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规定精编版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水库效益,维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水库的调度、维护、安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水库调度第五条水库调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水库调度规程,确保水库调度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水库调度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2. 保障水库下游生态用水;3. 保障水库自身安全;4. 优先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兼顾水库下游生态用水;5. 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合理确定水库调度方案。
第七条水库调度应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制定水库年度调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库调度应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水库调度及时、准确。
第三章水库维护第九条水库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水库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每年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 对水库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水库维护所需资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筹措,并纳入水库年度预算。
第四章安全监测第十二条水库安全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库安全监测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变形、裂缝监测;2. 水库水位、流量、水质监测;3. 水库周边环境监测;4.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三章工程设施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第一条水库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库设施设备的完好,保证水库正常运行,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第二条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水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水库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水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水利水电知识,经过相关水利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水库管理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水库水情、库情、坝情等信息,做好水库监测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库管理规程,制定水库运行计划,并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调度管理,根据水库水情和用水需求,合理安排水库放水,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水库库区居民的安全,做好库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水库维护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破损或老化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绿化工作,保护水库周边环境,防止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恶化。
第八条外来人员管理1. 外来人员进入水库库区需经过水库管理人员允许,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
2.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不得随意破坏水库设施设备或周边环境。
第九条管理规程修改1.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如需修改,应当经水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水利部门备案。
2. 管理规程修改应当合理、科学,并能够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所有管理行为。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水库的正常运行,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水库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由负责水库管理的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处理。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下设水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水库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运行维护科、安全监测科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水库管理单位的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八条运行维护科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和设备维护工作,保障水库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全监测科负责水库的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水库的管理方针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水库管理工作,包括水库的运行维护、安全监测、安全管理等。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保障水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的安全监测和隐患排查,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的保养维护制度,对水库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水库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的自查制度,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水库管理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责任人员的追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防灾抗灾、科学管理、依法运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责任到人、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布防、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小型水库的责任主体为水库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明确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易涝易决区是指存在涝灾和决灾隐患或者发生过涝灾和决灾的地区。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易涝易决区的管理办法,明确易涝易决区的划分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易涝易决区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区域内的降雨情况和水情状况。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防汛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易涝易决区的防汛工作。
第四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记录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工程、库区、泄洪设施、发电设施、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全面规划,合理调度;(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督促整改水库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水库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管理培训。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一)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二)及时修复损坏的工程设施,防止安全隐患;(三)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水库库区安全管理:(一)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防止人员、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水库周边的林木、草丛等进行定期清理,防止火灾发生;(三)加强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第九条水库泄洪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检查泄洪设施,确保泄洪通道畅通;(二)在汛期、暴雨等特殊天气期间,加强泄洪设施监控,确保泄洪安全。
第十条水库发电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发电设施正常运行;(二)加强水库发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误操作。
四、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小型水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精简版)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指蓄水池、塘坝、引水堰、小型泵站、小型水库工程。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工程所需投工投劳经协会代表会议议定后,由执委会按程序办理,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仁寿县**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业务受县水务局指导。
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协会执委会统一管理全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直接管理跨村民小组工程;用水者小组代表直接管理本村民小组内的工程;会员履行所在工程的管护义务和享有权利;业主自建工程由业主自管。
第五条任何会员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与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建设与岁修第六条执委会在当年8月末根据用水小组编制的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水利工程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整治配套计划,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会议,经审议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开展建设:各用水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投资进行议定后,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投资分摊到户。
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实施;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县水务部门的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兴建水利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议决后由协会统一按以下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规划设计申请。
1、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水务部门规划设计。
2、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经县水务部门同意后,由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经规划设计后,由协会统一向县水务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
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建设和履行验收程序,落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年年岁修。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包括对水库的日常运行、水质管理、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报技术和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监控能力。
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环境。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的科学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职责划分,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24小时监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参与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运行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水库日常运行,并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做好水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水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整理)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和原则小型水库的管理目标是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安全利用、保护水库周边环境、提高水库运行效益,具体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可持续。
二、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由有关行政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2.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水利工程师、环境保护人员、安全监测人员等。
3.建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管理效果。
三、管理内容和措施1.水库建设与设计:-按照水库规模、用途和地理条件进行水库设计和施工。
-水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水库调度与供水:-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调度方案,确保水库蓄水量和供水安全。
-定期监测水库水位、流量等指标,及时调整水库出水量,保证供水需要。
3.环境保护:-确保水库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严禁非法开发利用。
-定期进行水库周边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4.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对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包括水位、渗漏量、坝体稳定性等指标。
-制定应急预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突发情况应对和处理。
5.维护与修缮:-定期检查水库工程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泄漏等问题。
-对需要进行修缮或改造的设施,制定具体方案并安排维修。
6.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构,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建立水库管理档案,记录水库管理过程和效果,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四、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1.水库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投入适量的资金保障水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水库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信息收集与共享1.建立水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水库相关数据的收集、存储和管理。
2.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水库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依据与执法监督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定,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库安全检查、巡查、维修、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巡查第七条水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日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定期检查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专项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针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防洪调度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设计洪水标准,制定防洪调度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防洪调度方案应包括水库蓄水、泄洪、供水等调度措施,确保水库在洪水期间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水库上游降雨、洪水等信息,及时调整防洪调度方案。
第五章除险加固与维修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进行维修,确保水库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发现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及时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遇到水库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水库险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库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库安全监测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2. 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发现水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水库维护保养1.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 水库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3. 水库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档案,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五章水库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险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水库日常管理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水库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章督查和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水库安全管理不力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水库的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管理小型水库的工作,包括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勇于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库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设立水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水库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部门应设立管理岗位,包括水库主管、巡查员、维修工人等,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水库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八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制定水库日常管理计划,包括定期巡查、维护、清淤等内容。
第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管理计划,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水库水位、水质、泄洪等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库维护和检修第十一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库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对水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保证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水库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水库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库紧急事故应对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章水库效益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制定水库效益管理方案,提高水库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效益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库效益,增加经济收益。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周边社区和农户的沟通合作,共同促进水库效益提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库运行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所有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水库法定代表人是水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库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水库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库运行状态,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水库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水库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五)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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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规定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1)第三章应急管理制 (2)第四章工程检查制 (3)第五章蓄放水管理制 (4)第六章维修养护制 (5)第七章附则 (6)二、学习培训 (6)三、日常巡查 (7)四、汛前检查 (13)五、年度检查 (15)六、特别检查 (17)七、蓄放水管理 (18)八、年度维修养护 (21)九、日常维修养护 (23)十、隐患上报 (26)十一、综合整治 (30)附录管理平台移动端操作说明 (32)一、小型水库管理制度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由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制、蓄放水管理制、维修养护制等。
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制及维修养护制度应悬挂在大坝管理房合适位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下属小型水库的标准化管理,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确保下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小型水库。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第二条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全面负责,总负责岗对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各水库运行管理岗为水库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巡查岗主要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工作,蓄放水管理岗主要负责水库的蓄水管理和放水管理工作,维修养护岗主要负责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第四条发现险情或安全隐患时,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等须在第一时间向总负责岗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向小水电公司和武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五条水库有垮坝危险时,总负责岗应立即向可能影响下游范围发出警报,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上岗的总负责岗、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维修养护岗人员必须经过水库运行管理业务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岗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必要的水库运行管理业务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应急管理制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急管理工作由小水电公司结合区域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各管理岗位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条当水库发生安全隐患后,各运行管理岗应初步分析是否为险情或发展为险情的可能。
险情指下列可能危及工程及下游安全的情况:1.大坝出现异常渗漏、裂缝、滑坡。
2.蓄水区两侧山坡出现裂缝、滑坡。
3.蓄水区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第九条险情发生后,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应立即向总负责岗汇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总负责岗接到险情报告或发现险情后,应在立即向小水电公司和武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现场察看险情动态,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第十条险情报告内容包括:发现险情的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的现象描述、险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第十一条总负责岗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其他运行管理岗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当水库发生险情时,需24小时有人值守,直至险情状况消除。
第十三条总负责岗应做好应急管理及险情报告的记录工作。
第四章工程检查制第十四条水库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1、日常巡查由工程巡查岗负责。
2、总负责岗、工程巡查岗、维修养护岗参与小水电公司组织开展的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坝体、放水设施、启闭设施、管理设施、水面、其他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近坝岸坡。
第十六条工程检查频次要求:1、日常巡查:非汛期每3天1次;汛期每天1次(4月15日-10月15日);当水库水位接近(小于50cm)或超过溢流堰堰顶高程时,每天巡查2次;发生强降雨、台风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增加巡查次数。
平时蓄水区的检查工作5天一次。
2、汛前检查:每年的4月15日之前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汛前检查通知为准。
3、年度检查:每年的10月15日之后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年度检查通知为准。
4、特别检查:根据水库运行管理人员的申请,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特别检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工程检查的内容保证全面、细致、无遗漏,工程检查的记录应保证详实、客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上报总负责岗。
第五章蓄放水管理制第十八条水库蓄放水管理工作应服从小水电公司、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应根据上级要求控制水位运行。
库区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由蓄放水管理岗负责水库的放水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简化操作步骤。
蓄放水管理岗需做好放水工作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未经总负责岗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展水库的放水工作。
第六章维修养护制第二十二条水库应坚持“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及时消除各主要建筑物及设施表面的缺陷和局部问题。
第二十三条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年度维修养护。
日常维修养护一般由维修养护岗实施,年度维修养护由总负责岗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水工建筑物结构的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标准;2.大坝应达到坝顶、坝端、上下游坝坡等外观结构完好;3.坝区范围内绿化区完整美观,及时防治白蚁,清除白蚁繁殖条件;4.各种排水、导渗设施外观结构完好,排水畅通,排水沟无黄泥水渗出等;5.溢流堰各部分结构完好,溢流堰堰面平整,排水顺畅;6.放水设施各部分结构完好,无影响进水的结构及物体。
启闭设施设施外观整洁、无锈蚀等现象,并在每年汛前保养一次。
7.防汛道路保持通畅;雨量水位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完好;管理房无漏水、安全问题;标示标牌与桩界保持完整、字迹清晰。
管理范围无护坡、侵占水域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应由维修养护岗做好工作记录,年度维修养护由总负责负责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如发现有未按要求实施的行为,给予责任岗一定的经济处罚;违反规程导致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该制度自2016年10月30日起执行二、学习培训为提高水库各岗位的职业能力,改善岗位工作质量,保障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计划每年开展岗位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由武义县水务局安排。
学习培训工作流程如图2-1所示。
学习培训执行三、日常巡查1、了解天气情况。
巡查前查看天气状况,确定所需携带的巡查工具。
如遇极端天气如大暴雨、台风、强对流气象时,巡查人员需加强自我保护,择时开展巡查。
2、准备巡查工具。
日常巡查工作开展前,工程巡查岗准备好巡查工具,主要包括:(1)记录工具:运行管理台账(可存放在水库管理房内)、笔或者信息化设备;(已有山塘巡查系统的,带巡查专用手机)。
(2)检查工具:根据上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选择性携带锤、钎、钢卷尺、打捞网等。
如有土质松软或石块松动等,可带锤、钎进一步探明;有裂缝等异常点需量尺寸、位置的,可带钢卷尺测量;水面常有垃圾,可带打捞网打捞。
(3)安全工具:通讯工具、救生衣、照明工具、草帽、雨衣、鞋等。
3、现场安全检查。
到达水库所在地后,开始现场安全检查,现场检查采取边检查边记录的方式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包括:坝脚区—输水、启闭设施及启闭机房—下游坝坡—坝顶—溢流堰—上游坝坡—近坝岸坡—蓄水区—管理设施—其他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巡视的顺序可按库区实际位置及巡视内容进行(根据图3-1)。
(1)坝脚区检查检查坝脚以外5m范围内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检查坝脚附近排水设施及导水设施的是否正常;检查放水设施涵管出口位置是否堵塞、冲蚀、异常渗漏等情况。
(2)下游坝坡检查检查下游坡面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穴兽洞。
(3)坝顶检查检查防浪墙有无裂缝、破损、错断等现象;检查坝顶路面有无裂缝、塌坑、凹陷及杂物堆积等现象;检查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坝顶护栏结构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异常变形。
(4)上游坝坡检查检查坡面有无蜂窝、麻面、孔洞、裂缝、隆起、蚁穴兽洞等现象;检查上游坝坡有无杂物、垃圾堆积等现象;(5)泄水、消能设施检查检查溢流堰表面是否平顺,有无阻碍物及杂物堆积现象;检查溢流堰表面有无破损、裂缝等现象;检查溢流堰两侧导墙表面有无破损、裂缝,整体结构是否完好;检查下游消能设施是否存在淤积现象,泄洪时是否会发生冲刷坝脚的现象。
(6)输水设施检查检查进口附近水面有无冒泡现象;检查管身有无破损、裂缝、老化等现象。
(7)启闭设施及启闭机房检查检查启闭阀门等金属结构有无锈蚀现象;检查启闭设施能够正常操作;启闭机房有无裂缝、损坏、漏水现象。
(8)近坝岸坡检查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9)近坝区水面检查主要检查有无冒泡、漩涡和方向性流动等情况。
(10)管理设施检查检查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无乱挖乱堆现象,桩界及隔离设施是否完好;检查上坝道路(抢险道路)是否通行顺畅;检查管理房外观及结构是否完好,无破损、裂缝、漏水等现象;检查标示标牌是否清晰,有无倾倒、破坏、丢失等现象;检查坝顶是否有车辆违规通行现象等现象;检查水库水雨情观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够正常运行。
4、现场检查方法主要包括: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杆、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1)眼看:察看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漩涡;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有否渗漏现象,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裂缝;(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4)手摸: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外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或辅以钢卷尺等对工程表面异常现象进行检查测量。
5、结果分析。
工程巡查岗将本次巡查结果与近3次(必要时可增加)巡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有异常现象,若有异常情况进行复查。
6、隐患上报。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复核为异常情况的,立即上报,具体按“隐患上报”工作流程开展,并在巡查记录表“异常情况详细记录”栏中进行记录。
7、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隐患上报后,根据总负责岗指示做出初步处理,并在“异常情况处理”栏填写处理情况。
8、签字确认。
日常巡查完毕后,工程巡查岗在巡查表签字确认。