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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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浏览次数:2300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 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 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 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30日前(含2 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

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一)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主体5层以下)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目录(市级见附件1-1、省级见附件2-1);2、《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一式四份(市级见附件1-2、省级见附件2-2);3、施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4、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证书一份(复印件);5、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份(原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份(复印件);7、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出具的开工阶段(5层以下)考核评分表(原件);8、创示范工地施工现场照片(含大门、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五牌一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导向牌、宣传栏、出入口道路硬化、安全标语、消防设施、场地硬化及绿化、警示标志、厕所、浴室、饮用水供应处、施工、监理办公场所、工人住宿场所、食堂、垃圾池、“四口”临边防护措施等部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入文件夹,报市建设局工程管理科。

(二)审查工程管理科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并发给“福建省(或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

(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要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向省住建厅备案。

)(三)、创建(1)参建单位按《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创建工作。

(2)当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对工程进行第二次(主体阶段)、第三次等(装修阶段)评分。

(对于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在评分后5个工作内将参选工程的评分结果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四)评选1、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到工程管理科(每年12月1日—15日受理评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 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2006—05—15发布2006—07—01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组织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施行时间:2006年7月1日2006年福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6]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统一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由各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1—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同意《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61号福建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一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796—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建工规范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改)

福建建工规范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改)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企业文明施工的品牌形象,总公司在执行省、市有关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的同时,对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和硬件设施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以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名义施工的所有工程。

(一)现场围挡第一条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连续围挡;其他路段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连续围挡。

第二条围挡使用砌体的,内外侧要求砂浆粉刷,并做压顶。

在主大门两侧围挡上用宋体红字书写宣传标语“文明施工树企业形象精心组织建精品工程”(详见附图1)。

第三条现场使用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必须除锈刷漆,建筑物四周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应保持清洁、无污染,挂设应整齐、美观、无漏挂、无脱落。

第四条垂直运输机械卸料平台搭设及防护门制作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参考图册(编号:SGTC闽—01—2003)《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

图集第13页的防护门标志牌处左门为毛体“福建”、右门为毛体“建工”。

(二)大门第一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有安全、可靠、美观的封闭式大门,门顶高与围墙压顶面平。

大门应为钢骨架、外包白铁皮(δ≥1.0mm)或钢板。

外包钢板的,应刷防锈底漆后罩银灰色面漆。

大门外侧中间刷红色彩带,书写黄色毛体的公司名称,小门上为公司标志。

门柱高度应超过围墙且要压顶,门柱外侧要求白底红字用宋体书写对联“科学管理创新进取”(详见附图1及附件1)。

第二条主大门外应有项目经理部牌,上面用黑色楷体书写公司名称、项目部名称,中间为红色公司标志(详见附图2)。

做法可以是制铜牌悬挂或墙面上抹光后直接在墙面上仿铜牌喷绘。

(三)现场标牌第一条大门入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进入工地,请您戴好安全帽”或“进入工地,请您注意安全”,红底白字,做法可以挂式或落地式。

(详见附图2)第二条大门入口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即五牌一图)、火警、急救电话牌、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职业安全和环境宣传牌等。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 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7日。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台账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台账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台账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XXXXX2.建设单位:XXXXX3.施工单位:XXXXX6.工程地点:XXXXX7.工程规模:XXXXX8.工程状态:在建/已竣工二、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组织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列明责任人及责任范围,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落实。

1.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及培训形式,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措施2.1.安全设施建设:记录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安全告示牌、警示标志、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2.2.施工防护措施:记录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包括施工区域划分、施工工序及设备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2.3.施工员工安全保护:记录施工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现场安全巡查及安全培训情况,确保员工安全生产。

3.安全事故管理3.1.安全事故分析: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通过分析事故原因,整改相应措施,预防未来发生同类事故。

3.2.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3.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内容、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演练情况,确保安全事故的有效应对。

三、文明施工管理1.文明施工组织1.2.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各层级的文明施工责任,并列明责任人及责任范围,确保文明施工的有效落实。

1.3.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及培训形式,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文明施工知识和技能。

2.环境保护措施2.1.施工污染治理:记录施工现场的污染治理措施,包括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处理方式,确保施工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ofsecuritiedandcivilizedbuildingsite2006—05—15发布2006—07—01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ofsecuritiedandcivilizedbuildingsite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组织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施行时间:2006年7月1日2006年福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6]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统一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由各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1—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同意《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61号福建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一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796—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统一和规范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由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资料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 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2006—05—15发布2006—07—01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组织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施行时间:2006年7月1日2006年福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6]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统一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由各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1—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同意《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61号福建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一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796—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

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

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先进施工工艺和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第二章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的围挡;围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其他路段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二、围挡应使用砌体、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应安全、稳固、整洁、美观;临街围挡外立面有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画图或标语;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或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第六条建筑物四周立面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遮护封闭;挂设应整齐、美观、无漏挂、无脱落;沿海地区的立网采用风阻力较小的小眼立网,但要满足城市防尘等文明规定;高层建筑无落地式脚手架时,除施工区段脚手架外围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下部各层的临边及窗口、洞口等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其他防护措施全封闭;第七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设有安全、可靠、美观的封闭式大门和企业形象标志,出入口处设有门卫室,并挂有设门卫制度牌;第三章施工场地第八条施工现场地面特别是交通道路有硬化处理;高层、多层建筑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设置15厘米厚度的混凝土地面;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建立洗车台和沉淀池,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并实行密闭运输,以防止建筑材料、废料、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第十条施工场地平整,空置地面用碎石等铺垫,泥土不露,不扬尘,排水畅通,无大面积积水;施工通道、道路应畅通、平坦;第十一条冲钻孔灌柱桩施工现场有泥浆和污水处理措施;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或河流,严禁泥浆流出场外;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可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和饮水用水供应点,必要的部位设置烟头等生活垃圾收集箱;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在入口处及场地进行绿化布置;要做好施工现场原有古树、大树的保护;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着装整齐,总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分色佩戴,管理人员安全帽上标示职务、姓名;从事高处、临边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第四章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第十六条作业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堆置在规定的地点,标明垃圾,并及时清运;第十七条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土从设置的专用垃圾道卸下或通过垂直机械送至地面,严禁从建筑物外架往外抛落;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按规定进行分类,专库存放,在明显处张挂警示牌,并建立保管制度;第五章施工现场标牌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标牌整齐和规范,规格要统一,内容须齐全;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场内道路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机械操作岗位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对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电器或危险区域均有醒目的禁止使用或禁止靠近、攀登等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安全生产宣传内容或标志,并应设置安全、卫生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设施;第二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第六章现场防火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建立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防火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职责;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内木工加工场所、配电室、油料库、办公室、宿舍、食堂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部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要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管,消防水源管道应采用公称口径为50毫米的立管,设加压泵,建筑物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施工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一个水管时,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第七章现场办公、住宿与生活设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区与非施工作业区办公、生活区有明显区域划分和隔离;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建立卫生责任管理制度,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生活垃圾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扫,并采用加盖容器装纳;容器放置在规定的地点;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办公室是活动房或砖木、砖混结构,不使用竹制或塑料编织布等材料搭设的简陋用房;办公室整洁卫生、墙面抹光、地面硬化、桌椅良好;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不得兼作住宿;第三十条宿舍符合下列规定:一活动房或砖木结构,应通风、采光,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5米,地面面层为砖铺或水泥砂浆,墙壁天棚刷白,宿舍门窗完好;二床铺为单层或双层木、钢制床,第一层床距地面为0.5米,第二层距第一层床间距不低于1米,距天棚不低于1米,床长不小于2米,每人铺位宽度不小于0.8米;一个房间不超过30人,不睡通铺;三室内要通风良好,整洁卫生,卧具、用具摆放整齐,垃圾袋装,配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灭害措施;室内电线、灯头、开关符合用电标准,严禁使用“三炉”;室外有晒衣架,不宜在室内晾晒衣物;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食堂建造采用砖木、砖混结构,墙壁天棚刷白,水泥砂浆地面,有条件可铺设马赛克、地砖等,要有给水、排水管道;食堂内摆设应整齐、清洁,设垃圾容器;食堂四周做到地面平整、清洁、无积水;二厨房设排烟、气设施,炉灶台贴磁砖,锅灶台面起0.6米高度内的墙面应贴磁砖,其它部位墙面应采用砂浆抹光;三炊事用具经常消毒,保持清洁卫生,食品贮藏在柜箱内,生、熟菜饭分开;厨房有灭蚊蝇、蟑螂等措施;四炊事人员定期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上岗须身着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并持有卫生健康证;五施工现场根据就餐人数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就餐场所;施工现场设立饮水处,配置满足和方便职工饮水设施,保证职工随时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沐浴室符合下列规定:一沐浴室结构牢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墙面、地面贴磁砖或抹防水砂浆,室内有排水、排气设施;照明器具要采用防水灯头、防水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二沐浴室按施工人数每20—25人设置一个沐浴喷头;三沐浴室保持清洁卫生,并应有专人管理,定时冲刷;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厕所符合下列规定:一厕所结构牢固,能防雨、防风,墙面、地面贴磁砖或抹水泥砂浆,坑池壁采用砖砌或混凝土浇捣;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并按施工人数每20—25人设一个蹲位;三厕所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厕所有专人管理,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卫生;第八章施工现场治安综合治理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盗等治安防范措施,责任分解到人,防范措施到位;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建立外包的施工队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培训、流动、计生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做到人员人数清、情况明;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供职工学习、娱乐的活动室,活动室设置报刊、图书、游艺品、电视机、音响等设施;第九章施工现场保健急救和社区服务第三十七条制定防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告知施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第三十八条在下水道、地下室、人工挖孔桩等封闭场所施工有专人送输风,在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施工时,还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人员,每日开工前,查清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待浓度符合标准规定及具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进入施工,在操作过程中,应不间断送风保持通风良好且随时进行检测,做好作业监护;第三十九条做好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夏季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做到劳逸结合,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脚手架等进行检修、维护和加固,沿河流域或邻近山坡地带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洪抢救、防坍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准备,雨、台风过后要对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第四十条施工现场设置医务室或保健医药箱,并配置急救器材,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对施工人员发生的小伤小病能够及时处置或治疗;发生伤害事故时,对伤员及时抢救,并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第四十一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宣传职业健康及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第四十二条积极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等有关社区服务单位合作共建文明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等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第四十三条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和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施工现场熔融、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应选择不污染环境和不危害工人身体的技术措施和设施;第四十四条夜间施工应当将环保部门批准的意见张贴通告,接受群众监督;。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号:闽建建[2011]9号发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4-01点击数:986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 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 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 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全)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全)

前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是建设行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改善施工现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可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04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提出在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 年,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明确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10 年7 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这是国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09 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10 年新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对海西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作出“大干150 天,全力实施‘五大战役’”的决策部署,发出了推动我省跨越发展的动员令,福建将迎来新一轮跨越发展建设的高潮。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整体水平,指导施工现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施工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总结近几年我省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经验基础上,并借鉴省外的先进做法,编写了本示范图集。

本示范图集共十一章,主要包括脚手架、模板支架、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机具、场容场貌、临时设施、环境卫生等内容。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

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两个等级,分别为合格与不合格。

每个工地评价不得少于3次,每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分别评分不得低于70分和65分(允许一次整改合格),每次评分汇总表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工地不得评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第八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工作由监督该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应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条建筑文明工地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挂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应用“四新”技术。

对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加分最高值为5分;对采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项目倒扣5分。

第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1.总则1。

1 为提高总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安全防护标准化、规范化、工具化,创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规范、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总公司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承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施与管理,公路、市政等工程结合各自特点参照实施.1.3 企业标准色为蓝色,详见图1.3颜色示意图。

图1。

3颜色示意图1.4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现场围墙(挡)2。

1现场围墙(挡)可采用砌体围墙(挡)或彩钢板围挡,对创建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应采用砌体围墙,详见图2。

1现场围墙(挡)示意图。

图2。

1现场围墙(挡)示意图2。

2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挡,围墙(挡)高度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高度不低于2。

5m;其他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m。

2.3采用砌体围墙的,内外侧要求水泥砂浆粉刷,外立面应刷白或装饰,围墙上端刷200mm宽的蓝色彩带,下端刷300mm宽的蓝色彩带,在主大门两侧围墙(挡)上用黑体红字书写宣传标语“文明施工树企业形象精心组织建精品工程”,以“象”字高700mm标准按比例扩大.围墙其余部分刷红色的企业标志及蓝色毛体“福建建工”或其他宣传标语。

2.4 采用彩钢板围挡的,彩钢板不得变形、破损,保持整洁,颜色一致,宣传标语可采用喷绘或挂贴。

2.5 工地内部隔离围挡工地作业区与非作业区的隔离围挡可采用定型化隔离栅,高度应不小于1.5m,围挡上可挂标语牌,详见图2。

5工地内部隔离围挡示意图.图2.5工地内部隔离围挡示意图3. 大门3。

1 大门可采用无横楣式或有横楣式大门。

3。

2 无横楣式大门门柱采用砌体砌筑,门柱高度应超过围墙且要压顶,水泥砂浆打底,外立面刮腻子刷水泥漆,宽度为800mm,高度超过围墙400mm,门柱对联采用红色黑体书写“科学管理创新进取”,以“理”字高400mm标准按比例扩大,详见图3.2无横楣式大门示意图。

整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整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符合□ 不符合□
15
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套建设泥浆水处理设施,未被环保、住建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
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职务: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职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职务:
考 核 组 组长 (签名): 职务:
考 核 组 成 员 (签名):
考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符合□ 不符合□
3
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且工程实体按照样板展示要求施工
符合□ 不符合□
4
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分开设置
符合□ 不符合□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工地办公和宿舍用房(采用活动板房)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且符合消防要求,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符合□ 不符合□
9
模板支架及其原材料、构配件应符合闽建建【2017】30号文件要求(按闽建建【2017】30号文件达到局部停工条件的认定不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10
起重机械应符合闽建建【2017】30号文件要求(按闽建建【2017】30号文件达到局部停工条件的认定不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11
文件编号________
20年月日
附件
福建省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目表(2018年版)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序号
直接否决项目
评价情况
1
总承包及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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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对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备注:1、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所有文字字体均为仿宋体;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示警戒。

南平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改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形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推行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领导,市建设局成立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副局长林忠炎担任,成员包括市建设局工程科、建筑业科、建安办、局市场物业科、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站、市质监站、市造价站等单位。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站负责。

(二)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化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明确工作目标(一)2010年10月1日起,南平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2011年7月1日起,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详见原建设部令第1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强化措施(一)加强动态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并将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纳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考评机制1、考评评价标准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图集》、《关于推行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10〕59号)及有关规范、标准,综合日常督查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分为示范工地、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三个等次。

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方可参加“《九峰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时,按相应规定参照市级文明工地予以加分。

考评不达标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和代建单位名录,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重新复核。

2、南平市区建筑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考评,督查考评以抽查形式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差的工地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努力创建一批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要充分发挥样板引路的作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确保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确保安全费用。

按规定应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奖优罚劣等有关条款,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可按实支付。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项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图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认真组织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同时制定严格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确保实效(一)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结合。

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改变施工现场粗放型的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与改善一线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相结合。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人性化设置和管理,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场容场貌,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形象。

(三)与加大科技投入、增强保障能力相结合。

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标准化、装配化、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信息化、现代化的监控手段,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科技创安水平。

(四)与加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结合。

要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贯穿于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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