烯酸的测定 (73)十九、保健食品中绞股蓝皂苷XL IX的测定 (77)二十、保健食品中总三萜的测定 (81)二十一、保健食品中虫草素的测定 (83)二十二、保健食品中D-甘露醇的测定 (86)二十三、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89)第三部分溶剂残留的测定 (90)第四部分违禁成分的测定 (95)第一部分总则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辅料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溶剂残留和违禁成分的测定要求。

2.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检验。

二、基本要求1. 保健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的各项要求和检验方法规定。

对于不同配方、不同形态、不同工艺的产品,申请人应同时制定符合要求的理化、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指标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 专家撰写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如何保障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保健食品的功能检验与评价,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其重要性、实施意义和个人观点展开讨论。

1.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的背景与意义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其功能的检验与评价也变得尤为重要。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2023版》的发布,意味着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管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于提升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主要涵盖了保健食品功能检验的一般原则、检验方法和评价指标等内容。

其中,对于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中常用的生物学、化学和物理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指导原则中还对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的个人观点中,《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的发布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这一指导原则的发布,有利于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提升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原则的内容也为从事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的相关人员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对《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指导原则 2023版》进行了深入的评估,并就其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个人观点进行了探讨。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公告附件1《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部分、保健食品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1)一、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 (1)二、有助于抗氧化功能 (1)三、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2)四、缓解视觉疲劳功能 (3)五、清咽润喉功能 (3)六、有助于改善睡眠功能 (4)七、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4)八、耐缺氧功能 (5)九、有助于调节体内脂肪功能 (5)十、有助于改善骨密度功能 (6)十一、改善缺铁性贫血功能 (7)十二、有助于改善痤疮功能 (7)十三、有助于改善黄褐斑功能 (8)十四、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功能 (8)十五、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8)十六、有助于消化功能 (9)十七、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 (10)十八、辅助保护胃粘膜功能 (11)十九、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胆固醇/甘油三酯)功能 (11)二十、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功能 (13)二十一、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功能 (14)二十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4)二十三、对电离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二十四、有助于排铅功能 (16)第二部分功能学检验方法 (17)一、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检验方法 (17)二、有助于抗氧化功能检验方法 (30)三、辅助改善记忆功能检验方法 (51)四、缓解视觉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62)五、清咽润喉功能检验方法 (65)六、有助于改善睡眠功能检验方法 (71)七、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74)八、耐缺氧功能检验方法 (80)九、有助于调节体内脂肪功能检验方法 (82)十、有助于改善骨密度功能检验方法 (86)十一、改善缺铁性贫血功能检验方法 (93)十二、有助于改善痤疮功能检验方法 (104)十三、有助于改善黄褐斑功能检验方法 (106)十四、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功能检验方法 (108)十五、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功能检验方法 (110)十六、有助于消化功能检验方法 (115)十七、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检验方法 (120)十八、辅助保护胃粘膜功能检验方法 (124)十九、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胆固醇/甘油三酯)功能检验方法 (128)二十、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功能检验方法 (134)二十一、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功能检验方法 (144)二十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检验方法 (147)二十三、对电离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检验方法 (154)二十四、有助于排铅功能检验方法 (162)第一部分、保健食品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1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1.1 试验项目1.1.1 体重1.1.2 脏器/体重比值测定: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1.1.3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实验1.1.4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1.1.5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实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实验1.1.6 NK细胞活性测定1.2 试验原则1.2.1 所列指标均为必做项目。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稳定性试验研究是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目的是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产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申报产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产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和短期试验。

1.加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了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2.长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1至2年,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3.短期试验:该类产品保质期一般在3至6个月内,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二、稳定性试验要求(一)产品类别:不同的产品,其剂型、原辅料、成分等不同,对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方法、判定标准也不同。

1.一般产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产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产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产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产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稳定性试验的产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包装要求完全一致。

1.普通样品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三个月。

长期试验、短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2020年指导原则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指导人们正确地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原则,帮助读者了解如何在保健食品市场中作出明智的选择。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成分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根据其功能和特点,保健食品可以分为补充营养类、调节功能类和特定保健功能类。

补充营养类保健食品主要是补充身体所需的一些营养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等。

调节功能类保健食品主要是通过调节机体功能来提高身体健康,如调节免疫功能、调节血糖水平等。

特定保健功能类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如改善肠道功能、减缓疲劳等。

二、保健食品的选择原则1.审查产品标签:在购买保健食品时,首先要仔细审查产品标签。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功能、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确保购买的是新鲜有效的产品。

2.了解产品功效:在选择保健食品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不同的保健食品具有不同的功效,如补充维生素的产品适用于维生素缺乏的人群,调节血糖的产品适用于糖尿病患者等。

3.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为了确保购买到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应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

避免购买来路不明或来源可疑的产品,以免带来健康风险。

4.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在使用保健食品时,要遵循产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要求,不可随意增减剂量。

同时,要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出现不良反应。

5.注意个体差异:每个人的体质和健康状况都不同,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有所差异。

因此,在选择保健食品时要考虑个体差异,并咨询医生或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选择的产品适合自身使用。

三、保健食品的安全使用1.避免过量食用:保健食品并不是越多越好,过量食用可能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要求进行使用,不可贪图一时效果过量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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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3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的基本原则。

2 本指导原则推荐用于保健食品的动物学功能评价和人体试食评价。

二、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
1 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1.2 受试样品应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1.3 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违禁物质检测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

对于因试验周期无法使用同一批次样品的,应确保违禁物质检测样品同人体试食试验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并提供不同批次的相关说明及确保不同批次之间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相关证明。

1.4 应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1.5 如需提供受试样品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兴奋剂、违禁药物等违禁物质检测报告。

2 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
2.1 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对某些推荐用量极大(如饮料等)的受试样品,还可去除部分无安全问题的功效成分(如糖等),以满足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需要。

以非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详细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2.2 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

如乙醇含量超过15%,允许将其含量降至15%。

调整受试样品乙醇含量原则上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2.3 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

一般可选择60-70℃减压、或常压蒸发浓缩、冷冻干燥等进行浓缩。

浓缩的倍数依具体实验要求而定。

2.4 对于以冲泡形式饮用的受试样品(如袋泡剂),可使用其水提取物进行功能实验,提取的方式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式相同。

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式,则采用下述提取条件:常压,温度80-90℃,时间30-60min,水量为受试样品体积的10倍以上,提取2次,将其合并后浓缩至所需浓
度,并标明该浓缩液与原料的比例关系。

3 对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各种动物实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另设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

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在动物实验中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以酒为载体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应当以酒基作为对照。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对照物品可以用安慰剂,也可以用具有验证保健功能作用的阳性物。

4 对给予受试样品时间的要求
动物实验给予受试样品以及人体试食的时间应根据具体实验而定,原则上为1~3个月,具体实验时间参照各功能的实验方法。

如给予受试样品时间与推荐的时间不一致,需详细说明理由。

三、保健食品动物试验的基本要求
1 对实验动物、饲料、实验环境的要求
1.1 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应使用适用于相应功能评价的动物品系,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1.2 动物的性别、周龄依实验需要进行选择。

实验动物的数量要求为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1.3 动物及其实验环境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及其实验环境的有关规定。

1.4 动物饲料应提供饲料生产商等相关资料。

如为定制饲料,应提供基础饲料配方、配制方法,并提供动物饲料检测报告。

2 对给予受试样品剂量的要求
各种动物实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体推荐摄入量(折算为每公斤体重的剂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且最高剂量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特殊情况除外),受试样品的功能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3 对受试样品给予方式的要求
必须经口给予受试样品,首选灌胃。

灌胃给予受试物时,应根据试验的特点和受试物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合的溶媒(溶剂、助悬剂或乳化剂),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溶媒中,一般可选用蒸馏水、纯净水、食用植物油、食用淀粉、明胶、羧甲基纤维素、蔗糖脂肪酸酯等,如使用其他溶媒应
说明理由。

所选用的溶媒本身应不产生毒性作用,与受试物各成分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稳定性,无特殊刺激性味道或气味。

如无法灌胃则可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给予,并计算受试样品的给予量。

应描述受试物配制方法、给予方式和时间。

四、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基本要求
1 评价的基本原则
1.1 原则上受试样品已经通过动物实验证实(没有适宜动物实验评价方法的除外),确定其具有需验证的某种特定的保健功能。

1.2 原则上人体试食试验应在动物功能学实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1.3 人体试食试验受试样品必需经过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2 试验前的准备
2.1 拟定计划方案及进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伦理委员会参照《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审核、批准后实施。

2.2 根据试食试验设计要求、受试样品的性质、期限等,选择一定数量的受试者。

试食试验报告中试食组和对照组的有效例数不少于50人,且试验的脱离率一般不得超过20%。

2.3 开始试食前要根据受试样品性质,估计试食后可能产生的反应,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对受试者的要求
3.1 选择受试者必须严格遵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所需判定功能的要求进行选择。

3.2 确定受试对象后要进行谈话,使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食试验的目的、内容、安排及有关事项,解答受试者提出的与试验有关的问题,消除可能产生的疑虑。

3.3 受试者必须有可靠的病史,以排除可能干扰试验目的的各种因素。

3.4 受试者应填写参加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并接受知情同意书上确定的陈述“我已获得有关试食试验食物的功能及安全性等有关资料,并了解了试验目的、要求和安排,自愿参加试验,遵守试验的要求和纪律,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试验过程中的反应,逐日记录活动和生理的重要事件,接受规定的检查。

”受试者和主要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志愿者填写知情同意书后应经试食试验负责单位批准。

4 对试验实施者的要求
4.1 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志愿受试者,以保障受试者的健康为前提。

4.2 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应是具备资质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

如需进行与医院共同实施的人体试食试验,医院应配备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培训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学专业人员负责项目的实施,有满足人体试食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人体试食不良反应的部门和能力。

检验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与医院共同研究制定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经过保健食品人体试食伦理审核的方案执行。

4.3 与试验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指导受试者的日常活动,监督检查受试者遵守试验有关规定。

4.4 在受试者身上采集各种生物样本应详细记录采集样本的种类、数量、次数、采集方法和采集日期。

4.5 负责人体试食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5 试验观察指标的确定
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和作用确定观察的指标,一般应包括:
5.1 在被确定为受试者之前应进行系统的常规体检(进行心电图、胸片和腹部B超检查),试验结束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复心电图、胸片和腹部B超检查。

5.2 在受试期间应取得下列资料:
5.2.1 主观感觉(包括体力和精神方面)。

5.2.2 进食状况。

5.2.3 生理指标(血压、心率等),症状和体征。

5.2.4 常规的血液学指标(血红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必要时做白细胞分类),生化指标(转氨酶、血清总蛋白、白蛋白,尿素、肌酐、血脂、血糖等)。

5.2.5 功效性指标,即与保健功能有关的指标,如有助于抗氧化功能、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等方面的指标。

6 给受试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或经济补偿。

五、评价保健食品功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的和敏感的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实验结果外推到人时,应尽可能收
集人群服用受试样品后的效应资料,若体外或体内动物实验未观察到或不易观察到食品的保健作用或观察到不同效应,而有大量资料提示对人有保健作用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 在将本程序所列实验的阳性结果用于评价食品的保健作用时,应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并由此找出其最小有作用剂量。

4 食品保健功能的检测及评价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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